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歌者在桥头 仅仅谴责是不够的

一个仅仅三岁的男孩被他的亲父遗弃在一所“公立”医院里——因为那男孩患了白血病,而他的亲人们,首先是对他负有抚养之法律责任的父亲,再也没有经济能力为他提供医疗费用了。按照院方的说法,要维持那孩子的生命,每天至少需要三百元的医疗费。而要保住那孩子的生命,则必须进行骨髓移植,那又至少需要三十万元。

孩子的父亲是一个农民。我们都知道的——在中国,一户普通农民是决然承担不起那么高额的医疗费的。除非那孩子有十个身强体健的亲人,每个亲人都甘愿为他每月卖一次血,那么十年以后,才能够攒足三十万元。但是,十年中每天三百多元的医疗费又从何而来呢?那得需要一个农户人家的孩子有多少甘愿为他轮番献血的亲人呢?

事实也确乎是,那父亲已然倾家**产束手无策了。连负责寻找到他的调查人员,都不禁对着电视摄像机说:“虽然他的做法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面对他的家庭的实际情况,我却开始有些同情他了。”

见诸媒体的类似的事情,在中国已经发生得不少了。可以预见,以后还会渐多起来。

我认为,此类事情首先并不仅仅是什么亲情伦理性质的现象,而更是明明白白的社会问题,所以,仅仅作出亲情伦理方面的谴责是不够的。

电视台还在报道中采访了一位院方的代言人,一个表情严肃得接近严峻的男人。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似乎是一位团委书记。他口中说出了这样的话:“这算什么事?难道要通过这一种方法来要挟社会吗?”我极不赞成他的看法。

我真是忍不住要坦率说出我对他的话的看法,那就是——我很反感有人居然如此这般看待类似的事情。

明明只不过是一个父亲要救自己儿子的命却又凭自己的经济能力救不成了,明明是一种贫困现象,明明是一种需要全社会都来关注的社会问题,为什么非要把它说成是什么“要挟社会”的性质呢?

“要挟社会”——此言重矣!这么看待事情,岂不是将社会问题属性的现象直接上升为政治问题属性的现象了吗?

“要挟社会”——这等于在说同类事情皆属对社会采取恐怖行径了啊!幸而只不过是团委书记,若是职位很高的人,头脑中居然有这样的思想,那才更是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害无益的思想啊!

当然,我也绝不支持那位当父亲的人的做法。不是事情一经报道,不久便有善良的人们为其捐赠了三十余万吗?这再一次说明,在我们的社会中,尤其在民间,在千千万万普通民众中,互助的意识不但没有完全丧失,而且有时作出的反应是那么迅速,所体现的热忱是那么可贵,因而也动人。

我想,此事给一切遭遇不幸并且无力自救的人们的启示当是:倘若不知该求助于何方,那么就赶快先求助于传媒吧!遗弃肯定不是理性的做法,更不是唯一的选择。

而此事给予传媒的启示当是:传媒并不仅仅是客观之事的载体,有时候还应该是而且简直必须是主观之事的载体。唯其主观,所以便更加能动。也就是说,传媒当是有人性之社会公器,否则传媒承担社会良知的义务就没有了自信自觉的前提。在中国,由传媒而替弱势群体的走投无路之境况不遗余力、义不容辞地大声疾呼,乃是传媒报道价值的最大意义之一,绝非最小意义。传媒做这样的事情,比特别主观地、热忱饱满地为这个星那个星的知名度而不遗余力,而似乎义不容辞,意义要巨大得多。传媒担此义务方显可贵。在对于此事的报道中,我以为有关传媒已做得相当之好,并未一味仅加痛斥,所以那报道是较为人性化的报道。而唯有人性化的报道,才更有利于唤起民间的互助心肠。

此事给医院的启示当是:我前边提到这一所医院时,用了“公立”二字,乃是相对于“私立”而言的一种姑且的说法。我认为,学校、医院是特殊之单位,倘具有公共产业的性质,便也同时具有了“公立”之品格。而“公立”医院之品格当是什么呢?永远奉行人道主义的原则为第一原则的原则而已。而公众则以此原则来对国家精神进行理所当然的评估。大也罢,小也罢,省市一级的也罢,乡镇一级的也罢,凡属“公立”,皆与国家精神相联系耳。也就是说,倘一所私立医院面对伤病之人居然奉行金钱第一的原则,公众鄙视和诅咒的是它的经营者;而一所公立医院若也那样,大受其损的必是国家形象无疑。

在此事中,院方的反应和表现是良好的。医护人员的反应和表现也是良好的。医院并没有因为一个患白血病的儿童显然被遗弃在医院里了、显然没有人替他负担医疗费了而就根本不对他进行必要的医治。正因为一所“公立”医院在奉行人道主义是第一原则方面已做得相当周到,无可指责,社会公众的救助之心才体现得那么及时、那么踊跃。于是国家精神与公众意识达成了一次良好的呼应。

而近年来,某些医院,虽属公立,其做法却令公众瞠目结舌,除了愤慨,再就不可能被激发起另外的任何良好的思想感情,更别说行动了。那些医院的主管者遇到同类事情的第一反应和表现是——我这所医院怎么这么倒霉?没钱还想看病,世上哪有此理?人命宝贵是生病的人个人的事!医院若因收治了这等病人而亏损了一笔钱是我的责任!谁为我的责任负责任?由于他们的第一反应和表现完全背离医院的人道主义原则,那么他们除了将急需救治的病人抬出医院抛在什么地方了事,自然不可能再有任何一点儿善良的行动可言。据报载,去年年底医院通知殡仪馆将活人拉去火葬的恶劣事件,正是以上极端不人道的恶劣心理所导致的。这样的“公立”医院的如此这般的恶劣行径,将使公众对国家精神大为质疑。国家形象严重受损几成必然之事。而此无形之大损失,往往非是金钱所能弥补的。

此事给国家亦即政府的启示当是:任何一所医院,哪怕它的规模再大,都根本不可能一厢情愿地替国家一揽子承担起免费拯救弱势公民生命的大善事。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弱势群体数以亿计,一烛数烛之光,岂能照明百千人家?医疗保险虽为良策,但既已不幸沦为弱势,那笔保险费肯定是上不起的了。何况,遥见帆影之舟,哪里又救得活眼前沉波之人呢?民政部门来关爱吗?我们都知道的——在中国,它只具有促进赈灾活动的职能,国家每年并未拨给它数目可观的救助款。中华慈善总会吗?我们也知道的,它虽是有一笔苦心募集来的款项,但相对于中国弱势群体的庞大基数,实在也是杯水车薪。何况,它的分支机构,也只不过设到了省一级,在许多省里,不过是徒有其名。

那么,就真的没有什么办法了吗?办法当然是有的。而且只能由国家来决定那么做不那么做。即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公有的或私有的企业,按其总的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抽取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成立公司或企业名下的慈善基金。这一笔基金当然应是免税的。千条江河归大海的局面,也就是说——慈善之心只能以捐款方式汇总到一处实行“计划经济”“统购统销”的策略,早已被证明根本不适应弱势群体越来越看不起病、求不起医的严峻情况了。慈善之事,乃全社会之事,为什么不欢迎全社会来做呢?

至于顾虑有人打着慈善的幌子“合理合法”地避税逃税,我以为实在是因噎废食了。中国有能力管理那么多“中国特色”的复杂之事,难道还管理不了区区小事?责成各级民政部门检查名曰慈善基金是否每年用于慈善救助了,民政部的职能不是也被更切实地调动了吗?

还有两点乃是极具经验性的社会学真相,那就是一方面,文明社会的文明的企业和有文明素养的企业家,它们和他们是愿意亲自来做被社会认为高尚的事情的。慈善事业即是。仅仅将它们和他们视为慈善捐款的大户,采取你出钱、我收钱的简单办法,是有悖于企业人性化、人性高尚化的社会发展规律的。长此以往,此规律受到漠然对待,企业便不再真的向往人性化、人性便不再追求高尚化。和我一样愿意思考慈善问题的人们,请读读报吧——在某些大饭店里,一百九十八万元一桌的酒席业已预售一空,是不是很引人深省呢?而另一方面,以为只要传媒善作悲情报道,平民百姓之善良心肠是很容易随时被调动起来的——这一种认识观是完全错误的。

不,社会的真相并非如此。慈善之事也绝不仅仅应该是平民百姓的事。百姓之人道精神需要国家之人道精神来引领,百姓之悲悯情怀需要国家之悲悯情怀来衬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