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奥斯曼帝国
一、奥斯曼土耳其人的起源
奥斯曼土耳其人是突厥人的一支。突厥人最初居住在中西伯利亚西侧叶尼塞河上游,后发展到贝加尔湖畔(古称北海)。中国史书上称之为“丁零”。关于突厥族名的起源,一般有两种说法:一说“金山(今阿尔泰山)形似兜鍪(古代战盔),其俗谓兜鍪为‘突厥’,遂因以为号焉”;另一说汉语“突厥”源自于蒙古语Türk的复数形式Türküt,意为“强有力者”。秦汉时期,突厥人僻处匈奴人北方,未与中国接触。5世纪起,突厥人依附于中国西北境内的柔然,为其当锻工。552年,突厥人破柔然,建立政权,势力东至辽海(泛指辽河流域以东至海地区),西达西海(里海),北抵贝加尔湖,南到青海。
6世纪,突厥人游牧于金山一带,首领姓阿史那。582年,突厥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东突厥辖地为从蒙古至乌拉尔山的北部地区,西突厥则控制着从阿尔泰山到锡尔河[5]之间的土地。贞观四年(630年)和显庆四年(659年),唐朝先后消灭东、西两突厥。后来,突厥人在中亚地区重新崛起。8世纪,突厥人接受伊斯兰教。11世纪初,突厥人出中亚草原,开始迁移,向西进入阿拉伯帝国控制地区。其中有一支叫塞尔柱突厥人(因其首领而得名)。1055年,塞尔柱突厥人推翻巴格达哈里发的统治,阿拉伯帝国名存实亡。1071年,他们又在曼西克特战役中打败拜占庭军队,迅速占领小亚细亚的大部地区,势力扩张到地中海东岸。
二、奥斯曼帝国的兴起
奥斯曼土耳其人是西突厥的一支,原住在里海东南岸呼罗珊一带。11世纪后期,突厥人一部奥斯曼突厥人乘着其先人塞尔柱突厥人凶猛的势头,大举向西推进;13世纪初迁徙到小亚细亚,依附于塞尔柱突厥人的罗姆苏丹国(1077—1308年)。奥斯曼土耳其人得名于其首领奥斯曼(1259—1326年)。奥斯曼乘罗姆苏丹国分裂之机,占领罗姆苏丹国大部分领土。1293年,奥斯曼宣布独立,建立奥斯曼帝国。1326年,奥斯曼之子乌尔罕(1326—1359年在位)夺取濒临马尔马拉海的布鲁萨,并定都于此。
乌尔罕统治时期,奥斯曼土耳其人建立了一支由新军和封建主提供的采邑军所组成的常备军。新军约有5000~10000人,分为步兵和骑兵,构成奥斯曼土耳其军队的核心力量。他们装备精良,训练有素,战斗力超过罗姆苏丹军队和欧洲十字军骑士。为了鼓励士气,乌尔罕建立起世界上第一支军乐队,这种做法后来传往世界各地。新军待遇优厚,享有特权,但必须终身服役。乌尔罕死后,其子穆拉德一世(1359—1389年在位)正式称苏丹,继续扩张政策。1362年,奥斯曼土耳其人占领亚得里亚堡,并于1369年迁都于此。1389年,奥斯曼土耳其在科索沃战役中打败塞尔维亚、保加利亚、波斯尼亚、阿尔巴尼亚等国组成的欧洲联军。1396年,来自英格兰、法兰西、波兰、捷克、匈牙利、伦巴德、德意志的十字军骑士重新组建了一支规模有六七万人的联军,但在尼科堡战役中再次被奥斯曼土耳其军队击溃。西欧十字军除了用巨款赎回300名贵族骑士外,其余俘虏几乎全部被穆拉德一世的继承者巴耶塞特(1389—1402年在位)杀死。此时,奥斯曼土耳其人已在欧洲巴尔干地区和亚洲安纳托利亚地区占有大片领地,初步具备了一个庞大的帝国雏形。
15世纪初,奥斯曼帝国一度衰落。1402年7月,奥斯曼土耳其人在安卡拉附近被兴起于中亚的突厥化蒙古贵族帖木儿(1336—1405年)的军队击败,苏丹巴耶塞特被俘。其后奥斯曼帝国出现王位之争。穆拉德二世(1421—1451年在位)登上苏丹宝座后,奥斯曼土耳其人势力逐渐得到恢复。15世纪中叶,他们对垂死的拜占庭帝国展开新一轮攻势。1453年,穆罕默德二世(1451—1481年在位)率领20万大军和300只战船围攻君士坦丁堡。拜占庭末代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1449—1453年在位)仅靠8000名雇佣军守城。经过53天的激战,5月29日君士坦丁堡陷落,拜占庭帝国宣告灭亡。奥斯曼土耳其人入城后,大掠三日,豪华壮丽的宫殿和许多古代典籍、艺术珍品化为灰烬。
奥斯曼帝国迁都君士坦丁堡,将其更名伊斯坦布尔,意为伊斯兰之城;还将基督教的圣索非亚大教堂改为伊斯兰教清真寺,称阿雅·索非亚。16世纪中叶苏里曼一世(1520—1566年在位)统治时期,奥斯曼帝国的势力臻于鼎盛。1521年,帝国军队攻陷贝尔格莱德,占领匈牙利;1529年,围攻维也纳,使奥斯曼土耳其人在欧洲的扩张达到极限。1555年,苏里曼和伊朗订立和约,奥斯曼土耳其人获得对两河流域的统治权。在非洲,奥斯曼土耳其军队相继占领了的黎波里(1536年)、阿尔及利亚(1529年)和突尼斯(1574年),使帝国版图进一步扩大,囊括了昔日拜占庭和阿拉伯帝国统治的大部分地区,形成一个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大帝国。
三、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奥斯曼帝国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帝国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苏丹职位世袭,他既是国家首脑、宗教领袖,又是最高军事统帅,为一切臣民的主人。在这个军事封建主义的国家中,全部统治机构分设为行政和穆斯林两大系统。就行政系统而言,最高行政长官宰相辅佐苏丹处理国家事务,下设大法官、财政官、欧洲和亚洲驻军司令、海军大臣、近卫军首领、掌玺大臣等。全国地方行政分设31个省250个县,受制于中央政府。就宗教系统而言,由于伊斯兰教是苏丹政权的精神支柱,并在国民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穆斯林机构分为宗教、教育和法律三个部分。清真寺既是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实施教育的机构,寺院、学校合二为一。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既是宗教信仰的源泉,又是国家的基本法典和社会法律的依据,法官则根据自己对法典的解释进行审判。
奥斯曼帝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封建土地国有制。苏丹拥有国家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这种国有地称为“米尔”。苏丹个人拥有最好的土地,即王室领地,收入供苏丹和宫廷享用。还有一部分土地用作文武大臣的禄田,称“哈斯”。各级军事封建主则可以采邑的形式获得相应的土地,称“提马尔”,但他们必须为苏丹提供相应的骑兵服务。15世纪末,帝国共拥有1万个领主,至少可以提供6万多骑兵。16世纪前期,帝国拥有20万骑兵。清真寺的土地称“瓦克夫”,多来自苏丹的赏赐。从帝国初期开始,封建主还有自己的私有地,称“穆尔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广大农民可以领种一块份地,但被固着在土地之上。这样,他们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不经主人允许无权离开土地,封建主有权在10年内将逃亡农民追回。农民要缴纳实物地租,为国家和封建主服劳役,还要承担牲畜税、住房税、结婚税等名目繁多的捐税。穆斯林要交纳什一税,如谷物、水果、蔬菜等。非穆斯林农民还要交土地税,土地税占其收成的25%~50%。虽然封建生产关系在奥斯曼国家中占主导地位,但奴隶劳动仍经常出现于农业、采矿、航海和宫廷中。
虽然奥斯曼帝国幅员辽阔,但其内在的民族矛盾、宗教矛盾、阶级矛盾以及其他社会矛盾错综复杂。从16世纪中叶起,帝国衰落的迹象已显现出来。一方面,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地区先后出现人民起义**;另一方面,地方分裂主义和严峻的国际环境直接威胁到帝国的统治。17世纪中叶以后,奥斯曼帝国处于内外交困、危机四伏的严峻状态,衰败的结局已经无法扭转。
复习思考题
1.阿拉伯半岛统一的因素有哪些?
2.试述阿拉伯帝国的形成及变革。
3.试述阿拉伯在沟通东西文化方面的作用。
4.试述奥斯曼帝国的社会经济制度。
[1] 又译希贾兹。
[2] 又译纳季德。
[3] 阿拉伯帝国,西方史籍称萨拉森帝国。中国史书称“大食”,是波斯语的音译。由于倭马亚王朝服色尚白,中国史书称之为“白衣大食”;同理,称阿拔斯王朝为“黑衣大食”,称法蒂玛王朝为“绿衣大食”。
[4] 法蒂玛王朝建于突尼斯,创立者自称为穆罕默德女儿法蒂玛的后裔,969年时已将势力扩张到叙利亚、巴勒斯坦一带,973年迁都开罗,后被埃及总督萨拉丁所灭。
[5] 锡尔河发源于天山,中国史书称为“药杀水”,中古波斯语称之为“雅克萨尔特河”,意为“珍珠”“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