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弹性“收兵”
墓葬中的随葬兵器,兑现了岳麓秦简中“私挟县官兵令”所记——赐于县官者得私挟,属于“葬之以礼”“器以藏礼”。我的老父亲曾入朝作战,因作战勇敢受到奖励,奖品包括当次战役中缴获的一片美军降落伞,他终生将之视为至宝,我十分理解为何墓葬中会有兵器。
这类墓葬出土的兵器往往不止一件,似乎还有一共性,铜器缺少鼎、簋、壶等传统礼器,更多见日用生活器、装饰品。而礼器是贵族在举行祭祀、宴飨、征伐及丧葬等礼仪活动中使用的器物,要求使用者具备一定的身份、等级与权力;日用器、装饰品更多与经济条件有关,买得起就行。
1978年,在今陕西宝鸡市凤阁岭发现两座洞穴墓[1],一座出土铜戈、弩机、剑、蒜头壶。铜戈内两面刻有铭文,字体草率,纹道极浅,纤细如发。一面刻有“武库”二字,另一面刻有“廿六年,陇栖守某告(造),西工宰阉,工某”。戈的形制、铭文体例及风格都属“秦式”,铸造年代恰逢统一当年。
1983年,在今湖南省汨罗市永清墓区M36墓,出土的随葬品有铜镜、半两钱、剑、戈(附镦)、带钩、印章、蒜头壶,还有礼器鼎、盒、豆、壶各10余件,却均是陶质,烧制温度较低[2]。
蒜头壶是战国晚期秦人独创的一种容器,壶口做成蒜瓣状凸起,腹部或圆或扁,用于盛水和盛酒。扁腹与现代军用水壶一脉相承,有耳可系,适于行军携带,汉中杨家山赵忠墓出土过两件。既有顶级版弩机,又有扁壶,我笃定赵忠绝对出身行伍,每次站在“将军俑”面前,我脑海里总会带入他。
装备精良的秦军,自然离不开铜剑。剑属于短兵器,双刃,尖锋。可斩可刺或还用于投击,适合近战、格斗、卫体。相对于“止戈为武”,秦汉前后的历史时期,佩剑更多具有象征身份、地位的意义。《左传·哀公十七年》记载良夫拜见太子时**衣服,而且没有解掉佩剑就吃饭,因而违背了礼仪,最后因此而丧命。公元前595年,楚庄王因为宋国杀了自己的使臣,气得鞋也忘了穿,剑也不带了,一甩袖子飞跑出宫,准备亲自远征,他的随从人员连忙捧着这些必需品去追。男子普遍佩剑以标志身份,不可须臾离身。
秦王政13岁登基,9年之后开始亲理朝政,在旧都雍城举行加冕仪式,庄重地戴上了王冠和宝剑,可见佩剑关乎礼制仪轨。另一则故事发生在咸阳城大殿上,秦王接见荆轲依然背负长剑,并得以化险为夷。
考古学者徐坚出版过一部著作——《时惟礼崇:东周之前青铜兵器的物质文化研究》。他认为东周以前的青铜兵器就是青铜礼器,不可高估战争实用性。比如一把带黄金手柄的刀,表面看刀用于砍斫,具有实用价值,但是深入下去可以看到技术进步程度和生产、流通、使用等经济关系。黄金手柄表明使用者的社会等级归属关系,而手柄以及刀刃上的纹饰和刻符可能揭示特定的崇拜、禁忌和信仰。一把带黄金手柄的刀由于采用了贵重、罕见的原材料,所以,对生产者和使用者而言,表达社会意义和意识形态意义就成了重心,相对地,就会抑制刀的技术和经济意义。
我深以为然。如果只从实用层面考察兵马俑坑中的铜剑,看它是否锋利、杀伤效果如何,看它如何“逆天”“难怪秦国军队战无不胜”,而不是看它技术之外的因素,我们永远看不懂兵马俑,永远无法走进秦始皇的世界。
我在兵马俑发掘期间手气不太好,只碰到过铜剑的残部。2017年调离之后,参加了咸阳城遗址一处墓地发掘,才终遂心愿。那时我并没有思忖到铜剑与礼仪——意识形态的关系,一度对秦始皇“收天下之兵”的成效深表怀疑。
在十八般传统冷兵器中,剑被称作“百刃之君”“百兵之帅”。在武行中剑多作为防身性兵器,由于携带美观,所以名士贵族多佩剑,久而久之剑被大众视作有智慧、有内涵、有身份的兵器。
项羽是秦朝的一号危险人物,秦末下相(今江苏宿迁)人。少年时,叔叔项梁教他读书,但他学了没多久就不学了;项梁又教他学剑,没多久又不学了;项梁因此特别生气。项羽说:“读书识字只能记住个人名,学剑只能和一个人对敌,要学就学万人敌。”项梁于是又教项羽学习兵法,项羽非常高兴,但是只学个大概,不肯深加研究。司马迁对此评价道:“学书不成,去;学剑,又不成。”由于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作为楚国名将项燕的后人,项羽叔侄二人在秦末带剑、习剑并不需要遮遮掩掩。
剑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至今犹存。经常见有些人在家中摆放镇宅宝剑,希望家宅平安,远离凶险和霉运。如果害怕金属杀气太重,也可以换成桃木质剑。“桃”谐音“逃”,据说趋吉避凶的能力更强。镇宅宝剑对生产者和使用者来说,丝毫没有战争实用性,只是在表达社会意义和意识形态意义。
始皇既立,并兼六国,销锋铸鐻,维偃干革。(西汉·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锋铸鐻,以为金人十二,以弱黔首之民。(西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销即熔化,锋指兵器;鐻是钟鼓架。秦始皇在咸阳熔销收缴兵器铸造钟虡铜人,史书都这样写。长年战乱,一定有兵器散落民间,一定有违社会稳定,必须严打。收兵政策合乎情理,似乎毋庸置疑。
“销锋铸鐻,维偃干革”,销毁谁的锋?维护哪里的和平?
由出土秦简,我们知道了此项政策始于统一前夜。收的标准有二:国家铸造,依然可用。残破的兵器勿买,因为不能用,能用的赎回,不白要。对于民间锻造的私人兵器,或许是因属私财,抑或许是质量不行,总之不在收兵之列,更无须强买。
知晓了收兵具体的落实细节,头脑风暴接踵而来。
打仗需要消耗大量的兵器装备。《孙子兵法·作战》提到这方面的损耗时说“公家之费,破车罢马,甲胄矢弩,戟楯蔽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秦王政十五年(前232年),秦军分二路大举攻赵……秦王政二十三年(前224年)……秦王政二十六年(前221年)秦将王贲攻齐,俘虏齐王建,齐亡。从秦王政十五年(前232年)到秦统一后的一段时间里,秦长期进行着频繁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军备物资损耗量一定不小,回收无疑是最快捷、最经济的补充途径。兴师十万,日费千金,能省则省,秦始皇挺会算计,也是挺不容易。
乃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尚书·周书·武成》)
周武王姬发是西周的创建者,深受人民爱戴。面对商纣王的昏庸无道,姬发打出了为民请命、替天行道的旗号伐纣,于公元前11世纪以武力灭商。成功之后宣布将作战用的马归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不再乘用,表示不再用兵,要致力于文治,此举是做了一场“放马归牛”行为秀。
嬴政步其后尘,毁城、杀人、收兵,三事相辅相成。战争必然会引起国家间、民族间的仇恨,一方面占领了其他国家的国都或重镇,保留原有的城隍、武器库,无原则地优待俘虏,无异于给自己埋雷;一方面昭示世人,天下已太平,兵器“示不复用”如画饼充饥,有精神抚慰的疗效。秦始皇在笼络人心方面很应付裕如。
通过表象看本质,收兵政策的实相有嬴政担负的军需压力,有疏解仇恨的善意,削弱天下反抗力量则成为附加收益。此外,“收兵”涉及的人员、器类还有弹性。
兵,有时指戟、刃、弓、弩4种,有时指除去剑、长刀以外的武器。人,有时专门针对新占领地区的百姓,言下之意即秦故地的百姓可以不包括在内。这倒不是地域歧视。有些新黔首人自己不争气,种地不勤勉、室屋不修缮,成天带剑挟兵,行为“非善俗”。这种最终解释权在政府的收兵实质,让我甚至有了些许赞同。
韩信,淮阴人,西汉开国功臣,中国历史上杰出的军事家,与萧何、张良并列为“汉初三杰”。韩信能受**之辱,大体被作为了励志故事,早年因为家贫常到村长家蹭吃蹭喝,有一天杀猪的年轻屠户对他说:“你虽然长得高大,喜欢佩带刀剑,其实是个胆小鬼。”又当众侮辱他说:“你要不怕死,就拿剑刺我;如果怕死,就从我**爬过去。”于是韩信仔细地打量了他一番,低下身去,趴在地上,从他的**爬了过去。满街的人都笑话韩信,认为他胆小。
我觉得这个故事很“鸡汤”,三观不正,好高骛远,非善俗,对社会有什么益处?如何能受人尊重?早点收了他的刀剑未必是错。
新黔首公乘以上挟毋过各三剑└;公大夫、官大夫得带剑者,挟毋过各二剑└;大夫以下得带剑者,毋过各一剑,皆毋得挟它兵。过令者,以新黔首挟兵令论之。(岳麓秦简)
秦统一中国,结束了春秋战国几百年的分裂,最主要原因是秦孝公商鞅变法。变法使国力大增,战斗力所向披靡,而战斗力主要来源于具有秦国特色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军中爵位高低不同,甚至每顿吃的饭菜都不一样。当爵位到五大夫时可衣食300户的租税。如果军功杰出,衣食600户后可以养自己的家臣与武士。每个级别能不能带剑,能带多少,一一做出规定,八级公乘以上3柄,六级和七级别超过2柄,五级以下最多只能有1柄,除此之外其他的武器不能带,被允许带剑属于一种“特权”。
秦国的二十级军功爵位
一级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大良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所以说,以往我们脑海里的所谓“收天下之兵”只是我们的想法,太僵化、太绝对了。1999年,湖北省荆州市肖家山清理了一批战国到秦汉时期的墓葬,其中一座年代为秦,葬具有一椁两棺。随葬品组合不仅有楚式铜壶、铜剑、木天平衡杆与砝码、玉牌饰,也有秦式铜蒜头壶、凤鸟纹铜镜。因为墓里有楚式铜壶、2柄铜剑,又有木天平衡杆与砝码,墓主人很可能是楚国故人[3]。对照律令,这位墓主人处于中等阶层,爵位应该在六到七级。
然(陈胜)起穷巷,奋棘矜,偏袒大呼,天下从风,此其故何也?(东汉·班固《汉书·徐乐传》)
如果戟戈内上有刃,韩国兵器自称为“戟刃”或“戟刺”,所以“棘矜”即“戟柲”。秦二世元年(前209年)七月,穷小子陈胜大泽乡斩木为兵,揭竿为旗,仅有戟把可使用,收兵之举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真相也许是陈胜出身寒门,没资格佩剑。
[1]王红武,吴大焱.陕西宝鸡凤阁岭公社出土一批秦代文物[J].文物,1980(9):94-95.
[2]湖南省博物馆.汨罗县东周、秦、西汉、南朝墓发掘报告[J].湖南考古辑刊,1986(3):45-86.
[3]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肖家山一号秦墓[J].考古,2005(9):16-1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