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优贤举学:从察举制到科举制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以政教合一为其理论基础,从总体上看,可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察举制和科举制。察举制自汉代开始施行,注重推荐考察;科举制至隋唐而完成,重在因试取人。这两种选官制度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察举制中也有考试因素,而科举制中也蕴含着荐举成分。
一、察举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在汉代察举制建立之前,选官制度经历了传说的原始氏族社会的“禅让”,夏、商、周三代的“世卿世禄制”和战国时期六国的“养士之风”及秦国的“客卿制”四个阶段。
所谓“禅让”,指的是唐尧让位于虞舜、虞舜让位于夏禹的故事。据《尚书·舜典》,尧考察鲧,四岳认为“试可乃已”;四岳推举舜,尧说“我其试哉”,且召舜曰“格汝舜,询事考言,乃言底可绩”。这段记载说明,禅让的实质是借考绩的形式以让贤。
夏、商两朝,基本上是贵族世袭制,谈不上选拔。西周选制在世卿制度的基础上略有变化,增加了升学选士与任官贡士两种形式。升学选士是由国学入仕的一种制度,见于《礼记·王制》:
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之学,曰俊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曰造士。
一些德行优异之士被乡大夫举荐给司徒,经考核选入国学深造,学有所成后任用为官。任官贡士是按照“乡三物”的标准选贤任能的制度。所谓“乡三物”,即六德(智、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周礼·地官·大司徒》)。这种选制三年举行一次,由天子“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周礼·地官·乡大夫》)。通过考核的人再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后,方才可以正式授予官职。这种从选士考察到授官的整个程序比较严密。
春秋、战国之世,选贤任能的思想日益发展,如齐桓公主张“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国语·齐语》)。战国时,随着文化下到民间和士阶层的崛起,选才方式相对自由,六国的“养士之风”与秦国的“客卿制”、“军功爵制”最具代表性。养士,其实质是各国通过招揽人才以扩充实力,为争霸天下而采取的准备措施。齐国的孟尝君、赵国的平原君、楚国的春申君、魏国的信陵君都是战国时养士的典范。六国养士之风虽然盛行,但用相则多为宗族及国人,这与秦国多以他国之士为相迥然不同。如张仪为魏国人,吕不韦为卫国人,而李斯则为楚国人。当然,客卿拜相有两种途径:一是因受秦王赏识而直接提拔,二是凭借军功而升为相。以上选官方式,都是打破世官制的,均内含一定的荐举与考功性质,是选官制的开始。到了汉代,才正式产生比较完善的官吏选拔制度,并延续数百年,直至隋唐科举制的建立。
汉代选官的途径有很多,但主要是察举和征辟。征辟是由皇帝或官府直接聘官的一种制度。皇帝所聘叫做“征”,官府所聘叫做“辟”。被聘者一般不需要考即被授予官职。察举制,形成于西汉文帝到武帝之间,其实质是一种考察荐举制度,即由刺史、郡守、相等地方长官按照一定标准(一般分为四科:第一科称为德行高妙,志节贞白;第二科称为学通行修,经中博士;第三科称为明晓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第四科称为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照奸,勇足以决断,才任三辅剧令)。以上四科根据察举的具体科目而各有所侧重(见卫宏《汉旧仪》)。选拔人才并推荐给朝廷,经考核(考核方式有对策和射策两种)后择优录用,授以相应官职。
汉代察举名目繁多,一般分为常科(岁举)和特科(特举)两类。“孝廉”、“茂才”(亦作“秀才”)等属于常科。“孝廉”因武帝时董仲舒之请而设,“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汉书·武帝纪》颜师古注)。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武帝纪》),此为孝廉岁举制度实施的开始。西汉时每郡岁举孝廉两人,东汉时则有些变化。首先,按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汉书·丁鸿传》)。对于边郡,条件有所放宽,“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后汉书·和帝纪》)。其二,不仅对年龄有限制,而且建立了经书与笺奏的考试制度。阳嘉元年(132)十一月辛卯诏曰:“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后汉书·顺帝纪》)这与西汉时偏重于“以德取人”已有显著不同,反映了察举制度内在的变化。
茂才,西汉有时也称“秀才”,如卫宏《汉旧仪》记载汉武帝元狩六年(公元前117),丞相府“岁举秀才一人”。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讳而改称“茂才”。西汉已有岁举茂才制度,东汉则为常例,但是人数较少,往往不及孝廉的十分之一。
汉代察举特科包括“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至孝”、“有道”、“敦厚”、“尤异”、“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等,其中尤以“贤良方正”最为重要,所得人才也最盛。在遭遇天灾或异象时,皇帝就会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询以政事,以匡政之失。被举者必须通过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策试,才能授予官职。
汉代的察举制,与后起之科举制相比较,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就与学校教育的关系来看,不像科举制那样紧密;二是以察举制为主,以考试为辅,考试地位并不重要;三是选官机构与官员缺乏定制;四是入仕、铨选、升迁、考课基本混在一起进行。
察举选官制度,确实为汉代选拔了不少人才,部分地满足了中下层士子及平民参与政治的愿望,总的来看,对巩固汉代统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察举是推荐制,选官权力极大,容易导致选制腐败。特别是东汉后期,这种现象极其严重,到汉灵帝、献帝的时候社会上就流行这样的歌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轻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葛洪《抱朴子·审举》)这是对当时选制腐败的辛辣讽刺和反映。此外,东汉后期实行的乡闾评议制度,使察举权把持在世家大族的手里,使得他们能够发展亲信势力,而不问是否有德才,从而对察举制本身造成极大破坏。
魏晋南北朝时期,察举制仍在延续,但最能代表这一历史阶段选官特色的则是“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源起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吏部尚书陈群所陈“九品官人法”。这一选官制度的设立,有两个原因:一是汉末建安时期的战乱和人口的流移,使秦汉以来的乡、亭、里的组织大都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察举制已无法实行;二是曹魏政权欲削弱世族势力,改变由豪门大族把持选权而大批德才兼备之人却得不到入仕机会的局面。
关于九品中正制,《通典·选举二》曰:“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具体实施方式为:“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赵翼《廿二史札记》)。中正官铨选人物有三大步骤:一是调查家世,包括其牒谱、父祖资历、做官情况、爵位高低等等;二是调查被选之人的德行和才能并给以评价;三是经吏部核实后,按品第授予官职。依据当时品第实况,九品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前三品为上品,三品以下系卑品。当然,被选之人的品第不是一成不变的,三年一考核,根据其德能勤绩或升或降。而中正官自身也有品级,一般应居二品。
九品中正制实施之初,由于其考核程序的公正性、系统性及严密性,确能保证唯才是举。但这一制度很快就发生了变化,成为代表门阀制度和强宗大姓利益的选官法则,甚至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晋书·刘毅传》)的怪现象。在这种情形下,寒门英俊的心理严重失衡,左思“郁郁涧底松,离离山上苗。以彼径寸茎,荫此百尺条。世胄蹑高位,英俊沉下僚”(《咏史》)的诗句,便是对九品中正制弊端的无奈感叹。为扭转这种社会阶层严重倾斜的局面,朝廷进行了若干调节,沿用汉以来的察举制度,并突出了考试的地位和重要性,科举制已呼之欲出。
二、科举制的形成与衍变
科举制的形成与衍变,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从南北朝到隋代,是科举制的萌芽阶段;由唐代至清末(1905)漫长的一千三百余年间,是科举制的实施阶段。
南北朝时察举,侧重点已由“以名取人”、“以族取人”变为“以文取人”,推荐方式也变为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邓嗣禹《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就制度本身而言,已显示出从察举到科举的变化。《梁书·何逊传》载,“逊举秀才对策,范云大相称赏,因结忘年交好。自是一文一咏,云辄嗟赏。谓所亲曰:顷观文人,质则过儒,丽则伤俗,其能含清浊,中古今,见之何生矣”,即是偏重才学文采的例证。再如《北史·刘昼传》记载:“(昼)举秀才,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方复辑缀辞藻,言甚古拙”,就是自由投考的例证。
至隋则废九品中正制,将选举权收归中央。文帝开皇十八年(598),命“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书·高祖本纪》)。炀帝时设置“进士”科,分十科举人,具体科目有: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仪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美秀、才堪将略、膂力骁壮等(《隋书·炀帝本纪》)。隋代选举还明确规定了考试时间、考试项目、分等录取及铨选任职等细则,标志了一个新选举制的开端,为唐以后科举制的全面实行奠定了基础。
科举制度至唐代正式确立。此后,这种采用分科考试的形式为各级行政机构选拔官吏的方法为历代所沿用,并且更加周密、完善。
从考试生员来看,唐代考生有三个来源:一是“生徒”,即来自学校的学生;二是“乡贡”,即社会上一般的读书人,由州、县考核合格者;三是“制举”,限于一些品级较低的现任官员。
由尚书省主持的国家科举考试,称作“省试”。考官起初为吏部考功司员外郎,开元中改为礼部侍郎。考试时间为每年的二月。考试程序相当复杂,考生先要到尚书省报到,填写姓名、三代履历,经户部审查后送交礼部,再由礼部通知具体考试时间。考场规则也制定得十分细致,考生由吏人唱名入场,入场前要搜身,防止夹带;入场后不得走动;答题时间以一日为限。考试结束后,试卷送中书门下详复。录取则称之及第、擢第、登第、登科等。朝廷会为及第者安排一系列的庆祝活动,如曲江会、探花宴、题名会等,使其享尽荣耀。
唐代科举考试还流行行卷与省卷之风。卷,即卷轴。行卷是指应进士科的举子,在考前一年的秋季将自己的文学创作(诗、赋、传奇等)制成卷轴,投献给京城主考官和知名贤达,以求得赏识。省卷也叫做“观素学”,指的是在考前向礼部交纳的秋卷,省试录取时以备参考。可见唐代考试并不完全取决于试卷成绩,平时的学养也很重要。
唐代考试的科目很多,有秀才、孝廉、俊士、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开元礼、道举等,尤其是明经、进士两科最显赫。
明经科,考试内容为儒家经典。主要考查考生对经书本文、注疏的熟悉程度,具体包括帖经与墨义两项。帖经,类似于当今的填空,即将经文前后遮住,中留一行,再帖其中三字,令考生读出。墨义即默写,内容为两千余字的经文及注疏。
进士科注重诗赋与策论,录取较难,而授职却明显优于其他科,因而最为时人所重,对文学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代确立的这一套科举考试制度,将选拔人才的权力归之于朝廷,为出身寒门庶族的知识分子提供了参政的机会,从而淡化了门第、等级观念,使皇权得到加强。
唐代以后,科举制度逐渐成为选官的主要途径。宋代科举,基本承袭唐制,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与唐代相比,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进士科考试实行乡举、省试、殿试三级制。乡举也称乡贡、贡举、乡试,在州、郡举行,由州通判主考,录取者称“举子”、“贡生”,可参加礼部主持的省试。省试同唐制。省试录取后,考生还要参加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开始于宋太祖开宝六年(973),目的是打击唐代以来主考官与考生之间形成的科第结党之风,强化中央集权。殿试录取者分五等三甲:一甲为进士及第(一、二等)、二甲为进士出身(三等)、三甲为同进士出身。
其二,就州试与省试而言,宋代实行春秋两试制。州试时间为八月,叫做“秋闱”;省试时间为次年二月,叫做“春闱”,合在一起称为春秋两试。目的是方便举子应考。
其三,考试程序更为规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糊名制和誊录制。唐代科考不糊名,考官作弊极其容易。宋代于太宗淳化三年(992)起,殿试实行“糊名考校”,录取后才能拆封检视姓名。以后推广到省试、州试及其他考试中,促进了考试制度的完善。糊名之后,为避免考官辨认考生的字迹,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又采取誊录的方法,将考生试卷用朱笔誊写后再送交考官评阅。为此还设立了专门的誊录院。
其四,录取标准放宽,录取名额大量增加。如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一科取进士与诸科三百余人,而宋真宗咸平三年(1000)一年共录取了八百四十余人。
其五,取消吏部考核程序,及第后即可授官,与唐代制度差异很大。
其六,制科、武举受人尊崇,远远超过唐代。
与宋王朝并峙的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如辽国、金国等均开科举。辽国承袭唐制,金国与宋代制度接近,对元代科举有一定影响。元、明、清三朝的选官制,多延续唐宋,创新较少,但是科举制度本身则日益严密,开设次数也更加频繁,也值得关注。
元代对科举考试不十分重视。科考在仁宗延祐元年(1314)恢复之前,曾废弃了七十七年。就整个元代而言,不过举行了七次而已,录取名额也不能与宋代相比。延祐元年开始实施的科考制度,实行乡试、会试、御试三级制,三年一开科,及第者分三甲录取。考试分两组进行,蒙古、色目人为一组,而汉人、南人则归入另一组。前一组考两场,后一组则要考三场。试题难度也有差别,前一组比较容易而后一组比较难。放榜时也分左、右两榜,蒙古人、色目人列为右榜,在上;汉人、南人列为左榜,在下,明显带有民族歧视的特点。但试题都出自于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理学色彩浓厚。
明、清两朝的科举考试大体一致,实行四级制,其顺序为童生试、乡试、会试、殿试。制度比前朝更完备。
童生试是初级考试,分县试、府试、院试三场。县试由本县知县主持,府试由本州知府主持,通过县试、府试者称为“童生”。院试由学政主持,合格者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生员可以获得参加乡试的资格。明清生员分廪生(廪膳生员)、增生(增广生员)、附生(附学生员)三等。此外,被荐举到国子监的优秀生员则称为“贡生”,明代有“岁贡”、“选贡”、“恩贡”、“纳贡”四种,清代有“岁贡”、“优贡”、“拔贡”、“恩贡”、“副贡”、“例贡”六种。岁贡指地方选拔入国子监的廪生;恩贡是指在国家庆典时选拔的生员;优贡为各省学政选拔的送入国子监的本省生员;拔贡是指各省学政选拔的送入中央参加朝考合格的本省生员;副贡为乡试中副榜而被送入国子监的生员。
乡试,因为考试时间定在秋八月,所以又称为秋试或秋闱。每三年一次,考官由皇帝钦命,地点设在京城或省城,共分三场:农历八月初九第一场,八月十二第二场,八月十五第三场。三场考完正好赶上中秋,九月发榜,因此称为秋榜、桂榜。被录取者称为“举人”,第一名称为“解元”。举人既有功名出身,又可取得会试资格。《儒林外史》描写的“范进中举”,既说明了科举制的误人,也表现了乡试大比对士子前程的重要性。
会试,由礼部主办,也称为“礼闱”。因为时间定在乡试第二年春三月,所以又称为春试、春闱。会试地点设在京城贡院,主考官在明朝多为翰林官或内阁大学士,在清朝则为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考试分三场,每场三天,从三月初九一直持续到三月十七。发榜正值春季杏花盛开时节,因此称为春榜、杏榜。考中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为“会元”。
明清乡试与会试的整个考试程序比前代更为严密。考官之外,还有多种职事官,如受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外收掌官与内收掌官等,其职能划分也极其详细。受卷官负责接收试卷、验签缴销;弥封官负责糊名、编号;誊录官负责监督誊写;外收掌官负责收藏考生原卷(墨卷);内收掌官负责向考官递送誊写卷(朱卷)。最后由考官评阅及主考官裁定后,唱名填榜。此外,考试期间还实行“锁院制”,即军队将整个贡院戒严。而考官则必须提前进入贡院,直到放榜后才能走出,避免别人请托。
殿试是最后一级考试,在会试之后于当年四月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一般仅考策问一场,时间为一天。分三甲发榜:一甲取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叫做状元、第二名叫做榜眼、第三名叫做探花,合在一起称为三鼎甲;二甲取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第一名叫做传胪;三甲取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殿试考中者称为甲榜,因为用黄纸书写,也称为金榜;乡试考中者称为乙榜,而乙榜、甲榜都通过的人,则称为“两榜出身”。三甲泛称进士,是最高的功名,从此正式步入仕途。
明清时期还有一种翰林院庶吉士朝考制度。参加考试者为新科进士,考试内容变化较大,清雍正元年(1723)规定考四书文一篇、论文一篇、律赋、排律诗一首,考中者称为庶吉士,第一名称为“朝元”。学制三年,优秀者留翰林院为官,次一等则充给事中、御史等,十分显贵。
清代科考与明制稍有一些差别,还有宗室科、八旗科、翻译科、制科等。宗室子弟科考五年举行一次,原本可越过乡试而直接会试,自嘉庆六年(1801)开始,则必须参加乡试,通过的人才能参加会试,但考中的人引见排班时则在新贡士之前。宗室进士待遇优厚,只任京官而不外放。八旗科考从顺治八年(1651)开始实施,因吏部上疏“八旗子弟多英才,可备循良之选”(《清史稿·选举制》)而设立。其特色在于,应考者在乡、会试前必须先试马、射,合格者方获准考试。翻译科则专为八旗子弟而设,目的在于“既以广八旗士子登进之阶,亦识不忘本业”(《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考试内容有满洲翻译与蒙古翻译两种,考试方式与进士科相同。
制科考试在唐宋两代都有设立,但元、明则不实施,到清代才得以恢复。包括博学鸿词、孝廉方正、保举经学、巡幸召试等,光绪年间还设有经济科,但没有形成制度。整个清代,影响最大的两次制科考试分别发生在康熙十八年(1679)己未、乾隆元年(1736)丙辰,科目均为博学鸿词。
科举制度自唐代创始以来,日臻完备,但仍有漏洞,使考官与士子有机可乘,作弊现象时有发生。但唐代对此惩处较轻,宋时则趋于严厉,明清之世惩处最重,轻则贬谪流放,重则身陷囹圄,也有处以极刑者。对作弊行为的严厉惩处,保证了科举取士的相对公平,才能延续千余年。科举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被废除,宣告了这一制度的消亡。
三、以文取士的文化论争
在历史上,围绕科举因文取士产生了一系列的文化论争,其中科举考试与文学具有的密不可分的关系,就是值得注意的现象。在科举考试方面,其测试经义、论、策、疏、经解、律赋、律诗、八股文、试帖诗等,都与文学相关,而自唐代开始的诗赋取士制度,更是引起了一场关于考诗赋还是考经义的旷日持久的文化论争。这场文化论争,从唐代一直持续到明清,直到八股文取士的出现,才暂时得以平息。
科举制度考试诗赋,最早可追溯到唐高宗麟德间特科取士,以后在进士科发展为常例。进士科在唐初武德四年(621)刚刚设立时,与明经科相比,更加注重时务。后来随着它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陆续增加了经、史、“老子策”、杂文(包括箴、表、铭、赋)等内容。到开耀元年(681),进士科确立了帖经、试文、试策三场考试。开元年间,又实行了一诗一赋,于是诗赋取士形成制度。唐代科考所试诗赋,在形式上要求用“齐梁体格”,重视文律与辞采。如唐末范摅《云溪友议》卷上《古制兴》条载:“文宗元年秋,诏礼部高侍郎锴复司贡籍,曰:‘……其所试赋,则准常规;诗则依齐梁体格’。”又如高锴《先进五人诗赋奏》(《全唐文》卷七二五)云:“沈黄中《琴瑟合奏赋》,又似《文选》中《雪》《月》赋体格。”在科考中,士子因文采优美而被录取者不乏其人。如武则天垂拱元年(685),颜元孙以《九河铭》《高松赋》参加进士考试,不仅被录取,而且出现了“多士耸观”的轰动场面(《旧唐书·颜元孙传》),就是一个例子。又如唐德宗贞元十二年(796)李程试《日五色赋》,以“德动天鉴,祥开日华”开篇题韵,考官将其取为“状头”。从排列顺序上看,中唐以后进士科的三场考试,诗赋为第一场,帖经、时务策则列在其后。突出了诗赋在录取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不仅如此,试帖经时,如果发生“进士文名高而帖落”的情况,有时也可以用诗赎帖(《封氏闻见记》卷三),为文才秀美之士大开方便之门。
考试诗赋之风的盛行,开启了唐代围绕科试的文化论争。基本分为两派,一派以政治教化为着眼点,主张只考经义,代表人物是扬州刺史赵匡。在他的《选举议》中,赵匡对诗赋取士大加批评,认为诗赋取士没有一点益处,只能助长佻薄的风气,不能指望它“启导性灵,奖成后进”。刘秩《选举论》、杨绾《条奏选举议》、沈既济《词科论》与赵匡持相同观点。另一派则以人伦教化为出发点,赞成诗赋取士,代表人物是白居易。在他的《赋赋》中,白居易对诗赋取士大加赞美,认为它使“四始尽在,六义无遗。是谓艺文之儆策,述作之元龟。……所谓立意为先,能文为主;炳如缋素,铿若钟鼓”,极力主张诗赋取士。这种见解与当时诗赋文学发展的总趋势也是一致的。就制度层面而言,纵观整个唐代,曾有过两次诏罢诗赋的举措,一次发生在德宗建中三年(782),另一次则在文宗大和七年(833),但持续时间均不长,不久即予以恢复。由此可见诗赋流行的盛况。此外,与科考关系密切的行卷与省卷之风,对文学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唐传奇的兴盛与行卷不无关系。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八云:“唐之举人,多先借当世显人以姓名达之主司,然后以所业投献。逾数日又投,谓之温卷。如《幽怪录》《传奇》等皆是也。”而文学史上的一些著名作品,则是纳省卷的产物,如皮日休的《文薮》。在序言中,皮日休对此书的来历作了如下说明:“咸通丙戌中,日休射策不上第,退归州东别墅,编次其文,复将贡于有司,发箧丛萃,繁如薮泽,因名其书曰《文薮》焉。”元结的《文编》也可以作为例证。
与唐代科试之重文采相比,宋代则更重义理和学识。但关于进士科考经义还是考诗赋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停歇。神宗以前,进士科还保留了唐代诗赋取士的做法,但是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改制,主张考经义而废弃诗赋。当时的科试,注重策论的倾向性已非常明显,科场排序为:第一场试论,第二场试策,而诗赋已降至第三场(司马光《贡院定夺科场不用诗赋状》)。侧重点虽有倾斜,但诗赋并没有完全被废弃。到哲宗元祐年间分为诗赋与经义两科。此后,诗赋又经历了绍圣间再次废弃及南宋后再次恢复两个阶段。与宋并峙的辽国、金国,以律赋限韵为标准,到元代则“变律为古”(李调元《赋话》),以骚、汉赋体为标准。明代实施八股取士,不考诗赋。清世则在童生院试、翰林院馆选考律赋,而乡、会试则依照明朝制度,考八股文而不考律赋。
八股文取士制度,实际上是调和诗赋声律与经学义理之间矛盾的产物。八股文,也叫八比文、制艺、制义、时艺、时文等。又因为题目多出自四书,也称为四书文。所谓八股,指文章包括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其中每股文字两相比偶,合称八股。破题,即道破题目字意;承题,即承接破题,阐发未尽之意;起讲,即总括其意,为议论之起始;入手,即转入正文;起股、中股、后股都是正文的议论、发挥,尤其是中股最为重要;束股则收束前股之意。八股文要求模仿古人语气,代圣贤立言,以程朱注为范式而不能阐发自己的见解,更不能议论时政,因而创见很少,大多空洞无物。明清以来,痛陈八股文取士之弊的学者很多,清末康有为《请废八股试帖楷法试士改用策论折》将八股取士的危害提到败家亡国的高度,是具有代表性的。迫于时局的变化和有识之士的倡导,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中央政府正式宣布废除八股取士制度,至1905年彻底废除。
从察举到科举的中国古代选官制,对当时及后世均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首先,察举制,特别是科举制,是选贤任能的重要手段,相对满足了中下层知识分子入仕的愿望与要求。其次,考试制度的实行,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再次,北魏、元、清等朝汉化选官制的推行,有利于民族融合及国家统一。最后,中国古代考试制度对周边国家,甚至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有积极影响。如日本、朝鲜,对唐宋诗赋取士制多有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