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错大家灭”

“无错不成书”。这种半讥讽、半自我解嘲的话,大家已经听得很熟了,最近,尹敏等同志的文章(见《上海出版工作》第6期)再一次提出了这个问题,可见问题的严重。做编辑的人的确需要反躬自问,从中吸取教训。但是,为什么问题提出来好几年了,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还有发展蔓延之势(如果不说是日趋严重的话)?是否还有编辑之外应注意的问题需要解决?我以为,是有的。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注意和解决,单单要求编辑如何如何,不仅不公平,而且也无助于书刊中错误的消灭。

书刊的诞生,是一种集体劳动的结晶,从生产流程来说,主要包括作者、编者、出版(主要指版式业务等)、排字、校对、改样、付型等一系列环节上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广泛使用电脑控制的今天,这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隐藏着出错的可能性(当然,在承担错误的责任方面,各个环节是不一样的)。

首先,拿作者来说。现在有些作者发表欲望很强,往往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引文不查对出处,仅凭脑袋瓜中的印象;写好后不要说像鲁迅所要求的“至少看两遍”,甚至连一遍也懒得看,错字、别字、漏字、增字在所多有;还有的人字写得龙飞风舞,从书法艺术的角度看或许无可挑剔,但从出版的要求看,实在叫人头痛:;有些人稿纸上改得一塌糊涂,也懒得再抄一遍,经过编辑加工后更是’成了大花脸。这样的稿子对高明一点的编辑来说也许还无关大局,对于水平不是太高的编辑(虽然编辑似;乎不应该“水平不太高”,但总得承认有差别)和目前文化水平一般较低的排字工人等等来说,就成子出错的根源之一。笔者向来认,为,编辑不是作者的“助手”,没有义务从头到尾代作者去核对引文及资料,知识性的错误以及其他原属作者的错误,除了常识性的错误外(这种错误,作者更是首先不可原谅),不能要求编辑承担责任。譬如笔者责编的一本个人诗集,出版后,作者要求“勘误”的共14处,其中除3处4个字属校对责任、两处是剪贴同志的疏忽(后面还要分析)外,全是作者原稿用错的,而这种用错,编辑是难以发现的。譬如“池畔青青草”要改为“池畔青青柳”,“红叶映绿叶”要改为“红莲映绿叶”之类,原稿如此,编者是很难加以改正的。

再从编辑后的工序来看,由于校对允许万分之几的差错率,而退改的校样上该改的地方又往往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给改,直要等到“改正付型”时才消灭“倒屁股字”,这中间,稍一疏忽,就可能让错误溜过去。笔者编的另一本书,有一个“倒屁股字”两次校样上都写上要改的字但工厂都置之不理,第三次改上去时变成一个错字,却因编辑没再看校样而校对也因字形近似而疏忽,结果,印出来便成了错误。还有些错误的铸成简直令人难以思议。如有一本书,付型样是正确的,而印出来时,其中一句“负责计划”变成了“计负责划”。我至今觉得莫名其妙。内行的人告诉我,这大概是装版工人匀条时,不慎带出了铅字,而放回去时没有注意,便颠倒了次序!还有一本书,前几次校样上一个小标题都是正确的,印出来时,其中的“偷渡”却变成了“偷凉”!至今还搞不清楚这错误是在哪个环节上“偷”跑出来的。又如前面提到的一本诗集,校样定下来后请一个同志划格子,由于是照排的,格子墨线划不上去,那同志便把字一条条剪开,然后再划,谁知,剪好后贴上去时却把其中两行贴反了,而从工序上说,也没有再来一个校次,就造成了令人难堪的错误。

此外,还有些错误发生在环节之间的交接点上,如封面、扉页与版权页署名等的不一致,印数、字数、定价等的错误等等,有些也是责任编辑的“责任”之外的。

笔者这样讲,丝毫没有为编辑(当然包括自己)开脱的意思。作为一个“责任编辑”,对于书中出现的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笔者也感到深深的内疚和遗憾,心里觉得十分“物塞”。很显然,对于消灭书刊中的错误,责任编辑的“责任”是特别重大的,因为,他毕竟是出书各个环节上的主要联系人,也是主要的把关者。但是,如上所述,有些错误的消灭非编辑之力所能为,非要发动各个环节共同负责不可。只有针对不同的错误发生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大幅度地消灭错误,改变“无错不成书”的尴尬局面。

为了消灭书刊的错误,我觉得有些“成例”也可以破一破。譬如说,有许多书往往是拿来快样之后就发现了错误,但这时,生米已煮成了熟饭,除了极少部分可改,绝大多数错误除了加勘误表之外,别无他法。实际上,这种“快样制度”可说是形同虚设,毫无作用。因此,我主张把这种“快样”的审读工作提前到付型样,有条件的出版社可设专人来审读,没有条件的则请编辑代劳。为了不耽误付型时间,付型样最好打两份,一份给校对,一份给审读(顺带说一下,现在的校样制往往是初校样三份,二校样两份,三校即付型样一份,其实也可改一改。由于现在初校样的错、缺、漏字甚多,编辑一份样子基本是无用的,一者看时手头没原稿,无法核对,二是即使改正了,仍难保二三校不错,我主张定、清、齐的稿子,初校乃至二校,编辑都可以不看,只要看三校就可以了,既节省时间,又能有效地消灭差错),这样,发现了差错还来得及改正,往往可以避免很多事后的遗憾。如果有固定的书评班子,多打一份三校样给书评工作者,请他们兼做审读灭错的工作,恐怕也是花钱少而成效大的一桩好事。

又如印刷厂交来的校样上,倒字、缺字等应该有一个规定,在三校一通读的书稿上,原则上应在二校样上消灭“倒屁股字”;如果因为打纸型或其他原因碰翻了版子或动过了铅字,应该如实地向出版社校对提出,以引起注意,不能偷偷地“改正”完事。

还有,作者的来稿不清楚(包括改动过多和字迹潦草)的,应该退给他重抄,如请人代抄,其抄写费和校对费应由作者负担。听说湖南的出版社就是如此做的,我们似乎也可学习。

(《上海出版工作》1986年第8期,署名,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