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修建秦陵的三种人

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骊山。(西汉·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参与秦始皇陵土木工程建设的人员统称骊山徒。70余万人的隐宫、刑、徒,还是隐官、刑徒?人们对这几个字的理解不同,渐渐地演绎出一种说法,秦代修阿房宫和骊山陵,用了70万受过宫刑的人和其他罪犯。如此一来,秦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估计出生率也高不了。

1976年陵园内建筑遗址中发现一件石茕,是守陵人的娱乐用品。1979年陵园西侧赵背户修陵人墓地发现40余枚半两钱;1996年二号坑犄角旮旯发现几块砖围放着一堆炭迹,炭灰里有小动物的肢骨;同次发掘在俑坑顶部填土层有两枚秦半两,钱的规格一致,直径2.1厘米,又称“小半两”,属于秦末正在流行的版别;2010年,一号坑第三次发掘点发现了两把小刀和一节大型动物肢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遗物留存在施工现场和陵园内?

石茕

饮酒行令之器。有14面,每面刻一字,其中一面刻有“骄”,一面刻有“男妻”,而另外12面则依次刻有数字1到12。对比满城汉墓酒令钱铭,“男+妻”,即“畏妻鄙”,意思是怕老婆可耻。“骄”即“骄吹己”,表示起与止。

这些人可以有点小钱,可以忙里偷闲,可以偶尔“happy”吃点肉。这样的场景显然颠覆了我们以往的认知,和秦暴政的印象一点也对应不上,与“骊山徒”是刑徒的定位也不相符。

最能说明问题的发现是一批刻有文字的建筑残瓦。它们发现于修陵人的墓葬中,刻有墓主的姓氏、籍贯、身份等个人信息。这些修陵人因各种原因长眠于此,集中安葬于陵园西侧的公共墓地。在100具尸骨中发现19人配有墓志文,其中10人涉及上造、不更、公士等比较低等级的爵位。

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汉官旧仪》)

其狱法……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商君书·境内》)

公士以下居赎刑辠(罪)、死辠(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云梦睡虎地秦简《司空》)

秦国经商鞅变法,全面实行二十级军功爵位制。爵位是一个男子的身份标签。原来有爵位的人犯了罪,并不是只有受刑一种制裁办法,而是先降低爵次。二级以上的要“降爵赎罪”,一级爵即公士则要“以爵抵罪”。原来公士以上的人犯罪,先采用降爵赎罪或免爵抵罪。罪恶极大,无爵可夺,成了士伍,才被“尽其刑”。照此规定,秦时墓志凡称其爵位者绝不可能并称以刑名,反之,称其刑名者,也不会并称其爵位,两者不能并存。

10名具有爵位的修陵人,至死仍保留有爵位,他们不属于刑徒,只是因“居赀”——以劳役抵偿经济处罚的缘故来到了骊山脚下。关于这类人群,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很多记载,基本包括3种人:无力偿还罚赀的免任官吏、一般平民、私家奴隶。私家奴隶替主人顶包,最冤。

修陵人墓地的发掘现场有部分尸骨显示异常状态。比如有的头骨上有刀伤,腰部残断;有的身上有刀伤,俯身做挣扎状;有的身首异处,四肢骨与躯干骨分离,堆置叠压,虽然看起来挺惨,但也不能简单地将之划为刑徒,除非尸骨上有刑具。

为了有效保证劳动资源,统治者越来越意识到肉体惩罚并非上策,一般不判处死刑,尽量减少肉刑,广泛采取刑罚并举。在周代,刑罚以墨刑、劓(yì)刑、刖刑、宫刑、杀刑5种为主,都是肉刑;自秦汉开始,刑罚以城旦舂(chōng)、鬼薪白粲(càn)、隶臣妾、司寇、候为主,体现了体制从以肉刑为主向以徒刑为主的过渡。

城旦舂

男子筑城、女子舂米的刑罚;在汉文帝刑罚改革以前,城旦舂是无期徒刑;改革后,刑期最高为六年。

鬼薪白粲

要为祭祀鬼神而去上山砍柴和择米做饭的刑罚。鬼薪白粲是比城旦舂较轻的刑罚。

隶臣妾

因本人犯罪,或被俘,或亲属连坐充作奴婢的刑罚。男称隶臣,女称隶妾。秦时隶臣、隶妾为终身徒刑,但有赎免办法。在秦简中,“臣妾”是私人所有的奴隶,“隶臣妾”属于官府的奴隶。

司寇

被迫在边远地区伺察寇贼、监管犯人或服类似劳役的刑罚。司寇比他监管的犯人要自由些、劳动强度小些。

比司寇略轻的刑罚。与司寇皆为备守、监管,只是两者分工不同。

秦的刑罚大体可分为13类: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和耏刑、迁刑、赀刑、赎刑、废、谇、连坐、收、谪戍。这13种刑罚轻重不同,在同一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2种甚至3种结合使用。总之,造成对方肉体上的疼痛乃至伤残对国家并无好处,实施劳动惩罚当然更实惠。

黥、劓、斩趾,是秦代3种主要肉刑。黥,脸上刺字,伤害不大,侮辱性极强,不影响干活;劓,毁容程度加强,几乎不影响干活;斩趾造成的后果有点严重,身体行动受限,影响干活。3种肉刑在量刑程度依次递加,斩趾首先是左趾,累加后再是右趾。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韩非子·和氏》)

很多人都知道卞和献楚王美玉的故事。楚人卞和献玉于两代楚王,楚王均认为卞和是用石头欺骗他们,两次对他施以刖刑,顺序先左后右。对肉刑实施的顺序,楚、秦有“共识”。

根据秦简,秦国曾有律文规定,对边境地区的蛮夷,如因抢夺人口被捕获者,要处以黥劓、斩左趾、城旦舂的重刑。如果百日内不死,才再行发落。看来,斩趾有死亡的风险,在打仗和生产都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情况下,还是少用为好。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湖北张家山汉简[1])

再根据汉简,汉代是斩过右趾之后,升级至腐刑,残酷程度较秦有过之而无不及。腐刑也称“宫刑”。一个人生前是否受过宫刑,从骨骼特征方面无法分辨。骊山徒中是否有人受过宫刑,考古工作者拿不出证据,只能猜测文献在传抄过程中出了差错,“隐宫”是“隐官”。

这个猜测最终从秦末显赫的人物赵高身上得到证实。宫刑最初是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的,后来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目的是禁欲绝后。为了尽快痊愈,刚受过腐刑的人住在有取暖设备的密室,即“隐宫”,据说赵高昆弟数人都出生于这种地方。如果“隐宫”是给受过宫刑的人居住,赵高从何而来?赵高之父子嗣繁盛,说明这个“隐宫”一定是弄错了,应该纠正为“隐官”。

赵高的父亲是个身体正常的全乎人,只是有点案底。隐官的一个“隐”字道出了身份的尴尬,这类人受过肉刑,即使弃恶从善,余生再也无法融入社会。他们介于庶人和奴隶之间,国家予以编户并集中管理,给一份养家糊口的固定职业,其身份止于自身,不累及下一代。

尽管父为隐官、母被刑僇,赵高出身不好,仍然接受了正常教育。他从一名基层文字记录员做起,后来出任中车府令、郎中令、丞相等职,长于文字书法,精通法律,行事坚忍,以文法能吏身份长期仕宦于宫中,是侧近之臣的宦者,而不是宫刑之余的宦阉。

赵高曾做中车府令一职,与秦始皇陵封土西侧出土的二号铜车马御官代表的人群接近。这个御官呈跽坐姿态,两臂前举,双手执辔,身略向前倾,双目注视前方,一副忠于职守的状态。似笑非笑的小眼睛,多了恭谨,少了威武和阳刚;微翘上扬的胡须,半抿的双唇,平和又满足,挺符合赵高这种人的人设。

也有人说赵高就是太监,“半路出家”。赵高在净身入宫以前有妻子有儿女,后来他为了实现人生理想而忍着疼痛进宫挨了一刀,最终走向了权力的巅峰。那我再讲一个小故事。

清代有位侍郎名叫毕际,他邀请《聊斋志异》的作者蒲松龄和一位尚书到他家做客。宴席上,尚书提议饮酒对诗,要求三字同头,三字同旁,韵脚不限。尚书是个贪官,平日目中无人,欺压百姓。他咏道:“三字同头官宦家,三字同旁绸缎纱;若非朝廷官宦家,谁人能穿绸缎纱?”其诗大有盛气凌人之势。如果“宦”只有太监之意,尚书选此来对诗有点自取其辱。

骊山徒包括刑期内的罪犯、正常服徭役的平民、刑满释放者,其中的著名人物有黥布。黥布非本名,黥是此人的相貌特征,脸上有刺字,安徽六县人,姓英,看相的人说他在受刑之后会时来运转,贵可称王。到了壮年,果然犯法被判处黥刑。忍着皮肉之痛,黥布很兴奋,心理素质极好,愉快地自嘲道:“估计我快当王了。”黥布定罪后不久被押送到骊山服劳役。骊山之徒数十万人,他与其中的徒长豪桀来来往往,后来带着这伙人逃到长江之中做了群盗,秦末战乱又携众与秦军多次交战,被项王封为九江王。可见骊山徒有一定的活动自由,业余时间可以串门走动,其中不乏藏龙卧虎之辈。

干活期间忙里偷闲,业余时间访亲会友。骊山徒们生前偶尔烤肉、社交,死后覆一片瓦寄托对故乡的思念。通过留存在俑坑和陵园内的遗物,考古研究复原着这处秦代大工程的修建过程。“工兴则聚,工完则散。”工官制度下,秦代以将作少府牵头,由因各种原因以服役形式临时凑在一起的徒们动工,相继完成了长城、阿房宫、灵渠、直道、驰道、五尺道等诸多大型建设工程。

工官制度

为王室、宫廷、宫府服务的官营土木营造事务的制度。以集权、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的管理方式,使得规模巨大的工程按预期目标完成。主要由国家组织实施,朝廷或各级官府派员进行筹划与监工,其中工程建设负责人由朝廷、官府或军队领导人担任,成立临时管理机构,工程竣工后即撤销。

[1]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