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以及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与此同时,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进而做出投资选择。

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得以披露,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从内容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方面的技术性要求分析,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一般可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下面原则前五条为实质性原则,后三条为形式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披露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充分的披露,不仅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

4.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6.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7.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8.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该一致。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般来说,基金的信息披露包括三种:一是基金在募集时的信息披露,主要是披露基金的组成文件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二是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包括对基金经营状况的披露和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三是基金的临时公告,即对基金产生影响重大事项的披露;四是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的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是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于开放式基金不是一次募集完成的,而是在存续期间不断进行申购、赎回,这就需要针对潜在的基金投资者披露与后续募集期间相对应的基金募集、运作信息。

在该阶段,基金的发起人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基金组成文件和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的组成文件。

基金的组成文件是指契约型基金的基金契约或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订立基金组成文件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它是组成基金的法律基础。基金组成文件应当对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

(2)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是由基金的发起人编制的,它除了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本身的情况外,还应当对基金发行等情况进行披露,其中包括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基金发起人、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部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和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和部门设置、主要人员情况。

(3)基金的公开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应于每6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应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的内容包括基金简介、投资组合、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应披露事项等。

2.基金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是可以事先预见的。按照我国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两点:

(1)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基金的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公告。年报和中报主要应披露在报告期间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的业绩、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重大事件。

(2)基金资产净值和投资组合。

基金的净资产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每3个月至少公告一次,公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基金投资在股票和债券上的金额、比例,投资金额较大的股票名称和投资数量,以及投资的行业分布情况。

基金在发售时,应当对基金的基本情况进行充分披露,使得投资者能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就是否进行投资做出决策。

3.临时公告与报告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当发生重大事件或市场上流传误导性信息,可能导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外披露报告或澄清公告。基金临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4.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让基金的持有人及时地了解基金的经营业绩、基金资产的增值以及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符合基金承诺的投资方向。

这些事项主要包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或受到重大处罚,重大关联事项,基金上市,基金提前终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