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赋税,为民减负

人民承担的赋税过重,成为宋初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一方面使农民脱离耕地,成为流民,造成税源萎缩;另一方面使没有脱离土地的农民缺乏生产积极性。要恢复和发展生产,必须迅速减轻人民过重的负担。

五代十国时期,各割据政权为了增强割据实力,横征暴敛,竞相盘剥百姓。除常赋二税不断加重外,农具税、牛皮钱、盐钱、过桥税、曲钱、矾钱、鞋钱、酒钱等苛捐杂税,多如牛毛。甚至发展到杨柳吐絮、鹅生双黄蛋都要纳税。各地方官为了中饱私囊,纷纷在管辖区内厚敛奉上,肆意搜刮百姓。如后晋末年,宋州节度使赵在礼听说人们对他的离职高兴得如同拔去了眼中的钉子时恼羞成怒,特地请准留任一年,向每家每户征纳“拔钉钱”,当年就攫取税钱一百万文。宋太祖在平定这些割据政权之后,都尽力废除苛捐杂税。合并荆湘后,下令免除荆南、潭州、朗州等地拖欠的租税及其他无名杂税,潭州各县按旧例交纳的杂配之物不再交纳。平定后蜀后,免除辖境内百姓拖欠的所有租税、无名科役及新增赋调,接着清理平定以前的苛捐杂税,凡是没有免除的“烦苛”全部免交,百姓所欠“伪蜀”臣僚的私债也一并废除。平定岭南和江南后,太祖都下令免除以前的苛捐杂税及这些措施无疑减轻身负重敛及旧债的百姓的负担。

与此同时,宋太祖进一步整改五代苛敛的积弊。

第一,彻府废除五代“追县吏会州”的做法。五代以来,每年收税完毕,州府又给县吏下达文书,要求到州府“会文钞”,谓之“会州”。县吏乘机厚敛于里胥以贿赂州吏。里胥如法炮制,“复率于民”,将其负担转嫁给百姓。层层转嫁,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因为963年太祖下诏严禁“追县吏会州”,彻底废除了“追县吏会州”。后来,各州府把追催拖欠租税的任务交给管理账目等事务的吏胥孔目官办理,孔目官利用职务的便利,因缘欺诈,为害百姓。宋太祖针对这种状况,于开宝元年(968)五月下令要求从今以后各州府要加强对督催拖欠租税的管理,掌管州府日常行政事务的录事参军必须亲自审阅催税文簿,州府判官也要切实负责,不让胥吏乘机舞弊,上下勾结,多征多收,中饱私囊。

第二,统一收税量器。五代时期,割据政权自制量器,大小不一,而且多用大斗进小斗出的办法剥削农民。宋太祖即位之初严禁私造,颁布了新的度量器具。随着割据政权纳入赵宋版图,宋太祖也同时在其境内推行新的统一量器,废除原来的不规格的器具。如后蜀官仓纳给用斗有二等,受纳时斗盛十升,出纳时斗盛八升六合。平定后蜀后,太祖下令官仓出入都用十升斗。有的官吏利用量器营私舞弊,宋太祖规定不得用量器公然攫取羡余,概量失平者免官。

第三,按时缴纳,因地制宜。宋太祖沿袭周世宗统一收税时间的制度,确定夏税六月一日起征,秋税十月一日起征。但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时间规定,因为各地农时早晚不同,农作物成熟的时间相异,因而纳税时间也有早有晚。如夏税,开封府等州府可以五月十五日起纳,七月三十日截止。江南各地可以五月一日起纳,七月十五日截止。秋税,北方大部分地区九月一日起纳,至十二月十五日收毕。江南大部分地区可从十月一日开始收税。对于以物抵两脱的,宋太祖规定:“非土地所宜者,勿得抑配。”这一规定避免了有的农民用高价购买当地不出产而又必须缴纳的物品。另外还规定以实物充折两税,如果实物的市价提高了,官府受纳时要以市价为准,不得故意压低价格,从中剥削农民。

第四,缴纳零散税额,要以方便农民为原则。宋大祖规定官府受纳百姓租税,不得称分、毫、合、勺、铢、厘、丝、忽,钱必成文,绢必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对不能化零成整者,可以由相应的几户凑成整数向官府缴纳。

第五,革除“代缴”之弊。每个地区的税额是固定的,遇上有人逃亡,税额必然不能足额。以前地方官吏为了足额,往往强迫逃亡人户的亲朋好友或邻居代其缴纳。宋太祖规定各地逃亡民户由州府登记造册上报,核实后另做处理,不得强迫亲邻代其交租。岭南当时有这样一件事,农民有拖欠赋税的,或由县吏代为缴纳,或向兼并之家借贷缴纳,条件是以其妻女作为抵押。宋太祖听说这种情况后,下令严禁以人质为条件由他人代交租税。

第六,严禁官府以各种方式多收多征。除统一度量衡外,官府在受纳租税时,“县令佐毋得两处点检人抄”,重复催征,坑害农民。州府向属县追催租税时,要加强管理,不得纵容胥吏作弊害民。按时按量征收租税虽是考核地方官的标准之一,但太祖严禁以多取赋税作为考核奖赏的条件。他认为赋税溢作,百姓必定不能作为考核的依据。乾德四年(966),一些部门及官吏请求对赋税溢余粟万石、刍五万束以上的场院主吏进行奖赏,宋太祖下令不能执行。他说:“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傥规致于羡余,必深务于接克。……此(羡余)苟非信纳民租,私减军食,也何以致之?"并明确除官定耗损外,严禁在正税之外私设名目多收滥征。为了防止各地官吏收税时营私舞弊,太祖多次从朝廷派遣官员前往各地监督收税,对违反规定者加以处罚。

税收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充足而稳定的税源是保证财政开支的重要前提。这一点对宋朝来说尤其重要。当时统一战争需要庞大的军费开支,各项事业百废待兴,财政压力特别大。但宋太祖仍然把减免赋役作为一项重要政策确定下来,凡是统一战争历经之地或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宋太祖都必定下令蠲免其地的赋税。乾德三年(965)年初,后蜀刚刚平定,宋太祖就下令军队所过之地川、陕、荆湖大部分地区免除当年夏租的一半或十分之二,城镇居民免交半年屋税。建隆三年(962),河北、陕西、京东各州相继发生旱灾和蝗灾,河北地区尤为严重,太祖下令免除这些地区民户的租税。乾德五

年(967)夏秋以来,全国许多地方相继发生水旱灾害,宋太祖恐怕农民流离他乡,命令各州长官劝告农民不要迁移,免除受灾民户赋税,以使人心得以安定。宋太祖还规定,经过各州长吏视察,水旱灾害确实严重的地方,可以不等上报批准即可自行减免。

宋太祖通过上述整顿措施,改变了五代以来税目混乱、税额繁重的状况。但仍然有一些苛捐杂税被保留下来。如广南各地在南汉刘钬统治时期,用大容量器纳受民租,缴税一石,实际上要缴纳一石八斗。宋太祖对此进行了一些改革,废除旧量器,改用“省斗”,缴税一石,另外缴纳二升作为“鼠雀耗”。这种加耗随二税缴纳,实际上成为田税的附加税,乃苛捐杂税的一种。除此而外,宋太祖继续征收身丁钱、牛革钱、蚕盐钱等苛捐杂税。不过从总的情况来看,宋太祖时期农民的赋税负担比前代有了大幅度减轻,这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