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登记

创业者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应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法》进行税务登记。

首先创业者应明白自己属于何种纳税人。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创业者创立企业,要进行开业税务登记。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还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创业者应根据自己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私营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另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其税务登记应由总机构统一办理,但创业者须注意该分支机构也应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一)办税的步骤

办税,主要指的是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理税款缴纳等手续。1.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新办企业申办税务登记时,应先凭《营业执照》,前往市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这是办税的必备材料。

办理税务登记步骤如下:

(1)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正本)向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标明本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位置,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送税务登记分局。

(3)税务登记分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审核后,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准予登记,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由主管征收分局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不发税务登记证。2.办理纳税申报和纳税方式

纳税人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有无经营和收入所得、无论有无应纳税款发生,均应按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的实际收入,依适用的税种、税目和税率向主管征收分局(所)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和经营方式的不同,税款征收的方式有自核自缴、自报自缴、查账征收、查验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代征、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经营规模很小又无力建账的个体户,常常采用“双定户”的征税方式。

“双定户”中的“双定”是指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税额和规定时间缴纳税额的纳税人,就是“双定户”。

“双定户”的核定程序为: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按定期定额纳税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15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主管征收分局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表,然后参照分局统一测定的标准,考虑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收入水平以及平时申报纳税情况,提出对纳税人定额核定意见;分局定期召开评税会议,对纳税人定额核定意见进行审核评议,确定纳税人月营业定额和应纳税额,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征收分局向纳税人发送《核定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有关纳税定额和纳税时间。

已按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双定户纳税人,应在定额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申请表》。

对双定户定额核定与调整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双定”期内,每月应如实申报应税营业额。其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和从业人数未发生变化,每月申报应税营业额无论低于或高于核定的定额,仍按核定的定额征收。

3.办理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该根据要求,在指定的若干家银行内,选择一家在市内实现本行电脑联网的银行,设立纳税账户,并与其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送主管征收分局征收科(所)。

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前,纳税账户至少存足当月应纳税款。

已在银行开设纳税账户的纳税人,只需在征收分局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上门申报或邮寄、传真、电子等申报方式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报送征收分局后,由征收分局通知纳税人开设纳税账户的银行,将纳税人本期应缴税金划入国库,并将税票交纳税人。

临时建筑安装、运输、装卸及其他临时经营服务和个人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应采用上门缴纳税款的方式,到临时经营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到居住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办理缴税手续。

(二)办税的内容

1.个体工商户纳税主要种类

(1)营业税。商业、建筑业、加工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取得的营业收入,均要交纳营业税。个体户营业税的纳税起点为,零售商业为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其他业为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临时经营的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额,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收入额超过起征点的,按收入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征收标准为3%、5%、10%、15%。

(2)产品税。从事工业品生产、农副产品采购的个体户,需要按照销售收入金额和产品数量,交纳产品税。征收采用比例税率,从3%~60%。

(3)增值税。生产西药、纺织品、农用机具和配件、轴承、机器等产品,要按照产品的增值额纳税。增值额是指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如,某商户加工西装获得销售额10万元,其中消耗原料及其他辅料6万元,增值额为4万元,这一部分就要纳税。在实际征税活动中,对于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户,通常按照其销售额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从事工业生产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4)个体工商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每一个纳税年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工资、损失和国家允许的所得税前税金,即为全年所得额;将全年所得额乘上所得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额,就为应给税额。所得税率有一个“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其中有规定的速算扣除数。比如,全年所得额为3万元,乘上所得税率55%,再减去速算扣除数3880元,应交纳税金为12620元。

个体工商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法,分月或分季度预缴,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为基数,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区的,税率为7%;在县镇的,税率为5%。

上述各种税种,对于双定户来说,全部综合在一起缴纳。

2.私营企业纳税主要税种。

(1)营业税。从事商业、服务业的私营企业都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特点是税源广泛,税负较轻,按行业、多环节征收。营业税企业经营的项目不同,划分11个税目。征收标准分四个,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私营企业所从事行业的税率,一般为3%~5%。

营业税有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8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营业额若没有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有些经营项目免征营业税,如托儿所、幼儿园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等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如果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也可以按次纳税。

(2)产品税。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和进口产品的企业,要缴纳产品税。一般是以工业品的销售金额、农产品的采购金额、进口产品的支付金额为计税依据。最低为3%;最高为60%。

(3)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企业的产品销售额扣除该产品所耗费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加工以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就是增值税纳税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额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为6%;贸易型纳税额为4%。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掉成本、费用、所得税前列支税金、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所得额;乘以一定的税率即为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交纳期限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5)印花税。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的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受领人。税率最高为千分之一,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三,固定税额每件5元。

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印花税采取“轻税重罚”的原则,虽然税很轻,但对于不纳税者要重罚。未贴或少贴的除勒令补贴印花税票外,可以处以应补印花税票金额3~5倍的罚款;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营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还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能源交通基金等等。

3.税务登记内容

(1)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企业名称应填写企业全称。

(2)住所、经营地点。应按照企业详细地址填写。

(3)经济性质。应按自己企业所属性质填写,私营、个体经营等。

(4)企业形式、核算方式。核算方式有3种情况,即独立核算、联营、分支机构。

(5)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购、代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等填写。

(6)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其中生产经营期限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期限登记;从业人数按在册人数填写;营业执照号按工商机关核发的执照号填写,一般还要求填写发证日期。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应填写企业财务主要负责人姓名、职业;办税人员一栏应填写纳税人指定办税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9)其他有关事项。

纳税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报送税务登记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携带证件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①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③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卡复印件。

④法人代表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⑤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房屋证明复印件。

如果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超过30日才去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由工商机关开出的“办理工商执照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税务登记分局通过审核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分为两种:《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税务登记证是纳税人履行的纳税义务的书面证明,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可申报办理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申报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等。

4.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一般包括报送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应按照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填报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项。

(1)税种、税目。

(2)应纳税项目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

(3)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4)计税依据。

(5)扣除项目及标准。

(6)应纳税额或应代扣、代缴税额。

(7)税款所属期限。

(8)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一定要如实填写,计算数据要准确,填写项目要完整,递交手续要完备,填写报送要按时。在具体填写之前,应认真阅读《申报表》上的填表须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在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并要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资料凭证。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年度申报的要附送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申报实行全面纳税申报。即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起,不论有无经营收入,是否亏损,或者享受减免税,都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全面纳税申报内容包括正常申报、减免申报、零申报、定期定额申报、延期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