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书养书”质疑
最近,有好几位同志谈到“以书养书”的问题,也有同志提出要出版社变“暗贴”为“明贴”,那前提都是:出版社应该“养”亏本书。笔者对此颇有些疑问。
“以书养书”,过去叫做“以普养高”,就是用大印量图书赚来的钱“养”印数少但“学术水平”高的亏本书,作为扶持学术着作、繁荣文化事业的保证之一。当时,出版社是事业性质,国家不向出版社要利润,甚至还给予拨款。这样,“以书养书”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有条件的。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出版社改变为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绝大多数不但要自负盈亏,而且还要上缴可观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再把“养”亏本书视作是出版社应尽的义务就没有什么道理了。
另外,“以书养书”还有一个不大合理的现象就是:养书的书的作者往往因为书稿属“普及”、“通俗”型的,不但评奖,评职称等等受到歧视,就是稿费也往往较低,而被养的书的作者一般倒享受高稿酬的待遇。创利的养者获利少,亏本的被养者获利多,即使后者被认为是合理的,而前者总是说不通的,是一种侵犯作者权益的行为。
如此显然不合理的“以书养书”理论是否还要在“正名”之后存在,似乎是一件大可研究的事。
(198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