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
“冷战”结束后,西方自由主义在世界范围内似乎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历史终结论”甚嚣尘上,但是从现实情景来看,国家内部、国家与国家以及种族与种族之间的冲突并未消弭。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民主制度并非像西方学者们宣称的那么完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激进民主浪潮更是挑战了自由主义对民主的规范理解,也显示了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危机。为了应对西方自由民主制的合法性危机,西方学者对民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就是为了重建西方自由民主制合法性的一种反映。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以交往行为理论和协商理论为基础,构建了一种全新的民主政治模式。
(一)超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
哈贝马斯对民主理论的思考是同他对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的诊断与解决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资本主义民主政治产生“合法性危机”的理论根源,就在于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冲突。所以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哈贝马斯提出话语民主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进行反思,克服二者的缺陷,从而化解晚期资本主义合法性危机。
哈贝马斯认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要冲突在于对民主及其作用的不同理解。根据自由主义的观点,政治就其本质而言,是围绕着行政权力而展开的不同立场之间的斗争,而在斗争之后都隐藏着一些利益和价值取向。“民主过程仅仅是以利益妥协的形式而实现的。形成妥协的规则被认为应该确保由普遍平等的选举、议会团体的代议性集会、决策模式、议事规则等所形成的结果的公平性。这些规则说到底是用自由主义的基本权利来加以辩护的。”[1]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民主关心的是如何限制公共权力以捍卫公民作为自由个体的基本权利。因而,民主的作用是工具性的,是按照市场竞争的原则来理解民主制度。相对于共和主义民主,这是一种消极的民主,是一种免于政府强制的民主。
共和主义的观点则将“政治”理解为实质性伦理生活的反思形式,它“不仅仅涉及作为私人的公民们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受国家保护的权利,而突出地涉及取向于共同善的、把自己理解为一个合作的、自治的共同体之平等成员的公民的自觉实践”。[2]而民主意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应当表现为一种道德的自我理解,国家是一个道德共同体。也就是说,政治绝不仅仅限于利益调停的功能,就其本质而言,民主政治在社会进程中起着构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功能。通过政治实践,共同体的成员才认识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身份组成联合体。共和主义民主制度的目的不仅要保护个人权利,而且要通过公民们的共同参与而实现共同利益。公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目的就是要引导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共同利益,实现政治共同体的目标。相对于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是一种积极的民主制度,是一种强民主概念。
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两种民主理论均有优缺点。共和主义民主的优点在于,它通过政治参与把公民联合起来,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组建政治联合体,不把集体目标完全还原为不同私人利益之间的“调和”。在政治上,它有相当充分的合法性。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认识到政治决策包括不同类型的程序和不同形式的论证这一事实,而是过于理想化地将民主过程依附于公民的道德,试图“用道德来约束政治”。在一个多元文化社会里,这是有问题的。而在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中,公民民主意志的形成不是通过公民商议、自决形成的,而是在对经济社会的法治管理过程中,通过成熟的宪政民主制度使公民的参与权得以实现。它不像共和主义那样依靠道德来约束政治,而是通过法治程序规约政治。但是这种民主易于沦为“以投票为中心”的政治,从而使得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不足。
为了重建晚期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哈贝马斯试图调和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他从共和主义中吸收了政治参与的概念,坚持了人民主权的价值取向;从自由主义中吸收了制度和法律的概念,坚持宪法和法治的实践理性,并“用一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程序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这种民主程序在协商、自我理解的话语以及公正话语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有机的联系……这样,实践理性就从普遍主义的人权或一定共同体的道德当中抽身出来,还原成为话语原则和论证形式,它们从交往行为的有效性基础,说到底,就是从语言交往结构当中获得了其规范内涵”[3],从而构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我想提出第三种民主模式,它正是建立在一些交往前提之上,有了这些交往前提,政治过程就可以预测到它会带来的理性后果,因为它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表现为话语样式。”[4]这种“话语模式”的民主也就是“话语民主”。
(二)协商与交往行动理论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建立在其协商(discourse)理论的基础上。协商是一种正式的、理想化的交往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在介绍其话语民主理论内涵之前,我们简要勾勒哈贝马斯的协商和交往行动理论。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着歧见甚至矛盾的多元社会,那么人们如何在存在多种价值规范和不同利益诉求中,通过平等、自由的辩论、协商对话形成共识呢?这实质上也就是民主如何可能的问题。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也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为话语民主提供哲学基础。
哈贝马斯对交往行动的阐述是从以下问题开始的:语言如何具备以共识和合作而非强制或操纵的方式来协调行为的能力?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协调,依赖说话各方通过语言达成理解和共识得以实现,哈贝马斯把这样的言语行为称为交往行动。他认为,交往行动的概念所涉及的,是个人之间具有(口头上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行动者试图按照行动状况,以便自己的行动计划和行动得到意见一致的安排。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交往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体现出了主体间性。参加交往行动的主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说出某种可理解的东西;②使自己成为可理解的;③与他人(听者)达成相互理解或共识。主体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能参与交往行动。交往参与者自始至终都应视对方为主体并互相尊重,主体之间良好的关系是交往行为得以发生和深入进行的前提。这种交往不同于只表现为单向度的主客体关系的工具理性,而是一种主体间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社会中的理性已经不再是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把范围局限于自然与人之间,在当今社会中,“需要解释的现象,已不再是对客观自然的认识和征服,而是可以达到沟通的主体间性——不管是在人际关系层面上,还是在内心层面上。研究的焦点也因此而从认知—工具理性转向了交往理性。交往理性的范式不是单个主体与可以反映和掌握的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关系”。[5]简单来说,主体间性即互为主体,而不是把对方看做客体,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互相倾向对方的感受,理解对方,这里的对方既可以指他者,也可以指自己的内心。第二,交往行动以语言为媒介。从语用学的角度看,语言的普遍有效性要求话语的“可理解性”。为了满足“可理解性”要求,语言的对话必须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要求。真实性是陈述“外部世界”对象和事实的话语必须被认为是真实的,正确性是说出的话符合“社会世界”的共同认可的价值规范。真诚性是说出的话符合主体“内在世界”的情感、欲望、意向。或者说,当语言涉及客观世界时,哈贝马斯强调“真实性”;涉及社会领域时,他要求“正确性”;涉及主权世界时,他力求“真诚性”。这将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伦理理性三者统一于交往活动的全过程。第三,交往行动的目的是达成共识。交往行动是为了达到主体间的相互理解、彼此信任,在平等自由的对话中,在没有外在强制的相互质疑、批评、辩论中,达成共识。
这种交往行动提出的交往理性强调的是程序和规则的合理性,它与对话的具体内容无关。这就保证了每位参与者只要遵守对话的规则和程序,就具有了均等的权利,就能自由、平等地就公共议题进行讨论,保证了讨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交往行动的共识,是一种相互理解和承认基础上的一致,不是某种固定的世界观、价值观或共同的规范基础上的共识,而是主体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共识。也就是说,这种共识并非否定差异,而是在多元的价值领域内达成主体间认识的合理一致。“话语的共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暴力使用的前提下,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的论证,并且,在此过程中,人们都必须怀着追求真理、服从真理的动机和愿望。不但如此,通过话语共识建立起来的规则,还必须为所有人遵守,每个人都必须对这种规则的实行所带来的后果承担责任。”[6]对话中形成共识的过程,就是一种民主的过程,体现了人们的参与,体现了人民主权,是一种话语民主。
(三)话语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主张在遵守对话规则和程序的前提下,参与者均有权利针对公共议题进行自由、平等的讨论。而这种讨论是在公共领域中进行的。哈贝马斯指出,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产生是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公和私的分化为前提,它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7]其中,公众以阅读为中介,以协商为核心,凭借沙龙、俱乐部、咖啡馆、杂志和报纸等种种机制进行公共交往,发起对公共权力的公开批判,由此产生的公共舆论成为调节国家和社会需求的媒介。可以说,这是一个“私人聚集以迫使公共权力在公共舆论面前获得合法性的场所”。[8]
在这种场所中,通过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社团、协会的积极协商产生公共舆论,从而利于公众自由、平等地表达公共的利益和愿望。因为这种政治表达是不受程序调节或限制的,各种议题通过漫长的论证、讨论过程最终赢得政治议题的地位,从而受到政治机构的重视。这样在弱公共领域中经过充分协商的各种政治议题最终被推向强公共领域。强公共领域是公共意志形成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结构化的、以讨价还价和政治妥协为特征的领域。
在弱公共领域中,哈贝马斯强调的是信息和沟通的自由流动。其作用表现在意见或舆论的形成;而在强公共领域中,他强调的是公平、制度化的游戏规则。其作用表现在政策的制定,它密切关注发生在弱公共领域的公共协商,适时地将其中零散的议题纳入立法规划中,提上议事日程,通过协商和讨价还价的复杂过程,制定出合法的政治决策,从而形成一种民主的意志。
弱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舆论向强公共领域的转换过程是话语民主的关键所在。协商政治存在的根据就是制度化的民主意志形成和非正式的舆论形成之间的相互转换。这一转换是由外在于正式政治制度的公共舆论所推动的,并按照公平的游戏规则来运作。也就是,从合法律性产生出合法性,从公平的游戏规则中产生出经过公共协商的人民主权和人权。但问题是,哪些议题或政策建议应该从弱公共领域进入强公共领域?自由主义将这个问题交给了精英和专家,共和主义则求助于整体的人民。而哈贝马斯认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去中心化、无等级排列的多元社会,处于社会不同位置的成员或团体不仅自身的利益各不相同,而且各自的价值观和信念体系也不同,寻求占权威地位的专家或统一的人民意志是不现实的。鉴于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哈贝马斯用他在交往行动理论中确立的主体间**往范式来超越意识哲学的主体性范式,主张一种去中心化的“无主体交往”(subjectless communication)概念,它是指公共理性不是根植于“共同意志”之中,而是根植于碎片化的、各部分之间只存在松散联系的话语结构中,从松散的话语网络中自然浮现出来,并囊括了所有公民。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控制着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的话语形成过程,并且或多或少具有合理性。非正式的意见形成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
哈贝马斯的学生本哈比曾对哈贝马斯的这种话语民主模式作了很好的归纳:“通过多元化的组织、网络和联合形式之间的交互作用,一种匿名的‘公共对话’浮现出来。这种相互交织、互相重叠的协商、论辩和论证的网络和联合才是协商民主模式的核心。普通的公民大会集体协商的想象——人民团结一致表达他们意见——属于早期的民主理论,今天,我们的民主模式需以松散的联合、多元视点的意见形成和传播为媒介,在这种自发的自由沟通中多元的意见相互激**。”[9]
(四)简评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吸收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民主理论的优点,构建出了一种理想的民主模式。这种民主理论以主体间性为基础,它既避免了共和主义所主张的把社会当做一个能够行施公民自决的“宏观主体”这一过于理想的观点,又避免了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将民主理解为把法治运用于诸多孤立的、私人的、过于现实主义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它重新确立了人民主权的规范性基础,适应了多元主义社会的现实,消解了人民主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试图化解晚期资本主义民主的危机。尽管诸多学者指责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只是乌托邦,难以实施。但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决不能把乌托邦与幻想等同起来。幻想建立在无根据的想象之上,是永远无法实现的,而乌托邦则蕴涵着希望,体现了对一个与现实完全不同的未来的向往,为开辟未来提供了精神动力。乌托邦的核心精神是批判,批判经验现实中不合理、反理性的东西,并提出一种供选择的方案。”[10]从这方面来说,话语民主理论是值得肯定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存在诸多局限性。其一,交往行动理论作为话语民主的基础,是否有存在的可能。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的话语伦理,有着确定的理想条件,但在现实中难以形成那种理性条件下的交往行动,这样他的话语民主理论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法国哲学家福柯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称为“交往的乌托邦”。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认为“促使哈贝马斯将一切现实交往的尺度和规范作为一种理想来表达的前提,只有在极其有限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在我看来,这一前提使他无视那种作为潜在因素内在于一切交往的权力结构和统治形式,而这种统治形式正如迄今为止对人际交往所作的分析,恰恰是通过交往活动并在交往中确立起来的”。[11]
其二,哈贝马斯认为用恰当的语言进行有效的对话是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基本途径,将语言交往置于生活世界的中心地带,因而具有“语言决定论”的倾向,夸大了语言交往在政治生活中的分量。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语言是历史和社会的产物,是人们在劳动和交往实践中为了传递信息和交流思想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而独立存在。“‘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12]
其三,话语民主体现的交往权力本身并不具有统治功能,它无法表现为制度化民主的权力,那么,话语民主就难以构成现实的制度化民主的动力和基础,更无法约束国家行政权力,无法防止资本主义代议制民主的技术化、官僚化的趋势。
总之,对于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模式,我们应该用借鉴的眼光,从中汲取有益的理论价值,来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36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2]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33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见《哈贝马斯精粹》,曹卫东译,242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同上书,242页。
[5]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曹卫东译,375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哈贝马斯访谈录》,载《外国文学评论》,2000(1)。
[7]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32页,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8] 同上书,24页。
[9] [美]本哈比:《走向协商民主模式的民主合法性》,见《民主和差异》,67~94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10]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作为未来的过去》,章国锋译,122~123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11] 转引自[德]尤尔根·哈贝马斯等:《作为未来的过去》,12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