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法

以温和有礼的语言,勤勉守信的行动,使对方感到实在不好意思置你的态度于不顾,而再坚持原立场,从而达到预期谈判效果的做法,叫感恩法。

通常的具体做法有:①以“无知”为自己的形象,竭力向对手“学习”,只要对方说的回答了自己的问题,就表示感谢,甚至照办。②态度谦恭,一一听取对方提问,并努力回答,让对方感到自己“实诚”。③准备资料十分尽力,有的当场写,隔夜交;说过的事,一定按时办好,决不拖延。即使是某些按常规看来难度较大的事,也表现出竭尽全力去做的样子,若不能实现,也必有个清楚的交待,使对方感到你的“诚”意。在实、勤、诚的三重攻势下,对方立场必然会产生微妙变化。

但使用此策略时,也应注意己方暗含的目标,即声明的事实所代表的水平与谈判需要实现的目标水平的差距,因为这个差距也是机动的余地,没有差距的存在,感恩法将会失去意义。为此,运用的资料均应以这个差距为前提,加以筛选和编造。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该差距是谈判者的工作目标,是在使用感恩法中,自己为了谈判利益的一种保留,也是动用“诚与实”的手法时的“不得已”的保留。

告状法

即有意在对方主谈人的上司或老板面前,说其“坏”话,从而达到施加压力,动摇对方主谈人的意志的目的,或者挑起对方上司或老板对其不满,乃至撤换主谈人的做法。

具体做法有,宴请或单独拜会对方主谈人的上司或老板,并利用该机会回顾谈判,分析症结,相机抨击主谈人的态度和做法。例如,某国使馆商务参赞在会见其商社的

谈判对手的上司时说:"贵方主谈人太死板,不知变通,态度过于强硬,尽职得过头了。”要求该上司“予以干预”。又例如,买方对卖方声明:"你们若在现场多耽误一天,除了按合同规定除扣发工资外,还要向你的上司报告。你将对耽误后果负全部的责任。”这二例都是“告状”性质,前例为已告,后例为将要告。

使用此计值得注意的是:

①“状”要准,即说出事实,不论其是非标准如何。例如,“太尽职”,虽从参赞的角度看并不是缺点,但是他说的是“事实”。

②告状时,非不得已,不应提“换将”要求。一则可能会伤害对方,二则不一定会答应你,也有失面子,再往下谈时难度会更大。

③既然已告了状,若谈判成交,还应做事后的弥补工作。如上例商务参赞告了状,当交易成功时,利用大使出场的机会,当着主谈人的面向其上司表示赞扬,以消除“后遗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