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为什么要有教师职业道德

学习目标

了解教师职业的伦理性与道德性。

谈起教师职业道德,我们首先会想到“为什么要有教师职业道德”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会问,是不是所有的职业都像教师职业一样需要自身的独特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呢?还是仅仅只有教师职业需要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看到一些特殊的职业工作(比如医生、律师等)有着自己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些职业工作需要处理职业活动中特殊的人际关系以及道德关系。对于教师职业而言,教师在职业工作中也必须处理类似的人际关系以及道德关系,比如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校长等等。同时,教师的教育工作本身又是一项伦理活动,因为教师不仅仅教知识,同时也在教道德;知识传递与道德教化在教师身上是统一的。也正因为如此,教师必须以合乎道德的方式来面对学生、面对家长、面对同事。也即是说,教师需要特殊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和引导自己的职业行为,从而使得教育工作既能够符合道德的要求,同时又能满足教育工作的需要,最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一、教育活动是一项伦理活动

教育活动是一项伦理活动,意味着教师必须坚守“教书育人”的基本道德要求,永远把学生当作人来看待,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做出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的事情。同时,它也意味着教师在开展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以道德的方式来展开教育、教学,以道德的方式来对待学生。教育活动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线,成为一项不道德的活动。最终,这也意味着教育活动不仅仅是“教知识”的活动,同时还是“教道德”的活动。教育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人,培养我们这个社会所需要的健全公民,而不仅仅是培养“知识人”。

首先,教育活动是一项育人的活动,教育对象是人,而不是“物”,因此,教育者必须以伦理的方式来对待受教育者。简单来说,教育活动就是要把人永远当作人来看待,最终使人成为人。在把人当作人来看待的过程当中,教育活动渗透着一种深刻的伦理要求。因为,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者不能像对待动物一样来对待人,而是必须以道德的方式来对待人。也就是说,教师必须以道德的方式去对待学生,通过符合道德要求的教育行为来引导学生的成长。这是教育活动的一项基本要求。

教育家语录

我常常收到大学生主要是师范生的许多来信,几乎所有的信里都提出一个问题:究竟在教育工作中什么是最重要、最主要的。我对这个问题已经思考了32年了,结论是:在我们的工作中,最重要的是把我们的学生看成是活生生的人。请同学们牢记:教育劳动的对象不是一堆无生命的自然物质,也不是一般的动物,而是具有一定的自觉意识、有情感、有理智、有意志、有思维的作为社会整体一员的活生生的人。

——苏霍姆林斯基,《致未来的教师》

苏霍姆林斯基的上述这段话告诉我们,教育劳动的对象不是一堆无生命的自然物质,也不是一般的动物,而是有自觉意识、有情感、有理智、有意志、有思维的人。因此,教师在面对学生的时候,必须把学生当作人来看待,而不能当作物来看待。教师把学生当作人来看待,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尊重学生的意识、情感、理智、意志等,必须把学生当作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

同样地,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也从“永远要把学生当作人”的角度出发为我们区分了教育、训练和控制这三个概念的根本区别。雅斯贝尔斯认为,教育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平等的精神交流活动,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始终要把学生当作活生生的人来看待。教育活动中不能有压迫、控制,学生不能成为压迫和控制的对象。教育不仅是传递文化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传递这些文化知识中所蕴含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念的过程。[2]因此,教育活动本身就是一项充满着伦理内涵的活动,它遵循了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实现着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良好的人际关系和教育关系。教育者必须时刻以平等、友爱、道德的方式来教导学生,从而才能产生真正的教育效果。

与此相反,训练和控制是在不对等的甚至是不道德的情况下发生的,它们没有充分遵循教育的基本伦理要求。在训练和控制活动当中,教育者(教师)和受教育者(学生)处于一种主客体分离的状态,教育者(教师)把自身的意志强加和灌输给受教育者(学生),这种强加和灌输使得教育者凌驾于受教育者之上,缺乏对学生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的基本尊重。因此,训练和控制的过程缺乏道德的内涵和要求,它们没有真正以道德的方式来对待受教育者,而是以非道德甚至是反道德的方式来对待受教育者。训练和控制只是把学生当作动物来对待,而不是当作真正的、平等的人来对待。因此,训练和控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它缺乏真正的教育所应当具有的伦理内涵。

思想家语录

所谓教育,不过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尤其是老一代对年轻一代),包括知识内容的传授、生命内涵的领悟、意志行为的规范,并通过文化传递功能,将文化遗产教给年轻一代,使他们自由地生成,并启迪其自由天性。因此教育的原则,是通过现存世界的全部文化导向人的灵魂觉醒之本源和根基,而不是导向由原初派生出来的东西和平庸的知识。

——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1991,p.3

显然,真正的教育是把人当作人的教育,它遵循着伦理道德的基本要求,在任何时候都能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任何时候都不做出有违教师职业的道德要求和有损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教师必须尽力避免让教育活动成为一种训练、控制或者灌输,而是要以真正的平等和民主的方式与学生展开精神的沟通、交流。这种沟通和交流是人与人之间的,而不是人与动物之间的。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学生展开平等的对话,可以使教育活动更充分地体现出道德的基本逻辑,从而有效地实现教书育人的目标。

但是,在现实的教育活动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有些教师没有真正把学生当作人来看待,他们以不恰当的方式来处理教育活动中的问题,从而使得教育活动偏离了职业道德的轨道。正如《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解读》中所提到的:“有的教师习惯于采取伤害学生自尊的方式教育那些在学习和纪律上存在问题的学生。根据一项研究,在教师各种不尊重学生人格的教育方式中,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最为普遍,伤害也最为深重。”[3]关于这一点,请看以下这个教学案例:[4]

四川某中学初三女生小清在听写英语单词时,作弊偷看了事先准备的小纸条。班主任黄某发现小清作弊之后,从另一边冲了过来,让她把纸条交出来。小清不愿意,于是黄老师便扇了小清一耳光。耳光重重地落在了小清的脸上。在两人的争执之中,黄老师又打了小清好几个耳光,教室里响起了同学们叫“老师不要打了”的喊声,但是黄老师依然没有停手。随后,小清冲出教室,可是又被黄老师拉了回来。在这次事件之后,黄老师辩称,这样做只是为了教育学生,自己信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好的教育”,而学生作弊是非常严重的错误,自己也是为了学生好。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虽然初三学生小清的作弊是一项错误的行为,但是教师黄某在教育小清的过程中,却选择了完全错误的教育方法——当众打耳光。黄某的这个行为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以当众体罚的方式来对待学生,事实上没有真正把学生当作平等的人来看待。显然,黄某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教育的伦理要求,无助于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无助于学生的成长,甚至可能伤害学生的自尊,阻碍学生的人格发展。

其次,教育活动不仅是“教知识”的活动,同时更是“教道德”的活动。教育活动的根本目标是培养有道德的人。在当代社会,教育经历了一个学科分化、知识分化的时代,各门学科的知识体系愈来愈纷繁复杂,知识教育的任务也愈来愈繁重,而考试竞争的压力也是愈来愈大,这导致了很多教师把教育工作仅仅视为“教知识”的工作,而忽视了教育工作更是“教道德”的工作。知识的学习、智力的发展只是教育的一部分目标,而人格的健全和道德的完善才是教育的更深层次的目标。事实上,近代最为著名的哲学家康德曾经写作了《论教育学》一书,在这本书中,康德告诉我们,“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除了教育从他身上所造就出的东西外,他什么也不是。”[5]教育是一门伟大的艺术。教师如果充分掌握了这门艺术,并且能够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运用好这门艺术,他(她)就能够更好地培养人,最终使人成为人,成为“真正的人”“大写的人”。

思想家语录

人的天性将通过教育而越来越好地得到发展,而且人们可以使教育具有一种合乎人性的形式。这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未来的、更加幸福的人类的前景。

——康德,《论教育学》,2005,p.6

那么,为什么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人呢?为什么人的天性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越来越好地发展呢?在康德看来,这是因为教育能够推动人的理性和德性的发展,促使人成为真正完善的人。教育通过传递知识,引导学生投入到知识学习的理性活动当中,可以促进人的理性和才能的增长,从而使人成为具有健全的理智和完善的技能的人;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教育通过人格的熏陶和培养,通过道德价值观的传递和引导,可以推动人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的发展,使人成为一个道德完善和品格健全的人。真正的教育不仅传递着我们世世代代所积累的理性知识,更传递着我们世世代代所积淀的道德情怀和价值观念。通过知识、技能、道德和品质的全面培养,教育才完成了“使人成为人”的使命。而这种教育也才是真正的教育,也才是那些伟大的哲学家和教育家心中的教育理想。

最后,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教育实践必须以培养人的健全的道德品格为目标,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始终坚守教师职业所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尽可能地追求更高的道德水平和道德境界,从而以自身的道德榜样来促进学生的道德品质发展。教师的工作并不是与道德无涉的工作,教师也不仅仅是一名专业人员,而是以自身的人格和道德榜样来引导学生的品格发展的教育者。教师在教知识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自身也是一名品德教育者,以英语教师、数学教师或者物理教师为例,教师在传递英语、数学或者物理知识与技能的过程中,也是在以自身的道德人格和榜样力量影响着学生的道德发展。因此,每一个教师事实上都承担着道德教育的职责和使命,每一位教师都不能推卸自己的道德责任,而是必须在日常生活、教学生活中以身作则,形成优良的道德品格,从而给予学生正面的道德影响。另一个方面,由于教师是学生的道德人格的引导者,因此教师有必要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以自身的完善人格来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因此,教师必须时刻以完善自身的道德品质为要务,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唯有如此,教师工作才能真正体现出伦理的精神,才能真正符合道德的要求,从而也才能真正完成培养完善人格的教育使命。

二、教师职业具有伦理性与道德性

教师职业需要遵循这个职业本身所具有的伦理与道德的要求。它是以伦理和道德为基础的。那么,什么是伦理?什么是道德呢?它们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还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以下我们将加以分析和探求。

伦、理二字在中国古代很早就已出现。《尚书·虞书·舜典》中说:“八音克谐,无相夺伦。”“伦”指音乐的节奏或旋律的适当安排。《孟子》有言:“察于人伦”,“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6]。“伦”字开始具有人际关系的意味。东汉的郑玄在注《小戴礼记》时解释说:“伦,亲疏之比也。”赵岐在解释孟子所谓伦的含义时则说:“伦,序……识人事之序。”可见,古人之伦主要是指人际关系。由于中国文化特别强调血缘伦理关系,人伦所表达的人际关系在许多时候讲的又是人的名分和辈分等。“理”,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理”乃万物运行的成法。不过中国文化是伦理性文化,理的内涵也就会自然延伸到人文领域。所以孟子以“心之所同然者”为理,朱熹以“主宰心者”为理。《吕氏春秋》则说:“理也者,是非之宗也。”理在这个意义上说当然是伦理,是道德的当然之则。将伦、理二字合用,最早也可追溯到《礼记·乐记》:“乐者,通伦理者也。”伦理在这当然是人伦之理了。所以,如从中国文化言,伦理是人际关系及其调整的客观规则。

“道”“德”二字在古代也是分开使用为主的。“道”首先指宇宙的大法。《老子》第25章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为道”。《韩非子》中也说“道者,万物之所以然也……万物之所以成也”。[7]但孟子却说“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8]。道在这里就成为人之为人的根本。关于“德”字的含义,古人有德、得相通之说。庄子说:“通于天地者,德也。”[9]朱熹则说:“德者,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10]故在中国文化中道德即“得道”,得宇宙之道、得人伦之道。所以,中国文化中的道德也主要指个体在心性上对宇宙人生奥秘的领悟和把握,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德行、德性等等。

资料链接

伦理的英文是ethic。其基本含义是:1.system of moral principles,rules of conduct;2.moral soundness。前者的意思是道德规则系统,德行的规则;后者是指行为的准绳以及道德原则的可靠性、合理性。总而言之,中、英文在伦理概念的理解上的共性是,“伦理”指道德的客观法则,具有某种可以作客观讨论的规律性。伦理学之所以不叫道德学原因即在于此。

道德一词的英文是morality,指(standards,principles,of)good behavior,即有关美德和美德行为的标准、原则。其形容词是moral,1.concerning principles of right and wrong;2.good and virtuous。也是关于对错的标准和品行端正的意思。Morality和moral的起源都是拉丁文的mores—— “mos”的复数形式,指习俗、个性的意思。与ethic的含义对比不难看出,道德更强调主体的德行。

——檀传宝,《教师伦理学专题》,2010,p.4

总而言之,伦理和道德的含义虽然基本相同,都与行为准则有关,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异。简要而言,伦理主要是指客观的道德法则,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是一定的社会对于个体所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而道德则主要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法则,它更多的是指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出主体性、选择性与自我修养性。具体到教师的职业生活中,教师不仅应当服从于客观的伦理法则,履行社会所提出的道德责任;同时也应关注自我的道德修养水平的提升,实现社会的、客观的道德法则的主观内化,真正从内心世界中提高自我的道德水平,追求更高的道德理想。因此,我们也可以说,教师职业内含着伦理性与道德性的双重要求,教师在满足这双重要求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职业活动的升华。

一个方面,教师职业具有伦理性,教师必须坚守职业伦理的底线,如此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教师。每一个社会都会对教师职业提出一些客观的伦理要求,这些伦理要求是社会性和客观性的。“社会性”意味着这些伦理要求是这个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向教师所施加的伦理要求,它要求教师必须满足社会的基本伦理法则,不违反社会对于教师职业的基本规定性。一个违反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规则的教师很难成为一名好教师,他(她)的教师形象也会因为无法满足社会的认同机制而遭到损坏。由于他(她)对社会的基本伦理规范的不遵守,对学生也可能产生非常消极的伦理影响。比如,一个在教室里随意吐痰、乱丢垃圾的教师,一个脏话连篇、品行低下的教师,由于他(她)对社会基本伦理规范的违反,显然难以满足社会对于教师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此外,“客观性”意味着这些伦理要求是比较客观的、明确的,具有一种刚性,它要求教师在职业工作中不得违反这些客观的伦理规定,否则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比如,我们的职业伦理规范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允许教师随意辱骂学生、做出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灵健康的行为,这些都是对于教师职业活动的客观伦理规定,它要求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伦理规定。一旦有哪位教师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他(她)就不能称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因此,我们也可以说,这些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的伦理要求,为教师提供了一条伦理的底线,教师职业活动必须在不低于这条底线的范围内展开,否则教师就很难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也很难获得社会的认可。

另一方面,教师职业具有道德性,这意味着教师应当在伦理底线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我的道德修养,不断去追求更为崇高的道德理想,实现职业工作的升华。这表明,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首先必须把社会性的客观伦理法则进行内化,通过主体性的学习和自我修养不断地去理解和领悟社会对于教师角色所提出的伦理要求,努力把这些伦理要求内化进自身的内在世界,吸收进自身的品德结构,从而实现伦理的客观性与道德的主体性的合二为一。如此,教师就不是在强迫自己遵循客观的伦理法则,而是成为主体性的道德行为者,主动地去学习和接受客观伦理法则,并且把这些伦理法则自觉地转化为职业生活的组成部分。当然,教师除了要以道德主体的身份去内化社会性、客观性的伦理法则,同时教师还应当超越这些伦理法则,在职业活动中不断追求更高的伦理境界和道德精神。如果说社会性、客观性的伦理法则只是给教师划定了一条伦理的底线,要求教师必须在这条底线上展开行动,那么教师职业的道德性则要求教师不断超越自我、超越现实、追求更高的道德理想。教师职业生活的道德性引导教师不断去追求更为崇高的职业理念,寻求突破现有的道德高度,达到一个更高的职业道德境界。这将使教师的职业生活得到全面的升华,同时也使教师的道德素质达至完善,最终促进教师的职业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