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高等教育评估的服务性

治理理念不仅强调民主,同时也强调服务。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改革也要突出评估的服务性。“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社会的政治生活,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它既是对公民政治行为的一种约束,又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政府管理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1]在当下高等教育评估领域多元利益共存的情况下,更需要强调服务性。通过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性的管理,满足多元需求。

一、政府的服务性

高等教育评估20多年的发展,受传统公共行政管制理念的影响,高等教育评估政府的行政管理特色浓重,服务特性欠缺。管与被管被人为划分为不可调和的两极,二者不能形成共同的目标追求,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致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总是不尽如人意。针对以往的经验教训,在高等教育评估改革的过程中,政府要明确自身的服务特性,这不仅和中央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相一致,也是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行为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公众,服务于高校,服务于社会。在高等教育评估领域,一切体现这种服务理念的行为,政府都应该努力实现,一切违背这一理念的行为,政府都要尽可能避免。这也符合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宏观背景。

(一)政府应从评估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评估问题

高等教育评估既是政府宏观管理高校的手段,也是政府满足公共利益的手段。高等教育评估涉及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政府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来实现对高等教育质量的保障和教育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学生希望高等教育评估能够迫使学校提高教学水平,使自己能够接受优质的高等教育;学校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发现自身的不足,在其指导和帮助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质量;家长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获得更多高等学校的现实信息,为自己的孩子选择大学提供指导;社会用人单位则希望通过高等教育评估使学校培养出更多适合社会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当然,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高等教育评估还能满足这些评估利益相关者其他不同层次的利益诉求。这些群体的利益诉求并不是无理取闹,而是对高等教育评估合情合理的诉求。高等教育评估应该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利益。在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控制下,显然高等教育评估是很难满足这些群体的多元利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政府开展的评估范围和种类毕竟非常有限,其所能覆盖的范围和达到的目的也是非常有限的。而社会中介评估和学校内部自我评估又由于这种管制障碍而不能完全发挥自身的作用。因此,利益群体的很多评估诉求得不到满足。其次,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下的高等教育评估管制色彩强烈,政府更多的是着眼于自身而不是其他利益群体。现在,社会的发展使群体利益得到凸显,政府必须适时做出改变。面对多元利益诉求时,政府应该减少管制色彩,而增加服务色彩。政府要想人民所想,站在评估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和角度来推动高等教育评估的改革,为能够满足多元利益的评估提供帮助。

(二)政府应分享评估权力

权力是推动事物发展的重要因素,控制了权力也就控制了事物发展的命脉。面对多元利益凸显的社会现实,政府不应该再像以前一样总是希望紧握着手中的权力,完全掌控高等教育评估。而是站在一个服务者的立场上促进高等教育评估的多元发展,分享手中的评估权力。政府应该把评估权力分享给高校自身和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让它们也充分发挥自己在评估中的作用。高校有了足够的评估权力就可以自主地按照学校自身的特色来建设学校内部评估体系,满足教师、学生和学校行政人员各自在评估中的利益,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社会中介评估组织有了足够的评估权力就可以开展各种各样的社会评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不同的评估对象而设计有个性的评估方案,开展更为直接和高效的评估,以满足多元的评估需求。权力的分散并不意味着评估功能的松散,恰恰相反,更容易促进评估的繁荣和多元利益的满足。

二、高等教育评估的服务功能

高等教育评估治理理念对服务的强调,不仅是对政府服务特性的强调,也是对高等教育评估自身服务功能的强调。高等教育评估本身就是一种手段,体现出一定的服务功能。针对不同的对象,其服务的内容和发挥的功能也是不完全一样的。

首先,发挥好服务于政府的决策、咨询功能。高等教育的公共部分是政府出资办的,政府有权利对其进行宏观管理,高等教育评估可以为政府的这种宏观管理提供针对性的服务。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国家之间的竞争,政府对高等教育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强。我国“三步走”发展战略中“第一资源”战略,其目标是“人力资源和教育事业必须适度超前发展,建立总量供给更加充足、结构更加合理、服务功能更加健全,以提高国民学习能力和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为核心的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帮助政府实现这样的战略目标,自然少不了高等教育评估的作用。因此,高等教育评估服务于政府决策和咨询的功能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政府根据高等教育评估的结果,掌握高等教育发展的信息和状况,为制定高等教育新的发展计划,甚至是国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帮助政府做出准确的判断,制定科学的决策。

其次,服务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其中的大部分投资都是政府通过收取纳税人的钱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归根到底,大众才具有管理高校的权利,政府只不过是一个代替公民行使管理权的代理机构而已。而且,现在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学生缴费上学,在某种程度上,高校已经成为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公众则是购买教育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公众有权利获知高等学校发展的状况,并根据相关信息做出自己的选择。高等教育评估应该提供这种服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公众有权利通过高等教育评估来获取学校各方面的信息,并为其进一步的判断和选择提供依据和参考。

最后,服务于高校的自我提高和完善。任何高校都有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而且随着高校之间竞争的加剧,高校这种自我提高的意识和需求也在逐渐增强。高等教育评估应该是高校自我诊断的手段,应该为高校自我总结、凝练和进步提供依据和参考,服务于高校自身。

多种服务功能的实现就需要政府放权,放权给高等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和高校。让政府、评估中介组织和高校共同参与高等教育评估,发挥各自优势,为高等教育评估不断成熟和完善做出贡献。

总之,新的社会发展要求高等教育评估必须在理念上进行超越,从管制走向民主与服务。高等教育评估只有不断民主化和突出服务功能,才能满足当下社会的多元诉求,才能使高等教育评估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为高等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 俞可平.中国治理变迁30年[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7.

[2] 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课题组.从人口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