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粮储谷

在封建社会的经济条件下,由于科技落后,生产水平低下,粮食产量低,加上自然灾害频生,吃饭是个大问题,因而民以食为天。老百姓很少有虑及个人政治权利之类,终生辛勤劳作,所要解决的最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填饱肚子。一个朝代的最高统治者为了他的统治地位,当然要以“存百姓”为基本着眼点。“存百姓”就是要让百姓吃饭,而以一国之大,就需要有足够的粮食,否则在大荒灾年间,大批百姓就会因为缺乏粮食饥饿而死。乾隆统治期间,除了延续执行垦荒政策以外,他在解决农业经济问题时,一项基本的政策就是劝农广积粮、少浪费。

积粮储谷政策既然是皇上所制定的国策,广大官民就会随之行效。乾隆告诫官民,要他们注意减少不必要的粮食浪费,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禁止酿造烧酒,他认为这是储存粮食的必要条件,把土地上生产出来的粮食拿去酿酒,会带来种种弊端,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人们的口粮减少了。再者,用粮食酿成烧酒,会促使人们养成饮酒的不良习惯,给社会安定带来负面影响。

为此,乾隆指出:“夫使粟米有余,必先去其耗谷之事,而耗谷之尤甚者,则莫如烧酒。"意即要想仓库中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余粮,首先就是不做无端耗费粮谷的事情,而酿造烧酒是对粮食的一项重大浪费。

这样,在乾隆朝禁止酿造烧酒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乾隆还为此说明了一些地方酿造烧酒的情况以及这种行为所带来的种种弊端:“烧酒之盛行,则莫如河北五省。夫小民日营其生,稍有锱铢,辄以纵饮为快,无裨于丧祭宾客老疾之用,而适以启欢哗角斗之媒。特以饮少辄醉,其价易仇,人皆乐其便宜,故造之者多,而耗米谷也较他酒为甚。”其意是说,烧酒是人们惹事生非的主要媒介之一,饮用以后容易使人头脑发热,于是借端闹事,之后就在人际交往中形成仇祸,不利于人们和谐交往。因此要禁止酿造烧酒,减少仇祸,同时节省民人的口粮。由于粮食毕竟有限,人们佩服乾隆的真知灼见,为这项善政叫好。

酿造烧酒对粮食的确是一项极大的浪费,且没有什么好的社会效益。以州县计算,每年用在酿造烧酒上的粮食,少的有万石,多的达数万石不等。在命令禁止酿造烧酒以后,据史料显示,当时统计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山东五个省份,所节省的粮谷达一千多万石。这的确不是一个小数字。虽然禁酿烧酒后节余下这些粮谷的人家不可能都拿出来分给贫困农户,但既然世上有粮,遇到荒年,总可以通融接济一下,比没有粮食要好得多。

乾隆还认为:“夫与其禁于已饥之后,节省于临时,孰若禁于未饥之先,积贮于平日?”也就是说,与其到了饥荒年间才禁止酿造烧酒,以便节省一些口粮,不如在丰稔之年就先行禁止,平日积贮了大量粮食,荒年自然就无忧虑了。因此乾隆谕旨北方各省:“朕筹之已熟,北五省烧锅一事,当永行严禁,无可疑者!”这样从乾隆二年(1737)五月开始,北方五省实行了禁止酿造烧酒的政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酿造烧酒的禁令发布以后,曾经引起一场争论。左都御史孙嘉淦上疏反对禁止酿造烧酒,理由是虽然“严禁不能积谷,而反于民间不无纷扰滋弊”。乾隆闻奏,于是让部院大臣以及北方各省督抚,各自陈述对禁止酿造烧酒事宜的意见。兵部尚书讷亲赞成孙嘉淦的观点,认为禁止酿造烧酒没有什么好处,应该“照旧奉行,并除酒税”。而一些地方督抚反而支持严禁酿造烧酒。直隶总督李卫建议在各地要界及关津隘口巡查,凡有关烧酒及麦曲两种物品,无论岁之丰歉,一律不许出境兴贩。其他一些督抚大员则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河南巡抚说本省酒类大多属于自己酿造使用的,请求免去零星制曲之禁令,而严禁大规模开酒坊酿造烧酒。甘肃巡抚说本地不生产酒,所以没有必要加以禁止。陕西巡抚则说本省民风淳朴,百姓酿造一些酒只是用来祭祀祖先,如果禁止酿造烧酒,他们就会以黄酒代替,浪费更重。山西巡抚则主张丰稔之年可以对酿造烧酒政策宽和一点儿,遇到荒年歉收,就必须严厉禁止酿造烧酒。山东巡抚提到今年本省遇到旱灾,已经严加禁止酿造烧酒了,百姓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有的甚至“毁弃酿具,有改业者,有自首者,已有明效”。

听取众朝臣及地方大员的种种意见后,乾隆进一步明确了禁酒政策。指出:“凡富商巨贾肆行酿造麦曲的,必须严行禁止。一旦抓获,给以杖一百、枷号两个月的惩罚,对类似事件失察的地方官员,每失察一个案件降职一级,到三个案子时降三级,即行调用。”

乾隆除了通过推行一些政策禁止弊习来积贮粮食外,他还采取直接手段储备粮米,并把储粮看作养民的一大要务。为了充实地方各省的仓库,他下令要求秋收时大量收购民间粮食以补充仓粮,在收购的时候按照地方时价发给,不允许短少。在乾隆二年继尔又补充规定:凡是受灾地区仓库,因为赈济饥民仓粮减少,务必在第二年秋收后购粮充实,购粮钱项由国库拨支银两。如果接连遇到水旱灾害,粮价昂贵不下,则可以将国库拨支的银两暂时存放起来,等到下年使用。如果下年“仍延续不买,以玩视仓粮例参处”。与此同时,还规定各地方官员必须妥为经理,严禁派累小民,凡短价低银、抑勒勉强要粮,或者在斗秤上做手脚,以大易小,以重易轻,等等,坚决加以剔除,否则严惩不贷,使仓储制度逐步健全。

在朝廷有关政策支持下,每年秋收后,地方政府动用资金到产粮区购买粮食,数量十分巨大。譬如乾隆元年(1736),乾隆命令江西购买谷物十万石分别储存于各州县。乾隆三年(1738),山东、河南两省粮食大丰收,乾隆命令两省督抚趁着粮食价格便宜,大量加速收购以充实仓库。乾隆四年(1739),直隶提督永常报告说,今年口外粮食收成很好,八沟等地方农民出现卖粮难问题,请求拨支库银按照市价进行采买。这一建议立刻得到乾隆批准,他还命令户部拨支数万两库银交给永常负责口外粮食收购,然后分别储存“附近各仓以为地方储备”。同年,为了采购粮食,四川省一次就动用“藩库杂税银三万两,地赋银十二万两”。乾隆五年(1740),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湖广等省粮食都获得大丰收,年正而立的皇上命令各地督抚积极办理积贮事宜,对福建更是要求大量采买,凡是“可以积之于官,藏之于民者,多方经理,以实仓储”。

除此之外,纳粟捐监也是一项积贮粮食的方法。也就是指一些钱粮富裕的人可以捐出一定数量的粮食,以获得监生资格,实际上就是通过钱粮换取一项名誉。清朝早期即有捐纳的例子,一般是为了应急,比如用兵边疆、赈济灾荒,等等,这样可以从富有的大地主、大商人那里掏出钱粮,同时也在地位、名誉上给他们以承认。乾隆元年,由于西北边疆撤兵,清廷军费开支得以大量节省,于是将“京师及各省现开捐纳事例一概停止”。不过还保留了部分捐纳事例,比如还有通过向户部交纳一定数量的银两,就可以获得北京国子监监生的资格,户部用“每岁捐监之银,留为各省一时岁歉赈济之用”。

而到了乾隆三年(1738)以后,各个省份相应制定出捐纳数额,以便规范捐纳积贮事宜。四川省规定,大县捐纳谷物一万五千石,中县捐纳一万二千石,小县捐纳一万石。江西省当时规定大县五万石,中县四万石,小县三万石。监生捐纳粟米的额数根据各省粮食价格确定,江西谷物价格低贱,每石用银六钱,一名监生交纳谷物一百八十石;直隶米价昂贵,每石谷物价银七钱五分,一名监生交纳一百四十五石就可以了。总体来说,以银一百零八两为标准,各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粮价,最后折合成应该交纳谷物数量。在当时,捐纳的确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积贮粮食手段,同时还收购了富裕地主等手中的粮食。从乾隆三年至八年(1738—1743),各省举行纳粟捐监定例,总共捐纳粮食六百万石,数量确实相当可观。乾隆经常下令在采买年份开捐例,并说:“米价之贵贵于官买,不贵于捐监。”这样采买和捐监成为相互辅助的积贮粮食手段,给国家、百姓带来一定的实惠。

积贮粮食,方法种种,乾隆所采取的方法中,还有一项十分重要,就是倡导民间积贮粮食,与国家积贮相互补充,成为百姓积贮粮食的重要方式,给社会带来普遍效益。

民间积贮粮食有社仓或义仓的称法。这种民间粮食积贮仓库早在隋朝就产生了,南宋逐渐得以普及。清朝康熙十八年(1679),户部曾题奏批准恢复民间仓库,在乡村建立社仓,在市镇建立义仓,公开推举本乡人员进行管理。经营方式是春天借贷出去,秋天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年关将数目呈报户部。乾隆即位以后,为了更好地帮助百姓,取消了其中的灾年仓库借贷利息部分,按借贷实数偿还,这样就更加减轻了百姓负担。乾隆四年(1739),根据陕西巡抚张楷的建议,乾隆又指示强化社仓管理制度,规定社长三年更换一次,春天借贷时酌情留一半以防止秋天庄稼歉收,将借贷人户姓名及粮谷数量公开,增加还贷的透明度,并且要求地方官员进行稽察等等。

从统计的数据看,积贮粮食以备荒年的效果在乾隆朝是显著的。乾隆十八年(1753),直隶共建立义仓一千零五个,分布在一百四十个州县卫所内,捐出粮谷二十八万多石。就全国的情况来看,十九个省份保守估计应当在一百多万石以上。这充分表明乾隆对民间建设仓库的支持,有利于鼓励富裕人户积极投入到民间备荒防灾的自助事业。

储粮政策当然是一项极好的善政,不但有利于解决荒年民间缺粮问题,而且在人口急速增加、人均口粮减少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地利用了有限的粮食。总之,积极的储粮政策保证了人民的生活口粮供给,为社会经济发展建立了有力的物质保障体系,促使社会经济进一步走向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