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以法为教:法家学术与政治文化
一、法家的缘起
图4-5-1 韩非子像
法家是中国先秦时期的重要学派之一。法家的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战国末期的韩非则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代表著作是《管子》(作者有多人,系战国至汉代间人假托管仲之名而编撰的,共86篇,现存76篇)、《商君书》及《韩非子》等。作为一个学术派别,法家成员构成复杂,其具体观点不尽相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也就是说,法治观念是法家作为一个学派的核心思想标志。应该指出的是,法家在整个先秦时期虽是一个事实存在,但其内部成员之间并不像儒家、墨家等其他学派那样,相互间没有明显的学术师承关系或者积极的学术交往与探讨。法家作为学术派别意义上的概念,至西汉初年才正式由史学家、思想家司马谈首次命名。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对阴阳、儒、墨、名、法、道等六家先秦时期的学说进行了概括,就各家的特点、得失进行了富有卓识的评论:“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后人谈论法家,都由司马谈的说法展开。
和先秦其他诸子的产生情况一样,法家的出现和最终形成有它具体学术渊源和社会政治背景。从学术渊源上看,一般认为法家出于主管刑狱的“理官”,班固《汉书·艺文志》中最早明确提出此说:“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理官之职,春秋时期开始常设,是专职的司法官,他们专职研究刑律并运用于实践,为后来法家学说的产生创造了学理上的前提条件。不过,法家产生的真正原因,还在于春秋战国时期具体社会历史背景的影响。我们知道,古代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农业生产的变化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西周以来实行的一直是井田制,这种农业生产制度是周朝统治者推行礼乐治国策略的经济基础和保证。但是自西周后期开始,周王室统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就开始动摇。春秋中后期,随着铁制农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牛耕开始普遍推广,社会生产力有了显著的提高。因此,大量荒田被开发出来,在公田(即井田)之外形成“私田”,井田制逐渐趋于瓦解。到了战国时期,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最终完全代替了原来井田制下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据了农业生产的主导地位。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社会结构和政治模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井田制的瓦解决定了宗法分封制也无法继续施行,周王室失去了节制天下的力量,王权旁落,诸侯异政,大夫擅权,形成了儒家学者口中“礼崩乐坏”的混乱局面。在政治制度上,西周之后以德使民、以礼治天下的施政策略走向失败。在“礼治”对社会治乱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另寻其他的方式和途径。同时,新兴经济、政治力量获得政权后,着力巩固自己的统治,也要求寻找新的统治方针。所以,从春秋后期开始,为了满足新兴经济、政治力量的要求,解决新的社会状况下的诸种难题,诸侯国中出现了一股改革、变法的热潮,以法治国成为当时主政者的选择。一大批有经验、有理想的政治家,比如最早的子产、管仲到稍后的吴起、商鞅等,通过变法,以图富国强兵,在诸侯混战中保存国体,并发展壮大。在变法改革的运动中,制定成文法是各位改革家首先而且是必然的一步。因此,随着变法的展开,在当时便形成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郑国、晋国相继“铸刑书”、“铸刑鼎”,赵国颁布了《国律》,魏国有《大府之宪》,楚国则有《宪令》,秦国有《秦律》,如此等等。这些成文法和变法者的许多具体施政措施一起,成为法家早期思想观念的体现,并成为法家思想后来能够在学理上进行总结、提高的基础,也是韩非子这样的法家集大成者能够出现的前提条件。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是: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关系的变革导致了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当时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私田主、国君与公田主即大夫之间的经济关系矛盾;国君的集权与重臣擅权的政治关系矛盾;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的治国方略矛盾。在制度上,是实行井田制和宗法分封制,还是实行私田制和君主集权制的矛盾。在这种局面下,虽然有大批有识之士以满腔的热情深入思考,将自己个人理念和社会价值融为一体,纷纷提出自己治国平天下的主张,形成了“百家争鸣”这样一个学术争论局面,但这些争鸣大多只是局限于思想文化领域,真正对当时社会政治变革形成最大而又最切实际影响的还是法家。之所以如此,在于其他学派的主张或过于富有道德理想色彩,或过于愤怒与消极,其领袖及其学生都没有真正进入当时的权力阶层;而早期法家人物都是手握权柄的执政者,对社会与政治有合乎实际的认识,能够真正地将自己的思想学说运用到实际的政治改革中去。
二、法家的形成过程
法家学派在其内部,有一个较长时间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每一阶段都有一些代表性人物。其中,首先是一些春秋末年先驱式的法家人物,比如齐国的管仲,郑国的子产、邓析,晋国的赵盾、赵鞅、范武子,宋国的子罕等。这些人都是一些有政治远见的执政者,主张通过变法或立法的途径来顺应历史的潮流,以缓和、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他们在各自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为后来法家学说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管仲可以看成是这一批人的代表。管仲,名夷吾,仲是他的字,又称敬仲。他做过春秋霸主齐桓公的宰相,齐桓公之所以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管仲相齐进行改革是主要原因。管仲的思想和业绩在当时就有很大的影响,后来的法家常尊管仲为宗师,并托名管仲编写了《管子》一书,该书对管仲的许多观点和思想都有反映,是我们今天了解管仲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归纳来说,作为法家先驱人物的管仲对后来法家学派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管仲主张改良旧礼、创立新法,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经济、军事等政策,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管仲所言之“旧礼”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他重视“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他说:“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不过,管仲虽然重视礼义,但他不像后来的儒家那样重视的是礼义的教化作用,他所强调的是礼义的强制作用。其次,管仲认为法令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应该公布于众。他还认为要维护尊卑上下的社会秩序和治理好民众,就得运用赏赐和刑罚两种手段。后来法家主张公布法令和运用刑罚二柄,皆源于此。而在管仲之前,法令通常都是密藏于官府之中的。再次,管仲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他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他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开了后世法家加强君主集权的先河。最后,管仲还认为:“民之情,莫不欲生恶死,莫不欲利恶害。”这后来也成为战国时期法家变法的理论依据之一:“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因此,君主立法就要了解民心之“好恶”,并且因势利导加以利用。这样,立法才能符合民众的欲望,就会得到民众的拥护,这也就是后来法家所说的“因人情”。以上就是我们根据《管子》一书中的有关记载,而得出的关于管仲的某些萌芽状态的法家思想,虽然具体表述有可能经过了后学的加工,但主要观点应该是管仲的。由此可以看出,像管仲这些法家先驱,一般只有具体的立法或司法实践,并没有提出系统的理论主张,并不能算是真正的法家人物。目前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法家真正形成应在战国时代。在战国初期,李悝等人在主要吸收法家先驱管仲等人法学思想的基础上,又借鉴了墨家、道家以及儒家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最终形成了法家学派,并一直延续到战国末年。
整个战国时期的法家,像他们的先驱一样,大都是各个诸侯国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他们大致可以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两个阶段。其中,战国初期和中期的法家称为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和商鞅等。他们基本一致的倾向是强调变法以求富国强兵,并提出明确的变法措施。战国末期的法家则称为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子和李斯等。他们注重“定法”,主张将现实的封建秩序用法律固定下来。在前、后期两阶段法家人物中,李悝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家始祖,他在做魏国宰相的时候,在政治、经济、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他总结了春秋以来各国的立法经验,并对当时的成文法运动进行了理论的概括,完成了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从他开始,法家思想才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法家才成为一个学派。
图4-5-2 商鞅像
至于商鞅,则是前期法家的代表,法家思想的主要奠基人。商鞅的生卒年大约是公元前390—前338年,出生于卫国。本姓公孙氏,名鞅;因为是卫国国君的同族,也叫卫鞅;后来因为自己的封地在商,号称商君,历史上就称他为商鞅。商鞅“少好刑名之学”,有很强烈的建功立业之心。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为改变秦国弱小受歧视的局面,下令求贤。商鞅此时正在魏国宰相家里做一个家臣,颇不得志,得知这个消息后,连忙携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遂以强国之术游说秦王,秦王大悦,谈话中不知不觉地将膝盖移到了坐席的前面,主客连续交谈了几天。秦孝公于是支持商鞅,在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变法。在经济方面,商鞅废井田,授田于民,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重视农业,抑制商业,大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同时,还在秦国境内统一度量衡,方便经济核算。在政治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推行郡县制,建立君主集权的行政制度。经过商鞅的变法,秦国后来居上,一跃而成为“兵革大强,诸侯畏惧”的强国,为秦国最终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但因为商鞅的变法损害了贵族阶层的利益,在秦孝公死后,他被人陷害而被迫反抗,最后遭受车裂之刑而死,像中国历史上其他的许多变法家一样,成为一个悲剧性的人物。后世传商鞅著有《商君书》一书,共有29篇,现存只有24篇。这本书有商鞅自著的内容,同时也有其他法家的作品,所以《商君书》实际上是商鞅和后学著作的合编。这本书的主要思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起源论。商鞅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与传统的天命论相对立,而且他企图从财产关系上去探讨法的起因。第二,变法论。商鞅把人类社会分成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四世”进行研究,认为社会是动态发展的。因此,商鞅认为礼、法等应该随时代而变,才能有效治理国家。他还从人性皆好利恶害的角度,为变法提供理论依据,认为统治者只有根据人的这种本性来制定赏罚办法才能统治人民。第三,法治论。商鞅认为,统治者想要巩固政权并进而成就霸业,唯一的办法是摒弃礼治,实行法治。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因为在他看来,法可以确定事物的权利名分,法可以富国强兵,法还可以制止叛乱行为,只有实行法治才是富国强兵的唯一捷径。第四,赏刑论。商鞅主张治国必须赏、刑并用,最好是“重刑少赏”,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第五,专制主义的文化政策。商鞅主张用耕战思想教育人民,统一人民的言行,极力反对儒书儒术,这种文化专制主义的主张成为秦始皇“焚书坑儒”思想的先导。
至于韩非子,则是后期法家的代表,也是整个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子生卒年约在公元前280—前233年,韩国人,为宗室贵族。他的思想“本于黄老”,但不同于老子,而成为典型的“刑名法术之学”。他曾经师从荀子,但却走上了批判儒家的道路,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和李斯是同学,李斯自认为自己的才学比不上韩非子。韩非子“为人口吃”,不善说辩,所以不能像战国时代其他许多士人那样,以自己的学说去到处游说。但他富于卓越的社会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遂潜心著述,对之前的法家学说进行了总结,成为先秦时代最重要的法家理论家。韩非子虽然政治见识非凡,但他在韩国并没有得到重视。后来,韩非的著作流传到了秦国,秦王政读到书中的《孤愤》《说难》后,十分佩服,感慨道:我如果能够见到这个人并与他一起畅谈,可以死而无怨了!第二天,他让人叫来当时任廷尉的李斯,让他看自己刚读过的这两册书,询问是何人所作。李斯告诉秦王,这是他的同学韩非的著作。于是秦王急忙发兵攻韩,向韩索要韩非,韩王遂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十四年(公元前233年),韩非来到秦国,秦王政很高兴,和韩非促膝畅谈天下大事。当秦王询问统一天下大计时,韩非劝秦王不要先征伐韩国,应将赵国先消灭掉。秦王以为韩非存有私心,便开始对他猜疑,置之而不重用。这时,李斯、姚贾因嫉妒韩非的才能,且害怕韩非子会代替自己在秦国的位置,就乘机进谗言诋毁韩非,说韩非本是韩国公子,终究是为韩着想而不为秦尽全力。如果秦王不用而放他回韩国,将给秦国留下祸患,不如杀掉他。秦王听信谗言,将韩非下狱论罪。李斯派人送毒药给韩非,要他自杀。韩非希望能面见秦王,李斯不允,被迫服毒身亡。韩非著有《韩非子》一书,共有55篇,其中大部分是韩非本人的作品,但也可能掺入了少量他人的作品。《韩非子》当中,有许多篇目讲的都是帝王治天下的道理。比如他写的“六反”是论严刑峻法对于治理国家是如何重要的,他的“八经”是讲治理国家的八项纲领,他的“主道”、“扬权”是告诉君王如何牢牢掌握大权的秘诀,“三守”是告诉君王怎样才能坐稳第一把交椅而不被人颠覆,“亡征”是告诫君王,国家要亡就会有四十七种先兆。韩非十分善于将深刻的思想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他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运用寓言故事来说明道理。《韩非子》一书共汇集了寓言故事三百多则,其中的许多寓言我们都耳熟能详,譬如自相矛盾、守株待兔、滥竽充数、老马识途、曾子杀猪等。这些故事对韩非子政治观点的表达十分有帮助。比如,他要说明法术虽然重要,然而让君王知道它的重要却是非常困难的,就举了卞和的例子。故事说楚国人卞和在深山得到一块璞玉,献给了楚厉王,楚厉王让玉工鉴定,玉工认为只是块石头。楚厉王以欺君之罪砍了卞和的左脚。厉王死,武王即位。卞和又把璞玉献给武王。武王又让玉工鉴定,说还是块石头,结果卞和连右脚也被砍掉。武王死,文王即位,卞和抱着玉在楚山下哭了三天三夜,眼泪哭干,眼里流出了血。文王得知,派人去问:天下受刑之人很多,为何只有你这么悲伤?卞和说:“我并非是为双脚被砍而悲伤,而是为了宝玉被认作石头,忠实被误为欺骗而悲哭。”于是,文王让人加工这块璞玉,果然得到的是一块世间罕见的宝玉。再譬如,他谈到利益时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卫国一对新婚夫妇在神灵前烧香祷告,求神赐福。妻子说:“求神保佑我无祸无灾,再让我老公赚一百金。”丈夫一听忙捅了她一下:“你怎么要这么少的小钱?为何不祝福我赚个成千上万呢?”可妻子却瞪了老公一眼:“你赚钱超过一百金,拿着它还不去找小老婆?”韩非子用这个故事去讲解应该得到的利益与落到敌人手中的关系,可谓精妙至极。韩非子在批判和吸收各家主张,总结前期法家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法就是法律、法令,是要求臣民必须遵守的;术就是权术,有两重意思:一是指任用、监督、考察、奖惩臣下的方法,二是指君主驾驭臣下的权术;势就是“威势”、“权势”,包括地位和权力,是君临臣民的客观条件。韩非认为,对于君主来说,治理国家中法治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要“以法为本”。但是,光有法不行,还必须有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同时,法与术都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如果君主手中无权,有法也发挥不了作用,有术也无从施展,所以,没有权势就谈不上法治。同样势也离不开法,有势无法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或“心治”。因此,一个聪明的君主要“修术”以“行法”,要善于“抱法处势则治”。由此可见,韩非子学说的实质就是如何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实行君主专制独裁,在理论上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根据。秦始皇赞赏《韩非子》一书,重点就在这里。韩非子的学说是建立在“法与时转”的历史进化观和“欲利自为”的人性论基础上。受商鞅的影响,他把人类社会划分为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个阶段,认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他又受荀子性恶论影响,认为所有的人都是“欲利”、“急功”、“好利恶害”的,人与人之间只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
图4-5-3 《韩非子》书影
总的来说,在法家的发展历程中,前期法家思想有比较多的实践色彩,在重法的同时并不排斥道德教育的作用;后期法家思想更有理论色彩,从性恶论角度出发,完全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强调法的绝对性。
图4-5-4 《管子》书影
另外要补充一点,除了从时间角度可以把先秦法家划分为前后两阶段外,法家学派又有明显的地域性区别,可以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两种。晋法家或称秦晋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大多数有名的法家人物都属于晋法家。其中,影响最大的商鞅、韩非分别是晋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晋法家是先秦法家的主体,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其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法,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思想主要体现在托名管仲的《管子》一书,其思想特点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在具体学术理论上,法家也有不同学术主张。比如前期法家中,商鞅重法,是法家中的法派;慎到重势,是法家中的势派;申不害重术,则是法家中的术派。最后由韩非集其大成,提出“以法为本”,形成了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理论体系。
三、法家的思想构成
通过上面对法家代表人物的介绍,我们可以对法家思想的基本特征进行概括,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其一,因为痛恨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困苦的“天下散乱”局面,法家鼓吹国家的统一与强盛。他们认为,只有实现统一,才能指望国家有繁荣的经济文化和强盛的国力。因此,他们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他们为废分封、设郡县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他们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主张发展经济,增强国家实力,认为“无力则国必削”。从李悝的尽地力之教到商鞅的“弱民”、“垦令”与“奖励耕战”,再到韩非的去“五蠹”、“富国以农”、“使民以力得富”,都是这一精神的体现。富国强兵的口号,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表现。
其二,法家主张君主专制,鼓吹君主独揽行政、立法、司法的大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家在哲学上接受了道家的相关理论,把“道”与“君”一体化,认为“道”是万物的本源和世界的主宰,而君主是“道”在人间的体现,因此君主要独操一切权势,否则就不成其为君主;要保持权势,君主就必须拥有最高、最后的决断权。同时,对君主专制的强调也是出于现实的考量,法家认为实现国家的富强与统一,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君主作为领导者,来制定并推行法规、律令。至于如何实现君主的专制,法家认为首先是政治上支配一切;其次是思想上统一人们的认识,实行文化专制;再次是君主要设法控制人们的生计。法家此方面的思想在今天看来,具有相当的落后性,但在当时是适合生产力发展需求的。
其三,在如何实现法治上,法家强调法治的公平、公开。他们认为,法是一种“公仪”,是集体价值观念的尺度与判断是非的标准,应该“如天地之无私”,“发于人间合于人心”。因此,执法必须守正不偏,去掉私心偏见,“法不阿贵”,“刑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公然否定了任何等级特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就强烈主张,即使亲如父子兄弟,也应该依据事实“一断于法”,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应该“明主治吏”。韩非根据“闻有吏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的情况,主张“谨修法律而督奸吏”,认为官吏手中握有权力,他们违法,危害确实大得多。对不法官吏宽仁一分,老百姓受到的危害就要增加十分、百分。为了保证法的公正性,法家主张打破法的神秘性,把法“布之于百姓”,让境内“卑贱莫不闻知”。老百姓知法懂法,才能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监督法律的执行,也使奸吏与特权者难以徇私枉法,欺诈民众,达到“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的效果。
其四,追求变法革新,反对因循守旧。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保守怀旧的意识较强。先秦时期其他有影响的思想家或学派,都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赞美过去,非议当今,主张效法先王,让历史倒退。而法家则高举“不法古,不循今”的旗帜,主张根据变化了的情势,不断变法革新。法家认为,历史是呈阶段性地向前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时代特征,人们必须“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称俗而行事”,顺应历史,采取不同的因应方略。如果治国的措施、法制与时代脱节,就会国**亡,至少也是国削势衰。法家认为,凡是有利于国家治理的,就不应效法过去。基于这样的认识,那些有机会登上政治舞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无一不成为中国历史上的改革家,也无一不使自己所处的国家经济发展、国势增强,有的成为一时的霸主。
其五,因为法家大多具有实际的政治经验,所以大都能够正视现实,主张求实务实,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他们认为,人都是“饥而求食,劳而求扶,苦则索乐,辱则求荣”的,君主应当利用这一人性来治理人民。他们因而制定了根据老百姓生产粮食布帛的多少而给予不同奖励和处罚的激励政策,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他们以极大的精力研究国计民生等现实问题,诸如发挥土地效力、开垦荒地、土地规划计算、数据统计、平抑物价、仓储积蓄之类,寻求增产增收、富国富民的途径。主张禁止对一切于富国强兵没有用处的言行,不管他们讲得如何天花乱坠,也必须禁止,切实改变“言耕者众,执耒者寡”、“言战者多,被甲者少”的情况。且进一步主张,办一切事情都要“听言观行”,注重效验,用实效作为检查一切言行的标准。对谎言虚言,都应该处罚。对官吏的使用,法家主张根据人的实际能力,“因任而授官”;根据其确定的职责,“循名而责实”,不可以容取人或以言取人;根据经严格考核的官吏的实际成绩而不是听他说得怎样来定赏罚,“功当其言则赏,不当则诛”。对夸夸其谈、名不符实的,给予重罚。法家主张“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先“试之以官,课其功伐”,即要求从有基层实际经验并被证明有能力的人中,选择或提拔官吏。否则,就会出现像赵括那样能说会道但无实际才能的人,这种人一朝为将,将引发全军覆灭的灾难性后果。
其六,因为重视现实的态度,在社会历史观上法家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法家思想中许多有价值的主张都来自其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方面在韩非子的著作中体现最为明显。作为荀子的学生,韩非子继承了老师否认天命,主张天人相分、人定胜天的思想,而且在改造和吸收老子的有关思想中,重新解释了“道”与“理”这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他把“道”理解为自然界的一般规律,把“理”理解为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为“理者,成物之文也”,是具体事物相互区别的标志;道则是万事万物“所以成”的根本原因。以这一认识为基础,韩非子对当时社会上流行的鬼神与卜筮等迷信,都进行了尖锐的批判,否定天命鬼神主宰社会与人生。他把国家的兴衰存亡看成是由现实的政治力量强弱对比所决定的,因此崇尚人力,主张靠人的力量与勤勉来增强国力,避祸求安。另外,先秦法家在建立起学派思想体系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而统一的基本概念,比如法、术、势、刑、赏、罚、利、公、私、耕、战等,这些概念、范畴是法家思想的理论支柱,是法家形成自己思想特色的保证。
总体来看,法家人物成分较为复杂,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组成,其思想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吸收各家学说之所长,糅合成为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独有的法治思想。法家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时俱进、革故鼎新,以“法治”取代“礼治”。他们的思想主要是关于治国方略的,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法律等众多领域。从其学说的出发点看,法家代表的是当时正处于上升势头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当时具有比较明显的进步性。从对后世的影响看,法家思想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在积极方面,首先一点是,法家思想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唯物论的色彩,在先秦鬼神思想浓厚的历史氛围中,法家学说凸显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了人掌握自我命运的能力。其次,法家主张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迎合了当时人们厌恶战争、渴望安宁的历史大势,并为后来两千余年大一统的政治结构作了理论上的申说。再次,法家强调依法治国,反对人治或礼治,认为社会的治乱与兴衰不在于君主贤明与否,而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不仅适应了当时社会大变革中新兴政治力量的时代呼唤,而且此种法治主张就是在今天也一样没有过时。最后,法家严于治吏的精神,对后世建立一支规范而有力的官僚队伍起了一定的理论引导作用。
在消极方面,法家认可极端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主张实行专制主义文化政策,为后世几千年专制社会的建立与延承作出了理论探讨,抑制了中国古代政治与文化上的活力与创造性。同时,法家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这种极端重刑主义往往导致暴政,对民生产生了很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