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贤能重管理

忽必烈在汉族儒士的帮助下,又根据自己多年的亲身实践,充分认识到“用人”的重要性,所以,尤其重视官吏的选拔与考核。

至元元年(1264),忽必烈罢诸侯世守,裁并路、府、州、县官吏,推行迁转法,把官吏任免权皆收归中央,这又是忽必烈在选举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他加强中央集权的一项重要措施。

至元十四年(1277),中书省又奏准颁行了《循行选法体例》,对内外官员铨注、迁转和升迁等各方面说细具体的规定。自此,忽必烈时期的选举和考核制度基本确立。

忽必烈规定,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三大机构委任下属官吏,可以自行选拔闻奏。其他机构,百官的任免皆要经过中书省审察。

职官升迁,从七品以下归吏部主管,正七品以上由中书省主持,三品以上由皇帝决定。

六品到九品的官职,由中书省颁发委任证书,称为“敕授”;一品到五品官员,由皇帝下制书任命,称为“宣授”。

忽必烈统治时期,尚未实行科举制度。

至元四年(1267)九月,翰林学士承旨王鹗等“请行选举法”,提出“科举取士,最为切务”,建议实行科举选士制度。

忽必烈见到王鹗的奏章,听了王鹗的汇报,以为唐宋辽金以来的科举制度是最好的选官“良法”,下令“其行之”。

中书左三部与翰林学士遂议立程式奏上,结果没有施行。至元十年(1273),忽必烈在大臣的建议下,又准备施行科举。

至元十一年(1274),省臣上奏,谓“去年奉旨行科举,今将翰林老臣等所议程式以闻”,诏令“准蒙古进士科及汉人进士科,参酌时宜,以立制度”。

至元二十一年(1284),丞相火鲁火孙和留梦炎等代表中书省臣,又请行科举,忽必烈即表示同意。

随后,“许衡亦议学校科举之法,罢诗赋,重经学,定为新制”。后来不知何故,又未施行。“事虽未及行,而选举之制已立”。忽必烈在汉族儒士的建议下,始终表示同意采用汉法,实行科举选官制度,后来因为种种原因,未及施行,但施行科举的准备工作已经做好,为后来实行科举制度奠定了基础。

忽必烈未实行科举制度,主要通过荐举、特召、吏进和承荫几种途径选用官吏。

荐举就是各级官员根据“才能”和“根脚”举荐人才出仕做官,“元朝之法,取士用人,惟论根脚”。当时荐举,主要根据“根脚”。所谓“根脚”,就是社会出身。中书省等高级官员及地方上路、府、州、县的长官,皆由皇帝任命勋臣、名门以及儒吏出身、品资相当的人员充任。其中,主要是怯薛出身的“大根脚”。

怯薛本来是蒙古大汗的护卫军,既照料大汗的家务又处理国家政事。忽必烈称汗以后,设立中书省分割了怯薛的行政权。使怯薛仅仅成了护卫宫城和照料大汗家务的组织。

但由于怯薛“昼出治事,夜入宿卫”,经常在皇帝身边。就可以通过怯薛长推荐,皇帝直接加以拔擢,而升任高官。

特召是皇帝下令召用的特殊人才。忽必烈在藩邸时就通过一些人推荐下诏书征用了许多才能之士,即位以后,更是思贤若渴,听说谁有才能,必定想方设法罗致。

至元十八年(1281),又下诏“求前代圣贤之后,儒医卜筮,通晓天文历数,并山林隐逸之士”。

至元二十四年(1287),又命程钜夫务必搜访遗逸,“求贤于江南”。忽必烈听说赵孟强、叶李为当世人才,特别嘱咐程钜夫务必将此二人召来。

程钜夫不负忽必烈之望,不但将二人召至京师,又荐举了赵孟頫、余恁、万一鹗、张伯淳、胡梦魁、曾晞颜、孔洙、曾冲子、凌时中、包铸等二十余人,“帝皆擢置台宪及文学之职等”。

吏进为忽必烈选官的主要途径。元代吏员名目繁多,主要有负责处理公文案牍的令史、司吏、书吏、必阇赤,负责翻译的译史、通事,负责传达命令、汇报工作的宣使、奏差,负责掌管印信的知印,负责发送保管文书的典吏等。忽必烈时期,主要从这些吏员中补任官职。

承荫主要是蒙古显贵及各族高官的子弟通过世袭和荫补任职。忽必烈对承荫入仕制度进行了严格限制,尽管没有根除,但比例很小,在社会上影响甚微。

忽必烈主要通过吏员出职选拔官员,为了保证官员的行政效率,制定了一系列吏员出职和官吏考核、监察制度。

忽必烈规定,每年各级官员都要向上级推荐荐举吏员,称岁贡。通常情况下,由“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以“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经》《尚书》《论语》《孟子》内通一经者”为中选,补充为吏。

忽必烈未行科举,儒士想通过科举做官之途径已经断绝,只好通过补吏入官。

被补为吏员以后,每年都要进行考核,“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闲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为下,只有考核为上和次上者才能被贡举到上一级为吏,考核为下者,“不许呈贡”。

自县吏经州、府做到路吏,然后被选入廉访司,再经御史台或行台书吏升为省部史,遂出职为六品或正七品官。

亦有从儒士直接荐举进入廉访司为吏而逐渐迁升者。儒学教官也可以不通过补吏做官,但官品都是很低的。

忽必烈对各级官员的考核比较严格,规定,随朝诸衙门及行省军官,以三十个月为一考,一考长一等。外任地方官以三年为一考,一考进一阶,或二考升一等、三考升二等。

考核标准为五事,即“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规定,“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无论内外官员,满一考后评价政绩,必须由原所在机构提供一份类似鉴定的“解由”。徐元瑞《吏学指南》谓“考满职除曰解,历其殿最为由”。

解由一般有专门的体式规范,内容包括该官员的祖宗三代、年龄籍贯、民族姓氏、出身根脚、入仕资历、请俸时间、身体状况、有无过犯、治政成效、何人保举等。

忽必烈在中统三年(1262),就下诏“置簿立式”,专门记载官员政绩等情况,后发展为“行止簿”。

至元十九年(1282)又规定,“诸职官解由到省部,考其功守,以凭黜陟”。行止簿和解由成为官吏升转的主要依据。

忽必烈在对官吏进行正常管理、考核和升转的同时,又加强了对官吏的监察力度,在中央设置御史台(简称中台),掌纠察百官善恶和政治得失,并直接监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事,又在地方上分设监临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简称南台),和监临西南西北诸省的云南诸路行御史台(简称西台)。

中台和两个行御史台之下各设若干道提刑按察司,后改称肃政廉访司,为监察道,定期检查各种案卷账目,监督纠劾各级官吏,复按已审案件。配合各级组织机构考核官吏,提出升转和罢黜等方面的建议。

御史台、行御史台与诸道肃政廉访司上下衔接,构织成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不为各级行政机构所干扰,有效地发挥监察作用。

忽必烈确立的这一套官吏选拔、考核和升转制度,基本上属于中原王朝的汉法系统。唯论根脚及承荫的选官制度,虽然十分落后,但也属于中原王朝门阀制度之余绪,就是明清等朝也没有完全根除。

比较系统的吏员出职制度当属于忽必烈发展汉法的一个创造。忽必烈虽然没有实行科举制,但每年补吏都要经过考核或考试,并有“性行纯谨,儒吏兼通”之要求,这就使那些想通过补吏为官的人们务必努力学习儒家文化,对于思想文化的发展也是有益的,应该说这属于科举考试的另外一种形式。

尤其是吏员经常接触官员并为其服务,潜移默化,学习不少统治经验,从这些有实践经验的吏员当中选拔官员,在某些方面比那些通过科举、只会空谈的官员具有某些优越性,可以看出,吏员出职和科举选官各有利弊,不应一概而论。

吏员出职要经过层层考核,层层选拔,升迁极慢,甚至有些人尚未做到下级州县官,就到了致仕年令。但确是人才则可不次升迁。

有时,忽必烈亲自破格用人,比如木华黎后裔安童,刚到二十岁就拜为中书右丞相。正由于忽必烈注意从有经验的吏员中选拔官员,又能够破格用人,才保证了周围人才云集,从未出现人才匮乏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