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窒,張栗反。訟,爭辯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制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为內險而外健,又为己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无應與,又为加憂。且于卦變自遁而來,为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而隨其所處为吉凶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以卦德釋卦名义。「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以卦變、卦體、卦
象釋卦辞。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天上水下,其行相違。作事謀始,訟端絕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陰柔居下,不能終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虽「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无眚。逋,補吳反。眚,生領反。九二陽剛,为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占者如是,則无眚矣。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竄,七亂反。掇,都活反。掇,自取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无成。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虽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從上吉,謂隨人則吉;明自主事,則无成功也。"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渝,以朱反。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複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于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上九,或錫之般革帶,終朝三褫之。褫,敕紙反。般革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終訟无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