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僵局的类型

◆强迫性僵局

强迫,对于谈判来讲是具有破坏性的,因为强迫意味着不平等、不合理,意味着恃强欺弱,这是与谈判的平等原则相悖的,是与“谈判不是一场竞技赛","成功谈判最终造就出两个胜利者”的指导思想相悖的。

我们已经专门讨论了在商务谈判中,任何一方恃强凌弱,都会带来风险的问题。当谈判一方觉得风险责任和风险收益不均衡时,在谈判形态上就会出现僵持不下的局面,因为接受那种无谓的风险,或损益期望失衡的风险,就意味着接受不公平,意味着屈服强权,这也是任何理智的谈判者都会予以抵制的。强迫造成的谈判僵局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常见病。

在商务交往中,有些外商会要求我方向派往我国的外方工作人员支付过高报酬,或要求低价包销由其转让技术所生产的市场旺销产品,或强求购买他们已经被淘汰的设备等等,否则,就以取消贷款、停止许可证贸易等条件相威胁。相反,我国的一些企业有时也会因为担心吃亏,而采取过分的立场,强迫那些渴望合作的外商接受他们难以接受的条件,这种做法看起来立场十分坚定,但并不符合我国根本利益,是一种幼稚的做法。比如中方P公司强迫国外W公司承担技术转让的连带责任,造成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又如上海某项扩建改造工程中,要求外方将其设备、材料存放在上海的施工现场,希望以此来保证工程的进度,然而这在外方看来却是强迫他们承担设备、材料损失的风险,为此相应提高了工程造价,造成双方在项目价格上相持不下的僵局。这些都是在商务合作中常犯的担心失误、过分小心的毛病。

不管什么情况,谈判中由某一方采取了强迫手段,而使谈判陷入僵局的事实是经常发生的。何况在国际商务谈判中,除了经济利益的考虑外,谈判者还有维护国家、企业及自身尊严的需要。所以,他们越是受到逼迫,就越是不会退让,谈判僵局就更加难以避免,僵局就越难以被打破。

◆素质过低性僵局

在谈判桌上,谈判人员素质始终是谈判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当双方合作的客观条件良好、共同利益比较一致时,谈判人员素质高低往往起决定性的作用。除谈判人员因素质本身需对某些风险负责外,事实上谈判人员的无知,好自我表现,怕担责任等不仅会给谈判和交易带来风险,而且也是构成谈判僵局的重要原因。在总体上看,有些风险是否产生以及损失大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谈判人员的素质,如果对这种风险的预知存在严重差异,双方在谈判中对于利益的考虑和划分就会不一致,于是谈判就极易陷入对峙状况。

在深入分析因立场性争执、强迫手段、沟通障碍引起谈判僵局的原因中,我们已经发现谈判人员素质缺陷的影响。除此之外,不适宜地采用隐瞒真相、拖延时间、最后通牒等手段也是导致谈判过程受阻、对方感情受损的经常性原因。这些失误大多在于谈判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

因此,无论是谈判人员作风方面的,还是知识经验、策略技巧方面的不足或失误,都极有可能造成谈判僵局乃至败局。这也就是反复强调谈判人员素质重要性的原因所在。

◆合理要求性僵局

当你走进一家汽车商店,看见一辆标价25万元的红色敞篷轿车,你可能情不自禁地想买下来。但你手上只有21万元,并且你最多也只愿付这个数,且不愿以银行按揭的形式付款。于是你和店主开始讨价还价,你调动一切手段想证明你非常渴望得到这辆车,并且运用各种技巧让店主相信你的出价是合理的。你达到了被理解的目的,可是店主只愿打5%的折扣,并告诉你这是他最优惠的条件了。这时谈判已陷入僵局,其实谁也没有过错,从各自角度看,双方坚持的成交条件也是合理的。如果双方都想从这桩交易中获得所期望的好处,而不肯作进一步的让步时,那么这桩交易就等于没希望成功了。究其原因,就是双方合理要求差距太大。看来,你无法用21万元得到那辆红色敞篷汽车。

许多商务谈判与此相似,即使双方都表现出十分友好、坦诚与积极的态度,但是如果双方对各自所期望的收益存在很大差距,那么谈判就会由此搁浅。当这种差距难以弥合时,合作必然走向流产。比如,某橡胶业的跨国公司自恃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工艺技术,它在全世界各地设立合资企业,均要求占有50%以上的股份,并声称否则就不转让技术。近百年来,它的这项方针一直没有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它很有兴趣来华投资,并选择我国某主要轮胎公司作为合作对象,打算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但当中方根据自己在国内市场的地位,提出中方必须占50%以上股份时,该跨国公司宁愿放弃中国这个最好的合作伙伴,而不愿改变一贯的方针。当然,这种合理要求的差异也不一定就不可以通过谈判来弥合。另一家世界电气领域的跨国公司,它与中国企业谈判建立合资企业时,原本也坚持这种控股政策,后来通过反复沟通,不断增进彼此了解,双方认识趋于一致,即要致力于长期合作,着眼于长远利益。于是,外方最终同意在合资企业中只拥有30%的股权,而不影响其先进技术向合资企业的转让。

当然谈判就此暂停乃至最终破裂,都不是绝对的坏事。谈判暂停,可以让双方都有机会重新审慎地回顾各自谈判的出发点,既能维护各自的合理利益又能注意挖掘双方的共同利益。如果双方都逐渐认识到弥补现在的差距是值得的,并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做出必要的进一步妥协,那么谈判结果也就会更真实地符合谈判原本的目的。

即使出现了谈判破裂,也可以避免非理性的合作,有时这种合作不能同时给两方都带来利益上的满足。有些谈判似乎形成了一胜一负的结局,实际上失败的一方通常会以各种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甚至以各种隐蔽方式挖另一方墙脚,结果导致双方两败俱伤,得不偿失。

所以谈判破裂也并不总是以不欢而散而告终的。双方通过谈判,即使没有成交,但彼此之间加深了友谊,增进了信任,并为日后的有效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看来也并非坏事。可以说,在双方条件相距甚远的情况下,由一场未达成协议的谈判也可能带来意外收获。只要冷静地、审慎地看待谈判结果,就会发现达成协议并非就是谈判的惟一目标,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谈判没有成功,也会为谈判者带来收获,当然这肯定不是直接的收获,而是间接的收获。从这一点来看,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最终未能达成协议不一定就是坏事,有时倒是有意义的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