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世界对成人世界的胜利
——兼谈司法的本质
这个事件一出来,我就在网上浏览到了。一开始并没有太多的思考,一次在的士上又听到这个事件的报道,正好跟我最近对教育的思考意向有些关联,就自然想深入思考其中的意蕴。思来想去,这个事件应该是当代中国社会一个值得反复考量、回味珍藏的典型案例。
让我首先把这个事件详叙如下。
张某于2007年1月27日驾驶租来的面包车邀约余某预谋绑架,次日19时30分,二人开车到呈贡县一小学附近,见到8岁的小朱、9岁的小杨和7岁的小段三个小男孩后,便说要带他们去买鞭炮,将他们骗上了车,带到玉溪市区。而后,余某问到小朱父亲的电话,就打过去称孩子在他们手上,索要15万元赎金。随后,二人又把孩子带到晋宁县大山上,由余某在山上看守孩子,张某返回玉溪,查看赎金是否到了银行账户。
接下来,这件本来普通的绑架案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由于张某和余某并没有使用暴力,三个天真的小孩直到被带到山上,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被两位“叔叔”绑架。调皮的孩子们甚至还爬到余某的身上,与他开心嬉闹。此时,余某想到了自己的孩子:“如果我的孩子被人带走了,我会成什么样?”余某在法庭上说道,“他们的父母一定很伤心,三个小孩实在是太可爱了。”
在后来的矛盾与挣扎中,余某拿出矿泉水和糕点,给三个孩子吃,“叔叔,你也吃一点吧。”当一个孩子这样对他说的时候,孩子们的天真与无邪彻底击垮了余某的心理防线,消散了他心中的犯罪欲望,他决定放孩子们回家。因为担心孩子们太小,路上有危险,余某先一字一句让孩子们背熟了回家的路线,又叮嘱年龄较大的小杨照顾两个同伴。最后,他掏出了身上仅有的20元钱,交给了孩子们。
“叔叔再见,有空到我们家玩。”三个天真烂漫的孩子恋恋不舍地道别后,坐上了回家的中巴车。直到看着三个孩子上了回晋宁的车,余某才返回了山上。三个孩子顺利回到了晋城镇,在步行回家的途中,他们意外地与家长相遇,结束了他们的“冒险”之旅。
随后,陪他们“玩”了10多个小时的那个“叔叔”与同伴被警方抓获。在法庭上,张某和余某对绑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绑架,而认为仅仅是敲诈勒索而已。“我真的没有想过要伤害孩子。”余某在陈述中几度哽咽,“送孩子走的时候,我还告诉他们千万别和陌生人说话,我就担心他们太小,再遇到像我们这样的坏人。”
在合议庭商议之后,审判长当庭对张某和余某做出宣判。法庭认为两名被告人主观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被害人近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某在绑架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且系累犯,犯绑架罪,处以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另一案),处以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5万元,两罪合并执行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5万元。而由于余某在绑架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处以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我们先来讨论事件的前部分。
两位犯罪嫌疑人因为利益的追逐萌发绑架小孩子以求勒索的心机,并付诸行动,这是成人世界力的泛滥与力的方向的迷失。说得更直接一点,他们实际上是以力取胜的成人世界的代表,只不过因为他们没有去寻找力的正当实现的路径,来获取个人正当的利益。他们对小孩子的绑架乃是成人世界对儿童世界力的胜利,小孩子轻易地就成了他们手里的筹码。他们的迷失在一定意义上,是整个成人世界在力的迷失中的表现,或者说是成人世界对利益的追逐与对力的信赖压过了对爱的追求与对德性的信赖。这个问题实际上乃是当代社会的突出问题,强力对德性的绝对优势,乃是成人世界普遍的生存状况的基本特征。
而小孩子天真无邪的表现却正好唤起了成人世界尚未完全淹没的爱心。小孩子的自然、纯洁、天真正好为迷失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世界指明了方向,说得更极端一点,就是在为以那两位犯罪嫌疑人为代表的成人世界指明方向,于是犯罪嫌疑人的力量没有用在如何勒索上,而是转变成如何让小孩子顺利回家。正是小孩子的童心世界成功地教化了成人世界被利与力完全占据的心,从而使他们回复到正常人的存在,回复到爱与德性的存在。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当代社会教化的两大基本主题:一是个体在力中的迷失与爱对力的拯救,因而重新回复到对存在德性的关注,乃是当代教化的核心主题;二是教化的基础与起点乃是人性的自然,童心无疑是人性自然的最真实的表征。与此相关的一个主题就是当代教育中究竟什么是真正的儿童本位、儿童立场、儿童世界?儿童本位的关键在于童心。保卫童心,保卫童年,乃是避免当代人迷失人生方向的基本资源。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这个事件就成了以成人世界为本位的当代中国社会中,儿童世界对成人世界的真正的胜利——不是力的胜利,而是爱与自然的胜利。
我们再来分析事件的后部分。
每个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与后果,显然,这两位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判定两人犯有绑架勒索罪,罪名成立,并判处相应的徒刑。我并不是学法律的,也不熟悉法律条文,但就我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决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实践。这个事件中的审判者显然更侧重具体的、实体的法律条文,而没有深入理解法律的实质。
法律制裁的意义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对事实本身的惩罚;二是对人性的矫正。换言之,司法的本质一是治事,二是救人。在治事这个方面,法官本着专业的熟练,应该是没问题的。问题就出在救人这一方面。之所以要判处几年徒刑,是因为当下的犯人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需要通过极端规训化的监狱来改造他们的人性,达到重新社会化,从而能在社会中正常地做人。显然,在这个事件中,犯罪嫌疑人其实已经在小孩子的童心面前被彻底改造,至少是被部分改造。换言之,他们后面放小孩子走并再三叮嘱的行为本身,就是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的富于德性的行为。所以,法律的审判对于他们而言,应该只是对他们曾经犯下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不需要过度惩罚,以消除他们对社会的危害。相反,如果过度惩罚,本身就会在救人的方向上走向相反的轨道,因为我们对他们判决的严重相反会加重他们对社会的对抗,使他们走向法律所期待的人格的反面,这就背离了法律的目的,因为他们本身的人格与行为已经回归社会的常态。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他们应该从轻判决。
而且,如若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如果从最直接的受害人出发,这个事件中的绑架行为其实仅仅是一个开端,也就是诱拐孩子上车带走,其后并没有对孩子实施任何构成他们身心伤害的行为。实际上,尽管他们主观上构成了绑架的意图,但实际的过程并没有对受害人构成真正的伤害,包括身心的伤害,整个事件中的受害对象只是孩子的父母,他们的受害主要是精神的伤害。所以,实际上,如果我们惩罚过度,原本没有对孩子们构成的伤害恰恰可能在事后发生,因为三个孩子周遭的环境很可能会让他们知道,原来他们被绑架了,那几个叔叔对他们而言其实是很坏的人,从而使他们原本没有阴影的心灵世界产生真正的阴影,导致伤害发生,而这里的伤害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直接给予的。深入细致地分析整个事件的过程,我们就会发现,如果这个案件定位于绑架,应该是绑架未遂,至少就孩子们而言是如此。退一步而言,由于整个事件的实际伤害对象只是孩子们的父母,所以判决显然应该从轻。量刑过度,本身就可能产生怨恨、破罐子破摔等反社会心理,而催生、加剧社会犯罪行为。而且,量刑过度本身就是不正义。
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是蒙着眼睛的,她审判案件靠的是良知和良心,对外界的所有**,她都视而不见。这个古典的故事有着深刻的寓意:真正正义的审判需要法官打开心灵的眼睛,直接地悟对正义,而不是简单地盯着世俗的意见。如果法官过多地受制于现实的羁绊,沉溺于对法律条文的简单记诵,就很可能会迷失自身通向正义的路径。我们今天的法律教育可能恰恰是现实的、世俗的,而不是理念的、超越的。这大大局限了我们的社会伸张正义的可能空间,甚至,许多时候,我们可能是借着正义的名义恰恰做的是不正义、远离正义的行动,这会使得我们的社会离正义越来越远。这是需要我们每个人警惕的。真正的正义并不是现实利益的简单均衡,而是理念世界的和谐与秩序,正义的实现需要的是我们心灵的眼,而不单是肉身的眼,恰恰肉身的眼看到的只是世俗的利益与法则,看不到超验的正义本身。
有这样一个故事:
一位母亲因贫穷在超市偷了食物给她的孩子们吃,结果被超市保安抓到起诉到法院。经审理,法官是这样宣判的:“这个女人因盗窃有罪,判罚10美金,而我们社会里还有这样一个母亲需要靠偷窃来养活儿女,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因为我们的冷漠而有罪,每人判罚1美金。”法官说完,第一个站了起来,掏出1美金放在桌上。在场的每一个人都震惊了,人们排起长队,缴出了每人终生难忘的一笔罚金。
这个小故事告诉我们,司法其实是一门艺术,是一门敞开我们生命世界的另一扇窗口的艺术,是一门打开我们日常生活、世俗生活通往正义与美好的理想之窗的艺术,是一门惩恶扬善、教化人心的艺术。我们今天又有多少人明白这一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