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成本

一、教育成本的含义

与产品成本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样,人们对教育成本的认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且研究的角度不同,所采用的教育成本内涵也不相同。最早提出“教育成本”(Costs of Education)概念的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维泽(J.E.Vaizey)。1958年维泽出版了《教育成本》[1]一书,尽管他没有给出教育成本的确切定义,但从书中的表达可以看出,他是将教育经费视同教育成本的。1963年,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在其《教育的经济价值》[2]一书中提出“教育全部要素成本”(Total Factor Costs of Education)概念,认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二是学生上学时间的机会成本。第一部分成本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房屋、土地等的折旧、陈废及利息成本,但不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的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成本,也不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第二部分成本为学生因上学而放弃的收入。他明确指出,教育成本与教育经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经费是一个统计概念,它包含了一些不属于教育成本的东西,而同时又缺少一些重要的教育成本项目。

科恩(Cohn,1979)认为,教育成本可分为两大类:教育直接成本和教育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但也有一部分是学生因上学而发生的支出,如额外(与不上学相比)的食宿费、服装费、往返于家庭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以及书费、运动器械等学校用品费用;间接成本主要包含学生上学放弃的收入、学校享受的税款减免、用于教育的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损失的收入(利息或租金)等。这种观点得到大部分教育经济学者的认同,如盖浙生(1982)、阎达五与王耕(1989)、靳希斌(2001)等,只不过在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称谓和内容上略有差异而已。

也有学者从其他角度定义教育成本,如莱文(Levin,1983)和曾满超(Tsang,1988)认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教育投入成本最合适的定义是机会成本,它可以通过在其他最佳使用状态下的价值来衡量。因此,教育的实际成本不仅包括公共教育经费,也包括私人成本。王善迈(1996)认为,教育成本是用于培养学生所耗费的教育资源的价值,或者说是以货币形态表现的,为培养学生由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或家庭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费用。投入教育的各种资源,如果不是为了培养学生,而是用于其他目的则不能构成教育成本。还有人将教育成本看作教育部门为了培养人才所耗费资源的尺度。林荣日(2008)认为,教育成本应该分成广义教育成本和狭义教育成本。前者是指从国家或者社会的角度来看,培养一名学生所耗费的来自国家、社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年度资源总和(这里包括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和潜在租金总损失等);后者是指从学校角度看,学校为培养一名学生所花费的资源总和(不包括机会成本),因而又被称为学校教育成本或者学校教育培养成本。

总之,教育成本应从支出的角度来定义,它不同于教育经费,因为教育经费更多的是从投入的角度来定义的。教育成本的本质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价值,它既可以表现为教育资源的购买价格,也可以表现为因资源用于教育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或因为教育而得到的支出的节省。前者称为“实际成本”(Actual Cost)或“货币成本”(Monetary Cost),后者称为机会成本或间接成本。

二、教育成本的分类

按照教育成本的支出主体、目的、性质和计量单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若干类别。

1.教育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教育直接成本”(Direct Cost of Education)又称“教育现时成本”(Current Cost of Education),是指社会和个人为教育而直接支付的费用总和,它分为教育社会直接成本和教育个人直接成本。教育社会直接成本包括政府直接拨出的教育经费,包括用于教育设施建设与购置的费用、教师的工资、图书资料及社会的资助、捐赠等费用;教育个人直接成本即受教育者个人负担的学习费用,具体应包括学杂费、书籍文具费、交通费及其他一些费用,但不应包括全部的住宿和伙食等费用,因为即使个人不上大学或不在学校登记注册也会发生这些费用。但直接成本中应当包括那些任何超出不上大学的生活费用。

教育间接成本是指除直接成本以外个人和社会在教育上投入的所有费用之和,也称“教育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 of Education)或“教育择一成本”(Alternative Costs of Education),它反映了资源稀缺的现实,由教育社会间接成本和教育个人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教育社会间接成本包括国家对教育产业的税收减免、银行对教育贷款的利息优惠、学生已满劳动年龄因入学而不去就业,由此造成的社会可能获得的税收、教育机构土地和建筑物的潜在租金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等;教育个人间接成本是指学生已满法定劳动年龄因接受教育而放弃的就业收入或可能节省的个人、家庭的开支。

显然,我们无法精确地测量一个人的教育间接成本,但可以运用一些方法概略地估计出来。例如,学校占有的土地和建筑物等资源,如果用于其他用途或租借出去,也必然产生收入,这种放弃的租金收入就可视为其机会成本。一个中学毕业生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继续上学,要么就业。如果选择上学,那么他(她)就会由此放弃选择就业可能得到的收入;如果选择就业而且如愿以偿,就会得到一笔收入;即使没有岗位可以供其正式就业,他(她)也可以帮助家庭劳动,从而增加家庭收入或减少家庭雇用别人的支出。他(她)不去上学而去就业所得的收入或从事家务劳动为家庭增加的收入或减少家庭雇用别人的支出,就是其教育个人间接成本。

2.教育社会成本、个人成本和部门成本

“教育社会成本”(Social Cost of Education)又称“教育公共成本”(Public Cost of Education),指国家和社会培养每名学生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社会直接成本和社会间接成本。教育的社会直接成本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付的教育费用、各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教育的捐款和捐赠以及学校办企业、进行有偿社会服务自筹收入等。教育的社会间接成本是社会用于教育的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而未用于其他方面可能放弃的租金、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税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学生因受教育而未就业可能放弃的税收、国家对教育产业的税收减免、银行对教育贷款的利息优惠等。

“教育个人成本”(Personal Cost of Education)指受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所承担的教育成本,包括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和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教育的个人直接成本是学生本人、家庭、亲友为学生受教育直接支付的学费、杂费、书籍文具费、文体费、生活差距费等;教育的个人间接成本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学生因受教育而未能就业可能放弃的就业收入等。

“教育部门成本”(Sector Cost of Education)指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教育单位的教育成本,包括教育部门的直接成本和教育部门的间接成本。教育部门的直接成本是某部门因为教育活动而直接发生的人力和物力的损耗;教育部门的间接成本是指某部门由于教育活动而放弃的可能的收入。

3.教育总成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教育总成本”(Total Cost for Education)是指在一定教育领域和一定时期消耗在教育上的一切资源的总和。它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教育成本总额,也可以是某一所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成本总额。一所学校的教育总成本,包括上述的社会成本和一部分个人成本,因为有一部分个人成本,如学生的书本等学习用品费、往返学校的交通费等并不交给学校而直接消费,它不包含在学校的总成本之中,却构成了个人教育成本的一部分。

“教育固定成本”(Fixed Cost of Education)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学生数量的范围内,其费用发生总额不随学生数量的增减而变化、保持相对稳定的费用,如校舍、实验设备的折旧费等。

“教育可变成本”(Variable Cost of Education)指在一定时间内,其费用发生额随学生数量增减而变化,而单位学生分摊的这类费用却是相对固定不变的成本,如管理人员和纳入正式编制的教师的奖金、超工作量报酬等。

4.教育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

“教育平均成本”(Average Cost of Education)也可称为“教育的单位成本”(Unit Cost of Education),是指在一定时期(如一年)内教育的总成本除以在此期间该考察单位接受教育的人员数量,即:教育平均成本=教育总成本/考察期内考察单位接受教育的人数。以学校为例,一般情况下,教育总成本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展而增长,而平均成本不会明显提高或降低。“教育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 of Education)亦称“教育增量成本”(Incremental Cost of Education),是指由学生增量所导致的成本增量,它是根据增加一个学生导致总成本的增加量来估算的。

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学校之间是有变化的,变化的程度取决于成本与学校规模之间的关系。当在校学生数量增加时,总成本必然增加,但是,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依学生数的变化可能增加,可能减少,也可能保持不变。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在不同情况下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学校的某些成本是固定的,而另一些成本则随学校规模变化而变化。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的变化方式取决于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之间的比例、所有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是否有多余的能力,即不增加固定成本也可以增加学生的数量。在校生增加时所引起的成本增加,取决于所增加的学生的数量。增加一名学生,也许测量不出成本增量,但增加到一定量时(如50名或100名学生),所导致的边际节约可能是相当明显的。

5.教育的货币成本和非货币成本

“教育的货币成本”(Monetary Cost of Education),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资源消耗,如政府和社会对教育的财政投入、教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学生的学杂费等。它包括教育直接货币成本和教育间接货币成本。教育直接货币成本是指直接以货币或其他实物形式对教育的投入,如国家的教育拨款、社会的资金、土地、图书捐助等。教育间接货币成本是指那些不以货币或其他实物形式投入到教育活动中,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折算成货币进行测量的教育成本,如学校和个人的机会成本等。

“教育的非货币成本”(Non-monetary Cost of Education)是指在教育活动中发挥作用但无法用货币或实物形式进行衡量的教育投入,主要包括学生个人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努力的学习态度、承受的紧张和焦虑等心理压力。

6.教育潜在风险成本

“教育潜在风险成本”(Initial Risk Cost of Education),是指由于劳动力市场、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三方的信息不对称,或由于教育的种类没有充分说明与劳动力市场相关的劳动力种类,而导致受教育者完成学业后所面临的就业形势与预期的差异。这种差异越大,说明这种潜在的风险成本也越大。风险提高,投资额就会减少,个人和家庭的教育投入作为一种投资行为也不例外。当教育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风险较小且有较高的回报时,教育投资会长盛不衰;当教育投资得不到回报或回报率较低时,人们对教育的投资热情就会下降,从而减少在教育上的投入。另外,假如教育投资的回报期过长,会在无形之中增加受教育者的机会成本,这也会影响教育投资的积极性。

7.教育成本的其他分类

如何更科学、更规范地对教育成本进行分类,迄今为止,仍然是个尚未解决的难题。我国许多研究者根据自己的分析,对教育成本给出了相应的分类框架。如曾满超(1988)提出了教育成本负担分类法,他将教育经常性成本按成本项目和功能排列,构成一个教育成本矩阵;韩宗礼、高建民(1990)提出了按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分类法,该分类方法与教育成本负担分类法没有太大的区别,他们只是提出了具体到小学生教育成本的分类,比较适合小学使用;王玉崑(1991)提出了按教育成本实际支出分类法,他以教育成本是否实际支出为标志进行成本分类;袁连生(2000)在综合上述各种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在他的《教育成本计量探讨》一文中提出按教育成本本质、构成及功能分类法。

虽然理论界对教育成本的界定基本达成了共识,但由于教育承担了多重社会职能,又深受政治、经济、文化多重因素影响,因此对于教育成本的分类,不同学者基于的视角不同,其结果自然不同。以上四种分类方法,各有优缺点,且受其适用范围所限。在实践中,对教育成本进行分类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应把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与教育成本项目区分开。教育经费来源渠道不等于教育成本项目,不能完全以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来分类。二是应先区分教育经费等投入在教育活动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然后再进行合理归类。比如学校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就不能简单地全部计入教育成本,因为这些经费并未全部在当期的教育活动中起到作用,而在职教职工工资中未包含的养老费,则应计入本期教育成本;科研投入应根据其对教育活动所起的不同作用区别对待,既不能把全部科研投入归为教育成本,也不能将科研投入完全排除在教育成本之外;后勤服务投入的归类也应根据其不同的服务对象、服务主体进行区分。三是学生所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是否应归入教育成本,要根据奖学金、助学金的来源渠道和教育成本的核算主体确定。如果来自政府拨款或社会捐助,从社会角度讲,应视作教育收入的转移支付,不能重复计入教育成本;从学生个人角度讲,则应视作对其学习努力程度的货币补偿,应作为个人机会成本的表现形式计入教育成本。如果奖学金和助学金是通过债权、债务账户核算的,则不应算作教育成本。

三、教育成本的计量

1.教育社会成本的计量

(1)社会直接成本的计量。有不少研究者对教育的社会平均直接成本计量方法进行了探讨,下面做一选介。

①韩宗礼(1988)设计的应用于高等教育研究的社会直接成本计算方法公式如下:

每名毕业生社会直接成本=(学制期各年各项费用总和÷学制期各年平均在校生数总和)×学制期,即:

其中,F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是折旧资金(A),包括:各种建设设备折旧资金(A1)、各种固定资金折旧资金(A2)、各种大修资金(A3)。其中,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包括教学设备折旧资金、科研设备折旧资金、图书设备折旧资金、一般公用设备折旧资金,其公式为:

二是流动资金(B),包括:各项公务费(B1)、各项业务费(B2)、教学科研费(B3)、助学金(B4)、奖学金(B5)、其他费用(B6),其公式为:

三是工资资金(C),包括:校本部人员工资(C1)、各种补助工资(C2)、职工福利费(C3)、外籍专家工资(C4)等,其公式为:

四是学校预算外收益资金(D),包括:校办工厂和农场收益(D1)、科研收益(D2)、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收益(D3)、专利(D4)、举办各种培训班收益(D5)等。计算培训班收益时,应注意只计算用于举办培训人才有关的收益费用,教学、科研及校本部人员福利性质的培训费用(P1)不应计算在内。另外,存入银行的学校基金部分(P2)也应不计算在内,其公式为:

五是国际援助及社会团体、个人集资捐资的资金(E),包括:国际组织资助(E1)、世界银行贷款(E2)、华侨及社会人士捐资(E3)、社会厂矿企事业单位集资(E4)等,其公式为:

另外,我国国家拨给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费中,还包括一些与学校教育、科研活动无关的费用(G),在具体计算时要剔除不计。如非校本部人员的工资和各项开支(G1)、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开支(G2)、来我国实习和留学人员的各项开支(G3)、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等业余教育费(G4)、遗属补助费(G5)等,其计算公式为:

根据以上各项内容调整公式为:

如果学校里同时有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函授生等,可按当量本科生计算。假定设本科生为1,硕士生为2,博士生为3,在读研究生和进修生为1.5。以平均在校生数为加权平均数。

②王善迈(2000)提出的社会平均直接成本计算方法的公式如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各项费用中,比较难处理的是固定资产费用。由于学校建筑物、限额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公用设备(如给排水、供暖、供电、通信、交通等),都是通过基本建设投资形成的,其物质形态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作用,在成本核算中只能计算折旧。但是,由于教育部门是非营利性机构,政府从未规定过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使用年限,目前只能参照企业同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进行计算。舒尔茨在估算教育成本时,假定学校所使用的土地无折旧,初等和中等学校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3%和10%,高等学校的建筑物和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2%和10%,这种折旧率也可以供我们参考。

③苏联学者科斯塔年(Костанян,1983)提出的社会平均直接成本计算方法的公式如下:

式中,M为国家花费在一个学生身上的全部费用;A为每年的折旧基金;B为每年的流动基金;C为每年的工资基金;P为学校每年的经济收益;T为学生在校的学习年数;N为每年的学生平均数。

④林荣日(2008)提出社会直接教育成本是指与学校教育有关的年度经常性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总和,再分摊到每位学生身上的成本,即指学校每位学生在某学年内占有的社会直接教育费。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S代表某学年社会直接教育成本;P为该学年度教育经费总支出;R为该学年与教学无关的所有费用总和;N代表该学年度的所有在校生的总数(可为折合人数)。

(2)社会间接成本的计量。根据前文的定义,教育的社会间接成本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教育机构土地和建筑物的潜在租金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参照市场上同类物品的租金和企业折旧进行计算;二是学生已满劳动年龄因入学而不去就业,由此造成的社会可能获得的税收,可以按同龄就业者创造的财富的平均税收水平计算;三是国家对教育产业的税收减免、银行对教育贷款的利息优惠等,可根据实际减免、优惠的税款进行计算。但是,由于市场的波动性、土地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多用途性等不确定因素过多,对教育的社会间接成本的计量比较困难,现实中还没有成熟的方法,只能粗略估算。

2.教育个人成本的计量

(1)个人直接成本的计量。林荣日(2008)提出的个人直接成本计量方法的公式如下:

式中,Si为第i级教育层次的个人直接成本;Rin为第i级教育层次个人和家庭用于教育的各项直接费用,n代表费用种类,主要包括学杂费、书本费、纸本费、交通费、因上学而额外多支付的吃、穿、住及文娱体育费等;rij为第i级教育层次学生个人获得的奖、助学金及其他从学校方面得到的收入等。

但是,考虑到奖学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对学生主观学习努力程度的货币化衡量方式,加上现在助学贷款的普遍实行,本书认为可以把个人直接成本的计量公式修改为下式:

式中,ci为第i级教育层次个人获得的奖学金;hi为个人从学校或社会得到的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收入;Ti为贷款金额;k为利息率,若学生没有申请贷款,则k可取值为零。

(2)个人间接成本的计量。个人间接成本即个人接受教育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它反映了教育资源稀缺的现实,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稀缺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个人间接成本的计量也存在不同的方法。

①美国学者舒尔茨(1982)提出的个人间接成本计算方法。舒尔茨首先做了如下三个假定:其一,假定14岁以下的学生不存在因为上学而放弃收入的问题,所以他只把14岁以上的学生计算在内;其二,假定这些学生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全部进入工业部门;其三,不存在因14岁以下的学生全部进入劳动力市场而引起工资水平下降的问题。计算分为三步进行。

第一步,以某一年(如1949年)为基期。他把学生(不论男女)分为中学生和大学生两级,将他们就业时可能得到的全部收入与工业普通职工的收入进行比较,即记为:

根据计算,一个中学生如果就业,一年的平均收入相当于一个工业工人11周的平均收入,即M=11;一个大学生如果就业,一年的平均收入相当于一个工业工人25周的平均收入,即M=25。采用这个比例,在调整失业率之后,就可推算其他年份的数值。

第二步,职工平均周工资乘以11,等于该年中学生平均每人放弃的收入;职工平均周工资乘以25,等于该年大学生平均每人放弃的收入,即:

第三步,把上述计算结果分别乘以该年中学生和大学生人数,得出该年学生放弃的收入总额。即:

②美国学者费希洛(Fishlow,1979)提出的个人间接成本计算方法。费希洛认为,舒尔茨的假定是不充分的,即不能假定全部中学生都到工业部门去就业,必须假定其中一部分人可能到农村就业,特别是农村的学生。考虑到学生在农村就业的可能性以及农业劳动的特点,学生就业的年龄可能更低,比如在10岁时就参加劳动,即从这时起就因上学而放弃收入。计算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从学生总人数中分离出10岁及10岁以上的学生人数,并确定其中可能在非农业部门就业和在农业部门就业的人数。

第二步,计算学生可能在非农业部门就业的收入,即:

第三步,计算学生可能在农业部门就业的收入,即:

第四步,将第二、第三步计算的结果相加,即得出学生一年放弃的总收入。

这种计算方法是从全社会角度出发计算一年内培养已进入就业年龄的学生的总机会成本,再把社会总的学生机会成本除以社会全体学生数,就可求出平均每个学生的个人机会成本。但此种计算方法也有其不足之处。首先,它的计算范围只限于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未考虑到社会各行各业之间的收入差别;其次,把合法劳动年龄降低到10岁,也是不能准确说明问题的。

③韩宗礼(1988)提出的计算大学生总间接成本(M)计算方法。公式为:

式中,n为求学年限;m为概率项数;P为可能在某部门就业的概率;α为一年放弃收入的时间百分比;A为同一就业部门水平相当的职工年平均收入;j为选择职业的项数序;∑为加总符号。

使用此种计算方法,要考虑到计算个人放弃收入的部分,是以参加工作部门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因此不是十分准确。因为工资并不能代表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的全部,如果以劳动者创造的净产值来计算更为合适。

以上分析的是以货币衡量的教育成本。除此之外,考虑到教育是激发人的潜能、发展人的道德与智力、增加人的知识和技能、使之更善于进行个人选择与社会选择,而且教育过程中,教与学都需要付出精力和时间,所以在货币成本之外,教育总成本中还应该包括非货币成本。学习期间的心理成本是非货币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为获得学历或学位而付出的努力,对一些人来说是一种相当大的负效用,如紧张、焦虑等,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学习则可能是一种享受,能获得新知识所带来的愉悦和满足。显然,教育的非货币成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分析时不得不回避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