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一)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1.封闭式基金募集的条件

依据2004年7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封闭式基金的募集程序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又称封闭式基金的发售,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封闭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1)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封闭式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封闭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2)募集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个月。

封闭式基金份额的发售有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我国封闭式基金的发售价格一般采用1元基金份额面值加计0.01元发售费用的方式加以确定。

(4)封闭式基金的备案与公告。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1)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交易规则。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申报的成交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的成交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者其整数倍。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

我国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收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的时间为上午9:15~9:25;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的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基金上市首日除外)。

封闭式基金实行T+1日交割、交收。

(3)交易费用。

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向基金投资者收取成交金额0.25%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除此之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按成交面值的0.05%向投资者收取登记过户费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不收取印花税。

(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交易

1.开放式基金募集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条件同样也适用于开放式基金的募集,这里不再赘述。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程序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募集文件,首次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核准、发售、备案、公告五个步骤。

(1)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文件。

我国基金管理人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募集开放式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2)申请的核准。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开放式基金募集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3)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一般为3个月。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股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开放式基金的备案与公告。

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自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是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自身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上直接认购,或者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在各地的营业网点和营业部认购。

(1)认购的步骤。

第一,开立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是基金登记注册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和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投资者要认购开放式基金必须拥有基金账户。基金账户由基金登记注册机构为投资者开立,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代销机构办理。

第二,开立基金交易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即资金账户,是投资者代销银行或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基金业务的结算账户。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分红、无效认购和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通过该账户进行。

第三,基金的认购。

投资者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入足够的现金,填写基金认购申请表认购基金。一般情况下,基金认购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第四,基金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办理认购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而仅仅表示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会退还给投资者。

(2)认购方式。

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金额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办理认购申请时,不是直接以认购数量提出申请,而是以金额申请,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再除以基金面值得到认购的基金数量。

(3)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认(申)购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模式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前端收费模式是指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便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支付认(申)购费,而等到赎回基金份额时和赎回费用一起支付的付费模式。前端收费适合短期投资者。当股市火爆的时候,基金投资者就会大量增加,其中很多人并不是想进行长期投资,而是趁着股市好的时候利用基金赚取短期收益。因为部分基金公司规定短期投资的后端收费较高,所以,这时选择前端收费会节省投资成本。后端收费的优点主要是可以满足那些愿意长期持有基金的投资者的需求。在后端收费模式下,持有基金的年限越长,认(申)购收费率越低,一般按每年20%的速度递减,投资者投资时间越长,投资成本越低,甚至实现零费用投资,所以当准备长期持有某基金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有利于降低成本。

(4)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四舍五入,通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开放式基金份额面值通常为1元人民币。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在基金成立前20日认购某开放式基金,认购费率为1.0%,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利率为1.62%。(由于资金结算原因,起息日为T+2,故实际计息日为18天),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0%=100(元)

认购资金利息=10000×1.62%×18÷360=8.10(元)

投资净额=10000-100+8.10=9908.10(元)

认购份额=9908.10÷1.00=9908.10(份)

即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前20日投资1万元认购该基金,可得9908.10份基金份额。

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表2-2所示。

表2-2 基金的认购费率和认购金额的关系

4.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概念。

基金的申购是指在募集发行结束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申购和认购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不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认购是在募集期内,而申购是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宣告成立后。

基金的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收回现金的行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会有一个短暂的封闭期。一般是在基金合同生效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即进入正常的连续申购和赎回。目前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投资者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与认购渠道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等办理申购和赎回。

(3)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第一,“未知价”交易原则。

即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并不能及时获知买卖的成交价格,申购、赎回价格只能以申购、赎回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这与股票、封闭式基金等大多数金融产品按照“已知价”原则进行买卖不同。

第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时以金额提出申请,赎回时则以份额提出申请,这是适应“未知价”原则的一种最为简便、安全的交易方式。在此原则下,确切的购买数量和赎回金额在买卖当时是无法确定的,只有在交易次日才能获知。

第三,“先进先出”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第一,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按一定比例列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申购费用通过申购费率来确定。申购费用也有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之分。同认购费率一样,随申购金额的增加申购费率逐渐降低。如表2-3所示。

表2-3 基金的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的关系

前端收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确定: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日基金份额面值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四舍五入,通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后端收费模式下申购份额的确定: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面值

后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四舍五入,通常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某投资者1万元申购某基金,申购费率为1%。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10元,则其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1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申购份额=9900÷1.10=9000(份)

第二,赎回费率如表2-4所示,随持有期的延长,费率逐渐降低。

表2-4 基金到期前的赎回费率与持有期的关系

前端收费模式下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后端收费模式下赎回金额的确定: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在基金期满前赎回10万份基金单位,赎回费率为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1.16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1680×100000=116800(元)

赎回费用=116800×2.0%=2336(元)

赎回金额=11680-2336=114464(元)

(5)巨额赎回。

第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净赎回申请是指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第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接受全额赎回是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赎回是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和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备案并公开披露巨额赎回情况。

(6)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与冻结。

第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柜台办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过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第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不需要先赎回已经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可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的另一基金份额的业务模式。基金份额的转换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

第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1.基金的估值

基金估值指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所有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重新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基金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单位基金净值是指每一个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累计净值是指基金最新净值与成立以来的分红业绩之和,体现了基金从成立以来所取得的累计收益(减去1元面值即实际收益),可以比较直观和全面地反映基金在运作期间的真实业绩水平。

【阅读资料】

基金估值原则

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

基金会计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业务:证券交易及其清算的核算、权益事项的核算、各类资产利息的核算、基金费用的核算、申购与赎回的核算、投资估值增值的核算、本期收益与收益分配的核算、基金会计报表、基金会计核算的复核等。

(四)基金的收益及分配

1.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是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收入。基金收益的来源主要包括基金投资所得股票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

根据相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的分配。如果基金投资的当年发生亏损,则不进行分配。基金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少于一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实际收益的90%;封闭式基金一般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

开放式基金按规定需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最低比例。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有两种方式。

(1)现金分红方式。

根据基金收益情况,基金管理人以投资者持有基金单位数量的多少,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这是基金收益分配最普遍的形式。

(2)分红再投资转换为基金份额。

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值的新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分配的一种方式。《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的费用

在基金销售和运作的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最终由基金投资人承担,用来支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等提供的服务。

基金的费用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基金持有人费用,由基金投资人直接负担。这类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基金交易佣金和过户费等;二是基金运营费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律师费、持有人大会费、上市年费和分红手续费等。在实践中,一般是每天计算,从当日的净值中扣除,投资人不需要额外拿钱出来,但在持有而领取分红或赎回时实际上已支付了这笔费用。

2.基金的税收

(1)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归基金所有,对基金免征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收入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基金买卖股票时按股票交易金额的2‰对基金征收印花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暂免对机构投资者征收印花税;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时暂免对个人投资者征收印花税。

(3)所得税。

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对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基金取得股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时,对基金征收20%个人所得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收入时,依照税法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征收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