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小结:文明的进程是人与自然协调的演进

文明的形成,总是与支撑它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人类的文明史是一部人与自然的关系史。中国神话中,中国原始先民从生存、发展,到面临灾害、治理灾害、再发展,无一不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体现。可以说,正是在这种“人与自然”关系的交互过程中,人类生活不断改善,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并摇曳出人类文明(包括生态文明)的绚丽之花。

中国神话中,谷种起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母题,而这一过程浸润着人与动物的共同努力,甚至男人付出生命、狗付出八条尾巴的重大牺牲。在农业生产的推动之下,原始先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改善,并因农业生产之所需开始了稳定的定居生活。我们可以说,这种农业的生产最初是在保障人类生存的基础上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善,而农业生产的定居又推动了“人与人”关系的变化。当时,中国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村落”组织,大多由两个至多个层次的群体构成,各群体的向心力与认同感普遍增强。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一旦人类的私利之心膨胀,不能与自然和谐共处,就会遭受到自然的惩罚,甚至会发生灭绝人类的世界性大洪水。中国“洪水再殖型神话”中,人类在神的昭示之下,并通过动物或植物的帮助,躲过自然灾害,重新回归到自然之母的怀抱,开始生儿育女,尽情享受幸福、美丽、安定的生活,人类文明再次向前发展。当然除开世界性、毁灭性的大洪水之外,原始先民还会遭受地震、干旱、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中国神话中,在女娲、大禹等的带领之下人类通过伟大的实践活动,治理了自然灾害。但是,这种对自然灾害的治理,不是破坏性的,而是对自然秩序的恢复,是人与自然互渗的修复活动。

中国神话中,人类的生产与突围过程中走过的这段艰辛历程,亦是人类社会真实的生存与发展的历史过程。在一些人看来,神话完全是虚构的,与历史无涉,但我们认为,这些神话虽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历史事实,但背后也存在一些“史影”。因为,在原始神话中,“神”和“人”是完全可以沟通的,凡“过去”的(死了的)人都是神,他们离开了这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去继续存在(活着),在这个方面,卡西尔同意斯宾塞的意见,认为中国早期的祖先崇拜表现得最为典型,在这个意义上,“神话”自然就是历史。[1]正如吕振羽所说:“传说竟如此普遍的被传述,说明它正是历史真实的流传和反映”。[2]郭沫若也说:“这些神话传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认为那时的一些血缘氏旅和部落集团,都分别出于各自的一个想象的祖先,而这个想象的祖先又往往是神话式人物。所以,传说里的氏族和部落一般是从神话中引申出来的。事实上,氏族和部落比关于他们来源的神话要古老得多。尽管如此,透过这样的神话,或者把这样的神话仅仅作为氏族和部落的代号,仍然可以从传说中理出当时的一些头绪来。”[3]也就是说,神话不一定确有其人其事,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时历史的发展情况。因此,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谷种神话、“洪水再殖型神话”、女娲补天、后羿射日、大禹治水等等,也是文明发展进程中人与自然协进演化的过程,是对人类真实历史曲折与隐晦的表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重新审视人类生存与灾害突围过程中的中国神话,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自然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人是自然之人,自然指向人类的出处与归处,亦决定着人类的走向与命运,谷物神话、“洪水再殖型神话”、治灾神话莫不是自然在引导着人类的前行之路,同时为人类生存与发展奠定了必须的物质基础。人类发明农耕那一刻如此,治理自然灾害的那一刻如此,未来无论何时也必将如此。因为,人不可能完全离开自然、摆脱自然,自然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必须。首先,人类要生存就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空间,这种空间显然不是人为的创造,而只能是一种自然的存在。其次,人类要生存,就必须有一定的物质资料,这种物质资料无论是通过采集、狩猎的方法直接得到的,还是通过人类的劳动进行农业、畜牧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获得的,人类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自然界和自然物质。再次,人类生产实践的工具,生产实践的对象也都是自然,或是与自然密切相连的,离开了自然的基础作用,就连劳动本身也无法进行,当然也就不会有物质资料的生产了。因此,人从自然的母体中诞生,自然是人类之母亲,人类必须依存在母亲的怀抱,才拥有生存的基础与发展的资格。这是永恒不变的法则,无论将来人类智慧如何发达,力量如何强大,创造出的科技如何先进,都不能改变人是自然之子这个基本的法则。当然,人类之子与自然母亲之间的关系又是互动的。自然自人类出现开始,便无时无刻不打上了人的烙印,自然因人的规定而存在,以满足和适应人类的需要。总之,人与自然是一个有机联系、无限循环的大系统,两者之间无时无刻不进行着物质、能量、信息的交互与交换,这种交换既是精神的,更是物质的,是人与自然精神生命的合一与互动。

第二,人类的生产实践是人与自然有机统一的中介与纽带。自然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又与人类处于一种广泛的、无所不在的联系之中。但是,人是万物之灵,作为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人又可以以价值主体的身份对自然进行能动的把握,其中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人与自然有机统一的中介与纽带。正是因为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需要,人类发现了谷种、发明了原始的农业工具,这便是生产实践的出现。在这种生产实践中,人的活动引起人与自然之间、自然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和能量转化。从另一个角度讲,自然只有为人类所利用,才有将其存在的潜在价值转换为现实价值,提供生产与生活资料,造福于人类;而人类如果不从自然中提取或获取一定的生活资料,人类将无法生存,更不用说实现发展的需要了。这一过程中,人类社会与自然社会的交界点或者中介点也都是指向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生产实践活动不仅是人与自然有机联系的中介,还是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钥匙。因为只有在这种生产实践活动中,才能使人从自然中分化出来,成为与自然界相对立的力量;而另一方面,又是这种生产实践活动使人与自然统一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总之,当我们洞晓与明察人与自然的关系时,人类的生产实践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联系两者之间的纽带与桥梁。

第三,人类的生产实践可以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从自然获取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人又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为满足这种需要,就必须自觉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系统处于一个整体的、动态平衡的状态之下。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的程度超出了自然系统正常自我调节功能的限度,那么就会发生“女娲补天”中的地震、“后羿射日”中的干旱、“大禹治水”中的水灾等自然灾害,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原始先民根本无法区分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人与自然之间的区别,一切现象在他眼中只是一种神秘的“互渗”关系,加之知识的缺乏、生产力的落后,由此人类只能被动、消极地适应自然、崇拜自然,这时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一种被迫式的、无奈的协调与统一之下。随着谷种的发现及原始农业的到来,由于农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气候、水源、土壤等自然因素,一旦人与自然之间长期维持的平衡被打破,便前功尽弃,甚至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因此,先民必须谨慎地协调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来维护农业生产的需要。这既是对自然秩序的维护,同时又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因为,一旦发生的自然灾害打破人与自然之间的动态平衡,那不仅威胁着自然生态系统自身的完整与稳定,而且威胁着人类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的安全。因此,在此基础上,人类的实践活动就必须同时指向人与自然:既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之所需,又使自然的生态系统处于一种基本平衡的状态之下,特别是自然灾害发生之时,人类治灾的实践活动就直接指向人与自然之间的动态平衡,成为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中介或桥梁。中国治理自然灾害的神话,就折射出人类早期社会对农业生产与定居生活的保护与推动,并集中反映出中国早期社会人与自然协进演化的历史过程。总之,在此意义上说,正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实践活动同时推动人类组织与自然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程就是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

第四,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说人类的生产实践可以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而人类的生产实践是一个永恒发展的过程,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也是一个永恒发展的过程。首先,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平衡,而地球的地质构造、地理面貌、生物种类以及物质和能量循环的各个具体系统,也按照一定的规律,缓慢而又不断地发生变化。其次,人类社会的生产实践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从采集狩猎到采集文明时期,人类顺从、被动地适应自然;到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发明谷种、进行农业定居生活开始建造自己的人工自然环境;再到工业文明时期,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最后到生态文明时期,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种人类生产实践以及背后隐藏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体现了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因此,建立在两者基础之上的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永恒过程。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上,不同的生产水平条件下,人与自然的关系都会有所不同,但是只要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能够体现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或者能够维持其生存所需的自然条件时,那么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也被看成是合理的,即“应当”的。总之,人类生产实践以及文明创造过程体现了人的自我创造以及和自然之间的统一关系,也规定了人的无限发展的可能性和自然不断进步的可能性。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正确认识,人类未来的生产实践活动必然足以支撑人与自然的和谐与良性互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不断协进演化。

当然,这是我们站在时代前行的基础上的回望与思考,中国古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不可能对人类生存、发展与突围过程中人与自然的种种关系进行科学的揭示与展演。但是,在谷物神话、洪水神话、治灾神话等神话母题的浸润下,中国文明发展过程中却是人与自然的一起协进,共同推动着中国各民族的前行之路。用现代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的话来说,即是文化与自然的不相容性充其量只是半个真理,而自然与文化的关系的另一半真理是,文化与自然之间还具有一致性,并且这种一致性是通过人的生命活动与生产实践来实现的,因为“没有一个充满资源的世界,没有生态系统就不可能有人的生命。从哲学和伦理学的角度看,如果人对事物的评价不能超越他们自身的局限,那么,人的生命就远远没有达到它能够、也应该到达的环境。人不可能脱离它们的环境而自由,而只能在它们的环境中获得自由。除非人们能时时遵循大自然,否则他们将失去大自然的许多精妙绝伦的价值。他们将无法知晓自己是谁,身在何方。”[4]因此,必须将自然与人类的生存相结合,并转化成一种个人的信念和品格,并最终成为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安身立命之所,这就是中国文化“天人合一”、“和谐共生”的基石。

从神话的原初秩序到“以农为本”的中国社会,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与思想理念的精髓就是对神话思维的传承,“天人合一”与“和谐共生”,成为中国文化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主旨。这种“天人合一”与“和谐共生”,意味着人与自然对立要素和多样性的有机结合,其一是存在,向异质开放的蓬勃状态和结合方式;其二是融洽,是一个动态的、调和的、协同进化的进程。这种观念与理念的展开、推行对于中国先人正确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来说是必须的,也是颇具效果的。因此,传统中国“人和大自然是生活在一起的。你经常听到金鱼在池子跳跃,鸟儿在枝头歌唱不停,白天总是阳光灿烂,夜晚也总是月白风清。”或者说,这种在中国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天人合一”与“和谐共生”就是一种人与自然的协进演化的进程,它呈现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多样性与统一性相结合。从人类诞生时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就成了人类与万物共同完善的、内在的、根本的因素,并随着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融入新的内容、注入新的特点,这样就构成了人与自然协进演化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基础。二是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纵向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内容、外延、途径、标准、要求等随着时代的变迁在改变与更改;横向上,在特定中国社会历史时期,人们往往根据时代的发展状况,实现人与自然的共同的繁荣与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中国神话浸润之下的中国文明的发展其实就是人与自然协进演化的过程,或者可以说,中华文明就是华夏大地上特有的地域文化对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过程,这是一个人与自然在地理、时间和空间的多维合一的进程。在这种文明范式的影响之下,中国历朝历代十分重视对自然环境的维护与对自然灾害的治理。正如管子所说:“善为国者必先除五害。水一害也,旱一害也,风雾雹霜一害也,厉一害也,火一害也,此谓五害。五害之属水为大”。出处尤其是在治水方面。历代治国者必以治水为重点,或者说善为国者必须先除水旱之苦,这是由中国特殊的地理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统治者必须带领人民维护好自然环境,只有通过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调整重构,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清明发展。这里面蕴涵着深刻的辩证法。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说,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与国家机器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不仅仅是维持常态的社会秩序,更包括是否能有效地维护与处理好自然环境。因此,翻开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就是人与自然协进演化的历史。

著名的考古人类学家张光直先生曾提出,世界文明史上的原创国家文明中,处于西方文明区系的都不可避免地走向毁灭,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明区系的国家文明却延续不断。主要原因还在两种文明中国家起源的模式有根本不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起源模式是连续性的,其先民在迈向国家社会时,是实现自然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保留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而以苏美尔文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起源模式是突破性的,其先民在迈向文明的门槛之时,是通过技术、贸易等新因素的产生突破完成的,很大程度上造成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隔阂乃至对立。这种突破性的西方文明,在世界观和价值观上营造出人类高于自然的假象,并造成人和自然关系的紧张,进而引发生态危机。

由是观之,文明的起源与发展必须依靠生态环境的养育和支撑,只有人与自然协进演化,人类创造的文明之树才能常青并不断发展。但是,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人的发展与自然的发展又不是完全同步的,当今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与生态危机再次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神话与历史的生态轨迹中寻找养分和智慧源泉,通过对自然环境的自觉调整与修复,使得生态环境朝着有利于人类文明进化的方向变化和发展。这样,人类将与自然结成一种和谐的伙伴关系,也就是说,人类会成为大地的看护者和生态秩序的自觉维护者,在圆融互通的美善生活与文明的延续中协进演化,展现出各自的价值世界与意义空间。

[1] 叶秀山:《思·史·诗——现象学和存在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第22页。

[2] 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第5页。

[3] 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第108页。

[4] [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第4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