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移置作用
我们在收集有关凝缩作用的梦例时,越来越明显地发现存在着另一种作用,它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凝缩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梦的显意中作为主要成分而突出表现的一些元素,在梦的隐意中却远非起着一种相同的作用。作为一种推论,这种说法的反面也可以得到证实:明显代表梦念的实质在梦中可以完全不需要表现出来。梦甚至完全不从梦念中形成中心——梦内容可以以不同元素作为其中心。例如,在植物学论著的梦中,梦内容的中心点显然是“植物学”这个元素,而梦念却是有关同事之间由于职业责任感引起的纠纷和冲突,以及因为我习惯于自己的嗜好而浪费太多的精力,对自己的责备。“植物学”这个元素除了出于对照,而与梦思想核心有松散的联系外,在梦念的核心中根本没有地位。因为植物学不是我所喜爱的学科。在我病人那个“萨福”梦中,梦内容的中心是地位的上升和下降以及身处楼上和楼下,然而,梦念所关心的却是同社会底层人物发生性关系的危险。所以,梦念似乎只有一个单独元素进入了梦内容,而且这个元素被不适当地夸张了。同样,金龟子这个梦,梦的主题是性欲与残忍之间的关系,在梦的显意之中确实出现了残忍这个因素。但是,它表现的却是另一种联系,而根本没有提到性;也就是说,它与原来的内容发生了分离,从而变成了某些异己的内容。此外,在有关我叔叔的梦中,形成梦中心点的漂亮胡子似乎与我的野心欲望毫无关系,而我们知道,我的野心欲望才是梦念的核心所在。这一类梦给我们产生了一种可证明为正确的“移置作用”印象。与这些梦完全相反,我们在伊尔玛打针的梦中可以看到,在梦构成过程中,不同的元素能够保持其在梦念中的相应地位。梦念和梦内容之间的这种进一步关系,在意义或方向上的完全不定的关系,乍看起来很容易使我们感到惊讶。如果我们对我们正常生活的精神过程进行考虑,发现一个概念已从若干个构成观念中被挑选出来,并且在意识中赋予了一种特别的活力,我们通常把这种作用看做证明特殊高度的精神价值——某种特别浓厚的兴趣——依附在这个显著概念上。但是我们现在却发现,在梦的形成过程中,梦念中不同元素的价值并没有存在,或者被忽视了。毫无疑问,在梦念中,有一种元素具有高度的精神价值,我们可以直接判断出来。然而,在梦形成过程中,那些充满着强烈兴趣的基本元素可以被看成只有较小的价值,它们在梦中的地位显然被那些在梦念中只有较小价值的其他元素所代替。乍看起来,在梦形成中选择各种不同概念上,对它们的精神强度似乎并未注意,似乎考虑的惟一一件事情就是它们多重决定性程度的大小。我们可能认为,梦里出现的并不是梦念中的重要概念,而是在梦中出现次数较多的概念。但是这种假设对我们理解梦的形成帮助并不是很大,因为从事物的本质可以明显看出,多重性决定的和固有的精神价值这两个因素必须在同一个意义上起作用。梦念中具有重要价值的概念几乎肯定经常在梦念中出现,因为不同的梦念好像就是从它们中辐射出来的。不过,梦可以拒绝那些对本身过分强调和在很多方面再强化的元素,并可以只选择次于这些属性的某些其他元素作为梦的内容。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将利用(在上节中)探讨梦内容的多重性决定作用获得的另一个印象。那些理解了这种探讨的读者可能已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认为梦元素的多重性决定作用算不上是什么重要的发现,因为它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在对梦的分析过程中,我们总是从梦内容出发,记录下其各自发展的联系。所以,在由此获得的梦材料中,我们碰到这些频繁出现的相同元素,便不足为怪了。我不能接受这种反对意见,但是自己要说的话看上去跟它很相似。从分析揭示出的思想中,有许多远离梦的核心而且看上去好像是为了某种特殊目的而被制造出来的一些人为插入物。他们的目的并不难以推测。正是这些思想在梦的内容和梦念之间形成了联系,这种联系往往是强制性的和牵强附会的。如果这些元素在分析时被删掉,其结果往往是,梦内容的某些构成部分不仅得不到多重性决定,而且得不到完全足够的决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决定什么内容可以进入梦的多重性决定作用通常并不是构成梦的主要因素,而是我们迄今为止尚不明了的一种精神力量的次要产物。然而,在选择哪些特殊元素可以进入梦,多重性决定作用肯定具有重要性,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独立无助的梦材料中不出现的情况下,它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在梦的工作中,有一种精神力量在发挥作用,它一方面剥夺具有高度精神作用强度的那些元素,另一方面则利用多重性决定作用,从具有较低精神价值的元素中创造出新的价值,然后各自寻找途径进入梦内容中。如果果真如此,则在梦的形成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精神强度的转移和移置作用,结果就产生了梦内容和梦念之间的差异。我们在此假设的这种过程只不过是梦工作的基本部分,我们称之为梦的“移置作用”。梦的移置作用和凝缩作用是两个决定因素,它们的作用在本质上可说是形成了梦。
我认为,要认识在梦的移置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精神力量并不是件难事。移置作用的结果使得梦内容不再与梦念的核心相似,梦所表现的仅仅是存在于潜意识中的梦欲望的一种伪装。我们对梦的伪装已很熟悉。我们把它追溯到一种精神能动作用对另一种精神能动作用的稽查作用。梦的移置作用是完成伪装的一个主要方法。用一句法律用语说,就是“生效者得益”。因此,我们可以假定,梦的移置作用是通过同一个稽查作用——内部精神防御的稽查作用的影响而产生。
在梦的构成中,移置作用、凝缩作用和多重性决定作用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问题,以及哪一个作用是决定因素,哪一个又是次要因素的问题,我们暂且放置一旁留待以后去讨论。我们暂时提出的第二个条件,它必须由进入梦境的那些梦思想的元素来满足:它们必须逃脱由抵抗作用所施加的稽查作用。从今以后,在解释梦中,我们将把梦的移置作用当做不可否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