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
作为与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了十分广泛的内容。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了人的心理过程的全部内容,即包括了从认识过程(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语言等)到情感情绪过程再到意志过程的全部内容。[1]与此同时,作为心理动力特征的动机、目的也常常被纳入犯罪主观方面的研究内容。不过,人心理过程的发展本身也是一个过程,其认识能力、情绪情感水平及调节能力、意志水平都是一个逐渐发展、逐渐成熟的过程。
与成年人相比,受生理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未成年人的心理能力在许多方面较之于成年人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使得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观方面与成年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特殊性之一: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过失的重要内容。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作为人的三大心理过程之一,认识因素包含了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语言等内涵十分广泛的内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认识因素方面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1.思维的片面性和表面性
人的思维既服从于一般的、普通的规律,又表现出个性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个体思维活动的智力特征,即思维特质。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维特质的成分和表现形式有着不同的发展水平,这构成了思维的年龄特征。在青少年期,其思维特质的最突出特点是矛盾表现。他们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他们对问题的看法上还常常只顾部分,忽视整体;只顾现象,忽视本质,即容易片面化和表面化。[2]青少年思维的这种片面性和表面性有多种表现,有时表现为怀疑一切,坚持己见但又常常论据不足,有时表现为孤立、偏执地看问题,有时表现为好走极端,往往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等。青少年思维的这种特征会影响其对是非的判断,按照精神分析理论,他们很难形成一个强大的“超我”。实际上,“对青年来说,一个人要有自己的立场和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很难的。当一个人看到他们最坏的一面和不知道是否该相信真理、正义或上帝的时候,所有的思想都可能被毁灭和破坏。”[3]因此,他们容易走入误区或被人利用,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2.认识能力的不充分发展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心理发展的关键期。关键期是指在发展过程中其生理成熟程度最适于学习某种行为的某一段时期。如果在这些关键期里的主要问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解决,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一般认为,0~1岁,是各种感觉特别是视、听觉发展的关键期;1~3岁是语言发展的关键期;3~6、7岁是动作发展的关键期;6、7~17、18岁是学习各种知识,掌握各种技能的关键期;25~40岁是创造的关键期。[4]我国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初中二年级(通常为14、15岁)是青少年阶段思维发展的关键期,也是青少年阶段道德发展的关键期或转折期。[5]由此可见,人的能力发展与一定的年龄是密不可分的。没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虽然其相应的心理能力也会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没有达到发展的关键期,其发展的速度和水平都会有很大的差异,更不可能达到成年人的成熟水平。以认识中的思维能力发展为例,未成年人思维发展的关键时期是14、15岁。在这个时期之前,未成年人虽然也有思维,但水平相对较低;在这个水平之后,未成年人的思维能力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但要达到成年人的成熟水平,也还有一个过程。因此,在整个未成年人阶段,未成年人的思维能力都很难达到成年人的水平。但是思维和人们的推理、判断和问题解决是密切相关的。思维能力发展的不成熟,必然会影响未成年人对外界事物的判断,自然也会对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产生影响,增加其犯罪的可能性。
除了以上两个方面,未成年人的知觉能力、记忆能力等许多认识因素都与成年人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与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相比,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二、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特殊性之二:情绪情感因素
“情绪是人从事某种活动时产生的兴奋心理状态;不愉快的情感。”[6]在心理学上,“情绪是指人在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机体对事物的有倾向性和动力性的反应”[7],是“人对客观事物态度的一种反映”,并“以某事物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8]。我国台湾有心理学学者认为“情绪是个体受到某种刺激后所产生的一种激动状态;此种状态虽为个体自我意识所经验,但不为其所控制,因之对个体行为具有干扰或促动作用,并导致其生理上与行为上的变化。”[9]在心理学上,情绪的产生一般包括三个过程:一是环境刺激及心理对刺激的分析过程;二是长期的生活经验中建立的对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期望、需要或意向的整个认识过程;三是对现实环境的分析与已有的认识之间的比较过程。当这种比较产生不相配合时,大脑就会调动一系列神经,释放适当的化学物质,改变脑神经的状态从而产生情绪(情绪被唤起了)。[10]从这一模型我们可以看出产生情绪的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外界环境的刺激;二是人已有的心理内部的认识过程。
情绪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龙勃罗梭认为,**犯罪人的比例很少,“在普鲁士、彭西尔瓦尼亚和瑞士,它们占定罪的5%至6%”。[11]菲利也认为“情感犯只不过是偶犯的一种”。[12]加罗法洛则认为犯罪就是违反社会的怜悯和诚实的道德情感的行为,情感(情绪)是一切犯罪的不可或缺的心理因素。[13]与此同时,在现代各国刑法实践中情绪也占据重要的地位,“立法者未将情绪列为罪过形式的定义,但是他们仍然是构成罪过的心理态度的内容”[14]。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情绪稳定性和对外界不良因素的情感体验都呈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1.情绪的不稳定性
心理学家霍尔早在20世纪初即提出,青少年期最主要的“传统倾向”是体验到激烈的情绪动**。它是矛盾的情绪激烈动**的时期。[15]心理学家彪勒则将青年期分为青春前期和青春后期,认为青春前期为消极阶段,特征是不安、惊慌、敏感、忧郁、反抗、粗暴、懒惰、见异思迁、侵略性强等;此时生理与心理的发展不平衡,情感动**不定,工作能力降低。消极阶段出现的时间男女有别,女孩一般发生在11~13岁,男孩一般发生在14~16岁。[16]现代心理学一般认为,青少年的情绪情感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情绪情感强烈、不稳定,带有明显的两极性。这主要是出于生理的急剧变化而产生的身心不平衡,自我意识的发展同社会观察的矛盾所引起的。二是情绪在时间上表现出明显的心境化。心境是一种比较稳定而持久的情绪状态。青年的喜怒哀乐往往变成心境,较长时间笼罩着青年。[17]未成年人情绪的这种特点容易出现两种后果:一方面,由于激烈情绪的驱动,他们很难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容易发生行为偏差;另一方面,不良情绪的心境化容易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这增大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但是,对于在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言,行为人由于情绪的作用使人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减弱或者丧失,[18]对其进行正常的归责起基础作用的只能是行为人的情绪,而情绪由于其自身的不可控制性,行为人往往丧失对其的控制,无法将情绪控制在理性的范围之中,因此对犯罪人的情绪进行处罚必然违反人的理性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如果将刑法责任的基础置于行为人的“知”和“意”,对于情绪状态实施的犯罪行为中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减弱乃至丧失的情况刑法的责任必然要降低。
2.挫折感等不良情绪情感的扩大化
心理学家勒温认为,当个体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体验。马斯洛和罗杰斯从心理治疗的临床实践出发,提出了“自我实现”的需要受到压抑是挫折产生的根源的理论。[19]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的心理防御机制尚不完善。“青少年自尊感的体验容易走向极端,当社会评价与个人的自尊需要相一致、自尊需要得到肯定与满足时,他们往往会沾沾自喜甚至会得意忘形;如果社会评价不能满足自尊需要或者产生矛盾时,他们就可能妄自菲薄、情绪一落千丈,甚至出现不负责任的自暴自弃。”与此同时,“青少年到了高中时期容易出现自卑感。”挫折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产生自卑感,而“一个人若被自卑感所笼罩,其精神活动就会遭到严重的束缚,会变得不肯面对现实,丧失独立向上、自强不息的精神”。[20]未成年人对不良情绪情感的扩大化倾向,会使得未成年人在长时间内处于一种消极状态,进而影响未成年人对外界的认识和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如心理学研究表明,情绪对人的意志具有一定的推动或阻碍的作用。情绪反应是否受意志的控制,这对解决法律争端而言是个具有很大实际应用性的重要问题。巴甫洛夫经典条件反射理论认为:当大脑皮层和皮层下中枢某些部位受到一种强烈需要的支配而高度兴奋时,大脑皮层其他部位会由于负诱导而产生抑制。所以在情绪激动状态下,由于掌管人的理智活动的大脑皮层处于抑制状态,人们就失去了对理智活动的支配。美国神经生理学家勒杜在研究中就推导出信息传递的另一条通路即信息首先进入丘脑,经突触到达杏仁核,也就是说,杏仁核可直接获得感觉输入并赶在皮质思维中枢作出反应前抢先作出反应。这条通路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时会出现失态”,“为什么情绪会战胜理智”。[21]难怪加罗法洛会说:“我们发现了犯人们另一个幼稚的特点,即无法抑制某种愿望。理智对于像彼得罗夫这样的人丝毫不起作用,他们只能被愿望所驱使,当他们渴望什么东西时,什么事情也无法阻挡他们。”[22]显然,未成年人对不良情绪情感所可能出现的扩大化倾向,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未成年人犯罪。而这也需要我们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评价上予以考虑。
三、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特殊性之三: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罪过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从心理学的角度上看,意志是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自觉地组织自己的行为,并与克服困难相联系的心理过程。从发展过程上看,意志行动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采取决定阶段和执行决定阶段。前者是意志行动的开始阶段,它决定意志行动的方向,是意志行动的动因;后者是意志行动的完成阶段,它使内心世界的期望、计划付诸实施,以达到某种目的。从心理成分上看,意志的心理结构是很复杂的,一般认为它的主要心理成分有:期望和抱负水平、心理冲突、选择和决策。人们的意志品质存在着巨大的个别差异。主要的意志品质有:独立性、坚定性、果断性和自制力。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意志品质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特殊性。
1.意志的独立性相对较弱
独立性表现为一个人自己有能力作出重要的决定并执行这些决定,有责任并愿意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深信这样的行为是切实可行的。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意志的独立性相对较弱。这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对群体压力的抵制力较弱。群体对任何人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人们会在群体习得规范、经验,也需要从群体中获得认同。对未成年人而言,群体效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效应。由于未成年人人格、自我、行为方式都没有最后定型,他们又希望得到别人的赞扬和重视。因此常常接受群体的影响,去做群体希望做的事。二是从众效应,即未成年人在群体中常常因为受到群体的压力而在知觉、判断、信仰或行为上与群体中的多数人趋于一致。这是因为他们尽管喜欢独立自主,但抗拒群体压力的心理承受力较小,经验也还不足,因此常常向群体压力妥协,产生从众行为。而从众行为还能使他们获得一种安全感,与众人保持一致性、减少与众人的对立和矛盾,还可以减少自己内心的苦恼和避免尴尬。[23]群体的这些效应使未成年人更容易依从于群体,这也是青少年犯罪之所以以团伙犯罪为主的原因。
2.自制力相对较差
自制力是善于统制自我的能力,如善于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反应的能力等。受生理发育尚不成熟的影响,未成年人的自制力与成年人的自制力相比,明显要差。这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易冲动,意气用事,不能律己,知过不改等。事实上,在犯罪过程中,未成年人由于对自我情绪的管理能力较差,对自己一些不当、过分的欲望控制能力较差,因而容易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容易被人利用实施犯罪。
除了以上两个品质之外,未成年人意志的坚定性、果断性也较成年人要差。总之,未成年人处于一个成长过程中,其意志力也在逐渐成熟。但是,与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的成年人相比,其意志品质都有一定的差距。
四、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特殊性之四:个性心理因素
个性心理是心理过程相并列的心理内容。现代心理学一般认为,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共同构成了人的心理的全部内容。在个性心理方面,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自我意识发展的不成熟
自我意识是人格的调控系统,它维持着人格发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调节着人格的发展方向、性质、速度和进程。“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是个体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也是人格形成的过程。自我意识的成熟往往标志着人格的基本形成。”[24]心理学家艾里克森认为,青年期是自我同一性发展过程的关键时期。如果在青年期能够成功解决自我同一性与同一性混乱的危机,个体就会顺利进入成年发展阶段。如果个体不能解决青年期的自我同一性危机,自我发展便会受到阻碍,那么成年期的危机也就很难解决。[25]但是,从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发展来看,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非常敏感而强烈,自我认识的水平还不高、积极的自我体验还不够、自我调控能力还不强。
2.心理动力的表面化
需要是人格的原动力,有时需要表现为不被意识觉知的潜意识;动机是行为的起点,是需要的目的化、意识化形式,是行为的直接动因;理想是人格奋斗的目标,是动力系统的最高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人格的动力系统。未成年人人格动力仍不甚稳定,容易发生改变。如未成年人的需要具有易变性,往往一种需要刚刚产生,又被另一种更新更强烈的需要所冲击和淹没;兴趣的感性化,更倾向于接受直观的形象;价值观的短暂性和可塑性,其价值观处于形成过程中,并且相对于成人的价值观仍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理想方面,青少年的理想往往充满浪漫色彩,大多是一种朦胧而美好的憧憬与向往,不太稳定,具有较大的可塑性。[26]
3.心理表征的不稳定性
人格表征系统主要包括性格、气质、能力,是在心理活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成分。但是,尽管如此,未成年人的性格、气质和能力也表现出一定的不成熟性。如未成年人是能力迅速发展的时期,他们的一般能力有了很大的发展,特殊能力也基本暴露出来,但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未成年时期是气质定型的关键时期,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他们的气质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如重大的人生不幸或者机遇的不期而至、家庭的解体或重新组合、社会制度或风气的巨变等都会使未成年人的气质有所改变;我国有研究表明,初中前后是青少年性格发展的骤变期。其中,性格的理智特征在初二至高一之间是迅速发展的阶段,性格的意志特征则在初二以后进入迅速发展的时期。[27]
总之,未成年人在认识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意志因素和个性心理因素方面的特殊性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与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需要在犯罪认定和责任量定方面予以特别对待。
[1] 当然,当前刑法及刑法理论上对犯罪主观方面关注得比较多的是故意、过失内所涵括的认知、意志因素,但与此同时,情绪情感、目的、动机等内容也受到了较多的关注。
[2] 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页。
[3] 转引自A.T.杰西尔德等:《青年心理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4] 张远煌主编:《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页。
[5] 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412页。
[6] 《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36页。
[7] 郭祖仪:《也谈“情绪”、“情感”的定义》,载《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
[8] 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下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41页。
[9] 张春兴、杨国枢:《心理学》,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160页。
[10] 曹日昌主编:《普通心理学》(下册),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64页。
[11] [法]龙勃罗梭:《犯罪人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12] 菲利:《犯罪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2页。
[13] 加罗法洛:《犯罪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14]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编:《俄罗斯联邦刑法释疑》中文版,第61页。
[15] \〖日\〗 关忠文:《青年心理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16] \〖日\〗 依田新:《青年心理学》,北京,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
[17] 黄珉珉:《现代心理学全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1年版,第131页。
[18] 在这里情绪对于犯罪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的影响不同于行为人由于患有特定的精神疾病而减弱或者丧失了其应有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前者所起的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影响,在生理上行为人是健康的,而后者则是行为人由于一定的生理上的疾病的作用使然,它们分别归责的基础并不相同。虽然一定的生理疾病也要通过一定的心理来表现,但这并不能同等对待。
[19] 张旭东:《对青少年实施抗挫折教育的思考》,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20] 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01页。
[21] 佘凌、孔克勤:《情绪的神经基础研究》,载《高教管理研究》1987年第1期。
[22] 加罗法洛:《犯罪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8页。
[23] 刘慧晏主编:《当代青年心理学》,青岛,青岛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8页。
[24] 林崇德:《发展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25] 张进辅主编:《现代青年心理学》,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年版,第39~40页。
[26] 肖存:《青少年人格发展与人格特点探析》,载《山东教育科研》2001年第2期。
[27] 黄煜峰、雷雳:《初中生心理学》,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91~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