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财政权

“自唐天宝以来,方镇屯重兵,多以赋入自赡,名曰留使、留州,其上供殊鲜。五代方镇益强,率令部曲主场院,厚敛以自利。其属三司者,补大吏临之,输额之外辄入已,或私纳货赂,名曰贡奉,用冀恩赏。”唐朝末年讫于五代,分裂割据、尾大不掉的局面为什么能维持几百年之久,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藩镇拥有强大的经济力量,足以与中央政府或其他藩镇相抗衡,使中央政府对这些藩镇无可奈何。从而导致藩镇遍及各地,大者连州跨郡十余,小者也兼三四。各藩镇拥有所辖地区的土地、人口和赋税,他们自擅兵赋,都不上供,每年仅有少量的贡奉而已。所以,从经济财政上讲,它远比捉襟见肘的唐朝中央政府富裕。进入五代十国时期,这种局面不但没有得到改观,反而愈演愈烈。各藩镇为了在军阀混战中能战胜对方,又拼命地聚敛财富,加强对人民的剥削,来供养军队。直到宋太祖即位之初,财政大权分散的局面仍没有改变,“上(宋太祖)始即位,犹循常制,牧守来朝,皆有贡奉”。一些实力较强的节度使在地方上专务聚敛,搜乱人民。如建雄节度使赵彦徽在太祖即位后被授以旄钺,在镇不恤民事,专务聚敛,私帑所藏财富多达巨万。这些节度使一旦财富充盈,就会野心膨胀,成为中央政权的异己力量。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以及用各种办法限制削弱节度使的权力,实际上,只是解决燃眉之急,而要从根本上加强中央集权,巩固政治统治,必须在经济上、财政上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断绝藩镇和地方的经济收入,迫使其没有经济力量作为赁借在政治上、军事上与中央对抗。

宋初的财政收入主要有赋税、商税收入等,要想使财政权集中就必须控制财政收入的流向不得让地方政府或藩镇控制财政收入。宋太祖十分重视赋税的征收和管理,即位之初,就派人到各地检括四亩,主要是防范漏税,扩大税源,增加收入。赋税在纳受过程中最容易流失,宋太祖特别加以注意。那时,藩镇控制的地方都由节度使派遣亲吏“视民租入”,往往加大量器,公然收取余羡,中饱私囊。例如,符彦卿在天雄军采取这样的非法手段,“取诸民尤悉”。太祖针对这种情况,决定派遣常参官(宋初,在京文武升朝官无职事者每日参见皇帝,称常参官。)到州府主管百姓缴纳租税,既确保赋税收入真正归到国家财政收入中来,又减轻农民“困于重敛”的负担,有利于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乾德三年(965),在夏税即将缴纳的时候,宋太祖担心州县官吏在纳受时营私舞弊,敲诈百姓,特派遣十八名常参官到各地监督纳受租税。时值后蜀平定不久,此前该地区官仓纳给量器分二种,一种用于收受,斗盛十升;一种用于出纳,斗盛八升七合。这是典型的大斗进小斗出通过这种办法对百姓进行无情盘剥,太祖下诏此后纳受出给都必须用十升斗。

商税在宋代财政收入中的比例比以前有很大提高,它由设置在州县或关镇的税务征收。五代时这部分收入由藩镇派亲信征收掌管,“不立课程法式,公肆诛剥,全无谁何,百姓不胜其弊”。而且该项收入不上缴或上缴极少,大部分留州自用。这是一笔很重要的收入为了收回这部分收入,建隆元年(960)底,平定了扬州李重进的叛乱之后,太祖派宣徽北院使李处耘权知扬州,又派地位甚高的枢密直学士杜桦监扬州税。由此开了朝廷派京官掌管地方商税的先例。五代以前场务没有专监,宋初“置官监临,制度一新,利归公上”。盐、酒、茶、曲等的专卖收入也相当可观,制造和销售都为政府垄断,严禁私造私市。违反者,处以重法。这些也是集中财政权的一种表现。

宋太祖把各地征收的租税和商税等财政收入全部集中到京师朝廷。这一规定始于乾德二年(964),太祖命令各州从这年起,“每岁受民租及笼榷之课,除支度给用外,凡缗帛之类,悉辇送京师”。第二年,太祖又命令各州除必要的经费开支外,所有金帛要全部运送到朝廷,不得截留占用。这样全国各地的财政收入源源不断输往京师,当时用于运输的车牛等工具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太祖就命令官府向老百姓租借,临时充用。这样没过多久,朝廷财政收入逐渐充裕了。这些钱帛当时都储存在三司掌管的左藏库。宋太祖深谋远虑,考虑到国家尚未统一,战争不可避免,应当未雨绸缪,事先准备军费,不可事到临头再向百姓摊派,于是在内廷讲武殿后别为内库,储藏金帛,号称“封桩库”,“几岁终用度盈余之数皆入焉”。由皇帝直接掌管。宋太祖原计划储存几百万后用于向契丹赎买幽云十六州,后来成了皇室的私物,从来没有动用,直到北宋末年被金兵掠夺。

为了把从农民和商人手中收到的钱财保管好,顺利地运送到京师,宋太祖着重这几个环节:一是各州府通判要协助管理钱谷之事,上任之始,要与粮料官一起认真对照文簿清点官府钱物,不得听凭胥吏自报。主库吏胥须三年更换一次,以免任久贪污作弊,催征租税,州府判官、录事参军要加强对经办人吏胥的监督,防止财政收入流失。二是各路设置转运使,负责将所辖地区的财政收入转送到京师。三是加强对地方及京城仓储的管理,仓史必须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钱财,否则严惩不贷。

宋太祖采取上述多种措施,有效地把财政大权集中到了中央,割断了藩镇壮大的经济基础,使之无力与中央对抗。但是太祖集中财权,并非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意味着地方没有丝毫的经济力量。随着藩镇势力的削弱以及统一战争的基本完成,各州府仍拥有一定的财权。开宝六年(973),太祖命令各州“旧属公使钱物尽数系省,毋得妄有支费”。所谓“公使钱物”就是各地拥有的用于官吏迎来送往等开支的费用。这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中有部分留在地方。同年,太祖又下诏各州守臣“非圣节进奉自余诸般进奉钱物,并留本州管系,不得押领上京”。这进一步说明宋太祖集中财权只是相对的,即将主要的收入统一归口朝廷。正如南宋陈傅良所言:“国初未尝务虚郡县以实京师。”从实际情况看,太祖早期所下“悉辇送京师”“悉送都下”的诏令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他通过兵变匆匆即位,要巩固政权,还要完成统一中国的重任同时要避免重蹈分裂割据的覆辙,他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同他所面临的困难一样都是前所未有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经济状况直接关系到新建宋王朝的生死存亡。因而太祖集中财权显得十分必要。

集中财权如同其他集权措施一样,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特别是对藩镇做出了让步,给予了他们一些经济特权,基本上也是采取赎买的办法。藩镇从赵宋王朝那里得到了诸如“公使钱”之类的实惠。史载:“太祖即位,患方镇犹习故常,取于民无节,而意多跋扈。一日,召便殿,赐饮款曲,因问诸方镇:‘尔在本镇除奉公上之外,岁得自用,为钱几何?’方镇具陈之。上喻之曰:‘我以钱代租税之入,以助尔私,尔辈归朝,日与朕宴乐何如?’方镇再拜,即诏给侯伯随使公使钱,虽在京亦听半给。州县租赋悉归公上,民无苛敛之患。”这则记载充分说明宋太祖集中财权付出了很大代价,他以“公使钱”为价码,代替藩镇控制了州县赋税收入。这种“交换”或赎买政策是太祖消除藩镇危害的权宜之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受剥削的地位没有太大改变。不过,在统一王朝之下,虽不敢绝对地说“民无苛敛之患”,但起码比藩镇“取于民无节”的情况要相对好一些。

宋太祖,将地方或藩镇分散控制的财权收归中央,有利于巩固在分裂割据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赵宋王朝,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宋大祖加强中央集权的积极作用和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唐末以来的几百年分裂割据局面至此结束了,宋太祖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消除了长期以来藩镇割据赖以存在的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因素,稳固了国家政权,在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但同时也应看到宋太祖所采取的加强中央集的一系列措施,产生了复杂的社会效果和深远的文化效应。首先,宋太祖建立的中央集权政治,上承秦朝君主专制的余绪,下开明清两代专制主义集权政治之先河,是中国封建社会集权政治的典型形态。其次,宋太祖改革军制所倡导的抑制武将、文臣统兵、兵将分离等措施虽然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对军队及地方的控制,但又就此埋下了宋朝“积贫积弱”的祸根,以致造成宋王朝虽拥有百余万军队,却阻挡不了辽、西夏、金、蒙古(元)的侵袭。而地方权力分散,官员互相牵制,机构重叠,冗官滋生。又造成了一种低效率,不和谐行政运行机制,成为宋朝始终摆脱不掉的一个沉重包袱。凡此种种情形,还深入影响到宋代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并直接造就了宋代士大夫特定的文化意识。

宋太祖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这就注定了他的所作所为不可能永远都是积极的,进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迁,他的所作所为可能出现他所无法意料的消极后果。但宋太祖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