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它以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为适用对象,是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针对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制定的单行性法律。它的出台,为规范教育队伍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人事制度、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教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为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就是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表现为教师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行为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案例]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2)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教师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从事一定行为,即教师行为的界限。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②项、第③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一种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因而它是国家为公民进入教师行业设置的第一道门槛,对保证教师队伍的职业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1.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2.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
教师资格分为: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3.教师资格条件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⑦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②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③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教师资格考试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提交下列基本材料: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④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⑥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6.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编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案例]
某区某中学教师邹某利用课余补课、辅导的机会,多次抚摸女学生的胸部、臀部,使个别女学生见到邹某就害怕,甚至不敢上学,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家长意见很大。
区教育局接到家长举报后,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了撤销邹某的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了邹某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师的聘任、考核与待遇
1.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就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而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取得某一教师职务的人必须具备本专业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水平,国家对各种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的评审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2.教师聘任制度
根据《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考核与待遇
《教师法》第五章专门规定教师的考核制度。教师考核的内容为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考核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考核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准确”,考核应当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考核结果是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
《教师法》第六章规定了教师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医疗、退休金等问题,其中明确的原则是:“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的医疗,也是“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某省的《教师法实施办法》规定每两年组织教师体检一次,其中特级教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年体检一次,《教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都应当保证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或拖欠。”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财政负担的教师工资金额列入财政预算。”
[案例]
汪某系某中学教师。2008年4月19日,汪某以对学校作出的学期教师考核不合格、学年考核不合格决定不服为由,将《申请仲裁诉状》等有关材料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并抄送区教育局,要求撤销并纠正学校对他的不正当处理决定,并请求区教育局责成学校补发他2007年年终奖金和辅导津贴,对他人事档案和党员材料在中学期间被涂改等而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要求学校负责。此后,汪某又于2008年5月20日、6月6日两次致信催告教育局要求作出处理,教育局于2008年6月21日以局办公室的名义向汪某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答复了原告所提出的考核问题,但未对补发奖金和消除因涂改有关材料而造成不良影响一事作出答复。基于此情况,汪某于2008年6月2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四)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八章对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