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谈司法

(1612年作)

法官应当记住,他们的职责是jus dicere,而不是jus dare,即解释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或颁布法律。不然,其职责就会像罗马教会所声称拥有的那种权威。因为罗马教会以解释《圣经》为借口肆意添加篡改,宣布他们从中找不到东西,貌似博古,实则标新。法官应当学识渊博,不应当心眼活泛;应当德高望重,不应当哗众取宠;应当小心谨慎,不应当刚愎自用。至关重要的是,刚正不阿是他们的当行本色。律法说:“挪移地界的,必受诅咒。”挪移界石的固然不对,然而不公的法官把地产的界限划错时,则是挪移界石的主犯。一次错判比多次犯案为害更大,因为后者只不过污了流,而前者却是秽了源。所以所罗门有言:“义人在恶人面前退缩,好像趟浑之泉,弄浊之井。”

法官的职责与诉讼双方、与辩护律师、与手下的司法官员、与上面的君主国家都有关系。

首先谈与诉讼的案件或诉讼双方的关系。《圣经》上说:“有的人使公平变为苦艾。”确实也有人把公平变为酸醋,因为不公使审判变苦,拖延则使审判变酸。法官的主要责任是灭暴除诈,暴力在明火执仗时更为有害,而欺诈在秘密伪装时更为险恶。此外还要加上一些拌嘴抬杠的口舌官司,它们应当作为法庭的食积而吐掉。法官应当为公正的判决铺平道路,就像上帝通常填沟削山为自己铺平道路一样。所以诉讼中若有一方采用高压手段,栽赃诬告,撒刁取势,串供惑众,权势大,律师强,在这种时候法官若能使不平化为公平,方能显示出他的才德,他能把审判根植在一片平地上。“扭鼻子必出血”,葡萄压榨机压得太狠,就会造出一种涩酒来,带一股葡萄核的味道。法官必须小心谨慎,不可作强词夺理的解释、牵强附会的推断,因为没有比对法律的曲解更坏的曲解了。尤其在刑法中法官们应当小心,千万不可把旨在警戒的东西变为严刑峻法。不能把《圣经》上说的那种“网罗之雨”下到百姓头上。因为强施刑法就是把“网罗之雨”下到百姓头上。所以刑法如果长期没有施行,或者不合目前实情,明智的法官就应当限制施行:

法官的职责不仅是考虑事实,而且要考虑事实的环境,等等。

在人命关天的案件中,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正执法时应当不忘慈悲,应以严厉的眼光看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关于法官与控辩双方的律师的关系。耐心、严肃地听取陈述是司法的一项基本条件,多嘴多舌的法官不是大响的钹。法官把到时候可以在法庭上听到的事情先打听出来,或者过早地打断证词或律师的陈述,以显示自己敏察,或者用问题,哪怕是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阻挠控诉,都是不得体的表现。法官审案有四项职责:一,指示取证;二,节制冗长、重复或与案情无关的陈述;三,总结、选择、核对已经做过的陈述的要点;四,做出裁决或判决。如若超出了上述职责,就算越轨行为,要么是由于好出风头,喜欢多言,要么是因为没有耐心听取申诉,要么是因为健忘,要么是由于有时注意力不够集中。看到律师大胆放肆竟然能叫法官折服,这实属咄咄怪事。其实,法官应当效法上帝,因为他们坐的就是上帝的位置,而上帝恰恰是除暴安良的。然而更为奇怪的是,法官竟然有名闻遐迩的得宠律师,这就难免会哄抬律师酬金,还有招致邪门歪道之嫌。如果律师办案有方,辩护得体,法官对这样的律师给予表扬倒也合乎情理,尤其是表扬败诉一方的律师。因为这样能维持律师在他的委托人心目中的名望,而且打消委托人自以为是、稳操胜券的念头。而有的律师为人狡猾,对大事疏忽大意,对问题一知半解,辩护中或咄咄逼人,或强词夺理,对于这种律师当众给予适当的批评也是顺理成章的。不能让律师在法庭上跟法官展开舌战,也不能让他在法官做出判决后又随心所欲地重提此案。话又说回来,法官也不可对案件迁就,也不可给一方任何口实,说他的辩护人的意见或者证人证词法官没有听取。

关于法官和书记员、办事员之间的关系。法院是一块神圣的地方,所以不仅法官的座席,就是放置法官座席的台子,办事员侍立的地方,法官席前面的空地,也应当一尘不染,没有丑闻腐败的容身之所,因为《圣经》上说:“荆棘或蒺藜上是摘不出葡萄来的。”在搜刮盘剥成性的书记员和办事员的荆棘丛中司法也肯定结不出甜美的果实。办事员中容易产生四种坏人:第一种人煽风点火,鼓动人们打官司,结果将法院撑坏,把国家耗干;第二种人把法院拖进权限之争中去,这种人其实不是法院的朋友,而是法院的蠹虫,因为他们为了自身的蝇头小利,把法院吹得神乎其神,超出了它的权限;第三种人可以看成法院的左手,这种人诡计多端,能把法院的正道变歪,把司法引入邪道迷宫;第四种人堵截勒索诉讼费,人们通常把法院比作灌木丛,羊跑进去躲避狂风暴雨,难免要损失一部分羊毛。看来这种比喻并非没有道理。从另一方面讲,一名老书记员由于精通惯例,办事谨慎,通晓法院事务,则是法院的一把好手,往往能给法官指点迷津。

第四,关于法官与君王、国家的关系。法官应当首先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的结论:“人民的安全才是最高的法律。”而且应当知道,法律若不以此为目标,那就只不过是拿捏人的工具,是没有神灵启示的神谕。因此君王、政府常常与法官协商,法官与君王、政府协商,则是一国的幸事。前者在法律事务牵涉国家事务时进行,后者在国家事务牵涉法律事务时实施。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诉诸法律判决的事情虽是我的、你的之类的私事,而判决的前因和后果可能要涉及国事。我指的所谓的国事,不仅仅是君权的事务,而且是引起任何重大变革和危险先例的事情,或者明显地关系到一大部分人的事情。而且任何人不可轻率地认为公正的法律和切实的政策背道而驰,因为二者就像精神与筋肉,是相辅而行的。法官还要牢记,所罗门的宝座两边是由狮子抬着的。法官应该当狮子,但必须是宝座下的狮子,小心谨慎,对君权不要构成丝毫的阻碍或对抗。法官也不可对自己的权利茫然无知,以致认为手里连明智地运用法律这一主要职责都没有。他们也许记得:使徒对于一种比他们的法律更大的法说过一句话:“我们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