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饬吏治

唐末五代以来,武夫悍将把持朝政,君弱政乱,吏治大坏。这种混乱局面不改变,就无法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富强,宋太祖下了很大决心,用了很大力量整顿吏治,以期出现一个生机盎然的政治局面。

宋太祖建政之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旧有的官吏除留用前代的官吏外,又多方选拔有才能的人进入各级官府。随着一批旧官僚被淘汰以及刚刚统一的地区需要大批精明强干的官员进行统治,所以人才一度匮乏。如距开国已十一年的开宝四年(971),各道幕职、州县官尚缺八百多员。因此,选拔官吏成为太祖一朝的要务。

太祖选拔官吏多种途径并举,如科举、荐举等。科举取士前文已述。荐举是选拔官吏的重要渠道之一。太祖曾就所需不同类别的官吏多次下令在任的各级官员进行举荐。建隆三年(962),命令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曾经担任过幕职、州县官的人各自举荐能够担任宾佐、令录者一人,有才德者,即使是近亲,也在推举之列。开宝三年

(970),命令各州县官吏分别考察百姓中孝悌闻名、德才兼备的人,满五千户可推举一人,如确有奇才异行者,不受此数限制通过举荐广泛快捷选拔官员,显示了太祖急需人才的迫切心清。但这绝不意味着一哄而上,滥举滥用。因为那些被举荐上来的人必须具有真才实学,名实相符,有的还要加以面试,不合格者不仅不能录用,而且举荐的人也要连坐治罪。其次,举荐者还要对被举荐者的为政情况负责,若当官后贪污受贿,畏懦无能,政事不举,举主也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惩处。史载,建隆二年(961)初,太仆少卿王承哲因举官失实,被贬为殿中丞。开宝九年(976),宋太祖命令翰林学士李昉等三人在礼部贡院一起阅试各地以孝弟力田及有文武才干的名义推荐上来的四百七十八人,发现他们“所习之业,皆无可采”。特别是濮州以孝悌名义推荐上来的多达二百七十人,宋太祖对此感到惊讶,于是到讲武殿亲自召问,结果都不符合要求。又按他们自己所言“能习武”试以骑射,却都纷纷从马上跌落下来。宋太祖说只能隶兵籍,这些人“号泣求免”。结果被全部退回,并“劾本州官司滥举之罪”。尽管如此严格,还是有少数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而侥幸获得官职,如左拾遗高锡所指出的“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因行赂获荐者”。因此,宋太祖采纳高锡的建议,悬以重赏,鼓励近亲、奴婢、邻里对以不正当手段获荐者进行检举揭发。这样基本上堵塞了举荐官吏中以权谋私的漏洞,保证了举荐官吏的质量,从而为吏治清廉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选拔的人才担当起职位,对他们的考核和管理就成为必要的环节。在官吏的考核上,宋太祖一朝主要是奠定基础,制定了一些基本的考核程序和办法。宋太祖曾一度果断地废罢了沿袭已久的“岁月序迁之制”。废除“岁月序迁之制”,表明宋太祖想不拘一格启用自己认为应该选拔的人才,事实上也陆续有一些官吏被越级擢升。但不久宋太祖就意识到如果完全打破资序递升百官,那么整个国家的人事行政秩序就会陷入混乱。于是,他要求大臣制定适合宋初实际的有关量才授官(铨选)原则,作为人事部门考核差遣官吏的依据。

建隆三年(962)十月,宋太祖下令认可有关部门呈上新删订的《循资格》和《长定格》。《循资格》和《长定格》其实是中国古代任官制度中论资排辈、依序递升原则的具体标准和条件,从唐朝中叶开始颁行,后唐时曾予以修订。乾德二年(964)正月,宋太祖命令翰林学士承旨陶谷等与吏部官员重新详细审定《循资格》及《四时参选条》。这年二月,太祖批准了翰林学士窦仪等呈上的《新定四时参选条件》,初步规定了官员注授差遣程序和办法:

诸州印**季选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为五等,各发离本处,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余季准此。若州府违限及解状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罚直,录事参军、本曹官殿选。诸州员阙,并仰申阙解条样,以木夹重封题号,逐年入递送格式,其百司技术官阙解,亦准此。季内不至及有漏误,诸州本判官以下罚直、殿选,京百司本官奏裁。诸司归司官合格日,四时奏年满,俟敕下,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内铨据状申奏,依四时取解参选。

这里的“殿选”意为推迟参选注官,如殿一选,即推迟一年参选注官。“员阙”指因各种原因出现的空位或新设机构需要的官员。“格式”指吏部格式司,各州、百司每季将阙额递交到这里,由该司予以核实。这年七月,太祖批准了中书门下呈上的《少尹幕职官参选条件》,它对各级官员按资序迁升、升官的顺序、何种情况下正常迁升、何种情况下暂缓或推迟迁升、迁升所具备的出身和年限等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比二月的参选条格更为完善,更为详尽。

命令参知政事卢多逊、知制诰扈蒙等人对上述选格及陆续颁布的有关制书,考正违异,补其缺漏,削去重复,参校详议,采纳悠久可用的条文,制成《长定格》和《循资格》。其中《长定格》内容涉及旨限、选数、集人、取解、科目、出身、检勘、铨司、注拟、减选、加选、南曹、年满、用缺、考课等等。在十来年的时间里,曾经先后三次删订、颁布《循资格》和《长定格》,可见宋太祖对官吏选用考核的重视程度。经过反复修订的上述选格和标准成为宋太祖时期量才授官的基本依据,使宋初的官吏管理工作走出了唐末五代时期的混乱状态,步入了正常轨道。

如果说《循资格》《长定格》是考核官吏任职资格的话,那么对官吏任职期间所作所为的评价就是考核官吏任官的实绩。前者通称“循资”,后者则称“考课”。

对地方官吏的考核办法,一般一周年为一考,不足一周年不得成考,由上级官府组织考校优劣。三考没有迁替,又历一周年,书为第四考。已书政绩,不再重计。衡量政绩的有无,户口增减是标准之一。州县户口以现数为准十分增一,刺史、县令各进考一等。若减少一分,降考一等。科纳赋税十分拖欠一分以上,降考一等。因公事旷废被殿罚者,降考一等。因户口增加减三选(提前三年参选注官)以上,县令赐予章服(以图文为等级标志的礼服),主簿可升秩晋阶,提高品级。能使流民复归农田,也可提前晋职。各地官廨及仓库的毁坏及修缮情况,在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以及刺史、知州、通判等地方官员离任时都要记录在册,幕职、州县官受代其职时,对书于各自的考课表上。如损坏不全,当事人要推迟一年注拟差遣;如修葺建置而且不烦扰百姓,则提前一年注拟差遣。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官员对损坏的建筑设施随时维修。主管盐曲、市征、地课等事务的知州、通判、判官、兵马都监、县令等官员都要亲自管理,每月向三司报告收入情况,任满考校好坏优劣,分别评定等级,作为升迁、晋级的依据。欺隐盗用者,依法严惩,告发者重赏。建隆三年(962)颁行的《捕盗条》规定了县令、县尉捕盗的期限,共有三限,每限

二十天。第一、二限内捕获者,令尉各自提前一年参选注官。在第三限内捕获者,令尉各自加转一阶官。三限期满未能捕获,县尉罚一月俸禄,县令罚一半。县尉三罚、县令四罚,则推迟一年参选注官,推迟三年停官。县令、县尉与盗贼战斗而全部捕获,并赐绯服,县尉可晋县令,提前二年参选注官,县令另外予以擢升。地方官之间层层监督,州县官为政不力的,由判官、录事纠举,状子与长吏共同署名上报。判官、录事为政不利的则由长吏考察监督。县令、县尉非因公事频繁扰民,判官、录事负责上报违反规定者的罪状。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者,记在考课表上。地方官吏考核等级一般分为上中下三等,上、下等较少,中等居多,有时为了对考核为中等的众多官吏加以区别,常常把他们分成中上、中中、中下三等。

朝廷官府各个部门的官员由于其职责不同,考核办法也略有不同。三司作为全国最高财政机构,由盐铁、度支、户部三部组成,所以凡事三部判官要共同商量,从长计议,务求处理得当,应当用文书通报别司,询问了解详细情况。别司接到公文后,必须尽力回报,具明可否。若有延迟违背,当行黜责。若或因而更改,符合实际,具文上报,充作课绩。若询问过所有部门,尚不能决定,可向各路转运使

询问利害与否。转运使接到公文,也应同中央有关部门一样回应报告。若当军期,自当另论此例。三司使若行遣未当,本部判官必须提出意见和建议。即使是奉旨施行,也可指出。各部判官分别设置簿籍,用于批书课绩,与判、使官员联合署名。每至年终,考查比较,共议黜退升进。特殊情况之下,也可不待年终。三司各部置推官一员,总断各案公事。三司使若发现三司判官等官员在发号施令、操作事务过程中有不当之处,也可记录在册。各地转运使若认为三司施行的举措有不便于民者,可直接上报,不得隐瞒,连同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一起每季进呈,以其作为考订等级和升降的依据。朝廷官府主持官吏考核的南曹、铨司、门下省三个部门也要接受考核。如从官员的磨勘考核到拟定官职、对换差造总共给一个月的期限,其中南曹八天,铨司十五天,门下省七天。如果因课绩不明或出现过错,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考核的,不在此限,另按规定办理。规定时限的目的在于提高考核官吏人员的办事效率。

对官吏的考核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宋太祖在短短的数年中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较为系统的考核各级官吏的办法。这些办法大多为太祖的后继者所继承,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于是形成了宋代完备、系统、精密的官吏考核体系。

应该说,宋太祖所制定的考核官吏的程序和办法仍然以“循资”为主,大多数官吏仍然是按资递迁,没能突破论资排辈的藩篱。但他主观上曾努力克服论资排辈给量才授官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论资排辈的束缚。例如,他曾多次破格提拔中下层官吏,有时政绩突出的官吏,不经过考核程序,由文部南曹直接将姓名报到中书门下者考察,量才授官,越级提升。用这种方法来克服铨选只凭资历、“英俊或沉于下僚”的弊端。这就是说,没有劳绩的官吏原则上不可升迁,而具有才能、多有政绩的官吏应该并不完全受资历原则的限制而得到升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庸人的仕进之途。

宋太祖在选拔人才的时候尤为慎重,做到了审慎择人。

什么样的人适合做什么样的官,宋太祖心里是比较清楚的。他常说,富家子弟只知道饮酒弹琵琶,哪里知道民间疾苦!于是规定:凡是以资荫得到出身者,都应先派其监当场务,不可任为亲民官。乾德元年(963),翰林学士王著因酒失被贬官,谁来代替王著呢?宋太祖说:“翰林,深严之地,应当选择谨审宿儒来担任。”范质说:“窦仪清介谨厚,但在后周时已从翰林学士迁拜端明殿学士,今又为兵部尚书,恐怕难以复召。”宋太祖说:“这个职位非窦仪不可,你当去转达我的意见,希望他能再次就职。”窦仪于是再入翰林为学士。

宋初,从中央到地方,官员都很匮乏,宋太祖招揽人才的心情也很迫切。但他并没有因此忽视官僚队伍的素质,降低任用标准,而是采取了一种特别审慎的择人用吏原则。这个原则的内容包括在逐步清除前代择人用吏的弊端的基础上所确立的用人的三大指向和二大重点。

宋太祖择人的三大指向:

一是才能为本,资序居次。上文述及在制度上太祖考核官吏虽然仍然以资序为主,但在用人的方向上却努力做到以才能为本。宋初幕职州县官即选人,品级分为四等七阶,注拟差遣从两府司录到县尉分为十等(十选),若按年限资序,这些低级文臣尤其是其中才能卓著者巩怡很难有晋升的机会。宋太祖早已考虑到这一点;为了不埋没这些低级文官中的优异人才,常常超等提拔使用。重视才能的择人指向,一方面保证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封建政府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官僚队伍中因循守旧、办事拖拉的不良风气。

宋太祖

二是树立榜样,自警自奋。安守忠在永州、兴元、汉州等州府当地方官,颇有政绩。特别是在汉州,正当宋军平蜀之时,军队费用开支巨大,军需补给不济,安守忠慷慨助以私钱。后来,宋太祖在其他官吏赴任前总忘不了告诫说:“安守忠在蜀,能自律己,汝见,当效其为人。”对清廉自律的好官吏,太祖总是勉励鞭策,树为其他官员学习的榜样。而对为政腐败的官员,除依法惩处外,又将其作为反面教材,告诫官吏不能效仿。西京留守向拱在河南府专事修饰园林第舍,纵酒**乐。后来左武卫上将军焦继勋调来当知府,宋太祖语重心长地对焦继勋说:“西洛久不治,卿无复效向拱也。”焦继勋果然不负所望,到任视事一个多月,扭转了混乱的社会秩序。太祖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激发各级官吏自警自奋,择善而从,从而达到“人思自效”的用人效果。

三是召对亲试,择优黜劣。这是宋太祖用人的一个独特之处。无论是派使臣出使,还是官吏赴任,宋太祖都要召来面谈一番,谆谆教诲,进行勉励或告诫。对即将步入仕途的士人,宋太祖一般也要亲自召对面谈,看看该人到底具备什么才能,适合担任哪方面的职务。宋太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择优黜劣,把好用人的最后一关。开宝六年

(973),宋太祖召京师百司吏七百多人,见于便殿,亲自问试,不合格者达四百人,都被勒退。

宋太祖审择用人的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刑狱之官,这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五代乱世,禁网繁密,藩镇列郡恣意施刑。直到宋朝初年仍然是刑典废弛,所以,宋太祖一方面“刑乱世用重法”;另一方面经常亲自折狱虑国,务求刑治慎明。随着政权的初步巩固,疆土和人口的增加,宋太祖更加留意刑政,逐步建立健全法制,尤其重视刑狱官员的选择。

他期望御史、大理寺等主管刑狱的官员能像西汉时期的张释之、于定国那样,既能严格按法处刑,又能审慎决狱,使天下没有冤民。宋初,各地州府任命牙校为马步都虞侯及判官断狱,往往多失其中。开宝六年(973)七月,宋太祖下诏废除这一做法,改马步院为司寇院,挑选新及第进士、考中《九经》《五经》科者及资序相当的选人为司寇参军,专治刑狱。如果刑官判狱失当,或贪污受贿、曲情枉法,都要受到惩处。建隆二年(961),金州民马从现的儿子马汉惠是个无赖,曾害死其弟,又偷鸡摸狗,为害乡里。马从现便同其妻及次子一起杀了马汉惠。防御使仇超、判官左扶判马从现等三人死罪。宋太祖得知后十分愤怒,认为量刑不当,以“故入死罪”命令有关部门予以弹劾,结果仇超、左扶都被除名,杖流海岛。建隆三年(962),河南府僧尼法迁,因私用本师财物,按法律规定不当判定死罪,判官卢文翼以盗论处,置于极典。卢文翼因而被除名,与此案有牵连的法曹参军桑植被削夺两官。二是边疆将帅。宋太祖对边将的选任,主要凭借功劳。这些边将多多少少都有缺点,如骄恣专横,好大喜功,不恤士卒等。但只要他们忠于朝廷,不过分刻薄边民,能镇抚少数民族,经常率兵打胜仗,太祖就经常予以召见,厚赐赏,多勉励。太祖对边将的选任明显有别于文臣和内地的武将。这一区别完全是由当时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

太祖对边将如此优惠,如此宠异,意在责其边功。从实际情况看,宋太祖的期望基本实现了。这些将领大多能临尽职守,安边御众,屡立战功。正因为这些边将肯以死效力,太祖在位期间才没有边患之忧,才可能从容地进行统一中国的战争。

鉴于五代贪官污吏害国害民的情况,宋太祖把严惩贪墨枉法作为整肃吏治、励精图治的重要举措。史载:“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贪赃枉法之官不除,政治绝对算不了清明,政权也不会得到稳定和巩固,宋太祖深知这个道理。既如此,那么以严刑峻法惩治贪枉之官就势所必然。

宋太祖为了整肃吏治,对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吏下了很大的功夫,尤其对以下几种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

第一种人,玩忽职守者。凡不能尽职尽责的官吏,或减俸或免官,或除名或降职。

第二种人,营私舞弊、以权谋私者。这种人借手中的权力或职务之便,置国家利益于不顺,为了满足一己私欲,不择手段侵吞国有钱物。这种人绝大部分都被处以极刑。如隐没官府钱物、监仓奸盗、盗用官钱、擅税竹木、盗卖官船、抑人售物等都属于此类行为。

第三种人,枉杀百姓者。对制造冤狱或利用断案残害百姓的官吏大多处以极刑。事后发现的也不能免,照样予以追究。

第四种人,贪赃受贿者。这种人或被处以死刑,或被除名、决杖流配,从太祖朝所处理的贪墨案件中,贪污受贿的既有文臣,又有武将;既有中央官员,又有地方大吏。宋太祖对此类案件均严惩不贷,多次申明官吏受赃同十恶、杀人罪一样“不原”,即不予赦免。

第五种人,经商营利者。官吏经商最易导致吏治腐败。宋太祖时期官吏经商已较为普遍,如身为宰相的赵普就曾经商营利。对这类人的处理一般是采用重刑。

宋太祖虽然对惩治贪官污吏不遗余力,但也有手软的时候,甚至有姑息、纵容之嫌。对宰相赵普的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更说明了这一点。有一次,宋太祖突然来到赵普家里,当时吴越王钱假准备送给赵普的书及海物十瓶恰好放在门外,赵普出迎,来不及隐藏,被宋太祖发现。宋太祖问赵普这些都是什么东西,赵普如实回答。宋太祖一边说这海物必定上乘,一边让赵普打开看看,原来都是瓜子金。

赵普惶恐,慌忙谢罪说:“臣未发书,实不知此,若知此,当奏闻而却之。”宋太祖却笑着说:“但受之,无害。彼谓国家事皆由汝书生耳。”坚持让赵普收下。赵普曾贩木秦陇、经营邸店谋利,宋太祖得知后也未置可否,这不能不说是对贪墨之官的姑息纵容。

但从总的情况看来,宋太祖严惩贪赃枉法,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五代时期贪官污吏横行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观。

宋太祖整饬吏治,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使其在位期间政治清明,为宋朝以后的强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