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演变与特征

尽管我国古代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研究,但在现有文献中有不少关于“恶少”及对他们进行打击的记载,从中可窥见我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状况。据史料记载,西汉成帝时期,豪强世家常雇用“闾里少年”作恶,使得京都治安状况很差。以至于汉成帝只得把素有“酷吏”之称的尹赏调来任长安令,并特许他一切可以便宜从事。尹赏上任后,先修治监狱,挖了许多大坑,用大石盖上,称“虎穴”。然后缉拿恶少,略经审讯后下令将被捕者每十人编为一组,每组释放一人,其余全部投入“虎穴”,盖上大石。许多天后开石探视,坑里的人全部饿死了。尹赏将死者名单公布出来,100天后才允许家属前往收尸。一时间长安城里尽是丧车和号哭声。有人还编了首劝世歌谣传唱:“安所求子死,桓东少年场。生死谅不谨,枯骨后何葬?”这场打击使用的手段严酷,很多恶少受到震慑,主动表示愿意悔改。尹赏以免除他们的罪名作交换,要他们立功赎罪,揭发同伙,并协助官府指任和搜捕那些教唆者、罪犯。从此,京师治安大见好转。[1]从这则史料中我们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古代也曾经在特定时期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古人还根据恶少在某些方面的特征,拟取了不少相关的名目:侠少、恶子,即喜欢弄枪舞棒的少年,如西晋时期的周处;浪**儿、不肖子,即不思进取、日以飞鹰走狗、斗鸡玩虫为娱一流,如北宋名臣寇准少年时期;衙内、花花太岁,即依仗父兄权势为非作歹的官宦公子,如《水浒传》里的高衙内,等等。[2]

在旧中国,未成年人犯罪也曾经一度呈现日益严重的现象,并引起了部分有识之士的关注。赵琛在其所著中国第一部少年犯罪研究专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指出:“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继之以世界的经济激变,社会恐慌,失业增多,少年犯罪之范围日见增广,其犯罪之趋势,大略如下:一、少年犯罪,含有狡猾性者居多,强暴者较少。二、少年犯罪,以犯财产罪者居多,尤以窃盗为甚。三、少年犯罪,伤害罪居于财产罪之次位。我国犯罪人数,虽无正确统计,而依司法行政部发表民国二十三年度司法统计中‘罪名、被告人人数及其犯时年龄表’所载,亦可测知少年犯罪之趋势,与各国大致相同。惟我国犯罪。无论一般犯人与少年犯人,均以鸦片罪居第一位。”[3]

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外有强敌侵略,内则农村崩溃,国计民生日趋危殆,一般国民惶惶不可终日,而儿童亦多限于失教失养饥寒流浪之悲境”[4]。伴随着内忧外患、社会动**,必然是未成年人权益的忽视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增加。赵琛在《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披露:“全国学龄儿童,约有五千万,其未受教育之儿童,犹有三千万之谱。又依二十三年司法统计,全国在监囚犯有十二万六千八百八十一名,内中少年犯人数,年有增加,二十二年度,犹不过三千三百名,二十三年度之少年犯,已突增至六千一百六十二名。失学儿童与犯罪少年,竟有若是惊人之数字,究应若何补救与防止,诚为当前首要之任务矣”。③

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未成年人犯罪并不为人们所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凸显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开始于“**”之后。具体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到“**”前。这个时期,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从数量上看较少,从比例上看,其在整个刑事犯罪中占的比重较低,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较轻微。根据公安部提供的资料,1950年至1959年,全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平均为全国总人口的(港澳台地区除外)的5 ,未成年人罪犯占整个刑事犯罪成员总数的20%左右,[5]未成年人所占比重更低。例如,对重庆市1951年和1952年间21个月的40408名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未成年人仅2377名,占5.9%。[6]

1960年至1965年,我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均为全国人口总数的4,港澳台地区除外,较新中国成立前10年有所下降,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30%,较新中国成立前10年有所上升。[7] 总的看来,这六年间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较轻,未成年人犯罪也并没有被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有的地方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的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例如,重庆市从1957年到1965年,未成年人年均占到20%左右。据立案最多的1962年统计,未成年人作案人数为5146名,占刑事案件作案总人数6682名的77%。其中未成年人1853名,占27.7%。[8]与20世纪50年代中期、前期相比,尽管绝对数下降了,但是所占比重却上升了。

第二阶段是1966年至1976年的“**”期间。这一时期,犯罪控制机制严重弱化,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比重都大幅度上升,犯罪性质也越来越恶劣。根据当时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刑事犯罪发案年均占总人口的4,犯罪未成年人由于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仅从一些地区的典型调查来看,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60%左右,与20世纪60年代前5年相比,有了明显的上升。[9]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集中在侵犯人身案件、财产案件上,性犯罪案件也日益突出。从部分地区的调查统计数字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极为严重。例如,“**”时期重庆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剧增,其比例年均占刑事作案成员总人数的75%左右,部分郊区已达80%。据重庆市沙坪坝区1975年统计,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达93.4%,在重大案件中的比例占到70.1%。[10]从全国情况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这一时期已经演变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未成年人犯罪被诸多矛盾所掩盖,并没有激烈显露出来,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第三阶段是“**”后至今。1978、1979和1980年,未成年人犯罪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犯罪未成年人占整个刑事犯罪作案成员总数的百分比,大中城市为70%~80%,农村约为60%~70%。[11]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演变成为了一个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社会问题。随着“**”结束后痛定思痛的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很快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热点。1979年8月,党中央转发了《关于提醒全党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社会各界开始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得到一定控制,但总的说来属于稳中有降,还很严重,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还有所回升和恶化。有的学者的研究还表明,自1987年以来我国又出现了新的未成年人犯罪高峰期,而且这次高峰期还未出现消退的局面。[12]而未成年人犯罪还呈现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重几乎逐年上升的趋势。

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

其一,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呈下降之势。其二,未成年人犯罪绝对数逐年上升。从安徽省公安厅的统计数据来看,1981年至1990年,未成年人犯罪数为33889人,年均3388余人;1991年至2000年,未成年人犯罪数为31706人,年均3170余人;2000年至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数达200094人,年均5000余人,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增长很快。[13]从全国统计数字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亦呈现上升之势。(见表6-1)

表6-1 1990~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情况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特征

其一,15~16岁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年龄段。在对全国10个省市2752名未成年犯的调查中,14岁的295名,15岁的653名,16岁的887名。从14~18岁的犯罪年龄曲线来看,第一个犯罪年龄高峰是15岁,第二个犯罪年龄高峰是16岁,比第一个犯罪年龄高峰高出5.8个百分点,犯罪人数骤增。[14]

其二,少女犯罪日益突出。苏联犯罪学家巴格丹偌娃曾言,“女性特别是未成年少女的犯罪率,从一定程度上讲,是衡量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标志。”[15]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女性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大约为1%~3%;70年代为5%~7%;80年代初上升到9%~10%;80年代中期以来达到12%左右。据估算,目前我国女未成年人犯罪约占整个刑事犯罪的15%左右。近些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少年犯罪的日益严重格外引人注目。少年犯罪除了数量和比例的上升外,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女性化,一些少年开始涉足过去由男性“一统天下”的某些违法犯罪;二是善于利用其“性角色”作案,作案的成功率大大提高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加剧;三是从单独作案向团伙作案发展,即使在男女混杂的团伙内,女性也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四是具有较明显的自甘堕落性和腐蚀性。[16]少年犯罪的增加以及其“质量”的提高,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化的重要标志。

3.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犯罪,但未成年人吸毒引人注目,网络犯罪等新类型犯罪不断出现。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犯罪已经超过传统的盗窃犯罪跃居第一位,占46.3%;第二类是抢夺犯罪占23.5%;第三大类犯罪是盗窃,占6.6%;第四位是强奸犯罪,占4.8%。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等毒品类型违法犯罪日益突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90%的吸毒者年龄在30岁以下,平均年龄为23~25岁。另据统计,我国目前在册的吸毒者中25岁以下的占了60%以上。1999年对重庆市某地区的调查结果显示,因各种原因而吸毒的中学生达50余人,年龄均在14~16岁,竟占到该地区学生总数(包括高中部)的1.7%。当前,未成年人吸毒呈现出年龄越来越低、文化程度越来越低、吸食毒品的种类日益多样且毒性越来越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等特点。[17]今后未成年人毒品类型违法犯罪将会显得更为突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一些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的现象以及因网吧引起的犯罪日益突出。

4.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态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形态)呈现团伙化的趋势,甚至有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20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态开始改变单独作案的传统形式,转向以团伙的形式实施犯罪。1987年严打斗争中,全国共摧毁各种流氓团伙20万个,查获和处理团伙成员数十万人。每次严打斗争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都有所遏制,但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又日趋增多。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约有60%~70%属于团伙犯罪。[18]团伙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犯罪则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有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转变的趋势,全国各地都破获了不少已经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犯罪无论是在危害社会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团伙犯罪所无可比拟的。从团伙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犯罪过渡的态势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严重性。

5.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特征

在犯罪手段上呈现成人化特点,因此,其恶性程度日益严重。从生理学、心理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但是,近些年来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日趋成人化,很难看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不成熟痕迹。未成年人作案与成人作案一样,明显地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型向多元型,由体力型向智能型,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我们已经很难从作案手段上区分是成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

伴随着犯罪手段的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程度也日趋提高,一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如杀父弑母案件、杀人碎尸案件、公然强奸、**案件等时有发生。例如,2001年晚,年仅19岁的刘某因琐事与母亲发生矛盾遂怀恨在心。翌日清晨,趁其母熟睡之机,持刀向其母颈部、背部等处猛捅二十余刀,致其双肺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再如南宁市一名17岁的高一男生,因带女同学回家过夜后被母亲责骂,遂将自己的亲生父母——一对高级知识分子杀死在家里。更令人寒心的是这个17岁的孩子事后的一系列“表演”。有人评价“这简直让人发毛,就像好莱坞电影里的冷面杀手一样”。

近几年发生了多起震惊全国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披露,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比上年上升19.1%。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使得这一社会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 完颜绍元:《中国古代流氓百态》,上海,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0页。

[2] 同上书,第21页。

[3] 赵琛:《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北京,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101页。

[4] ③ 同上书,序言第1页。

[5]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6] 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2年3月编:《救救孩子——重庆市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第6页。

[7]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8] 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2年3月编:《救救孩子——重庆市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第8页。

[9]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0] 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2002年3月编:《救救孩子——重庆市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第9页。

[11]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12]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7页。

[13] 《关于〈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的说明》。

[14] 《15岁至16岁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峰年龄段》,载《时代报》2004年5月28日。

[15] 《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选辑》第二辑,《关于未成年的违法活动的犯罪特征》,第65页。

[16] 肖建国、姚建龙:《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3页。

[17] 姚建龙:《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1期。

[18] 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