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则和政策

(一)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

1.坚持民族平等的原则

马克思主义主张彻底的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因为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是人类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他们都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民族不分大小,不分先进或落后,都应当一律平等。民族平等的内容包括:第一,各民族一律平等。不仅国内民族一律平等,而且全世界所有的民族都应当平等。第二,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文字等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一方面,禁止任何民族享有特权;另一方面,要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并帮助其实现。第三,无产阶级平等的根本内容是消灭阶级,实现社会主义。剥削阶级消灭了,才能消灭产生民族压迫和民族不平等的根源。第四,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原先处于统治地位的民族,要采取各种措施,照顾、帮助直至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去保证和实现少数民族在事实上的平等。我国是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彻底实现民族平等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后来少数民族地区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废除了奴隶制、封建农奴制和封建地主制度,使各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为了确保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各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包括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都享有充分平等的权利。例如,规定少数民族人民以平等地位和汉族人民一起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少数民族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的名额,一般都超过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都有适当规定,保证少数民族以平等地位参与地方事务的管理。党和国家积极帮助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积极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能够对本民族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各民族公民可以依法拥有、处理自己的财产,从事经济活动,进行文化艺术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其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在财政经济和人力、物力等方面进行大力的帮助,促进其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落后状态,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彻底改变,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少数民族地区同发达地区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没有自己的工人阶级的少数民族,很难享有自主地发展自己的工业、交通事业的权利,缺少自己的知识分子的少数民族,就不能充分享有出版自由和发展自己的文化教育事业的权利。只有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相对的落后状态逐步改变,才能实现各民族从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2.坚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和政治前提,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结果,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保证。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起来,团结起来,共同战斗,反对共同的敌人,实现共同的目标。各民族要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了实现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合作,努力奋斗。

为了加强各民族大团结,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会妨碍国家的统一和安定,阻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在我国,要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强调“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的思想,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在民族自治地方要注意处理好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把实现共同理想的教育和增强民族团结的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创造一种各民族友爱、信任、和谐的环境和气氛,动员各族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要搞好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团结。涉及民族关系问题,各民族的干部和共产党员,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民族关系的改善。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必须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做斗争。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族分裂活动从来都是外国侵略势力策动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外国侵略势力割取我国边疆领土的内应力量。我们要警惕和反对国际上某些政治势力,利用逃亡国外的分裂主义分子,利用“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或者打着其他旗号,在我国某些地区煽动分裂的图谋。还应该看到,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主义势力抬头,民族矛盾加剧,民族之间和国家之间的战争频繁发生,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

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干部和群众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来观察和处理民族问题,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这种教育,既要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也要在汉族地区进行,既要在干部中进行,也要在群众中进行。此外,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3.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不仅要实现政治上的一律平等,更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民族政策上的根本立场。我们国家的民族政策,是繁荣各民族的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这既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内容包括: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事业都得到不断发展,特别是经济建设得到发展;各民族自身都得到发展进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各民族自身固有的优点和特点得到充分的展现。当然,共同繁荣不等于同步繁荣,由于起步不同,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各民族经济文化在一定时期还会存在差距,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以至最终消除这种差距。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第一,各民族共同繁荣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核心是民族平等,各民族不仅有平等的生存权,还有平等的发展权。所有民族都是优秀的、勤劳的、有智慧的,只要给他们发展的机会;所有民族都是勇敢的、有力量的,只要给他们锻炼的机会。世界上之所以有的民族比较落后,这是环境造成的,是因为没有给他们发展和锻炼的机会。社会主义的民族政策,就是要使所有的民族得到发展,得到繁荣。第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缩小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必由之路。经济权益问题,是民族间一切摩擦的根源。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差距很大,就很难在社会生活方面享受平等的权利。经济文化上差距的长期存在,还会引起摩擦和冲突,引起民族关系的变化。所以,在消灭民族压迫制度之后,最重要的是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第三,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是全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少数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少数民族地区的气候和自然条件多种多样,农作物种类繁多,有发展种植业的地区,有发展多种经营的地区,有热带经济作物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草原面积45亿亩,占全国草原面积的94%。全国4大林区有3个在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8.4%,林木蓄积量占全国林木蓄积量的57.4%。水力资源蓄积量占全国总量的52.5%。少数民族地区已发现矿种140多种,云母、盐矿储量占全国的80%以上,汞、锡、锰、石棉、砷矿储量占60%以上,煤、铜、铝、锌、锑矿储量占35%以上。石油、天然气储量也十分丰富。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矿产资源,是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繁荣富裕的主要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只有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大物博”即能源、矿产资源与汉族地区的“人口众多”即巨大的人力、财力资源结合起来,才能互补互济,共同发展。第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了前提和条件。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为民族团结合作、共同繁荣创造了政治条件;公有制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的扶持和比较发达地区的帮助,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经济前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民族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各族人民改革开放意识的增强,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更能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

4.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无产阶级究竟采取哪种政治形式来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必须根据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具体情况,根据各民族的愿望做出选择。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具体情况,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邓小平同志说:“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共和国那样的制度呢?这是我国历史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革命的发展所决定的。”

第一,从历史发展看,我国早已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从秦代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的两千多年历史中,只有五六百年是分裂的。统一是长期的,是历史的主流,分裂是暂时的,是历史的支流。即使政治上处于分裂的时期,广大人民的思想上仍然认同统一,这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心理。在统一的国家内,由于各民族相互交往和联系的加强,形成了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中国的民族发展在地区上互相交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由于各民族交叉的时代很多,互相影响就很多,甚至互相同化也很多。从单一国家要求大统一的思想出发,照顾许多民族形成杂居的状态,适合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

第二,从经济发展看,各民族之间形成密切的经济联系,创造了民族合作的条件。由于各族人民交叉杂居,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关系,每个民族已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但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汉族地区经济文化比较发达,但资源不足。两者只有相互补充,连成一体,才能有利国家的发展,有利各民族的发展。正是由于我国各民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需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有利各民族互相合作,共同发展、繁荣。

第三,从革命的发展看,我国各民族联系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在革命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旧中国是被帝国主义侵略的国家,整个中华民族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各族人民有共同的遭遇和共同的命运。中国革命的道路,是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城市的道路。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加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密切联系,各少数民族地区留下了革命的影响,培养了民族干部。各族人民在浴血奋战中,战胜了敌人,获得了解放。各族人民从帝国主义侵略的惨痛历史中深深懂得,国家要强盛,民族要发展,要能够有效地抵御外敌,屹立于世界,必须有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卫国家,巩固国防,抗击侵略。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不可分割的完整领土内,在最高国家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众多的民族到人口稀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自治的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

实践证明,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既保证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有利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和进步。全国先后建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旗)。在少数民族散居的地方,还建立1700多个民族乡。这种形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从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划定上可以体现出来。民族自治地方主要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划定的:①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地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含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平等自治结合起来,也就是把集中制和分权制正确地结合起来。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必须保证国家法令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执行;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种自治权。这样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又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利益。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民族区族自治制度为国家和先进地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援帮助,为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而民族自治地方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支援了国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学校大量增加,实用科学技术得到较好的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尊重和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医药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民族体育运动蓬勃发展。多年来,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共同为维护和促进祖国统一、安定和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同舟共济,患难与共,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自治权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根据本地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③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④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可以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⑤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⑥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⑦依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⑧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此外,还在经济建设、财政、教育、文化等方面做若干具体规定。

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他们的特殊作用是汉族干部和外来干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他们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项工作的重要责任。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级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以保证各级领导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保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前进。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包括科技和文化人才),这应当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对这个问题,又要历史地全面地看。由于原来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低,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目前还处在落后状态。在这些地区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必然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的政策是着眼于发展,着眼于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观察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看那个地区能不能发展起来,怎么尽快地发展起来。在一个时期内,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多一点,有利于当地的发展,这不是坏事。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看待这样的问题要着重于实质,而不在于形式。”

(二)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对于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其实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有关立法中已有一定的内容,对于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可概括如下。

1.宗教信仰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也规定。因此,此处不再多论。

2.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性原则

国家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的自由,如果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损害国家统一,那就必须为法律所禁止。就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而言,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性质首先属于国内问题,国家观念是第一位阶的问题,而民族宗教是属于第二位阶的问题;坚持国家统一稳定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这一原则已为我国《宪法》所确立。《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历史和实践也证明,维护国家统一是处理民族及宗教问题的基本前提。而且作为任何国家的一名公民,维护国家统一是公民应尽的神圣责任。

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在《宪法》中也已有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宗教事务的自主性原则

自主性原则要求宗教必须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独立发展,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规定。《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不同宗教之间平等性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都有信仰的自由,而不只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同宗教之间必须遵循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体现。《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6.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其他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一样,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且,任何公民的任何权利,也只有在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中才能实现。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以上六条原则是任何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遵守的。换言之,宗教信仰自由是在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共同的信仰自由,是有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下的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宗教信仰自由。

思考与练习

1.民族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2.宗教的特点是什么?

3.请结合本讲所学理论知识,谈谈你对新疆问题和西藏问题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