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宗教的历史形态
有的人认为宗教源于准宗教现象,产生于原始宗教以前,为现今已知人类意识活动最早的形态之一,有一定程度的宗教因素,但当无超自然体的概念,他们认为那是人对于客体尚未神化、无敬拜求告之念,一切全靠幻想,认为某些行动可影响某些现象或事物,如法术巫术、巫蛊、佩戴玉石等,而这种说法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赞同。
旧石器时代洞穴壁画的野兽图像遍布被利器刺伤之痕迹,多认为是行法术以增加狩猎命中率。而尼安德特人、山顶洞人等的墓葬中,都发现尸骨上撒满红粉及砂石,可能是以血色物行法术,以求死者死后安稳或再生。当宗教及神灵观念形成,巫术法术多成为宗教的附属行动。研究宗教起源的学科为宗教人类学,主要理论为万物有灵论、前万物有灵论、巫术论、原始一神论、功能论、神话结构学说及语言疾病学说,前四者属进化论学派,后三者属文化圈学派。
宗教的起源有下列观点:
万物有灵论由英国考古学家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提出,认为原始人在形成宗教前先有“万物有灵”之概念,人在对影子、倒影、回声、呼吸、睡眠中觉得人的物质身体之内有一种非物质的东西,使人具有生命,而当中以梦境的感受影响最大,当这种未知的东西离开身体时,身体便丧失活动能力,呼吸也停止,泰勒称这种未知的东西为Anima。原始人推衍一切生长或活动之东西,甚如日月皆有Anima,然而近代宗教学家认为原始人未具这种抽象的推理能力,也未发现任何考古实证。
前万物有灵论又称物活论,是马雷特对万物有灵论的修正,他认为原始人在产生“万物有灵”之概念之时,先具备一种概念,就是认为整个世界是活的,故世界每件东西也是活的,并非以各物皆具有自己的独立灵魂为前提,然而也未发现任何考古实证。
巫术论由弗雷泽提出,他认为人类精神是由巫术发展到宗教再到科学。巫术是一种准宗教现象。原始人认为巫术可控制自然,原因不外乎是接触律或相似律,即认为取得某东西的一部分作法可影响该物之全部,又或认为对该物之相似物作法可影响该物,但当人类不相信这种虚拟力量时,则转移为对超自然存在物的抚慰和慈悲。
原始一神论由施米特提出,他本是天主教教士组织成员会会员,认为在最古老的文化中普遍有最上神的存在,可见于北美极地民族、俾格米人及澳大利亚东南土著,故一神论才是人类最古老的宗教,至上神的形象是来自神的最初启示,往后的宗教发展呈退化趋势,被诸神论及鬼灵精怪所掩盖。
功能论最先由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所提出,亦为一系列之后的功能学派理论的总称,他认为宗教仪式和巫术行为等是为满足个体的心理需要,减缓生活压力,提供积极的生活态度以面对生死考验,也保护部落的传统和价值观,这些功能主要分为生物性、精神性及规范性三方面。
神话结构学说由法国人类学家李维史陀提出,他认为世界上不同的地方的原始人类的心灵皆有共同结构,皆欲解释世界上的事,这种共相是发展出一套又一套神话的原动力。
语言疾病学说由德国哲学家马克思·缪勒提出,他认为古代印欧语言抽象词汇少,当中某些概念性词汇必须赋予人格化的联系,否则就无法运用。诸神最初只是自然现象的名字,后来从词汇中人格化,造成实在感,神话由此诞生。这样,引起敬畏的对象逐渐被语言所掩盖,并由于隐喻行为而最终与直接的知觉相分离。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源于人们对自然界、人类社会不可抗力的恐惧或崇拜,是人们对社会存在的歪曲的反映。
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情感是一种特殊的、神圣的、神秘的情感,既没有历史的、社会的源头,也没有现实的价值根源,它的产生完全来自于人的天赋,是一种神秘的、虚幻的情感。另一种观点认为,宗教情感来源于信徒某些特殊地称之为“宗教经验”的心理体验,通常产生于人的幻觉,是信徒经过长期的愿望期待、观念强化、道德修养、行持修炼(如道教的坐忘、止念,佛教的禅定、诵经,印度的瑜伽术等)、药物使用以及接受催眠术后,人的意识长时间、高强度地集中于一点或一个观念时出现精神疲劳和心理混乱的结果,这种观点虽然承认了宗教情感的历史源头,但没有发现其现实的价值根源。
宗教情感来源于客观存在,是对特殊价值事物的主观反映。从表面上看,宗教情感所指向的对象是神灵,而神灵是人间不存在的、纯粹虚构的东西,但这并不表明宗教情感所反映的客观内容也是纯粹虚构的东西。事实上,神灵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化身,神灵的意志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具体体现,神灵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表现方式,神灵对于人的行为所要求的禁忌在本质上就是各种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人的行为所形成的限制,神灵的审判、约束和惩罚在本质上就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审判、约束和惩罚。当人朦胧地感觉到某种自然力量或社会力量的作用而又不知道这种力量产生的内在机理时,只能想象是神灵的力量。由此可见,虽然宗教情感所指的对象(上帝、真主、诸神等)是虚构的,但它所反映的客观内容是社会现实的价值关系,上帝、真主、诸神等只是作为社会利益的替身而存在,只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在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是复杂多样的,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宗教情感也是复杂多样的,其中最典型的有六类:
第一,对神灵权威的敬畏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约束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自觉不自觉为自己或他人设置各种行为禁忌,并使自己和他人严格在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所限制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对神灵万能的惊异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强大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是人对巨大的自然力量、壮观的自然景象、神秘的自然变化、复杂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惊奇与迷惑,它使人自觉地、积极地听从服从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安排。
第三,对神灵存在的依赖感。它是人对于自然和社会的依赖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使人能够积极地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自觉地、积极地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或公众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增强个人对于社会的凝聚力。
第四,对神灵审判的罪恶感。它是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对于人的行为活动的决定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使人自觉地用自然法则、社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来检查自己的错误,忏悔自己的恶行,忍受社会的压迫,从而自觉地服从社会利益的需要。
第五,对神灵交往的神秘感和期待感,它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人的融合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自觉不自觉把自己融入大自然、回归大自然,人本身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任何行为归根结底是自然物质的复杂运动形式,人的最初出发地是自然界,最终归宿地也必然是自然界。
第六,对宗教理想的虔诚感,它是人生的价值目的性在人的心目中所产生的反映,它使人的一切行为自觉不自觉地服务于人生的最终价值目的,宗教理想的核心是与神灵合一,灵魂得救,永享天国之乐,这些唯心主义的内容实际上蕴含着唯物主义的本质,由于宗教理想集中了宗教的精髓,体现了宗教信徒的根本追求,因而对教徒的**力最大,最能激发他们的强烈情感和牺牲精神,许多宗教狂热往往都是在实现或保卫宗教理想的名义下兴起的。
宗教的“原罪论”有助于预先设置负向情感,从而提高人对于痛苦、挫折与灾难的心理承受能力;“功名虚无论”有助于降低人对于功名的情感强度,从而缓冲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果报应论”既有助于提高人对于他人恶行的情感忍受能力,还有助于提高人对于自己丑恶事物的情感节制能力;“生死轮回论”有利于降低人对于死亡的恐惧感,使人能够坦然地面对死亡,从而降低人在死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负价值;“天堂地狱论”有助于人树立对死后虚拟正价值的向往和对虚拟负价值的恐惧,从而协调和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神灵意志论”有利于人平衡功利心态,解释人生痛苦,寻找精神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