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整顿内政,四处巡幸 整科清欠

生监、绅衿是封建统治者维持统治的阶级基础和各级封建官吏的预备队。乾隆初年调整统治政策,生监、绅衿和官吏、八旗一样,生监、绅衿也是主要受益者,并因此而使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都得到较大的发展。尔后,乾隆和对全国官吏队伍的控制日益加强的步调相一致,同时也对广大生监、绅衿的管理和控制也在日益加强。其主要内容是:整顿科举弊端、清理绅衿积欠和采取各种措施限制其特权,惩治、打击其不法行为。

大清王朝,除八旗子外,科举制度是所有士庶地主子弟猎取功名、攫取政治权益的主要途径。因而,从府、州、县学的童生入学考试以至考取举人和进士的乡试、会试,历来都被广大官绅所重视。为了进入仕途,举贡生员不但在考前竞相向主持考试的各省学政和乡试、会试考官大行贿赂,而且还在考场上夹带文字等舞弊,不一而足。雍正统治期间,在大力振刷政治的同时,对各种科举弊端也厉行整顿,科场风气一度有所好转。乾隆初年,因为推行宽大政治,应考士子夹带文字入闱和主考官员收受贿赂的现象又开始出现。

针对科举考试中的这些弊端,乾隆亲政之后不久,即着手加强对各地应考士子的管理,并对贿卖生童的个别官员进行惩治。如乾隆四年(1739)二月,己未科会试届期,乾隆皇帝先期颁布谕旨,告诫应考举人:“务将夹带之弊尽行革除。仍有不肖之徒玩视功令者,即行参奏,交部照例治罪,毋得姑容!”乾隆六年(1741)三月,顺天乡试在即,乾隆皇帝又颁谕旨,禁止科场怀挟。与此同时,对于贿卖生童、影响恶劣的个别主考官员,如山西学政喀尔钦,将其革职严审,查抄家产,依律正法。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科场痼疾和各级官吏的上下欺瞒,科举弊端并未就此而有所消减,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此,乾隆九年(1744)秋,利用顺天乡试的机会,躬身于考务,对科举弊端进行整顿。事先,乾隆皇帝为应考士子亲出考题。届时,为了防止应考士子夹带文字,又专派亲信大臣带领人员前往考场监试。监试大臣受命之后,不敢怠慢,严令属下人等认真搜查,并且规定,搜出一人夹带,赏银三两。结果头场考试即搜查出夹带文字者二十一人,“或藏于衣帽,或藏于器具,且有藏于亵衣挥袴中者”。因为考题略冷,入场士子不能回答而交白卷者六十八人,不完卷者三百六十九人,书写不工整和答案驴头不对马嘴者二百七十六人。迨至二场考试,又搜出夹带文字者二十一人;因见稽察严密,临点名时一哄而散者又有二千八百余人。“京师如此,则外省情弊,不问可知。”这使乾隆皇帝极为恼火。各级官员天天在他耳边吹嘘什么“人文日盛”,不断要求增加科举录取名额,原来竟是这样的一班“人才”!为此,他一方面下令将批准这些生员参加考试的顺天学政、国子监祭酒和在朝任职的这些生员的家长以及乾

隆元年(1736)以来历次顺天乡试时的监试御史通通查出,严加议处;另一方面下令将各省参加乡试的生员名额一概削减十分之一,以示惩罚。

与此同时,为了严格科举考试纪律,乾隆还先后做出各种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应考士子衣服一律单层;参试所用蜡烛一律由考生交钱官方置办;考生入场,在头门、二门必须经两次搜查,搜查时两人共搜一人,如二门搜出夹带文字考生,即将头门未曾搜出的官役治罪;考前运入考场的器具、食物,也委派巡察御史逐件查阅;内外帘官、随役人等亦应一律搜查,如有夹带,立即治罪;士子考试怀挟,“其父、师一并究治”;士子考试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区域进行,不得冒籍顶名。为了认真贯彻这些规定,乾隆十二年(1747)和乾隆十五年(1750)两届乡试,均令各地派出大批人员“照例严查”。

科举考试皆严密搜查,科举弊端的重点开始转向士子买嘱考官私通关节,各级考官“或于省会书院博督抚之欢,或于所属义学徇州县之请,或市恩于朝臣故旧,或徇纵子弟、家人乘机作弊”。对此,乾隆皇帝除一再严令内帘阅卷人等“冰兢自矢”“严密关防”,以防不肖士子私通关节外,还加重了对科举考试中作弊官员的处分。如,乾隆十五年(1750)四川学政朱荃匿丧赶考、贿卖生童一案,不但朱荃本人被抄家,而且所有行贿官员也一概正法。又如,乾隆十七年(1752)恩科会试时,内帘监试御史蔡时田和应考士子曹诛祖私通关节一案,虽然正值乾隆万寿节,而乾隆却严谕承审官员,“不必拘定万寿期内不加刑讯之例”,从速从重办理,整个案件从揭露到蔡时田、曹泳祖二人被依律处斩仅用了十一天。

通过对科举弊端的整顿和惩治,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乾隆皇帝对全国生监、绅衿的控制和管理。

乾隆皇帝整顿科举弊端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由于广大生监和各级官吏串通作弊,科举考试中的作弊现象一直未能完全彻底根除。乾隆三十四年(1769)五月,在审查进士朝考试卷时,乾隆皇帝又发现了廷臣拟取之前几名试卷中本人“姓名显然并见”的怪现象。如廷臣拟定的前三名分别为严本、王世维、鲍之钟,第五名为程沅。而严本卷首句即云:“人心本浑然也,而要必严办于动静之殊。”“严”“本”二字同时出现。王世维卷则云“维皇降衷”,鲍之钟卷云“则用苞含上下用”,程沅卷则云“成之者性也”,皆有本人之姓名见于卷中,作弊情节极为明显。因为此事牵涉在朝大臣多人,乾隆皇帝无法一一穷治,不得不将发现问题之四卷名次抑至取卷之末,并将所取各卷名次略作改动。但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科举弊端仍然存在,而且还很严重。乾隆皇帝在发现、处理科举弊端以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方面花了多大的心血!

乾隆初年,因为调整统治政策,雍正时各地积欠概予豁免。受此影响,各地绅衿拖欠地丁钱粮的情况又开始趋于严重。兼之以经手征收钱粮的官吏、书役从中作弊,以完作欠,肆意侵贪,因而,乾隆十年(1745)以后,各省都有为数较多的民间积欠。如自乾隆二年至乾隆十年(1734—1745),安徽积欠钱粮六十四万余两。乾隆元年至乾隆十四年(1736—1749),河南积欠钱粮三十五万余两,甘肃积欠钱粮一百多万石,山东积欠九十七万石。最严重的是江苏一省,自乾隆元年至乾隆九年(1736—1744),累年积欠竟达二百多万两。“多由大户花分,寄庄无着以及衿监、营兵、书役恃势抗欠之故。”这种情况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廷正常的税赋收入。

为了保证国家正常的赋税收入,于是乾隆皇帝以江苏一省为重点,开展了清理绅衿积欠的活动。乾隆十二年(1747)四月,在当地督抚的直接负责下,江苏清理积欠的活动正式开始。最初阶段是以清查吏役侵蚀为重点,皆先由州、县官员出示晓谕,准许各地吏役将其历年侵蚀情况及其数目自首。与此同时,还委派官员下乡,使欠册与欠户直接见面,如实掌握吏役侵蚀证据,并根据所侵数目,酌定期限,限内完纳者,免其治罪;拖欠不完者,分别治罪有差。在清查活动中,皆由州、县官照各地实欠“按户散单,令其自填,其收单各员,一切公用均出于官,丝毫不派及粮户”。由于政策得当,不到半年时间,“书役自首侵蚀之银已有二十二万余两”。

在江苏清理积欠活动的带动下,同年七月,经乾隆皇帝批准,安徽清理积欠的活动也开始着手进行。与此同时,乾隆皇帝还传谕全国各地督抚,“将该省未完钱粮内,或系民欠,或系带征之项,征完若干,未完若干,并本年经征已完未完各数,分晰开具清单,缮折具奏”。这些情况表明清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在顺利地向前发展。

清理积欠活动的开展,触及侵蚀书役和拖欠钱粮绅衿的经济利益。“侵蚀书役,既无影射藏奸之地,又少输情悔罪之心。即绅衿花户,多有钱粮授受,亲友交割,皆非若辈所愿。”为了阻止清理积欠活动的继续进行,他们通过自己政治上的代理人协办大学士、军机大臣高斌上奏乾隆皇帝,利用江苏清理积欠中个别侵蚀书役“畏罪不能自完,仍挽粮户代为应承实欠,重出完纳者甚多”,而对整个清查活动予以否定,声称“查出一弊,将更转增十弊,不惟无益,而且有损”。与此同时,他还公然为拖欠钱粮的绅衿请命。他说:“所谓绅衿者,其中贤愚、优劣固有不齐,但系一邑一乡之望,且南邦读书者多,尤宜养其廉耻,导之以礼。”为此,他要求撤回所有办理清查人员,仍循旧例,“新旧并征,于设法催科之中,寓劝导抚字之术”。也就是说,不必分清官侵、吏蚀、绅欠,仍照前例,将其所欠全都摊到百姓身上。

由于这次清查涉及在朝任职的许多江苏籍官员,因而高斌的这一奏折不但是为侵欠吏役、绅衿伸张,而且也代表了相当一批官僚的共同心声。对此,乾隆皇帝虽然仍然坚持清查,但对于这些言论和要求却不能不予重视,因而在批答主持清查工作的署理江苏巡抚安宁的奏折时指出:“此番经理,实汝不得已之举。……然与其经营于事后,孰若绸缪于事先?且十年、二十年之间,必清查一次,亦岂政体?汝等若平日留心,何至有此哉?既往不咎,此后宜加之意耳。”在他看来,清理积欠并不是一件理直气壮的事情,对于清查的态度,实际上是有些软了。

乾隆皇帝的这一态度无疑是向进行清查工作的各级官员泼了一瓢冷水。因而,乾隆十二年(1747)十月以后,江苏、安徽两省清查工作实际上停了下来。与此同时,一些绅衿却不但不清交旧欠,而且还在进行清查活动的时候公然抗缴本年地丁钱粮。即以江苏一省而言,乾隆十三年(1748)一年积欠即达三十二万七千余两,较之乾隆元年至乾隆九年(1736—1744)的平均积欠数字还高出十余万两。对此,乾隆皇帝不但不从主观上找原因,反而责怪当地官吏“经理不善”,甚至还倾向于停止清理积欠:“清查一事,徒自滋扰耳,于将来钱粮之完欠究有何益?转不若以清查之力,用于本年之催征,尚为扼要之法。”为了丢掉这个“积欠”包袱,摆脱被动局面,乾隆于十六年(1751)正月,他借首次南巡之机,将乾隆元年以来江苏积欠二百二十八万余两以及安徽积欠三十五万两、河南积欠三十五万两、甘肃积欠钱粮一百多万石和山东积欠钱粮九十七万石全部予以豁免。这等于宣告,这次清理积欠活动基本上是失败了。

乾隆皇帝普蠲江苏等省积欠对于减轻一般劳动人民过重的赋税负担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对绝大多数绅衿交纳国课却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不但一些被蠲省份如江苏省的绅衿“视旷典可以常邀”,以致乾隆皇帝首次南巡后的十来年间,历年积欠又累计达二百余万两,迫使乾隆皇帝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二十七年(1762)两次南巡时又将其尽数豁免,而且原来并无积欠省份的绅衿也因此而竞相效尤,开始出现拖欠钱粮的现象。如在首次南巡时,乾隆皇帝曾以浙江与江苏“壤地相错,民风亦相近”,但却毫无积欠而对其加以表扬,但在南巡蠲免江苏积欠后,乾隆十八年(1753),浙江便积欠二十八万余两。“蠲除之恩,适足以启拖欠之端”,收到了完全相反的效果。

与此同时,一些绅衿也逐渐摸索出抗欠钱粮的新窍门,“将本身额赋花分数十户,户愈碎而征愈难”。为此,乾隆皇帝不得不对清理绅衿积欠工作重以予以重视,先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清理积欠活动。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闰六月,针对江苏省绅衿“将田粮分立多户,或一人而屡易其名”以拖欠钱粮的情况,规定委员下乡,以官就民,“逐户传问,彼此互质”,“大户、小户之粮一并催征,不得先催大户,后催小户”。另外,还分别加强各州、县钱粮账簿管理,严格新旧官吏钱粮交接手续等。针对因为蠲免过滥以致拖欠过多的现象,又将蠲免积欠和完纳积欠相挂钩,完成积欠较好的省份则多予蠲免;完成情况不好者,或者不蠲,或者少蠲;即使普行蠲免,也分析致欠原因,蠲免其因灾致欠部分,而对未曾遭灾地区的钱粮依然照征。对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积欠,则敕令各地督抚随时查办,不得“待敕定科条,始为稽核”。这样,至乾隆中期,各省绅衿积欠情况有所好转,乾隆皇帝清理绅缙积欠的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由于自雍正年间推行摊丁入亩以来,国家赋税收入能够得到保证,乾隆前期,国家财政情况一直较好。总的来看,绅衿积欠问题在整个国家事务中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因而,乾隆皇帝对于清理积欠的态度并不如其父雍正皇帝那样积极,也不如他本人在处理其他政治问题时那样严厉。就清理方法而遏必隆腰刀言,失当之处不少,清查范围也极为有限,以致清理积欠活动并没有收到明显的效果。然而,这些活动的开展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绅衿积欠的恶性发展,对于保证国家的经济收入,对于当时正在进行的巩固国家统一的战争的胜利以及乾隆皇帝专制统治的进一步加强,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乾隆初年,由于地方衿监经济和政治实力的发展,各种不法行为也日渐增多。有的为攫取更多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而聚众罢市,哄闹公署,挟制官长;有的霸占民利,包揽词讼,私设公堂,致毙人命,欺压百姓,无所不至;有的还削尖脑袋用心钻营,千方百计地设法掌握地方政治、经济实权;最恶劣的是一些在籍官吏,凭借在职期间结下的各种关系,勾结官府,武断乡曲,几乎成为一方乡里的土霸王。对于他们的胡作非为,各级地方官员或者公然与其同流合污,或者怕失掉前程而惧之三分。“生监中滋事妄为者,府、州、县官多所瞻顾,不加创艾。”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乾隆对地方基层政权的控制。为了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在整顿科举弊端、清理绅衿积欠的同时,他也加强了对衿监的管理,并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给以严厉的惩治。

首先,打击闹事者。乾隆前期,衿监闹事曾多有发生。仅乾隆四年

(1739)春夏间,便先后发生了湖南长沙、福建福安、直隶昌黎三起生员闹事案件。乾隆七年(1742)八月,江苏、安徽等地遭受水灾,当地官员循例查赈。按照规定,“在城居民有力之家,例不在赈恤之例”。而宝应、淮安和高邮三县的一些衿监却乘机“聚众罢市,抬神哄闹公堂衙署,勒要散赈”。乾隆十年(1745)以后的两年中,山西一些地区的衿监聚众闹事者更多,如“天镇之抗粮,乡宁、静乐、镇宁等处之聚众抗官,皆劣衿倡首”。而对这一情况,乾隆皇帝极为重视。他指出,朝廷之所以优待士子,一是因为他们读书明理,立品修身,可为一般平民百姓的表率;二是为日后选拔官吏做准备。而这些士子却以安分为耻,以抗法为荣,不但对广大百姓会产生恶劣的影响,而且将来的吏治也不堪预测。因此,他认为,粮莠不翦,则嘉禾不生。为了培养合乎需要的“端人正士”,乾隆规定凡是闹事生员“即行斥革”,取消所予优待和特权。对于管教不严的学政、处理不力的督抚,则分别交部议处。如此这般,才使这股闹事风气停了下来。

其次,禁止干政。乾隆前期,社会人口急剧增长,衿监数量日益庞大,而官吏数目有限,入仕困难。不少衿监充任牙行或营求里役头目,以求自托。对此,乾隆皇帝也甚为重视。乾隆八年(1743)六月,针对“各省牙行多有以衿监任充”,“每至侵蚀客本,拖欠货银……以致羁旅远商,含忍莫诉”,而严禁衿监充任牙行。“如不肖衿监藐视法纪,州、县官奉行不力者,照胥役兼充牙行例,分别治罪。”乾隆二十七年(1762)九月以后,又通令各省,严禁士子窜身里役,如庄书、圩长、抖长之类。对于生员包揽词讼,乾隆皇帝也严行禁止,“代人做证审系子虚者,即行详革,仍照包揽词讼律加等治罪”;即使所举证据属实,也要由该管学政对其加以警告,不得再犯。

再次,惩治违法行径。对于称霸乡里、鱼肉百姓的衿监,乾隆皇帝向来极为痛恨。他说“地方生监武断把持恶习,最宜留心振刷”,“向来乡绅在籍武断横行……最为吏治民生之害”。因而,在对其不法行径进行惩治时,往往也极为严厉。乾隆十二年(1747),福建巡抚周学健以本省田少人多,奏请开垦沿海岛屿。朝廷以事涉海防,宜待查勘之后再作定夺。然而不等朝廷下命令,当地一帮绅衿“即遍贴告示,令渔佃人等请批,方准承垦”,企图将所有权控操于己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同样情况又在浙江发生。当时,台州府滨海一带涨出沙涂数万亩,“认垦之户,半系衿豪胥猾,托名诡禀,空呈存案,以图占地”。

对于这种明目张胆地上欺朝廷、下压百姓的不法行径,乾隆皇帝极为愤怒,当即严令当地督抚详加训饬,严肃处理,“倘有肆横不法者,立即据实查参。若该督抚稍涉瞻徇,经朕访闻,惟该督抚是问,不为宽贷”。乾隆二十七年,湖北蒲县监生任光以微嫌致死人命并重利盘剥乡民案发,乾隆皇帝除将正犯依法处置外,还将其家产一概抄没,以做地方公用。乾隆

三十六年(1771),发生了湖南监生段兴邦威逼佃户周德先父子五人先后服毒投塘自杀一案。地方官打算将段兴邦发配边远充军,将其田亩一半断给周德先。对此,乾隆皇帝以为:“段兴邦以田地细故……致周德先父子五人先后自尽,实属豪强凶恶,仅拟军罪,岂足蔽辜?”严令主审官员重拟。地方官又改拟斩监候,乾隆皇帝仍不同意,一直到主审官员拟为正法,方才罢手。与此同时,还籍没段兴邦全部家产以兴办义田,收受其贿赂的官员也一并革职严审。

对于在籍官吏交结宫府、为非作歹、欺压良民的行为,乾隆皇帝尤其不能容忍。乾隆十二年(1747)八月,以原任户部侍郎陈树萱“家居并不安分,每因细故争讼,并干谒地方官”,而将其革去职衔;乾隆二十四年

(1759)十二月,以御史孙绍基、州同张兆霖在籍期间“肆行撞骗,受贿累累,大干法纪”,而分别将其革职严审;乾隆二十八年(1763)十一月,又以休致知州刘有余杖死欠租佃户,而将其问斩。与此同时,还作出规定,严禁告病、告假回籍之大臣官员“谒拜督抚,结纳有司”,违犯人员,照例治罪。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不法衿监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加强了乾隆皇帝本人对广大绅衿、生监的控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