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法律关系
名人名言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法律格言
案例
2003年6月30日,毕业于某学院环境系的张先著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张先著报考的是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名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11月10日,在周伟教授等人的支持下,张先著正式向芜湖市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侵犯了其就业权益,从而成为了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如果没有张先著,没有他的胜诉,也许上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权利不会如此迅速地进入立法者的视野。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新法提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这被认为是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福音。
2005年1月2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标准》提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这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此前,人事部、卫生部两次在网上征求意见,并起草了“致乙肝病原携带者及关注者的一封信”。张先著说:“两次征求意见,我都参与了。我提出,取消录取标准的大量限制性条款,并出台细则保护我们的隐私。”
张先著的努力,唤醒了更多人的维权意识。在求职中受歧视的人们,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张先著说:“我只是履行了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想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尊严地活着,这也是中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心声。”
近年来,高校毕业生的择业就业劳动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关注。毕业生在择业、就业中突显出择业愿望强烈与就业能力薄弱,择业意识强烈与法律意识淡薄的矛盾。法律意识的匮乏,使得许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受到的地域性歧视;因某些实际并不影响就业的疾病,如乙肝小三阳等而导致的不公平待遇;各种非法企业甚至传销组织的就业陷阱;录用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的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等。面对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权威时,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因对自身究竟享有哪些就业权益,应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了解,从而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