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袭使用等级制

略通元史的人就知道,元代有四等人的划分,但有关这一制度的明文规定至今尚未发现,四等人制始于何时,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在金代就已经把人们分成等级了。女真人初进中原,除了重视本民族及与本族属于一个族系的渤海人以外,又把辽地人视为汉人,把原北宋河南山东地区人民称为南人。

其后,又称南宋人为南人,称金统治下的汉人为北人等,在任用掌管兵权和钱谷的官吏时,“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

蒙古进入中原以后,曾按照先降服地区统治者的地位高于后降服者的习惯,把境内各族人分别称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种,约至成宗大德之后,这种四等人制以及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名称才最后形成和普遍应用。

实际上,元代四等人制不过是人们根据征服先后随意称呼、相沿成习的一种不成文规定而已。这一制度虽然不是忽必烈时期最后形成,却是形成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阶段。

关于四等人的划分,忽必烈时期基本定型。第一等人为蒙古人,是元朝的“国族”,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第二等人是色目人,包括西北各族、西域以至欧洲“各色名目”之人,由于他们归附蒙古较早,最得信任,待遇仅次于蒙古人;第三等是汉人,即指淮河以北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包括汉族和契丹、女真、渤海、高丽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四川两省之人等,待遇次于色目人;第四等是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统治下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地位最低。

忽必烈时期,四等人的待遇也各有不同。

在官制方面,蒙古贵族据有特权统治地位,所谓“国家官制,率以国人居班簿首”。忽必烈规定,中央和地方官的正职都要由蒙古人担任,只有极个别的汉人短期内担任过个别机构正职。地方上路、府、州、县设置的首席长官达鲁花赤,也必须由蒙古人担任,若选不到合适的蒙古人,则于有根脚的色目人内选用,只有南方边远地区遇到蒙古人害怕瘴疠不肯赴任的情况下,才允许汉人充任。

忽必烈特别规定,汉人只能充任总管,回回人可担任同知。总管和同知都要听命于达鲁花赤。

在军事方面,忽必烈对汉人、南人严加防范和控制。将主要军权都掌握在蒙古族军帅手中,各种军队的数量和驻防情况,对汉人官员绝对保密。

后来还规定,皇帝去上都时,留守大都的枢密院官员,绝不得留汉人。

中统三年(1262),李壇之变发生以后,忽必烈再三严禁民间私藏兵器。

平宋以后,这一禁令又推行到江南,甚至连汉军平时也不准执持军器了。

至元二十一年(1284),又禁止汉人猎户执持弓箭,并禁止庙宇里供列真刀真枪。

第二年,又下令征收汉地、江南的弓箭和其他武器,并分为三等,下等的毁掉,中等的赐予近居的蒙古人,上等的储藏起来。后来,连汉人、南人畜养鹰犬打猎也不允许。

在经济科取方面,对四等人的规定也不平等,比如,括马,政府曾经规定,蒙古人不取,色目人取三分之二,汉人和南人则全取,等等。

忽必烈时期四等人划分已经存在,出现了种种不平等规定,实际上蒙古人下层民众也未享受到优等民族的待遇,相反,被列为低等人的汉人和南人的上层分子却享受到了优等民族的待遇。

忽必烈规定汉人不得参与军机,皇帝赴上都时不准汉人留守大都,却破例让汉人郑制宜留守大都枢密院,郑制宜谦逊推辞,忽必烈说“汝岂汉人比耶”,竟留之。

再如,中书省的要职原则上不许汉人和南人担任,忽必烈却让汉人史天泽担任最高职务右丞相,汉人王文统、赵璧任过平章政事,张启元也任过右丞,张文谦任过左丞,商挺和杨果任过参知政事,等等。就是一般汉族大地主也照样享受优厚待遇,而被列为上等的蒙古民族中的下层人民,在繁重的军役和赋税负担之下,日趋贫困,处于饥寒交迫之中,被迫到处流浪,甚至有沦为奴隶,被贩卖到海外。

不难看出,忽必烈虽然把人分为四等,实质仍然是阶级压迫和剥削,忽必烈建立的政权和各项制度,是各族上层分子的联合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