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父偏

随着统治思想的转变,在重新审理雍正朝政治积案的同时,乾隆皇帝还对包括官吏、八旗、绅衿生监、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政策也都进行了调整。通过这些活动,对雍正时期存在的一些明显的败政有所纠正,对阻挠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不利因素有所排除,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中央政权和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间的矛盾,对乾隆皇帝最高统治地位的确立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官吏和八旗军队是清朝政府维持统治的两大支柱。为了争取他们的支持,早在乾隆即位之初便利用登基大典、恭上皇太后尊号等礼庆活动之机普遍加恩。对各级官员则加级晋爵,封赠父祖;对八旗军队则豁除积欠,赏赐钱粮。尔后,又陆续采取一系列措施,恩威兼施,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

第一,引见官吏。即位以前的乾隆皇帝因备位藩封,很少参与政事,从而导致对各级官员、将领几乎全不认识。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员的了解与控制,乾隆皇帝除了新授官吏概行引见外,还陆续调各地现任提镇、各省藩臬来京引见。

通过这些措施,乾隆皇帝很快地掌握了全国文武官员的基本情况,并不断加强了对他们的控制。

第二,豁除官侵吏蚀。雍正皇帝在位期间,为了整顿吏治,大力清查亏空,仅江南一地即查出亏空银粮一千一百余万。对此,雍正皇帝分别官侵、吏蚀、民欠,严令追缴。这一活动对民间固然骚扰极大,对各级贪官污吏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已被查出者革职、抄家,未被查出者也终日神不守舍,惶惶不安。乾隆皇帝为了争取这部分官吏的支持,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规定,“从前江南积欠钱粮内,曾有官侵、吏蚀二项”,“亦着照民欠例宽免”。与此同时,对于原来八旗官员亏欠未完者也加恩宽免。这些规定,使得一个时期中最高统治者和相当一部分手脚不干净的官员之间的矛盾由此缓和下来。

第三,加俸和扩大养廉银发放范围。清朝前期沿袭明制,官吏俸禄极低,各级官吏贪污受贿现象非常严重。为了澄清吏治,雍正皇帝先后做出了在外官员给予养廉银、在京汉官增添俸米、各部堂官给予双俸的规定。然而,一则由于养廉银发放范围有限,外地官员仅至知县以上,只有个别地区如广西省的一些地方发放到知县以下的佐贰官员;二则由于官俸过低,即使将在京官员俸禄增加一倍,也仍然大大低于外地官员的养廉银;三则在京官员发放双俸的范围较小,仅及吏部、工部、兵部、刑部和户部五部堂官以上的官员,包括礼邢堂官在内的广大京官仍食原俸,广大官吏尤其是中下级官吏的低俸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为此,乾隆元年(1736)六月,乾隆皇帝首先将礼部堂官照五部堂官例给予双俸。不久,又陆续做出了发给在京各级官员养廉银以及将在京大小文武官员俸银各加一倍的规定。与此同时,还先后应全国各地督抚之请,对佐杂官员也分别给予一定的养廉银。除此之外,对于高级致仕官员,乾隆皇帝也格外加恩,乾隆元年三月规定给予告在籍的大学士、尚书全俸;乾隆三年(1738)十一月,又对之加以补充,成为定制,永远执行。

第四,关心旗人生计,扩大八旗兵额。对于八旗子弟,乾隆皇帝也格外关心。即位之初,普赏八旗兵丁一月钱粮,所借银两概予豁免。尔后,又多次开恩,赏赐钱粮、借给俸饷不绝于书。如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加赏军营兵丁一月钱粮;乾隆元年八月,普借八旗官员、兵丁一年俸饷;次年九月,以八旗生计不足,再行借给在京兵丁半年俸饷。对八旗基层骨干如八旗护军校、骁骑校等还加给闰饷。因为旗人不谙生计,随手花费,无力偿还,乾隆三年七月将其所欠债务尽数豁免。同时,为了解决八旗“生齿日见其繁”、仕途相对狭隘、兵额相对不足的矛盾,乾隆二年(1737)九月,从御史舒赫德之请,准满洲、蒙古郎中与各部汉郎中一起保举道员;乾隆三年十月,又决定由政府每年拨出银米五十余万,加添护军、领催、马甲四千余名,养育兵一万多名,以保证八旗子弟的俸饷收入,使旗人“永享安宁之福”。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八旗子弟对乾隆皇帝的依赖,收到了稳定形势、巩固统治的效果。

地方绅衿是清朝统治的社会基础,而举贡生监又是各级封建官吏的后备军。为了争取他们对朝廷的支持,雍正以前的历代皇帝都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权。但他们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是于此之外还千方百计地扩大自己的权力,“或出入官署,包揽词讼;或武断乡曲,欺压平民;或抗违钱粮,藐视国法;或代民纳课,私润身家。种种卑污下贱之事,难以悉数”。鉴于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地危害了清朝政府的利益,雍正皇帝在位期间,先后革除所谓儒户、宦户等名目,规定士民一体当差,取消了他们的一些特权,并对其中抗欠钱粮、包揽词讼的违法者予以严厉的打击。与此同时,又加强了对举贡生监的管理,凡涉词讼,即革去功名。牵连所及,对于科甲出身的官吏,也以打击朋党为名,搜罗过失,予以惩治。

这些措施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基层政权的控制,但是长此以往,对清朝政府的统治也十分不利。为此,乾隆皇帝即位之初,首先着手纠正雍正朝为惩治不法绅衿而制定的各项极端措施,将对生员欠粮、包讼等情事的处分通行改宽、改缓,对于从前因“抗欠国课”而褫革的举贡生监,也分别准予开复。同时,又先后做出规定,“嗣后举贡生员等着概行免派杂差”;发遣犯人中,“有曾为职官及举贡生监出身者,一概免其为奴”;“生员犯过”,地方官当先报请学臣批准,始能“会同教官于明伦堂戒饬,不得擅行饬责”。

此外,乾隆皇帝还极力鼓吹提高儒生的社会地位。针对不少高级官吏轻视儒生的情况,他说“朕惟恐人不足当书生之称,而安得以书生相戒乎”,“书气二字,尤可宝贵”,“人无书气,即为粗俗气、市井气”,并说自己二十多年来,“实一书生也”。为了贯彻自己的这种主张,他除了在乾隆元

年(1736)九月诏举博学鸿词科,将其中式者各授官职外,还先后就提高士子和各级教官待遇,扩大各省、府、州、县学生员录取名额,为士子开放仕途等问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如雍正十三年(1735)十二月和乾隆元年三月,乾隆皇帝先后提高各省和国子监教职官员品级,并改变教职人员两官同食一俸的旧例,给予全俸。乾隆元年三月,为了解决举人仕途艰难,多年不得一官的问题,命进士单月选班改用举人。同时,对于潜心学术、研究有成的学者,则大力表彰,不次擢用。如乾隆二年(1737)正月,乾隆皇帝以江南贡生王文震“潜心经书,于《礼记》讲习尤深”而赏予国子监助教职衔,调来北京,“编校日讲《礼记》”。乾隆皇帝的这些措施改善了清廷和绅衿生监之间的紧张关系,收到了扩大统治基础的效果。

清朝前期,社会经济一直在向上发展。但由于中央政府、各级官吏和封建地主对人民的残酷剥削、压迫,致使广大农民的生活长期处于极为贫困的境地。雍正皇帝在位期间,推行摊丁入亩、耗羡归公,简化并完善了国家主要赋税收入的完纳手续,对各级官吏的额外剥削也有所限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因为这次赋役改革涉及面有限,而且不是以减轻农民的赋役负担为目的,因此,至雍正朝结束,广大农民的赋税负担依然十分沉重;兼之以各级官员迎合雍正皇帝扩大国家财政收入的心理,“报羡余,匿水旱,奏开垦”,也给生产发展带来了新的干扰,以致社会经济发展缓慢,广大农民的生活依然乾隆年间景德镇瓷器十分困苦。乾隆皇帝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即位之初,便在雍正皇帝赋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赋役制度,并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各级官吏的额外剥削。与此同时,还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前朝败政分别予以革除,从而使广大农民的生活状况相对有所改善,社会经济也在前朝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为乾隆时期清朝统治全盛局面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一,划一赋役征收标准,减免过重地丁负担。乾隆皇帝即位之初,由于全国赋役征收制度并未完全划一,以致一些地区人民的赋税负担仍然极为沉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极为复杂,大致说来,一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土地所有制的关系。如山东益都县的更名地,原系前明藩封之产,农民承种输租,“较之民粮多二倍至四倍不等”。又如全国不少地区的军民屯田,其体制也大多沿自前明,原即不与民田“一例编征四差等次”,因而,其所交纳的租税也普遍地高出民田三四倍之多。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出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也没有做任何改动。

二是雍正年间的摊丁入亩,是以州、县为单位,但是在实施时是以康熙五十年各州、县人口为依据,而各州、县人口分布又极不平均,导致了一些人口凋密地区出现了地亩摊派丁银过重的现象。如福建省的宁洋、寿宁、南平等县,“每丁征至四钱、二三钱不等”,以致“有田之家,即成加赋”,“小民不无赔累”。又如该省的平和、清流、永安三县,“每田粮一两,征丁银四五钱不等,较之别邑,多至加倍有余”。

三是一些地区摊丁入亩的政策的贯彻并不彻底。如原来手工业者向政府交纳的匠价,雍正时期全国多数地区均已摊入地亩,只有陕西、甘肃二省未曾摊入,兼之已年代久远,“有子孙改业,仍输旧课;有丁倒户绝,里甲代赔”,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四是摊丁入亩时,一些经办官吏草率从事,以次充好。如“江南昆山、新阳等县沿江、滨湖地亩,虽不类于板荒坍没,而芦苇蓁芜,不堪树艺,而地处低洼,十载九荒”。而编订田亩科则时,“分析未清,竟有以下产而供上赋者,以致小民输纳维艰,终归逋欠”。

上述情况的存在,不但给政府征收赋税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而且也极易因此而触发各种事端,对朝廷的统治十分不利。因而,乾隆皇帝即位后,陆续将各地征粮科则划归统一。于乾隆元年五月,首先将山东益都更名地的租税进裁革,依照该县上等民地按亩承粮,以除农民钱粮偏重之累;尔后,又先后推广到直隶、甘肃、江南、浙江、广西、陕西、湖北、福建、山西等省的军民屯田。对于一些丁银过重的地区,则分别将其高出数额予以削减,积欠部分予以豁免。对于因为执行摊丁入亩不彻底、不认真而导致的陕西、甘肃二省匠价仍然征收和一些地区“下产而供上赋”的现象,或者将之摊入地亩,或者重新“厘正科则”,这样一来,农民的困境得到了改善。

第二,禁止多收耗羡,限制额外剥削。雍正皇帝规定耗羡归公,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级官吏对广大人民的额外盘剥,但是日久弊生,“奸吏夤缘腹削,羡外加耗”。对此,乾隆皇帝即位之初,即严令各地官员“不得于所定发数之外,借估色添戥为名,多取丝毫”。此后不久,又对全国各地赋税耗羡征收中的一些陋规,如四川省于耗羡之外征收的余平,广东省的屯田羡余和各地漕粮征收中的踢斛、淋尖等弊概予取缔。针对不法官吏加重戥头、暗加火耗的现象,他规定:“各省遵照征收钱粮之天平、砝码,制定划一之戥,饬令各州、县确实遵行。”与此同时,他还着手减少一些省份的耗羡征收数额。如四川耗羡原定二钱五分,陕西耗羡原定二钱,都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为此,乾隆皇帝先后颁布谕旨,将两省耗羡皆减至一钱五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农民的经济负担。

第三,裁除苛捐杂税,禁止虚报开垦。除了正额赋税之外,各种苛捐杂税也是压在广大农民头上的一个沉重的负担。以贡献而言,除各省督抚照例进贡方物土产之外,不少地区还另有名目。如江南长江一带网户有向朝廷进贡新鲜鲥鱼之例(后改折价);直隶怀安、保安二县有为宫廷具办长杨木柴以供祭祀之例。以摊派而言,摊丁入亩之后,上下两江、四川、直隶等省河防、堤岸、闸坝工程的兴修仍然按亩摊派。其他各种额外摊派也大有存在,如澎湖渔船出海,有所谓规礼;江南芜湖有所谓杂办江夫河篷钱粮。以各种杂税而言,则更是名目繁多,不胜枚举。如广西有草蒜、灰面、地豆、西瓜、菱角、冬瓜、笔墨砚、石灰、糖油、鱼苗、鸬鹚、猪苗、花麻等税,广东有粪铺、牛骨、皮碎、农具、棉条等税,云南有概锄、箕帚、薪灰、鱼虾、蔬菜、水果等税,奉天则有倒毙马骡等税。由于税卡林立,“贩自东市,既以纳课;货于西市,又复重征”,也使广大人民“重受其扰”。

此外,雍正时期,各级地方官吏出于迎合雍正皇帝鼓励垦荒、增加纳课地亩的愿望而虚报垦田数字,也给广大农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负担。据《清世宗实录》载,从康熙六十一年(1722)至雍正十二年(1734),全国垦田数字增加三十九万多顷,平均每年纯垦荒地竟高达三万多顷。虚报开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前任官吏垦少报多,以邀议叙;接任之官不甘赔垫,“势必于里甲之中均派飞洒”,以致“名为开荒,实为加赋”,并因此在一些地区激起民变,严重地影响了清朝统治的巩固。对于这些问题,乾隆皇帝即位之后,即采取措施,分别予以处理。雍正十三年(1735)九月,首禁各省贡献;十月以后,陆续裁除各省杂税;十二月以后,严禁各省工程摊派;对于当时正在兴修中的河南孟县小官堤、浙江绍兴府水利工程和扬州一带运河整修工程,则概用公帑;对于各省虚报开垦的问题,则作为重要问题予以解决。雍正十三年十月,他首先严厉指责雍正年间虚报垦田情况最严重的河南、福建两省“垦田多有未实”,“非徒无益于地方,而并贻害于百姓”,并明令规定,以后“凡造报开垦亩数,务必详加查核”,“不得丝毫假饰,以滋闾阎之扰”。不久,又采纳其业师朱轼的建议,停止弊端甚多的各地土地丈量,并将以前报垦田地重新复查,“如系虚捏,据实题请开除;如护短文饰,查出严治”。从此之后,各省陆续申报雍正年间虚报开垦地亩,截至乾隆三年(1738)末,计达三万五千四百余顷,而且此后还在继续申报。这些都经乾隆皇帝批准予以豁除,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农民的额外赋税负担。

第四,蠲免积欠,赈恤灾民。由于清初以来一些地区的重赋和各种弊政的影响,广大农民负债累累,极端贫困。这样,乾隆皇帝在减轻一些地区人民过重的地丁负担、限制额外剥削的同时,也还进行了蠲免民间积欠的活动。

乾隆皇帝蠲免积欠,分全国性和地区性两种。其中全国性普蠲一次,时在乾隆皇帝即位半个月后,“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钱粮实欠在民者一并宽免”。此后,则针对各地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多次地区的蠲免。如乾隆元年(1736)四月,免江南阜宁、盐城等州、县雍正十三年(1735)未完缓征漕粮;乾隆二年(1737)四月,以世宗配天,免苏、松浮粮二十万两。同时,还以北方天旱,蠲免当年直隶地丁七十万两,山东地丁一百万两。至于因自然灾害和巡幸、战争等原因而予以小范围的蠲免则更是不胜枚举。

在蠲免工作中,针对“蠲免之典,大概业户邀恩者居多”而佃户不得沾惠的问题,乾隆皇帝还颁布谕旨“劝谕各业户酌量减彼佃户之租”。针对一些地方官吏“一闻蠲免恩旨,往往于部文未到之前,差役四出,昼夜追比”,“官吏分肥,侵渔中饱”,以致“朝廷有赐复之恩,而阊阎不得实被其泽”的现象,乾隆二年七月,他规定“嗣后凡有蠲免,俱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并将此“永着为令”。对于一些受灾较重地区的人民,除蠲免正额赋税外,乾隆皇帝还屡施赈恤,并采取各种措施减轻灾害对社会破坏的程度。如放宽报灾限制,被灾五分者即准上报,申请蠲免;规定各级官吏赈灾宜速,一面办理,一面奏闻;以及对灾区百姓以工代赈,免收灾区商人米税,开仓平粜,设立粥厂,兴办各种慈善机构普济堂、育婴堂等。此外,他还注意采取措施预防自然灾害,如预饬民间积谷,整顿常平仓、社仓等。所有这些举措,都对这一时期广大农民困苦处境的相对减轻起了一定的作用。

除上述问题之外,雍正皇帝在政治举措和各种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也都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大大降低了中央政府和最高统治者在广大士民官吏中的威信,也严重地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对于这些问题,乾隆皇帝也将之作为统治政策调整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分别予以纠正。

第一,限制、打击僧道。在康熙末年竞争储位的斗争中,雍正皇帝为了迷惑政敌,安慰自己,时常与僧人来往,学了不少佛家名词;即位之后,旧习不改,又在宫中养着一帮僧道,或者与其讲究佛理,或者令其烧炼丹药。其实雍正皇帝本意,不过是以此作为政事之余的“游戏消闲之具”,但久而久之,却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自己的统治。一是宗教势力因此而得到发展,“缁流太众,品行混淆”,引起了广大正统儒生、官僚的不满,影响了雍正皇帝的声誉。二是长期服用丹药,也严重损害了雍正皇帝的身体健康,据推测其突然驾崩可能是丹药中毒所致。因此,乾隆皇帝即位之后,立即改变了雍正优礼、纵容僧道的政策。对于曾经供奉内廷的僧道,乾隆皇帝予以严历打击。

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二十六日,在雍正皇帝去世刚刚三天,乾隆皇帝便对为雍正皇帝烧炼丹药的道士张太虚、王定乾等人大加斥责,指斥他们“不安本分,狂妄乖张,惑世欺民”,皆属“市井无赖之徒”,将其尽数驱回原籍。此后不久,又对侍雍正皇帝于帷幄的全部僧人做了同样的处理,其中雍正皇帝极为宠信的文觉禅师,虽已年逾七十,乾隆皇帝也不放过,责令他徒步走回江南,极尽凌辱。同时,还严行查缴雍正皇帝赐予他们的御书朱批,并严禁他们“捏称在大行皇帝御前一言一字”,如果发觉,“定严行拿究,立即正法,决不宽贷"。对于全国各地的僧道,乾隆皇帝则加以限制。雍正十三年九月,他以“佛门之人日众,而佛法日衰”为理由,恢复了顺治时期颁给僧道度牒的旧规定,并限制各地擅造寺观。在颁发度牒时,严格审查身份。不守戒律的应付僧人、娶妻生子的火居道士,都勒令还俗;限制招徒人数,“其续收之数,不得逾开除之数”。与此同时,还严谕查缴各地僧道收藏的顺治、康熙、雍正三帝御批字迹,以剥夺他们的政治资本;禁毁内容涉及宫廷的各种僧人著作,以消除他们在社会上的影响。经过他的整顿,在政治上排除了僧道势力对国家事务的干扰,在经济上也限制了宗教势力的发展。因而,这一活动得到了广大士民、官吏的拥护。

乾隆在打击、限制内地僧道势力的同时,出于团结少数民族上层贵族以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对于西藏、青海和蒙古等地区的佛教势力,他依然表示鼓励和支持,并未对原来政策做任何更动。

第二,禁陈祥瑞。和中国历史上的不少帝王一样,雍正皇帝相信天人感应,喜谈祥瑞。在他的影响下,终雍正一朝,祥瑞不绝。什么嘉禾、瑞麟、凤鸟、甘露、卿云现、黄河清等,不一而足。这股虚夸风气的滋长使得中央政府和最高统治者很难掌握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此,乾隆皇帝极为反感。他认为如果百姓安居乐业,“虽不闻瑞物之来,亦无损于太平之象”;相反,国家治理不好,“即使休嘉叠告,诸物备臻,于地方治理亦毫无裨益”。于是,他告诫臣工,应该以“实心实政保守承平大业”,“切不可务瑞应之虚名,致启颂扬之饰说也”。为此,他规定:“嗣后凡庆云、嘉谷,一切祥瑞之事,皆不许陈奏!”经乾隆的一番整治,雍正朝十几年来对全国人民的政治生活发生过极大影响的这股陈奏祥瑞的歪风才被迫停止。

第三,除去累民措施。雍正皇帝除上述败政外,还有不少举措也都直接、间接地加重了人民的负担。如为了兴建浙江海塘和对准噶尔地方政权用兵,雍正曾先后开捐,致使官吏队伍的素质有所降低;因为人口增殖、政务繁忙,为了便于统治,雍正皇帝曾允许各地增设州、县和一些官职,也给地方制造了一些混乱。与之相似的还有宣扬乐善好施、道不拾遗、岁举老农奖给八品顶戴、兴办八旗井田、派遣外省教职担任福建正音教官等,也都在执行中弊端百出。如各地陈奏的“乐善好施”,大多非出绅民自愿而系各级官吏勒索摊派所得,“甚且假公苛敛,中饱侵渔,名曰利民,而适以病民”;宣扬“道不拾遗”,也招致了“奸民邀赏,有司干誉”的流弊;岁举老农给予八品顶戴的做法,原为劝农而设,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有似农非农之辈觊觎钻谋,恃职不法”,虽然后来改为三年一举,但“较前更难,贿嘱更甚”,更多为乡曲无赖所把持;为解决八旗生计而在直隶推行的井田制,也因八旗子弟盗卖官牛,出租土地而变得不伦不类;至于为教授官话而进驻福建各地的浙江、江西教职人员,又因“虽谙官音,不晓土语,师弟问答,彼此扦格”因而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所有这些政治经济举措,都给民间带来很大的影响,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和封建统治的巩固。

面对这些问题,乾隆皇帝或斟酌实情,严格批准手续;或停止执行,改复旧章。如雍正十三年十月,以捐纳“无益吏治,并无益于国帑”而停止开捐,动用正项钱粮办理浙江海塘工程。次年正月,又以西北两路撤军,除留户部捐监,以为“游学随宦在京者”的“应试之阶”外,“将京师及各省现开捐纳事宜一概停止”。与此同时,还以改隶州、县“百弊丛生”,“增设一官”,“事绪益纷,供给送迎,闾阎滋扰”;陈奏乐善好施、道不拾遗,“直是另开捐纳之条,而胥吏、土豪乘此得以侵蚀”,而分别下令禁止督抚滥请改隶州、县,不许再行陈奏乐善好施、道不拾遗等。乾隆元年(1736)七月,从云南巡抚张允随之请,停老农总吏给予八品顶戴之例;十一月,从管理井田事务甘国璧之请,改井田为屯庄;乾隆二年三月,又从福建布政使王士任之请,将他省派赴福建之正音教职人员全数发回,而改从本省教职中“慎熟晓官话者,专司正音教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