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一、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二)《教育法》的内容及解读

《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教育法》共分三个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规定说明。

1.《教育法》的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2.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对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教育活动原则,以及我国教育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第二章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做了明确规定。这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指狭义的教育基本制度,即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这些制度涵盖了全民教育(从学前到成人乃至终生),涵盖了不同类型的教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涵盖了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制度)。

(3)办学机构

《教育法》明确了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的办学条件,设立、更改、终止的程序和应当办理的手续;规定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同时确立了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对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的法人资格、财产权归属及其同其校办产业的关系做了相应的规定。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教育法》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以便更好地维护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育法》的“子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定,下面再系统介绍。

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教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④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③努力学习的义务;④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

(5)教育与社会

教育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牵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要求全社会(指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即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等)负起发展教育的责任。因此,《教育法》在第六章对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教育的责任和形式,做了法律规定。社会教育主体拥有相应的教育权利,也负有相应的教育义务。具体表现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对教育的参与和支持。

(6)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教育事业是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证其正常的运行,需要社会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了确保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投入,《教育法》对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构建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的新体制,保证了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并且鼓励发展校办产业、教育集资和捐资、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来筹措教育经费。对教育专项资金设立和学杂费的收取进行了法律规定。对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和教育条件保障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7)对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规定

《教育法》鼓励教育主体在中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8)有关法律责任

《教育法》明确了与主体义务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包括①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②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③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④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⑤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⑥关于招生考试舞弊、作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⑦学校民事权益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案例5-1 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做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2003年5月10日《华商网-华商报》)

案例中郑某在校方做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案例5-2 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2002年4月的一天,重庆市某小学的高老师要写一篇教学论文,在经过认真准备、查阅大量资料后,她还想补充一些素材丰富论文的内容。这时,她忽然想起自己当教师这些年上交给学校的那些旧教案应该能派上用场。于是,她要求学校把她以前上交的教案全部还给她。

几天之后,学校只还给她四本教案,这大大少于高老师上交的数量啊。这十几年来,高老师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其他的在哪里呢?之后,高老师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把她的教案全部给她。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校方最后告诉她,老师们交上来的旧教案一般都放到教导处,如果两年后没有老师取回,学校就把它们统统移交到档案室,而档案室再保留两三年后就自行处理掉。所以,高老师的四十几本教案已经没有了。

一听说教案都被处理掉了,高老师可不干了:这可是我的劳动成果啊,学校凭什么扔了?这次她非要和学校较较真儿。高老师和学校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教案究竟应该属于老师还是属于学校。高老师认为,学校当初把教案本作为办公用品发给老师,就等于把所有权转移给老师,教案就成了老师的个人财产。但是校方却说,他们只是提供教案而已,提供不等于财产转移。于是,高老师又提出,当初学校提供的教案本是空白的,老师拿到后已经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和对知识的理解,教案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本子了,而是有教师的个人创作在里面,她是有著作权的。学校认为提供教案只是为了让老师们更好地完成工作,每位老师的教案都是他的工作成果,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归学校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2002年5月,高老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学校返还她的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老师面对自己工作了十几年的学校打这场官司,内心也充满了矛盾和挣扎。毕竟她热爱这所学校,热爱这份崇高的职业,也热爱那群活泼可爱的学生们。2002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师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她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驳回了高老师的诉讼请求。高老师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教案官司。经审理,法庭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要求,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指令南岸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3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案官司重审后做出判决:教案本是学校发给高老师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案都无明确规定,高老师要求返还教案的要求于法无据。高老师败诉。

虽然学校赢了官司,但这件事也给学校提了个醒,由于教案所有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教育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要求,每个学校都是按自己的惯例行事,因此很容易引出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学校已经明确规定,教案属于学校所有。败诉后,高老师仍然不服,她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选自中央电视台2004年3月5日“今日说法”报道)

二、教育单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

1.《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

《义务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使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开始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基础教育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国民的基础教育。

2.《义务教育法》结构和内容

《义务教育法》共分三个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八章,六十三条。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3.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适龄儿童的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及问责制度;规定了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和管理体制。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2)学生

第二章对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入学资格和入学形式进行了规定;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体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方面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本法中最重要的一章。

(3)学校

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即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义务教育的均衡性,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平等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并且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实行校长负责制;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

(4)教师

本章主要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师义务方面,规定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从教必须取得教师资格。

在教师的权利方面,规定了教师的职务制度、工资福利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特殊地区教师的岗位补贴和特殊补贴;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在教师培养、培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教育教学

明确义务教育的目标;强调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实施素质教育。在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传授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教育教学的要求,对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定价和审定也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6)经费保障

对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这些规定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解决制约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7)法律责任

对各种违法情况做了规定。可以用“四三二一”来形容,四条是针对政府的,三条是针对学校的,二条是针对社会的,一条是针对公益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有关部门,也包括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等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做出了相应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明确规定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些违反行为主要有以下六种:

①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③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的;④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⑤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的;⑥学校选用了未经审核的教科书的。

家长的法律责任: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案例5-3 初中生被父母强行辍学

姚某,男,15岁,某乡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姚某学习成绩不好,姚父母认为姚某考不上高中,更上不了大学,遂让其辍学,帮助家里干活。乡中学经过多次派人劝说、动员,姚父母就是不让姚某上学。学校及姚某应怎么办?

姚某可向乡政府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姚某是初二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姚某的父母却以考不上高中为由强行让其辍学回家,帮助家里干活,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姚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及姚某可以通过所在中学向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应对姚某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姚某父母经批评教育仍然拒绝让姚某就学,乡政府对其可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司法实践中,学校及姚某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支付学杂费并让自己重新就学。

案例5-4 适龄儿童被拒绝就近入学

某乡小学由于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是众多学生家长理想的学校。1999年,为了能够更多创收,在现有条件下,学校决定,在秋季招生中,压缩计划内儿童入学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王某家住这所小学的服务区内,今年就要升入一年级。当他的父母带着他按时去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计划内名额已被报满,只能按收费生交3000元入学,否则,不能入学。学校的行为合法吗?王某该怎么办?

王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接受义务教育是王某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所学校压缩计划内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造成王某无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王某可通过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

1.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结构和具体内容

《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全文共九章,四十三条。总则对立法目的、使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及教师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教师法》的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3.主要内容解读

(1)总则

总则规定了《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教师的专业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对保证教师合法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

本章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既有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师的六大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和进修培训权。教师应履行的六大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职责。

案例5-5 教师体罚学生的代价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沈阳市大东区某村小学的一名年仅12岁的6年级学生小明被老师用皮带抽打,造成其胳膊、大腿、后背等处共有20余处伤痕。

2002年4月18日上午,上第三节英语课时,小明感觉身上系着的皮带发紧,就摘下来,在手中摆弄。这时,教师吴某非常生气地走下讲台,扔掉小明桌上的文具,一手夺下小明手中的皮带,不由分说地冲小明身上一顿**。周围的同学们用颤抖的声音乞求老师别打了,可吴并没有收手,而是又狠抽了小明几个嘴巴。据小明的母亲讲,小明放学回家后并没有讲在校挨打的事情。可当晚给他脱衣时,母亲发现他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而且还发现小明的裤子湿乎乎的。小明便向妈妈哭诉了在校挨打的事,并说当时由于太害怕了,以至于还尿了裤子。除了身体上的伤之外,小明一直精神恍惚,不时地大喊大叫,还不敢让关灯,并不时地呕吐。

事发后,学校对吴某进行了通报批评,暂停工作,取消了结构工资。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很不满意,表示如果学校不能公平解决,将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

(《少年儿童研究》2003年第3期)

教师吴某发现学生不认真听讲,却不进行劝告、纠正,反而用体罚的手段来对待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使用皮带对小明幼小的身体进行抽打。吴某的行为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小明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以至于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教师吴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小明实施的严重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具有过错。

(3)资格和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应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本章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资格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4)培养和培训

本法第一次用法律专门对教师培养、培训的措施做了规定。规范了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承担的培训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5)考核

本章是对教师专业工作质量保障的规定。对教师考核的机构、教师考核的内容、教师考核的原则、教师考核的结果及效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6)待遇

本章主要是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分别对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方面做出了法律规定;关于教师住房的规定;关于教师医疗保健的规定;关于教师退休退职的规定;关于“民办教师”待遇的规定。

(7)奖励

本章把表扬和奖励教师的贡献纳入法律规范。这既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权利,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规定了教师奖励的基本原则:①奖励的层次性:规定学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三个层次的奖励,并就不同层次的受奖对象做“成绩优异”“突出贡献”“重大贡献”的规定;②奖励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奖励的项目上;体现物质与精神奖相结合。

(8)法律责任

本章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教师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必须追究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教师违反法律规定应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包括:①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②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③教师的申诉权利;④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

1.《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意义

立法宗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

立法意义:为切实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形式来规范人的行为,这无论是在国内、国际上,还是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改进立法工作方面,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促使他们健康成长的需要

在我国近14亿人口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他们今天的素质,就是明天的生产力、科研能力、战斗能力,寄托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因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培养其优良品质、聪明才智以及健康的体魄,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中华民族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

在我国现有的法规中虽然已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和规定,但是这些条款和规定只是零零散散,仅局限于某一方面,不系统全面,缺乏可操作性,所以迫切需要制定有关青少年的专门性的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它使得我们的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很多措施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一切违反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是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大创举,它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上的一段空白。从其内容上来看,它不仅规定了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诸如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如何教育、保护、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审理、处置以及如何教育改造等内容,甚至还规定了有关机构设置及程序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结构体系采用的是立体性结构体系,即一方面它以未成年人生长的环境为主线,组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等横向保护网络;另一方面它又以保护的不同层次为辅线,组成了纵向保护:一般保护对象(正常保护)、特殊保护对象等。围绕保护谁、谁保护、怎样保护的内容,组成相互衔接的章、节、条、款。(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性质和地位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的立法目的都是着眼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相互联系、相互补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和预防,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全法共八章五十七条,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界定和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三、主要教育法规、政策

(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1.性质和地位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颁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相比,它处于下位法地位,在审判实务中,不能适用,只能参照。虽然如此,但它对责任认定、责任划分、归责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原则分歧。因此,研究它对了解法律规定,掌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把握的原则与法律原理是有意义的。

2.基本结构与内容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六章,四十条。

总则是这一规章立法原则的概述,是规章具体内容的概括和总纲。规定了该规章的宗旨、依据和使用范围;预防、划分责任、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其中突出规定了以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要点之一是以民法与教育法为基础确立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分则(第二至五章)分别从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四大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主要概括(预设)实践中可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各种情形,并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的归属和认定原则做了规定。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事故处理程序,是事故处理主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本章对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告知、救援、事故报告、指导与协助、调解、诉讼等处理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本章对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处理的基本原则、赔偿范围与标准、伤残鉴定原则、学校赔偿原则、学校追偿原则、学生赔偿原则、学校赔偿金筹措原则、学校伤害赔偿准备金、学校责任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章共五条,对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有关责任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拒不整改的学校,对严重失职的教育行政机关都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违纪学生做了给予相应学籍处分的规定。

附则共四条,明确适用范围,生效日期以及相关规定。

(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性质和地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文件,是21世纪我国第二个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是指导全国这一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制定并实施《教育规划纲要》,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需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

2.结构和主要内容

《教育规划纲要》共四大部分,二十二章,七十条。分别从总体战略、发展任务、体制改革、保障措施四大部分进行阐述。(具体内容见教育部官方网站)

(1)总体战略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12.4年提高到1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11.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坚持德育为先;坚持能力为重;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明确政府职责;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义务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并对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入学做出相应的规定);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增强学生体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高中阶段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此外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任务也进行了阐述。

(3)体制改革

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

办学体制改革: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

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

(4)保障措施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投入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教;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进行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和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思考与练习

1.为什么说依法治教是教育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2.教师如何进行依法执教?

3.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有何区别?

5.简述 《教师法法》《义务教育法》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

6.结合现实讨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并举出相应的例子。

7.学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概括其主要内容。

案例分析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1)班的班主任。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依据是什么?

分析: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某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1] 李连宁,孙葆森主编:《教育法制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2] 劳凯声,郑新蓉著:《教育法学概论》,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3] 郑良信著:《教育法学通论》,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