国力大增

几十年此较安定的生活,休养生息,积极鼓励生产,解放劳动力的结果,社会生产力不但恢复了,而且大大发展了。

第一,表现在垦田数目的增加,以洪武元年到十三年(1368—1380)的逐年增加的垦田数目为例:

洪武元年 七百七十余顷

二年 八百九十八顷

三年 二千一百三十五顷(山东、河南、江西的数字)

四年 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二顷

六年 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顷

七年 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八年 六万二千三百八顷

九年 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四顷

十年 一千五百十三顷

十二年 二十七万三千一百四顷

十三年 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十三年中增加的垦田数字为一百八十万三千一百七十一顷。到洪武十四年(1381)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十三年来增垦面积的数字占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的二分之一。由此可知,洪武元年的全国已垦田面积不过一百八十多万顷(不包括东北、西北未定地方和夏的领土四川和云南、贵州等地),荒废田地的数量是极为巨大的。再过十年,洪武二十四年(1391)的全国已垦田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经过多年的垦辟,更重要的是经过大规模的田地丈量,被地主豪强所隐匿的田地大量地被清理出来了,只隔两年时间,洪武二十六年(1393)的全国已垦田数字就激增到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比十四年的数字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此洪武元年则增加了六百七十万顷,将近增加四倍。按全国人口平均计算,每人约有耕地十六七亩。

第二,表现在本色税粮收入的增加,洪武十八年(1385)全国收入麦、米、豆、谷二千八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七石。洪武二十三年(1390)为三千一百六十万七千六百石。洪武二十四年为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洪武二十六年(1393)为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石。洪武二十六年比十八年增加了三分之一的收入。和元代全国岁入粮数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余石相比,增加了差不多两倍。历史家记述这时期生产发展的情况说: “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赈贷,然后以闻。”这个叙述并不夸大,有实例做证,例如洪武二十年(1387)七月,守大宁前军都督佥事商晶报告:“所筑大宁等四城,见贮粮粟,大宁三十一万石,松亭关五十八万石,会州二十五万石,足供数年边用。”又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九月户部尚书郁新报告: “山东济南府广储、广丰二仓粮七十五万七千石有奇,只给临清训练军士月粮……二仓蓄积既多,岁久红腐……其今年秋粮宜折棉布,以备给赐。”可见“蓄积甚丰”,是有事实根据的。

第三,表现在人口数字的增加,洪武十四年(1381)统计,全国有户一千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为户一千六百五万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此之元朝极盛时期,元世祖时代的户口:户一千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户增加了三百四十万,口增加了七百万。

第四,表现在府县的升格,明朝制度以税粮收入多少定府县等级:县分上、中、下三等,标准为田赋十万石、六万石,三万石以下。府也分三等,标准为田赋二十万石以上,以下,十万石以下。从洪武八年(1375)起,因为各地方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垦田和户口的增加,田赋收入增加了,不断地把一些府县升格,例如开封原为下府,因为税粮数超过三十八万石,洪武八年正月升为上府。河南怀庆府税粮增加到十五万石,陕西平凉府户口田赋都有所增加,三月升为中府。十二月以太原、凤阳、河南、西安岁收粮增加,升为上府,扬州、巩昌、庆阳升为中府,明州之鄞县升为上县,等等。扬州残破情况最为严重,只经过八年时间,已经恢复到岁收田赋二十万石下的中府了,从这个名城的恢复,可以推知全国各地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的情况。

第五,由于粮食的增产,特别是经济作物桑、麻、棉花和果木的普遍种植,农民的收入比过去时代有了一些增加,生活比起那蒙汉地主联合统治时代好了一些,比之战争年代就更不用说了,当然社会购买力也相应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一方面为纺织工业提供了原料;另一方面农民所增加的购买力又促进了刺激了商业市场的繁荣,出现了许多以丝织、棉布纺织工业为中心和批发绸缎棉布行号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