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投资要素
(一)投资场所
投资场所其实就是金融交易的场所,亦即金融市场。金融市场具有融通资金、定价、转移和分散风险以及提供流动性等多种功能。对投资者来说,金融市场是买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场所。随着现代信息、通信与电子技术发展,许多市场已经电子化,不再是一个具体的场所,而是成为了一个网络,许多金融工具的交易也是在这样的网络中实现的。因此,我们所说的场所有时其实是一个“机制”,一个实现定价和金融交易的机制。当我们将特定的交易形式定义为“市场”时,以后发展出来的其他形式就成为“场外市场”。比如股票交易的典型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或“机制”就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金融市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即期市场和远期市场等。
(二)投资参与主体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是以个人的名义,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投资于证券的自然人。其投资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储蓄,即年收入减去为维持生活必需的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从投资者对市场风险的承受态度上划分,个人投资者可分为进取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和保守型投资者三种类型。
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主要表现为如下特点:一是个人投资者的活动不创造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二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更具有盲目性;三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在于追求利润,而不需要像机构投资者那样承担诸如稳定股市、救市的社会责任;四是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都是借助于证券中介机构进行的,他们相互之间很少或不允许进行直接交易。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构成。机构投资者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纯粹投资获利为目的,从事持续性证券投资的法人实体;另一类则不以赢利为目的,不把证券投资作为长期业务的特殊机构投资者。如一些企业、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及政府部门。它们买卖证券,或者是为了相互持股,或者是为了实施某种金融政策意图,总之是出于投资或投机之外的特殊目的。
以获得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特点如下:一是投资资金量大;二是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三是可进行有效的资产组合,分散风险;四是投资注重安生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五是其投资活动对市场的影响极大。
政府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调剂资金余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稳定市场,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而不能获利;企业作为机构投资者,可以以自己闲置的资金或暂时不用的积蓄进行短、中、长期投资,还可以通过股票投资实现参股或控股目的。
(三)证券投资客体
证券投资的客体,即证券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指股票、债券、基金及金融衍生工具等。股票和债券等作为所有权或债权的价值证券,既是发行者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又是购买者挑选的投资对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深入,新的金融衍生品种不断出现,证券投资客体的外延越来越大。
(四)证券投资中介
证券投资是在股票、债券的买卖交易中实现的,如何发挥其交易机能,必须要有两个不同层次的要素相配合:一是要有证券市场为其提供买卖交易的场所;二是要有协助交易、提供服务、连接投资者与筹资者,为双方牵线搭桥的证券中介机构。
广义的证券中介机构包括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登记机构、资本评估机构、清算机构、证券评级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等。狭义的证券中介机构是证券公司,包括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代客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商和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证券自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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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投资
价值投资(Value Investing)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和投资理念,专门寻找价格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不同于成长型投资人,价值型投资人偏好本益比、账面价值或其他价值衡量基准偏低的股票。巴菲特是价值投资的代表人物,坚持价值投资的六项法则:竞争优势原则、现金流量原则、“市场先生”原则、安全边际原则、集中投资原则、长期持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