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理论研究的整体发展与完善

对未成年人独特生理和心理特征的关注,不仅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方面,也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繁荣,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不断加强,研究成果日益丰富。

一、基本发展

作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一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极大发展,研究成果日渐丰富。据不完全统计,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共发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论文500余篇,出版专著4部,此外几乎所有刑法学教材和关于犯罪主体的著作研究中均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总体而言,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1]

1.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注释、适用研究为中心,兼顾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起步阶段

自1979年刑法颁布至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的阶段,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起步阶段。这个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是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注释、适用研究为主,同时兼顾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研究。

1979年刑法的颁布实施是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重要起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起点。围绕着1979年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全面展开了对刑法的注释、适用研究。我国有学者认为,刑法的规范性决定了对刑法规范进行注疏论证以发现蕴含在法条中的规范含义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并且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因此,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规范进行注释、适用研究具有必然性。其中也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在侧重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解释、适用研究的同时,也兼顾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问题,并且发表了不少研究成果。其中,既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注释、适用研究方面的论文,[3]也有相关的研究著作和刑法学教材,[4]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成果较少。[5]

可以说,这一阶段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利于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2.以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实施、完善为中心,深化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研究的发展阶段

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新阶段。虽然从刑法规范的内容上看,1997年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变化并不大,但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还是带动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积极发展。这一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继续深化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适用研究;二是重点加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适用,这一阶段的研究较前一阶段更为系统、全面,几乎涉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所有领域。具体而言,这一阶段涉及的研究领域包括:(1)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研究,这是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等。[6](2)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适用研究,主要涉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无期徒刑等。[7](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适用研究,主要涉及累犯、缓刑、假释等。[8](4)未成年人具体犯罪构成标准适用研究,主要涉及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盗窃等。[9]这些研究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内容,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对策,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等相关学科的发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阶段,学者们在前一阶段研究的基础上,较为全面地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问题。其中,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的模式完善研究,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是继续采取分散式立法,还是采取专章或者专编的立法模式。[10](2)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善研究,包括是否应当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入罪范围[12]等。(3)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完善研究,包括是否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13]等。(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完善研究,包括是否应废除未成年人累犯[14],是否应放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减刑、假释条件[15],以及是否应当规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消灭制度[16]等。这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完善的研究,有些已经被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所采用,有些则将在我国修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时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无论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适用研究还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研究,学者们研究的视角都更为开阔,论证的角度多样,如既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还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历史上、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进一步深化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

二、主要特点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在研究的理念、领域、方法和视角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发展,并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1.在研究的理念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理念不断更新

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原则之一,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基本理念。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早期研究多以该理念为指导,并且注重该理念在未成年人犯罪具体问题研究中的应用。不过,对未成年人犯罪仅仅强调处罚上的从宽显然是不够的。随着1985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少年利益保护的强调,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2004年9月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通过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等原则的规定,以及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学者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理念正逐渐发生改变,并逐渐树立起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理念。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的贯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研究。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许多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条款。受此影响,我国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问题予以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多数学者赞同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范围。[17]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研究。这里的非刑罚化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或者免予刑罚处罚的方法。对此,我国不少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问题进行了研究,内容既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免予刑事处罚问题,[18]也涉及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对策及其完善构想[19]等诸多方面。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化研究。非监禁化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措施主要有单处罚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等刑罚以及缓刑、假释等刑罚制度。非监禁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因而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20]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的强调。

2.在研究的领域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领域不断拓展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是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为对象进行的研究。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因此,在研究领域上,我国早期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主要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总体上,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主要领域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等方面。

不过,随着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不仅继续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等领域的研究,而且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的其他问题研究也得到了不断深化。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国际刑法研究不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和国际刑法研究是传统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领域的拓展。近年来,我国学者不仅加强了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较研究,[21]而且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国际条约研究也得到了加强。[22]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国外研究得到加强。与国内相比,一些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十分成熟、完备。对这些刑法规范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完善提供借鉴,因而受到许多学者的重视。[23]这也进一步拓展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研究领域。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历史研究有所涉及。受制于制度、理念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古代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难以与现代的刑法规范媲美。但是,我国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技术值得借鉴。为此,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问题。[24]

3.在研究的方法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方法不断创新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主要采取的是思辨的规范分析方法,注重的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法规范的解释及适用研究。这种研究方法能够较好地阐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进而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因而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不过,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也开始注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方法的新尝试,并进行了相关研究。这些新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第一,实证研究的方法。与思辨的规范分析方法相比,实证研究的方法有利于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问题,因而很受学者重视。但是,受研究条件的限制,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实证研究还尚未得以有效开展。不过,近年来,我国有学者开始尝试采用调查统计的方法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25]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研究的类型很多,如中外比较、历史比较等都可以纳入比较研究的范畴。如前所述,近年来,我国不少学者加强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外国刑法和刑法史研究。这些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中就有比较研究。不过,比较研究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体现得最为明显的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较刑法研究。实际上,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比较刑法研究。[26]这有力地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深入发展。

4.在研究的视角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视角日益多元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总体上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十分注重刑法的规范和价值分析。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指导下,很多学者习惯于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范的完善问题。不过,随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视角不断更新。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刑事政策视角。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导。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的是一种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而言,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有很多学者据此开展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27]第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心理学视角。心理差异是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的主要方面,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之所以区别于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主要原因。不过,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有一个随着年龄、生理发育成长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如何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国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刑事实体法问题。[28]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社会学视角。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与防控都离不开相关的社会因素。而作为一种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需要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现实。当前,我国有不少学者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刑事实体法问题,[29]也有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评价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30]

总之,虽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日益繁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得到了快速进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理念、领域、方法和视角不断拓展。

三、缺憾反思

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与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1.在研究的理念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观念有待加强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坚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总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十分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不足。这主要体现在:(1)关于未成年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刑法》第49条规定中的“死刑”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进而根据其对《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关系的理解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31](2)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问题,有学者从立法从严的角度,主张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立法也应明确规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32](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化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范围作了较宽的解释,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解释的部分规定不符合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原则,即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转化抢劫的出罪解释没有贯彻这一原则。[33]

上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有的依据的是形式逻辑(前提是其自设的),有的依据的是刑事政策,还有的依据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原则,总体上是力图平衡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和惩罚,反对过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而轻视社会利益。其出发点无可非议。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无论是基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还是基于刑罚的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社会对待未成年犯罪人的态度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与惩罚上都应当侧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而根据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事实体法研究,都应当倡导对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从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状况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理念还有待加强。

2.在研究的领域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有待深入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刑法史研究以及区际、国际和比较刑法研究。不过,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许多研究领域还存在一定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第一,许多领域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虽然当前也有一些学者涉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史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区际刑法、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研究,但从现实的研究状况上看,目前我国这些方面的研究还十分零散,许多研究都只涉及其中个别问题,缺乏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如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史,当前只有个别学者对我国某一时期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进行了研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外国刑法研究也只涉及了部分国家,整个研究还不全面、不系统,有待于进一步深入。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国外研究缺乏与国内的有效结合。在全球化发展不断深化的今天,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司法和研究经验。但是,这种借鉴应当充分结合本国的实际,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法律制度、社会容忍度等。而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结合研究还有待深入,还需与我国整个刑法的要求相融合。如当前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刑化等方面的研究,还需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我国刑法的现实进行有机融合。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有待加强。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规定主要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未成年人的心理能力要弱于成年人。这种心理能力的差异导致未成年人在犯罪状况、刑罚适应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不同于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开展交叉研究。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还十分薄弱。这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缺乏足够的事实支持。

3.在研究的方法上,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辨研究有余而实证研究不足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方法,虽然当前有个别学者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但总体上看,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研究是思辨研究有余而实证研究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以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法规范为对象。当前,我国刑法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只有两条。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除了进行法条注释之外,需要综合分析各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同时将《刑法》第17条第3款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制度之中。从这个角度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离不开思辨研究。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是一种问题解决范式,它需要从问题入手,特别是在刑法规定得比较抽象的情况下,更需要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过,但是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证研究还比较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完善研究的科学性。

四、完善建言

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中存在的主要缺憾,为了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

1.在研究的理念上,应在双向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

作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理念,儿童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要求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并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中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的理念。这一考虑的基础在于:一是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比成年人要小,予以严厉惩罚的根据不足;二是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比成年人具有更大的教育改造空间,对其利益进行最大化保护,有利于促进其健康成长;三是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未成年人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刑罚的不当侵害,对其应慎用刑罚。实际上,“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未成年人,而是通过刑罚的适用来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其最终能够复归社会,以达到既保护社会的安宁又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双重目的。”[34]

为了更好地贯彻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我国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第一,加强未成年人轻罪的出罪范围和出罪条件研究。即在现有的司法解释出罪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加强对一些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罪范围和出罪条件的研究,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轻罪的出罪力度。第二,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类型和适用条件研究。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措施非常有限,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类型和适用条件研究,有利于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持。第三,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措施的类型和条件研究。行刑社会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监禁对未成年人心理的不当影响。当前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措施十分有限,有些非监禁措施在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和促进其改造的角度,我国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措施和条件的研究。

2.在研究的领域上,应加强各领域的综合研究,促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整体发展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整体发展。从综合发展的角度,我国应适当加强有关薄弱领域的研究。具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注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第一,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国外研究。当前,世界各国的刑法立法中都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其中不乏立法比较成熟、与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实际比较接近的成功经验。这些成功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司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以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二,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的国际研究。与国外立法的借鉴作用不同,国际条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各缔约国具有条约约束力。当前,国际上与儿童、未成年人相关的国际条约不少(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如何将这些条约的内容和精神贯彻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中,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的重要任务。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第三,进一步加强与相关事实学科的交叉研究。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规范的基础,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关于未成年人的研究能够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提供事实基础。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不能完全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规范研究,还应当加强与相关事实学科的交叉研究。当前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应当进一步加强。

3.在研究的方法上,应当加强实证研究等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中的应用

受我国整体社会科学研究整体重思辨而轻实证的影响,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在方法上也是思辨有余而实证不足。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离不开未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支撑,因而需要实证研究方法的支持。总体而言,我国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实证研究:第一,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适用刑罚状况的实证研究,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状况,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方法、非监禁措施的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犯罪化、非刑罚方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第二,加强监禁措施与非监禁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影响研究(如再犯率等),其中,尤其需要加强监禁措施与非监禁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影响的对比研究,以便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监禁化提供数据支持。

总之,随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和刑法学研究的不断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日益繁荣,但也存在一些缺憾。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应当继续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理念,注重研究方法创新,不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只有这样,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才能不断繁荣,进而有力地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发展与完善。

[1] 考虑到受我国整个法治发展的影响,自新中国成立之初至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法研究尚未展开,因此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研究发展的阶段划分以1979年刑法的颁布为起点。

[2] 梁根林、何慧欣:《20世纪的中国刑法学》(下),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3] 这一时期主要的论文有赵秉志的《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1期)、周振想的《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Z1期)、魏厚成的《对未成年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初步意见》(载《法学评论》1985年第5期)等。

[4] 这一时期主要著作有赵秉志的《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高铭暄主编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等。

[5] 据不完全统计,这方面的研究论文主要有成良文的《未成年犯刑法规范的完善》(载《现代法学》1991年第4期)、欧阳波的《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载《法学》1992年第1期)、王定的《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应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思考》(载《法学家》1995年第5期)等。

[6]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二)、(三)》,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3、4期;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1期;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等等。

[7]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二)、(三)》,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3、4期;卢建平:《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张子辉:《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载《政法论丛》2003年第6期;孙喜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的思考》,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5期;王东阳:《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无期徒刑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6期;等等。

[8]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二)、(三)》,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3、4期;洪新德:《试论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两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左坚卫:《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6期;等等。

[9] 楼笑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抢劫对象为标准》,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刘源:《论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对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合理性的分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4期;杨晓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应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李立众:《未成年人方某**幼女应构成强奸罪——兼与张凌颖同志商榷》,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第4期;等等。

[10]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三)》,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4期;等等。

[11] 孔徙:《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载《学习月刊》2003年第10期;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

[12] 韩轶:《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载《法学》2006年第1期;张普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探究——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谈起》,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黄京平、朱云三:《论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几个问题》,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等等。

[13] 卢建平、刘再杰:《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等等。

[14] 张蓉:《未成年人保护与我国累犯制度的完善》,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23期;崔志鑫、王兆星:《未成年人累犯问题研究》,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等等。

[15] 张素英、裴维奇:《我国未成年人犯缓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何杰:《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郑丹红、凌明:《未成年短刑犯减刑程序简化之探讨》,载《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9期;等等。

[16] 张吟竹:《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5期;等等。

[17]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该解释的出罪化规定的讨论文章主要有:康均心、杜辉:《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罪化解释的刑事政策审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刘伟丽:《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出罪化——评最高法\1号司法解释的几项出罪规定》,载《刑法论丛》2008年第4卷;刘霞、刘晖:《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最新司法解释之解读——一个应然与实然的评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等等。

[18] 曹晖:《对未成年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19] 赵月莲:《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对策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郜金泰:《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的构想》,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2期。

[20] 姚建龙:《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载《政法学刊》2004年第5期;朱沅沅:《构建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模式的新举措》,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3期;杨凤宁:《构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制度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6期。

[21] 田宏杰:《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之比较研究》,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田宏杰:《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刘喆:《海峡两岸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之比较》,载《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08年第7期;等等。

[22] 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等等。

[23] 李明舜、党日红:《20世纪俄罗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立法的历史演变》,载《中华女子学院》2008年第5期;王战军:《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对伦奎斯特法院刑罚观的法律思考》,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5期;等等。

[24] 姚建龙:《唐律与现行刑法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的比较》,载《文史博览》2007年第3期;等等。

[25] 屈学武、周振杰:《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区域性考察及其罚则改革研究》,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4、5期。

[26] 吴海航、黄凤兰:《中日未成年人事件诸概念及其分类标准比较》,载《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3期;党日红、罗猛:《中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2期;张旭:《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措施:比较与借鉴》,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王俊平:《比较法视野下的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立法研究》,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1期;等等。

[27] 徐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处遇——刑事政策视域下的学理解释》,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6期;刘伟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载《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等等。

[28] 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100页。

[30] 邱保国、王国辉:《论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社会评价》,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2期。

[31] 张波:《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无期徒刑的误区——以刑法第49条和第17条第3款的关系为中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1期。

[32] 孟穗、郭晖:《宽严相济视阈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之完善》,载《社会科学论坛》2009年第4期。

[33] 康均心、杜辉:《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罪化解释的刑事政策审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4期。

[34] 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