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期权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金融期权是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具体地说,其购买者在向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规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向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二)金融期权的形成与发展
18世纪,英国南海公司的股票股价飞涨,股票期权市场也有了发展。南海“气泡”破灭后,股票期权曾一度因被视为投机、腐败、欺诈的象征而被禁止交易长达100多年。早期的期权合约于18世纪90年代引入美国,当时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刚刚成立。19世纪后期,被喻为“现代期权交易之父”的拉舍尔·赛奇(Russell Sage)在柜台交易市场组织了一个买权和卖权的交易系统,并引入了买权、卖权平价概念。然而,由于场外交易市场上期权合约的非标准化、无法转让、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以及无担保,使得市场发展非常缓慢。
1973年4月26日,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成立,开始了买权交易,标志着期权合约标准化、期权交易规范化。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洲交易所(AMEX)、费城股票交易所(PHLX)和太平洋股票交易所等相继引入期权交易,使期权获得了空前的发展。1977年,卖权交易开始了。与此同时,芝加哥期权交易所开始了非股票期权交易的探索。1982年,芝加哥货币交易所(CME)开始进行S&P 500期权交易,它标志着股票指数期权的诞生。同年,由芝加哥期权交易所首次引入美国国库券期权交易,成为利率期权交易的开端。同在1982年,外汇期权也产生了,它首次出现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ME)。该年12月,费城股票交易所也开始了外汇期权交易。1984年,外汇期货期权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IMM)登台上演。随后,期货期权迅速扩展到欧洲美元存款、90天短期及长期国库券、国内存款证等债务凭证期货,以及黄金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上面,几乎所有的期货都有相应的期权交易。此外,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浪潮中还涌现出一支新军“新型期权”(exotic options),它的出现格外引人注目。“新型”之意是指这一类期权不同于以往,它的结构很“奇特”,有的期权上加期权,有的则在到期日、协定价格、买入卖出等方面含特殊规定。由于结构过于复杂,定价困难,市场需求开始减少。90年代,金融期权的发展出现了另一种趋势,即期权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复合物越来越多,如与公司债券、抵押担保债券等进行融合,与各类权益凭证复合,以及与保险产品相结合等,形成了一大类新的金融期权产品。
(三)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标的物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商品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商品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在实践中,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即只有以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权交易,而没有以金融期权合约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交易。随着金融期权的日益发展,其标的物还有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少金融期货无法交易的东西均可作为金融期权的标的物,甚至连金融期权合约本身也成了金融期权的标的物,即所谓的复合期权。
2.投资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称,即对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对方履约的权利,又有自己对对方履约的义务。而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而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其无须开立保证金账户,也就无须缴纳任何保证金。
4.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赢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他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
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的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而在对冲或到期交割前,价格的变动必然使其中一方赢利而另一方亏损,其赢利或亏损的程度取决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从理论上说,金融期货交易中双方潜在的赢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由于期权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交易中的赢利和亏损也具有不对称性。从理论上说,期权购买者在交易中的潜在亏损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支付的期权费,而可能取得的赢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赢利是有限的,仅限于所收取的期权费,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却是无限的。当然,在现实的期权交易中,由于成交的期权合约事实上很少被执行,因此,期权出售者未必总是处于不利地位。
(四)金融期权的主要种类
1.从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划分
买入期权又称看涨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金融资产的权利。投资者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他预期这种金融资产的价格在近期内将会上涨。如果判断正确,按协议价买入该项资产并以市价卖出,可赚取市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损失期权费。
卖出期权又称看跌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议价卖出一定数量金融资产的权利。投资者买入看跌期权,是因为他预期该项金融资产的价格在近期内将会下跌。如果判断正确,可从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买入该项金融资产,再按协议价卖出,将赚取协议价与市价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将损失期权费。
2.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划分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
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当然,若超过到期日,美式期权也会作废。
(五)金融期权合约的要素
1.期权买方
买方是指按一定价格支付费用买进期权合约的一方。买方买进期权合约后支付期权费,可以随时决定是否再进行相关期权合约交易,即投资地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改变。
2.期权卖方
卖方是指卖出期权,并承担由买方选择决定所发生的执行合约的交割责任方。卖方卖出期权收取期权费,买卖双方的成交通过期权交易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
3.期权费
是期权的买方买入在一定期限内按协议价买卖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而付出的代价。期权的卖方收取期权费是作为他准备履行期权合约中规定义务的补偿。期权费是选择权本身的价格,必须全部以现金支付。
4.合约月份
合约月份是期权合约进入市场以后的若干月份数,有时是连续的,有时是一年中的间隔月份。
5.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在市场内进行有效交易的最后的选择日。它可能与相关期权合约合同相同,也可能有另外的安排。
6.交易单位及变动幅度
交易单位是交易所对每标准期权合约单位做出的规范;价位变动幅度包括最大变动和最小变动幅度。后者通常事先约定,比较稳定;前者则为了保证期权市场相对稳定而采取的临时限制性措施。
7.保证金
期权的卖方收到期权费以后必须交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因为期权的卖方面临买方随时要求履约的局面,一旦买方行使权利,要求按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某一金融资产,卖方必须无条件交付或收下该金融资产。所以,为确保期权卖方的履约能力,卖方必须在经纪人账户上存入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六)金融期权交易的功能
1.对卖方的功能
期权的卖方可以先期收取期权费,在一定程度上利用期权交易保值,如可以通过卖出已有金融资产的看涨期权来保值,或是卖出看跌期权为准备的买入行为对冲操作,也可以利用期权交易投机谋利。
2.对买方的功能
期权的买方可利用其杠杆作用获利,也可利用其防范风险,或利用其保值,如对手中所持金融资产做看跌期的买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