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判决书

本法庭于上周开庭辩论对三名被告的起诉,他们是:雷宏·洛朗-皮萨先生和奥古斯特-阿莱克西·皮依埃先生,前者是《巴黎杂志》期刊的经理,后者是该期刊的印刷人,以及文人居斯塔夫·福楼拜先生。三人被控为:

(1)洛朗-皮萨于一八五六年在《巴黎杂志》的十二月一日与十五日各期发表了一部题为《包法利夫人》的小说片段,尤其是在第七十三页、七十七页、七十八页、二百七十二页、二百七十三页上所载各个片段,犯有伤害公共与宗教道德和良好风俗罪;

(2)皮依埃和福楼拜对上述题为《包法利夫人》小说的各片段,前者承办印刷出版,后者写作并交付洛朗-皮萨以期发表,他们自觉地协助洛朗-皮萨筹备、提供便利,最终完成上述罪行,因此成为这些罪行的同谋,触犯一八一九年五月十七日法律的第一条和第八条,以及刑法典的第五十九和六十条。

代理检察长皮纳尔先生坚持羁押法令。

本法庭听取塞纳尔律师为福楼拜先生、德马莱斯特律师为皮萨先生以及法弗里律师为印刷人进行辩护之后,延至今日(二月七日)开庭,宣告判决书,措辞如下:

“鉴于洛朗-皮萨、居斯塔夫·福楼拜和皮依埃被控犯有伤害公共与宗教道德以及良好风俗罪;第一人为主犯,是名为《巴黎杂志》期刊的主管,在该期刊的一八五六年十月一日与十五日、十一月一日与十五日、十二月一日与十五日各期发表了一部题为《包法利夫人》的小说,居斯塔夫·福楼拜与皮依埃为从犯,前者提供手稿,后者

将手稿印刷成小说;”

“鉴于根据轻罪法庭转呈案件,有关小说共三百页左右,其中特别指出的各段落分别载于(十二月一日期刊)第七十三页、七十七页和七十八页,以及(一八五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期刊)第二百七十一页、二百七十二页和二百七十三页;”

“鉴于受指控各段落如果抽象地和孤立地看,确实含有为高雅审美观所不容的表达、形象或画面,其性质有害于正当而体面的情感;”

“鉴于同样的指责完全可以适用于转呈案件没有提到的其他段落,乍看起来,像似陈述理论,这些理论既违反构成社会基础的良好风俗和典章制度,也有悖于对最庄重的宗教仪式的尊重;”

“鉴于被控告到法庭的这部作品犯有上述不同罪名,应受到严厉谴责,因为文学的使命理应充实与愉悦心灵,提高智慧,净化风俗,远胜于提供社会中可能存在的混乱图画,让人铭记对罪恶的憎恶;”

“鉴于各被告,特别是居斯塔夫·福楼拜坚决拒绝对他们的控告,声言交付法庭裁决的小说具有崇高的道德目标;作者的主要目的在于阐明不适合生活环境的教育所能产生的各种危险,根据这一思想,他描绘了这个女人,即小说的主要人物,向往不是为她准备的一种世界、一种社会,命运本该把她置于卑微条件下生活,这个不幸的女人先是忘记了做母亲的职责,后来又忘记了做妻子的义务,并且相继给家庭招来了**和毁灭,她步步下滑,走向完全的堕落,下流到偷窃,最终悲惨自杀;”

“鉴于这个材料原则上无疑是道德的,只是在其发展

中,尤其涉及表现作者计划置于公众眼前的那些画面与场景,理应辅以严谨的语言和含蓄的笔触;”

“鉴于不允许作家借口描绘性格和地方色彩,再现其笔下人物的品行不端之言行姿态,这种做法用于精神作品和美术制品可能会导向一种否定美与善的现实主义,也会产生既有碍观瞻又有害于思想的作品,继而伤害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

“鉴于存在着文学,甚至最轻佻的文学也不应超越的局限,而居斯塔夫·福楼拜以及同案两名被告对此似乎不甚了了;”

“但是,鉴于福楼拜的著作就文学和性格研究观点而言,是一部像是经过长期和认真工作过的作品;转呈案件提出的段落,尽管是可以指责的,但与作品的规模相比毕竟为数不多;这些段落,无论是它们表述的思想,还是它们表现的场景都属于作者想要描绘的整体特征,同时加以夸大,并赋予一种庸俗的,往往是令人不快的现实主义;”

“鉴于居斯塔夫·福楼拜断言他尊重良好风俗和一切有关宗教道德的事物;他的书也不像某些作品,写作的目的只是为了满足情欲、**和**精神,或取笑理应受到大家尊重的事物;”

“他的错误只在于有时忽视了任何自尊的作家永远不应逾越的规则,忘记了文学如同艺术,为了实现文学劝善的功能,不应仅在形式和表现方面贞洁与纯粹;”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控告皮萨、居斯塔夫·福楼拜和皮依埃有罪案不足以成立;”

“本法庭宣告对他们的羁押起诉无效,免诉讼费释放。”

(终)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