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我的看法,恩格斯上面所说的“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可调和的对立面”显然不是指奴隶主和奴隶。
这是因为早期国家大多是内部分化的结果,而内部分化不一定产生奴隶制,虽然存在债务奴役,但这些人还拥有公民身份,债务奴隶制不可能在本血缘团体内存在。奴隶常常来源于部落之外。根据拉丁文词源,奴隶(servi)一词是将领把俘虏保存(servare)起来而不把他们杀掉。奴隶又叫mancipia,此词由manus(手)和capere(抓、取)两词组成,意谓用手从敌人那里抓来的。这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早期的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争,来源于血缘团体之外,它并非部落内部分化的结果。因此,凡是由内部分化而产生的早期国家,都不可能是奴隶主和奴隶对立和斗争的产物。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篇文章中,恩格斯实际上并没有提出过是奴隶主与奴隶斗争的结果产生了国家。他确实提到过希腊奴隶的人数,例如,他说:“随着这种按照财富把自由民分成各个阶级的划分,奴隶的人数特别是在希腊便大大增加起来,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所赖以建立的基础。”[1]在注里,恩格斯写道:“在科林斯城全盛时代,奴隶的人数达46万人,在埃吉纳达47万人;在这两个地方奴隶的人数都等于自由民的十倍。”[2]“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9万雅典公民,对于36.5万奴隶来说,只是一个特权阶级。”[3]“到了雅典全盛时期,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万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奴隶为4.5万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4]但这些都是指科林斯、埃吉纳达和雅典建立国家以后大约公元前4世纪后期的情况,也就是说是国家建立后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其前提。[5]
事实上,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所分析的雅典、罗马和日耳曼人三种国家的起源形式都与奴隶主与奴隶的斗争无关。按照恩格斯的观点,雅典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而罗马则是氏族社会变成了封闭的贵族制,它的四周则是人数众多的外来平民,平民的胜利炸毁了旧的血缘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家。日耳曼的国家是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的。[6]这就是说,恩格斯所研究的三个国家产生的范例都不是奴隶主与奴隶矛盾斗争和冲突的结果。正因为如此,我们很有必要对早期国家的起源、走向、性质以及它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新的思考,盲目地把这种社会说成是以奴隶劳动为主的奴隶制社会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6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这个数据出自埃庇提麦奥斯《历史》第3卷以及亚里士多德的《埃吉纳达政体》一书。见阿特奈乌斯:《智者盛宴》,6,272。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7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17页。
[5] 参见阿特奈乌斯:《智者盛宴》,6,272。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4卷,169~1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