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品行

最近,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对人性有了一个令人耳目一新的全新看法。在所有情形下都理性地权衡什么对自己是最有利的,这种“极度自私的人”已不再是天天争议的人类原型。相反,正如詹姆斯·Q.威尔逊(James Q. Wilson)最近发表的论文所指出的,我们现在知道人类物种有一种内在的“道德感”。我在《儿童道德》一书中也表达了大致相同的观点,这本书汇集了我自己对儿童道德能力的各种科学发现。虽然孩子的道德感并非在每一个场合都占据主导地位,但它属于孩子对世界作出反应的自然方式之一,就像孩子的所有其他爱好、性格或动力一样。它无法被消灭或长期压制。

即使在经济学领域—这是“理性选择”理论的最后堡垒,该理论假设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追求者—最近也出现了一种更高尚的愿景。阿米泰·埃齐奥尼撰写了一本面向新经济的颇具影响力的著作《道德维度》(The Moral Dimension)。在该著作中,埃齐奥尼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我们忽视不可避免地影响所有社会选择(包括货币和商业决策)的道德情感,那么任何人类的决定都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埃齐奥尼的辩论已找到了热心的听众,甚至在硬核的计量经济学家当中也找到了听众。在过度理性的启蒙主义理论之后,学者们现在开始认为,在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道德情感是构成我们是谁,我们如何思考,我们如何感受,以及我们如何行动的核心部分。

所有这一切在生命之初,甚至在胚胎状态下,就是如此。道德情感的种子在生命孕育的时候就播下了,在生命诞生的时候已经根深蒂固。每一个降生在这个世界上的婴儿都已准备好以社会和道德的方式回应他人。每个孩子都能够培养道德品格。必要的情绪反应系统、萌芽中的认知意识以及个人的性格,从孩子出生的时候就已存在。不幸的是,并不是每个孩子都会成长为一个负责任的、有爱心的人,但是,成长为这样的人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潜力。

因此,当一个年轻人陷入一种不符合道德原则的冷漠状态,或者更糟糕的是,陷入反社会的疯狂状态时,这是一种可悲的浪费。当整整一代人出现朝这个方向发展的迹象时,我们必须找出把他们引向歧途的文化力量,并竭尽所能地扭转这种发展趋势。无论多么强大的天性本身都不足以确保道德品格的形成。在一个人形成成熟的道德意识的过程中,文化和自然从这个人出生的时候起就以多种方式共同发挥着作用,这一点我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展开说明。当无数年轻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走上道德扭曲或弱化的道路时,我们可以肯定地说,真正起作用的文化影响力并没有激发人类的全部潜力。

詹姆斯·Q.威尔逊利用社会科学中最先进的研究成果,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人类天生的道德潜能。威尔逊认为有四种“情感”为人类的道德发展奠定了早期的基础:同情、公平、自我控制和责任。威尔逊指出,这些情感的迹象非常普遍地出现在幼儿身上,以至于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些情感是与生俱来的。我解读这些数据的方式与威尔逊相同,正如他指出的那样,我在《儿童道德》一书中得出了许多相同的结论。我认为威尔逊对于人性的论断基本上是正确的。

但是,威尔逊证明自己观点的理由过于狭隘。他确定的四种情感中的每一种都可以代表一整类感情、直觉和调节系统,这些系统在孩子们出生时就存在,并使他们预先有形成道德意识的倾向。同情是众多早期道德情感中的一种;公平是众多早期道德概念中的一种;自我控制和责任属于个人和社会调节系统,这些系统源于天生的自适应过程。

儿童发展研究发现,孩子们的道德意识源远流长。用心理学术语来说,至少有四个相互重叠的过程确保儿童从小就有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判断、社会认知和自我理解。这些过程与威尔逊提出的四种情感大致相同,但是它们代表了更宽泛类别的心理现象。

道德情感是指一个人对道德遭遇的情感反应,包括移情、恐惧和负罪感。道德判断是指一个人对社会行为作出约定俗成选择的方式,以及一个人评估正义、关爱、真相、责任以及道德责任等问题的方式。社会认知是指一个人对他人、社会以及如何获取社会互动和社会关系信息的看法。自我理解是指一个人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自己的看法,包括各个方面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

其中每一个过程在出生时或多或少都有些活跃,而且会在整个生命进程中继续发展。我之所以说“或多或少”,是因为有些过程在开始时处于比其他过程更充分的准备状态,有些过程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取得了比其他过程更大的进步。每个过程在引导幼儿走向亲社会、远离反社会活动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协同工作,相得益彰。这四个过程在儿童的整个成长过程中不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同样重要的是,它们为道德体系提供了额外的保障。在一个过程失败的情况下,另一个过程会救场,以确保儿童的道德行为。

在众多亲社会行为的天性特点中,首先是一系列被称为“移情”和“同情”的情感反应。人与人之间共同的情感反应方式将一个孩子与其他人联系在一起。在移情和同情反应的过程中,这个孩子会感知到另一个人的幸福状态,他自己的情感舒适状态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这种情感影响效果为这个孩子提供了关心他人福利、帮助他人、防止他人受到伤害的动机。它也给了这个孩子一个情感方面的理由,避免让自己的暴力行为伤害到他人。

尽管移情和同情是相互关联的,但它们却有着重要的不同。南希·艾森伯格(Nancy Eisenberg)指出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我们把移情定义为分享感知到的对方的情感。具体地说,它是一种情感状态,源于对他人情感状态或状况的理解,与感知的他人的情感状态是一致的、非常相似的……我们将同情定义为一种情感反应,它源于他人的情感状态或状况,它不等同于他人的情感状态,但包含了对他人福利的悲伤或担忧感受。

这种区别表明,移情和同情均会对儿童的社会行为产生影响。在移情中,一个孩子分享他人的感受;然而,这个孩子主要关心的可能仍然是自己。例如,这个孩子可能会憎恨那些拥有不愉快的经历并让其感受到这种不愉快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移情不一定会引发利他的行为:一个貌似合理的替代反应就可能让自己停止移情,与他人断开联系。移情可能提供关爱他人的愿望背后的情感基础,但它本身并不能完全建立这种愿望。而同情,则意味着对他人的直接关心,而不必拥有完全相同的感受。这意味着同情不可避免地带有利他的倾向。它的情感需求只能通过亲社会行动或通过抵制反社会行动来满足。虽然同情有时会利用移情来充当其情感基础,但在这两种情感反应中,同情更倾向于帮助对方,而不是伤害对方。

移情和同情的发展根源始于生命的早期。虽然在新生儿身上能否找到真正的移情或同情还只是一种推测(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语义问题),但心理学家已经确定无疑地发现了代表移情和同情早期先兆的情感反应。最早的这种情感反应之一是婴儿的哭闹反应,皮亚杰称之为“传染”。在婴儿室和新生儿病房,研究者观察到出生两三天的婴儿在听到其他婴儿哭泣时也会开始哭泣。因此,尽管自己没有病痛,但婴儿却发出了与其他婴儿的悲伤相匹配的哭声。传染性哭声形成的原因可能只是婴儿对自己与他人出现了知觉混淆,以及婴儿倾向于重复自己的行为。这可能触发了一个循环模式,在这个模式中,婴儿重复别人的哭泣反应,并误认为这就是自己的反应。然而,即使传染性哭泣只是因为这种自我认知混乱所致,它也表明了婴儿有一种天生的倾向,即对他人的不适自发地作出悲伤的反应。至少,这种倾向是移情和同情的先兆。

在生命的早期,还有其他很多情感倾向促成了孩子们的亲社会倾向。杰罗姆·卡根(Jerome Kagan)确定了我们人类天生的五种“道德情感”。移情就是其中一种道德情感(卡根没有将其与同情区分开来)。其他四种道德情感分别是:对惩罚或反对的害怕;内疚;欲望的过度满足导致的厌烦;以及对自己的信念和行为不一致的焦虑。卡根引用证据证明了这些情感反应的普遍性。如果他是对的—我确信他是对的—这意味着每个孩子降临这个世界时都自带情感的“军火库”,这些情感会阻止孩子们伤害他人。

我们可以在卡根的清单上加上其他早期的情感反应。羞耻是反社会行为的早期遏制力,也是更强大的力量内疚的先导。内疚本身就是一种早期的基本道德情感,它有几种重要的形式,其中包括旨在调节社会关系中道德品质的人际交往形式。在幼儿身上还可以观察到的其他道德情感包括:对不公平的愤慨、对他人不当行为的蔑视、对自己良好行为的骄傲,以及对观察到的暴力行为的恐惧。

在适当的社会体验和引导下,早期的道德情感会发展成为强大的道德行为系统。移情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说明了天生的情感反应如何与社会体验和认知发展相结合,产生亲社会的行为。与所有其他道德情感一样,孩子们的移情反应能力可通过真实的社会体验得到拓展和改变。当孩子们把他们的移情冲动转化为行动时,他们就获得了帮助他人的体验。通常,他们还会得到引导,特别是当父母或其他导师将其帮助别人的效果反馈给他们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体验和引导会将孩子随机的移情冲动转化为善待他人的始终如一的行为模式。有效的行动—例如以适当的方式帮助他人—与天生的情感反应紧密相连。更重要的是,这种情感反应的范围被拓宽,开始包括他们从未谋面的人,比如遥远国家的饥饿儿童。所有这一切也需要认知技能的发展,比如理解不同人的问题,以及知道如何最好地帮助他们。支持移情反应的主要认知技能被称为“社会角度”,或者更通俗地说,就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

由于社会体验和认知发展对于将早期的情感反应转化为有效和可靠的道德行为系统至关重要,因此道德情感在社会行为中的渗透程度在儿童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移情再次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有些儿童能够在情感和认知上非常敏感地分享别人的观点,有些儿童似乎不愿意或不能这样做,还有一些儿童在这方面显得反复无常或扭曲变形。人们观察发现,少年犯对于这样的想法感到惊讶:他们应该关注自己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在暴力犯罪的青少年表达出移情的案例中,这些情感反应往往是极其错位的。一个长期暴力伤人的年轻人竟然表示,他很担心被砍来做圣诞树的松树会感到痛苦。这种失败或扭曲的移情是在孩子们出生后很久才发展起来的。现在科学家们仍然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引起的,但是这很有可能应归因于后来的智力和社会体验,而不是先天的情感缺陷。

除了天然的情感反应系统,孩子降临人世时就已准备好了了解他人、自己以及如何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孩子们在童年和青春期会对社会和他们在其中的位置形成深刻的理解。他们会理解他人的特点、人际关系的运行方式如友谊和权威,以及社会制度的复杂性。他们能够分析自己的观点和他人的观点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许最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利用敏锐的社会理解能力来指导他们与别人的沟通,以及对他人的行为和感情。

婴儿天生就已准备好进入一个社会关系对生存至关重要的世界。最近的几项研究证实了新生儿令人印象深刻的能力,他们能够让自己的注意力和行为与他人的活动协调起来。母婴之间错综复杂的互动清楚地表明,婴儿从一开始就具有与他人保持有意义的关系所必需的反应能力。婴儿还能够熟练地将自己的活动与他人的活动协调起来,这表现出了一种复杂的、具有自我意识和适应性的社会理解能力,科学家称之为“主体间性”。儿童心理学家科尔温·特雷瓦滕(Colwyn Trevarthen)在苏格兰实验室进行的研究表明,婴儿知道其母亲的行为何时与他们自己的行为同步(或不同步)。意味深长的是,当母婴的行为没有协调一致时,婴儿会表现出悲伤。这既表明了婴儿对正常互动关系的敏锐意识,也表明了婴儿对依恋关系变化的敏感。

婴儿还表现出了想要实现一些社会目标的愿望。这些目标包括与照顾者保持亲近、保持安全感和调节自己的情绪。他们表现出在社会交往中取得成功的需要—认识社会生活的规则并作出适当的行动—以及对与他们交往的人的天然兴趣。所有这些天生的欲望都驱使婴儿从出生时就开始努力理解社会。

由于对他人的天然兴趣和想要在社会交往中获得成功的天生欲望,孩子在从婴儿期到青春期的整个过程中获得了更深刻的社会理解能力。社会理解能力的所有进步均基于出生时或婴儿期早期就存在的重要意识。曾几何时,心理学家认为婴儿出生时处于社会孤立或以自我为中心的自闭状态,现在我们早过了这样的时代。新生儿行为的社会敏感已经被确定。儿童的社会和道德理解能力存在进一步发展的肥沃土壤。其中有些进步源于知识和经验的积累,而有些进步则源于孩子对这个世界的概念取向的周期性重组。

在道德领域,发展心理学家强调了三个与行为密切相关的、在童年和青春期迅速发展的概念体系:(1)关心他人福祉;(2)理解公平;(3)尊重规则。这三个概念体系都是在生命早期出现的,但都要依靠后来的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正如我在前面阐明的,道德情感,如移情和同情,让孩子们倾向于关爱他人,而社会认知技能的发展使孩子能够以有效和负责任的方式关爱他人。同样的发展原理也适用于孩子对正义和社会规则的关注。

幼儿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在婴儿期和蹒跚学步的时期,孩子们发明了重复的玩耍行为模式,这些模式几乎变成了“规则”。这些模式还没有任何道德意义,而只是带有社会规则的游戏的前兆,因为它们还不具有社会性,也不带有任何责任感。例如,一个两岁的孩童可能会重复地在房间里滚动一个橡皮球,但不会觉得这样做有何必要或强制性。幼儿还会遵守社会环境中的规则,从着装规范到行为模式。当成年人将这些规则强加在孩子的头上时,他们会听从成年人的指示,但是同样地,他们不会理解为什么这些规则很重要,也不会真正从内心里尊重这些规则。

在童年时期,玩耍的规则变成了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存在形式通常是家庭守则和惯例、家人和同龄人群体中有组织的游戏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这些社会规则是稳定的和强制性的,不再受孩子一时的兴致所左右。在有序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中,规则会被清楚地传达、统一地应用和坚决地执行。

学会服从社会规则是幼儿道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从这一经历中,孩子逐渐意识到了尊重他人的权利和整个社会的权利的义务。从这一经历中,孩子也养成了尊重社会秩序的习惯。对孩子的行为而言,从应用前后一致的社会规则中学到的“良好习惯”,与他对规则概念的认识是同等重要的。在理想的情况下,习惯和反思在道德发展的过程中是相辅相成的,尽管情况并不总是如此。正如我将在下一章中阐述的那样,没有对孩子提出严格规则和其他共同期望的环境,就无法让他们形成这两种基本的道德能力:良好的习惯和反思的意识。

前后一致的规则和公正的执行,有助于唤醒孩子的正义感。儿童早期的其他常见经历也有助于培养正义的概念和对正义的关注。学步期的孩子与玩伴分享玩具,分吃零食,学着轮流**秋千和骑自行车,分享东西和轮流玩耍均有助于孩子发展和平解决潜在冲突的能力。对于大多数年轻人来说,这些早期的活动将有助于他们在青春期到来的时候形成一种成熟的分配正义感。与幼儿首次遵守规则的行为一样,早期分享东西和轮流玩耍的行为很少会伴随道德强制;但它们为孩子致力于通过公平的方式而不是武力解决冲突奠定了基础。

再说一次,孩子们在重要社会关系中的经历是决定其发展路线的关键。对于大多数儿童来说,社会规则是成年人权威的体现,尽管这是非个人的、一般化的权威。公平也是成年人权威的常见体现,诚实、礼貌和其他许多美德也是如此。在所有这些方面,成年人权威对儿童道德发展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毋庸置疑的。与此同时,同伴关系对孩子的道德取向的形成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遵守规则、分享东西、合作和诚实都是在与同伴的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同伴交往完全独立于父母或老师的世界。

在孩子的社会意识和道德意识领域,他们的社会体验决定他们天生的学习的自然倾向会朝向何方。社会关系对孩子成长施以经年累月的影响,或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早期适应良好的经历有助于孩子进行更有益的社会交往,并让他们获得以富有成效的方式进行社会交往所需的技能。相反,早期适应不良的经历可能会扭曲孩子后来的选择,并毒害他们未来的关系氛围。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人一生中任何时期的个人发展都可以被描述为这个人的社会关系史,而孩子的道德取向就是这段历史的产物,无论是好是坏。

除了社会和道德理解能力之外,孩子的自我理解能力在促进其积极的社会行为方面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既是因为它提供了自我激励,也因为它是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之间的重要中介。基于同样的原因,强烈而成熟的自我意识可以阻止反社会活动,包括暴力活动。自我理解能力,就像孩子早期技能储备中的其他技能一样,很早就开始发展。在婴儿出生6个月左右,他们就会意识到自己有别于他人,而且他们伴随时间流逝具有个人连续性。在18到24个月大的时候,婴儿会对自己的身体和行为特征形成一定的认识。而且,最近有关“社会参照”的研究结果表明,婴儿可能清楚自己的情感状态。在童年期和青春期,自我理解能力以多种方式获得发展。孩子对自己、个人连续性、自己与他人的区别,以及自身客观特征的认识日益增强。一些相似的发展模式横跨所有这些层面。在童年的早期,“自我”被理解为各种独立的、互不相关的表面特征的综合体。在童年的中期和后期,“自我”是通过与他人的比较来理解的。青春期让孩子开始理解自我独有的特征对人际关系的影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自我对他人的实际或潜在影响来看待自我的。到了青春期的后期,许多孩子开始围绕个人的生活信条和未来计划来形成他们的自我意识。

在孩子发展的过程中,道德信念在自我定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童年中期,孩子们不仅能够认识到是非对错,而且能够意识到惩恶扬善的个人责任。对4至8岁孩子的研究表明,年龄较小的孩子完全懂得偷盗、撒谎和伤害他人是错误的,但是他们并不觉得这样做会给作恶者带来恶果。相对而言,这个年龄段中年龄较大的孩子认为,当一个人严重违反道德标准时,他应该感到难过。我认为,这种情感变化只能通过孩子对于道德与自我关系的观念的发展变化来解释。年龄较小的孩子看到的只是一种间接的或外围的联系,而年龄较大的孩子则认为这是一种情感上至关重要的联系。后一种观点与日益增强的个人责任感相辅相成。

到了青春期的后期,孩子已经具备了将自我意识与道德价值观相结合的能力。因此,一些年轻人越来越多地开始反思自己生活中的道德目标。这种目标感可能有助于形成这样一种鼓舞人心的信念,即个人的才华、兴趣和责任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这种信念反过来又可能促进积极的社会参与和对未来的希望。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年轻人都会把个人责任和道德信念与自我意识联系在一起。自我的发展有多种途径,每个人在多大程度上依靠责任和信念来定义其个人身份是千差万别的。对一些人来说,道德价值观在他们的童年时期就是自我理解的核心;对另一些人来说,道德价值观可能永远与他们的自我形象不沾边。

当然,这样的差异会影响一个人最终在多大程度上认真对待道德问题,并将自己的价值观转化为行动。对于在生活中表现出很高道德责任的人的研究发现,这些人很少区分道德自我和个人自我。他们非常认同自己的道德目标,而且认为如果放弃这些道德目标,他们就不是原来的自己。这与那些把道德问题同主要个人问题(例如物质福利、身体魅力、事业成功或社会地位)分离、割裂开来的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正如一位评论家在总结有关道德判断和行为关系的研究文献时所说的那样:“讲道德、做好人、坚持公平公正,可能但不一定属于一个人的自我本质。”

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他们将道德问题和个人问题整合起来的方式,在决定其道德行为方面,至少与决定其道德理解能力方面同样重要。对于不同的人,道德价值观对其自我认同的核心作用是有差异的,可能早在青春期就能察觉到这种差异。根据最近的一项纵向研究,有些青少年认为他们的道德信念是其自我认同的核心,而且在该项研究持续的4年时间里他们始终坚持这一观念。然而,大多数青少年将他们的道德问题与自我问题分割开来,即使到了青春期后期,他们在这方面也没有什么变化。

这显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我们有理论和经验两方面的理由认为,道德对自我的核心作用可能是让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保持一致的最强有力的决定因素。对于一些围绕道德观念来形成自我概念的人来说,他们极有可能在其一生中始终如一地将这些观念转化为行动。相对于另一些擅长争论道德问题但却认为道德对决定他们是谁不那么重要的人,他们在实际行为中往往拥有更高的道德责任感。这些人声称,他们别无选择,只能积极追求自己的道德责任,因为他们最基本的人生目标是由他们的道德观念决定的。他们几乎看不到个人目标和道德目标之间的区别。在这一点上,品德高尚的人表现出了安妮·科尔比(Anne Colby)和我发现的“自我和道德的统一”。

天性不能实现道德与自我的统一。天性提供的是建筑材料,而不是建筑。文化影响和个人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决定一个孩子道德品格的形成和发展方向。只有在一个充满正确社会影响的发展过程中,孩子才能找到稳定的方式来整合道德目标和个人目标。在一个将自我提升作为优先事项的文化中,为孩子提供在自我和道德之间建立强大联系的经验和指导尤其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孩子自然美德的道德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