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饵法

像钓鱼一样,以某个有利于对方的条件来吸引住对方,使其不得不与你谈判到底的做法,称作诱饵法。这是合小利为诱饵,争取大利的交易做法。它与上润滑法的不同之处是,在运用的时机上,上润滑油策略在最后定价成交时用,而诱饵法则可在全局谈判中使用。

某公司与卖方在谈判技术设备引进合同时,卖方提出先谈技术费,理由是技术费决定这笔交易的关键。针对卖方的思想,该公司在谈判技术费时巧用了诱饵法,对卖方技术费的开价800万元,采取先严后松的谈判次序,让对方感到实在的让步,最终以500万元达成协议。经过2小时的谈判,完成了由低还价到稍高还价的过程,让卖方真正感到了某种满意。

但当谈到设备售价时,买方对卖方的攻击力加大,经过耐心、反复地谈判(主座、客座、主座的谈判了几个回合),在基本供货范围不变的情况下,设备总报价由2600万元,降到1500万元成交。卖方只好说:“若不是由于最初已定下技术费,设备费就不这么谈了。”可见下了饵后,对方不得不继续谈,而一旦继续谈起来,不见结果又不甘心。诱饵的连环作用显而易见。

运用此策略应当注意:

①诱饵应有吸引力,即常说的“利益量”。利益量的要求是,既让对方有可能获取实在的意义,又不至于影响己方的全局利益。

②在谈判过程中,应始终强调作为钓鱼用的诱饵的让步,实质上给对方带来的好处,以便能从让步中另有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