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庙产纷争与1930年前后的党政关系
1930年前后是近代中国的重要转折时期。延续近三年的铁山寺案不仅凸显了近代庙产纷争中的复杂面相,亦反映了时代的转折与过渡特点。
近代庙产纷争的重要根源之一在于破除迷信运动。长期看,国民党及随后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破除迷信政策实际上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在国民方面,如前所述,北伐前后,破除迷信乃是其重要的运动内容,佛道正是其破除对象。[86]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曾指农民、商民、妇女等运动,在宗教方面亦曾制定指导基督教团体的办法。[87]然而对于佛教团体,在铁山寺案发生时则似乎未见有管理办法。[88]“清党”前后,在所谓继续革命的话语与实践中,各地打倒宗教、没收庙产的事件仍屡见报端。尤其是在“训政”后普遍开展的破除迷信运动中,佛道两教理事受到莫大打击。
为什么要开展破除迷信运动?事实上党、国的态度是一致的,不仅在于杜赞奇所说的基于清代以来的现代化建设理念,还在于国民政府、国民党所力图实践的建设“三民主义”的中国的蓝图。[89]三民主义的社会建设强调“改移不良之习俗,实行训导民众,趋于日新之生命”,[90]要“破除中国人的种种迷信”。[91]
对于破除迷信运动中的党政关系,正如三谷孝所批评的那样,不能将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混为一谈。[92]在研究江苏等地的破除迷信运动中,三谷孝发现随着运动的发展,地方党部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亦随之激化。由于1928—1929年盐城暴动、红枪会暴动等农民对破除迷信运动的激烈反抗,江苏省政府以及南京中央政府才逐渐改变此前模棱两可的态度。三谷孝认为,1929年南京政府颁布《寺庙管理条例》并废止《神祠存废标准》,即明确表明了政府欲图对“强行介入地方农村的既存社会秩序并引发纠纷的地方党部的活动进行遏制”。[93]铁山寺案及前文所提到的诸多案例表明,地方党部支持以“革命”手段接收庙产,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均非孤立现象。为何在破除迷信运动中党、政会存在不一致乃至冲突?杜赞奇发现国民党内部矛盾乃是重要原因。他提出,虽然破除迷信运动代表了国民党激进派的现代化理想,但“清党”后,非共产党的左派试图重建在党内与地方事务中对政治的控制权。[94]
三谷孝、杜赞奇等提出,国民党内部矛盾,亦即改组派的挑战,是20世纪30年代破除迷信运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因素。改组派以继续革命、打倒封建势力为口号,在各地开展破除迷信运动。事实上,除三谷孝提到的江苏省外,铁山寺案的发生与改组派也有相当牵涉。北伐后,改组派的势力一度控制国民党北平市党部。虽然1929年6月前后在市党部改选中,改组派失势,但是以张寅卿等人为代表的改组派仍然控制着北平市总工会,其中韩世元、厉寿昌等人同时兼任电车工会执委。[95]正是在后者率领下,铁山寺案才发生。当然,我们不能矫枉过正,过于放大改组派等反蒋、反国民党中央势力在破除迷信运动中的角色与作用。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作为实现破除迷信的方式,国民党在没收庙产方面要比国民政府激进得多。以铁山寺案为例,案发前一年,市第九区党部就已占据铁山寺部分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尽管第九区党部否认直接参与工人抢夺,然而事实证明他们不仅在道义上,而且在实际运作中均给予了支持。在该党部看来,僧众及僧团俨然是革命党应大量铲除之反革命之封建恶势力。尤其是当僧人恶习劣性连篇累牍的负面消息见报时,则更加重了国民党及社会大众的恶感。[96]寺内搜出鸦片等违禁品,无疑提供了抢夺有理之绝好证据。虽然寺僧否认,但北平地方法院不为所动,以为空言否认不足为据。面对僧众恶习,北平佛教会坦承:“惟晚近僧侣行为不齐,固亦无可讳言,社会局如果诚心整顿,属会极表同情,不惟不敢违反,且愿竭力赞助。”[97]然而对于暴力抢夺及党部在铁山寺案中的激进角色,僧众则表达了强烈不满。对于党部支持电车工会暴力接收的事实,著名僧人大醒曾著文强烈驳斥道:寺僧纵然吸食鸦片,关电车工会何事?如果工会有理,凡有鸦片之住户市民,岂非工会均可强夺其产权,岂非北平成了电车工会的北平,甚至可以组织“北平电车工会政府”了?[98]北平佛教会的疑问与驳斥,的确言中要害。
王奇生曾提出,尽管1927年“清党”之后的三四年间,仍有为数不少的左派国民党青年和基层党部在地方从事破除封建迷信、打倒土豪劣绅等激进的社会改革工作,但相比之下,各级地方政府则大多显得稳重和保守,因此保守的地方政府与激进的地方党部之间常常发生激烈的矛盾冲突。而南京中央政府则不希望用激进的方法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99]在庙产纷争中,《监督寺庙条例》颁布后,有的党部甚至欲图掌握地方政府权力,要求与政府共同参与寺庙之登记、监督与整理。例如,1930年上海市党部执行委员会呈文市政府要求将已经登记和尚未登记的寺庙情况告知,以便会同整理,而上海市政府表示,虽然极其赞同党部破除迷信之用意,但是党政各有系统,监督寺庙乃政府职权,党部所请“尚无法例可援”。[100]破除迷信并不代表必然要打倒宗教,但是在破除迷信运动口号下,各地党部、政府步调混乱,有意无意借机抢夺庙产的情形频频发生。因此,国民政府不得不在兼顾破除迷信与保护宗教信仰的前提下,力图对相关寺庙管理法规做必要调整。
民国成立以后,政府在寺庙管理方面已有不少政策与法规,如1913年曾颁布《管理寺庙暂行规则》、1921年公布《修正管理寺庙条例》等。但在僧众看来,却是“违背共和法治之精神,显示种族阶级之区别”之恶法。[101]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亦颁布若干政策,如在1928年次第颁布《寺庙登记条例》《神祠存废标准》《废除卜筮星相巫觋堪舆办法》,在1929年颁布《取缔经营迷信物品办法》,但由于破除迷信、庙产兴学导致的庙产纷争“此攘彼护,纠纷四起”,各地政府疲于应付,因而南京政府决定改弦更张,在寺庙管理方面改变国民党的激进政策。因此,国民政府次第颁布了《寺庙管理条例》《监督寺庙条例》。其中《寺庙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内容因袭修正寺庙管理条例者颇多”,导致各地庙产纠纷更甚,最后不得不暂缓施行。[102]由于此时无章可循,各地情形愈加混乱,有请速修订寺庙管理条例者,[103]亦有自行制定严格取缔寺庙条例者。如汉口社会局曾公布《取缔寺观庙宇暂行规则》,在《寺庙管理条例》未修订完毕之前通行。[104]在庙产方面,有地方政府通令保护者,亦有提取庙产者,《海潮音》等杂志上的相关报道屡见不鲜。铁山寺案正是发生于此法律修订与混乱时期。据已有研究资料,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第二次庙产兴学**之下,各地政府有攘夺寺庙产权甚至毁庙者,亦有通令保护严禁破坏者,然而当时没收寺庙产权的潜在逻辑是官署可以暴力夺取寺庙产权,对于一般民众团体而言,暴力手段则不可行。
相对《寺庙管理条例》而言,《监督寺庙条例》从内容与效果上来看均有显著进步,反映了国民政府在庙产管理政策上趋于缓和。[105]在接收铁山寺的处理中,正是依据此条例,社会局最终将该寺交给寿泉。不过,对僧众而言,该条例仍大有弊端。如太虚有云:“管理条例乃用官署及地方团体之力量来‘逐加破灭’,而监督条例则一听寺庙僧道之‘自生自灭’而已……大概因蒙藏等佛教及甘新等回教关系民族,天主基督等教关系欧美人传教,均不易施检束之,故而对于仅关汉族佛教与道教之寺院僧道,既废除用逐灭之旧条例,亦不能订成整理之,使佛教生长之条例。仅成一‘听任寺僧自生自灭之条例’”。[106]在《监督寺庙条例》实施过程中,北平佛教会对社会局则极有怨言,原因在于社会局不遵守依法监督之规定,而是自改铁山寺为惠工学校,甚至以调查登记为挟制,勒令寺庙捐款。
尽管时有反复与内部争议,总体而言,南京国民政府在庙产管理方面自觉不自觉地调整着政策。它的目标,在杜赞奇看来,是通过颁布法律巩固对寺庙财产、僧侣以及宗教团体的控制权,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实现自己的理想。[107]在铁山寺案中,当北平佛教团体内讧导致铁山寺迟迟不能发还时,社会局遂更改前令,于斯地新创惠工学校,并合法地拍卖了诸多寺产。尽管社会局最终将铁山寺发还给僧人寿泉,但是后者不得不缴纳2200元作为惠工学校的经费。社会局还借寺庙登记之机,成功地迫使那些误过登记日期的寺庙缴纳数目不等的费用,以为惠工学校、社会局兴办慈善事业的补助费。如1930年8月,广慈庵住持慧果因登记误限,被社会局撤去住持,后社会局局员称“须认捐惠工学校经费二百元,即取消处分”。[108]北平著名道观白云观也曾面临同样的情形,在白云观“捐助慈善费及惠工学校经费各三百元”后,社会局才取消了撤革住持之令。[109]从长期来看,与清末以来庙产兴学以及对寺庙财产的暴力侵占不同,在总结“监督保护,两失其当”的教训中所颁布的《寺庙登记条例》[110]《监督寺庙条例》,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欲图将寺庙财产纳入法制化监管体系的建设目标,巩固了清代庙产兴学以来将地方寺庙财产监管权由地方庙首、会首手中,逐渐转移到近代国家以及依附于国家之地方自治团体的努力,并且作为一种制度在整个民国时期长期延续下来,甚至在当代台湾地区仍然发挥着重要影响。[111]
铁山寺案无论对近代庙产兴学、政教关系,还是党政关系研究,均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高万桑曾提出,由于极少研究针对寺庙与破坏偶像运动的细节与特征,使得对评估近代“庙产兴学”的地缘与时间的多样性以及摧毁运动的广度变得很困难。[112]铁山寺个案表明,加强近代庙产纷争研究,有助于解决高万桑所提出的正确评估近代庙产兴学问题,更能深入探讨高万桑从经验而非理论总结出的当今国际学界在研究近代中国国家、宗教与社会中的五种典范:世俗化、连续性、压制与反抗、二元、更新等典范。高万桑主要根据西方研究成果所概括的五种研究典范,正如学界对范式、规范问题的讨论一样,在本文看来,并非孤立存在,也不能遽下断语孰优孰劣。铁山寺案表明,作为研究近代中国国家、宗教与社会关系的极好切入点,庙产纷争复杂的面相并非单一典范所能准确概括。研究者如能放宽视野,做精细研究,不仅对近代庙产纷争研究有所突破,更能进一步把握近代中国的国家、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113]
[1]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近代中国民、商事调解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4CZS009)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本文选自《历史研究》,2009(3)。
[2] 《铁山寺寺庙登记表》,北京市档案馆藏,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791,1933。
[3] 尘空:《民国佛教年纪》,见张曼涛主编:《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86册《中国佛教史专集·民国佛教篇》,201页,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黄运喜的《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陈金龙的《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佛教界(1927—1937)》(中山大学历史系博士学位论文,2005)均有所引用。
[4] 王炜:《民国时期北京庙产兴学风潮——以铁山寺为例》,载《北京社会科学》,2006(4)。北京地区寺庙概况,可参考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寺庙历史资料》,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Susan Naquin,Peking:Temples and City Life.1400-1900.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习五一:《近代北京寺庙的类型结构解析》,载《世界宗教研究》,2006(1);董晓萍:《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6(6)。
[5] 庙产纠纷一直受到学界重视。已有成果大体有庙产兴学、政教关系、庙产纷争的法律史研究三种路径。影响较大者有牧田谛亮:《中国近世佛教史研究》,索文林译,台北,华宇出版社,1985;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李恩民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李贵连:《清末民初寺庙财产权研究稿》,见氏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王宪民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陈仪深:《民国时期的佛教与政治》,弘誓文教基金会主办,第四届印顺导师思想之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台北,2003;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佛教界(1927—1937)》;Vincent Goossaert,“1898: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for Chinese Religion?”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65,no.2,2006,pp.307-335;高万桑:《近代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黄郁琁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54);霍姆斯·维慈:《中国佛教的复兴》,王雷泉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村田雄二郎:《孔教与**祠——清末庙产兴学思想的一个侧面》,见沟口雄三等:《中国的思维世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及其历史因素之研究》,范丽珠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梁勇:《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载《社会学研究》,2008(1);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载《近代史研究》,2008(5)。对于相关研究成果概况,笔者著有《近代中国庙产问题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未刊)。
[6] 《北平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为接收铁山寺启事》,载《华北日报》,1929-9-29(6)。
[7] 《张荫梧训令社会局(字第3151号)》,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11-1。
[8] 《北平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呈文公安局长为扩充校舍呈请赞助维护》,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39,1929。1928年10月2日内政部颁布之《寺庙登记条例》曾规定寺庙登记机关在县由县政府、在特别市以及市由公安局负责办理(《寺庙登记条例》,1928-9-2,蔡鸿源编:《民国法规集成》第40辑,403页,合肥,黄山书社,1999)。据1930年9月12日司法院院字第336号解释可知,在《监督寺庙条例》颁布前相当长时间内,公安局仍是寺庙的监管部门。参见圆瑛总编辑:《佛教法令汇编》,35页,上海,中国佛教会,1936。
[9] 《电车工人学校请拨铁山寺庙宇作为校舍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9-21。
[10] 《社会局职员刘月林报告有关调查情况》,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9-26。
[11] 《呈为查禁传究以维法纪事》,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45,1929-9-23。
[12] 《北平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呈报接收铁山寺经过情形并请保护》,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4,1929-9-25。
[13] 《恳请批准接收寺庙房屋改为校址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9-24。
[14] 《证修等人呈控铁山寺被抢夺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39,1929-9-26。
[15] 《铁山寺住持证修紧要启事》,载《华北日报》,1929-9-27(5);29日第6版再刊。
[16] 《佛教民众学校工厂孤儿院全体启事》,载《华北日报》,1929-10-5(6);次日同版亦载。
[17] 《北平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为接收铁山寺启事》,载《华北日报》,1929-9-29(6)。
[18] 《白彦章启事》,载《华北日报》,1929-9-30(6)。
[19] 《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同人启事》,载《华北日报》,1929-9-30(6)。
[20] 《张荫梧训令社会局(字第3151号)》,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11-1。
[21] 《寺庙管理条例》,1929-1-25,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1017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22] 《证修等人呈控铁山寺被抢夺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39,1929-9-26。
[23]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24] 北平佛教会原名北京佛教联合会,成立于1925年6月,全朗为主席;中华佛教平民教育联合会成立于1927年7月,由觉先等人呈请成立,参见《内政年鉴》,“礼俗篇”,第九章“宗教团体”,(F)134页。在铁山寺案中,中华佛教平民教育联合会亦自称“中华北平佛教平民教育联合会”。在国民政府迁都南京之后,北京佛教会改名为北平佛教会。
[25] 《张荫梧训令市公安局(字第3200号)》,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4,1929-10-5。
[26] 《德安之供诉》,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45,1929-9-24。
[27] 《恳请批准接收寺庙房屋改为校址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9-24。
[28] 《来函照登(第九区党部致华北日报)》,载《华北日报》,1929-9-27(6)。
[29] 《北平市社会局向市府呈报铁山寺案情》,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8,1929-9-30。
[30] 《张荫梧训令市公安局(字第3200号)》,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4,1929-10-5。
[31] 《市公安局勒令子弟学校即日迁让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29-10-26。
[32] 《呈为协助社会局勒令铁山寺庙内电车工会子弟学校迁让情形具报事》,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29-10-31。
[33] 《北平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校长王玉秀公函内政部坛庙管理所暂借中山俱乐部开课》,北平市管理坛庙事务所档案,档号:J57-1-164,1930-5-23。
[34] 《北平劳工大捣乱后电车公司损失约十余万党政军会议通缉为首犯》,载《华北日报》,1929-10-24(2)。关于人力车夫捣毁电车的详细过程以及总工会的内部矛盾。可参见庄珊曼:《1929年北平人力车夫风潮研究》,9~11页,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
[35] 《北平劳工大捣乱后电车公司损失约十余万党政军会议通缉为首犯》,载《华北日报》,1929-10-24(2)。
[36] 《电车公司敬告全体工友书》,1929-11-2,北京市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文献编纂学教研室编:《北京电车公司档案史料》,231页,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
[37] 《电车公司致市政府呈》,1929-10-29,《北京电车公司档案史料》,228页。
[38] 《北平电车工会呈出由铁山寺庙内检出之物》,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45,1929-9-24。
[39] 《外一区警署送案表》,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45,1929-9-24。
[40] 《铁山寺将由法律解决》,载《华北日报》,1929-10-5(6)。
[41] 《北平社会公安两局会同呈报办理铁山寺案情形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29-11-7。
[42] 《北平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29-11-12。1935年11月14日,铁山寺住持文林被长椿寺僧人盛源控诉吸食鸦片废弛寺务,在回答社会局“是否吸食鸦片”的问话时,文林答曰:“铁山寺从前应酬时有鸦片及烟具,自我接充住持就将此项烟具送给他人。”(《社会局询问文林笔录》,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791,1935-11-14)可证僧人吸食鸦片确属实情。
[43] 《公安局批复证修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745,1929-10-2。
[44] 《张荫梧训令市公安局(字第3200号)》,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4,1929-10-5。
[45] 《请按原判详查严办白彦章石又磊率电车工会工人强占寺产恳求饬警勒令交还事》,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4,1929-10-18。
[46] 《市公安局函北平地方法院检察处》,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29-10-28。
[47] 《呈为电车工人等恳请备案解释嫌疑事》,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021,日期不详。
[48] 《张荫梧训令(训字第3593号)》,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021,1929-11-15。
[49] 《公安局侦缉队呈送沈允方等三名案犯》,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017,1929-12-23。
[50] 《呈报典当铁山寺人犯沈允方等在地方法院宣判情形仰乞鉴核由》,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021,1930-3-2。
[51] 《北平铁山寺案和尚上诉》,载《威音》,1930(9),黄夏年主编:《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1卷,417页,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
[52] 《北平铁山寺案再扩大》,载《威音》,1930(16),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220页。
[53] 《呈报典当铁山寺人犯沈允方等在地方法院宣判情形仰乞鉴核由》,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1-4021,1930-3-2。
[54] 《北平铁山寺案高院判决》,载《威音》,1930(15),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169页。
[55] 《北平铁山寺案和尚上诉》,载《威音》,1930(9),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1卷,417页。
[56] 《北平第九区党部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载《海潮音》,1930,11(2),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577~579页。
[57] 《对于“北平第九区党部援助电车工会工人子弟学校接收铁山寺宣言”之疑问与声明》,载《海潮音》,1930,11(2),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576页。
[58] 黄运喜:《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149页,台北,法界出版社,2006。
[59] 霍姆斯·维慈曾提到镇压迷信运动是国民政府新成立的公安局的任务之一,1929年之后破坏寺院的行动仍然很多。参见氏著:《中国佛教的复兴》,12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60] 《晋省党部注重破除迷信》,载《海潮音》,1929,10(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2卷,79页。
[61] 《广州破除迷信运动会》,载《中央日报》,1929-9-25(1)。
[62] 兴亚宗教协会编:《华北宗教年鉴》(第1版),“第一篇·佛教”,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93卷,22页。
[63] 《市党部开始破除迷信宣传》,载《华北日报》,1929-10-26(6)。
[64] 《北平铁山寺案》,载《威音》,1930(4),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1卷,18页。
[65] 《昨日和尚尼姑等两千人冒雨游行请愿》,载《华北日报》,1929-10-6(6)。
[66] 《北平市长张荫梧训令公安局(训字第3855号)》,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8,1929-12-18。
[67] 《北平市公安局第三科办事员王殿魁报告》,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6,时间不详。
[68] 《觉先呈公安局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8,1929-12-27。
[69] 《觉先呈报处理铁山寺善后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30-1-15。
[70]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北省志人物志稿》,第4卷,183页,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71] 北平佛教会在1928年改组时自称章程多半取法于圆瑛所创之“江浙佛教会”(《北平佛教会呈报该会改组经过情形文》,载《中国佛教会月刊》第5、6合期,1929,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20卷,116页)。关于太虚与圆瑛之间的矛盾,参见霍姆斯·维慈:《中国佛教的复兴》,21~41页。
[72] 《北平特别市政府秘书处致公安局函》,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7,1930-1-20。
[73] 《耿济龢呈北平市长张荫梧文》,北平市警察局档案,档号:J181-20-1769,1930-5-16。
[74] 《北平社会局呈为拟具处结铁山寺案办法敬请鉴核示遵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11-18。
[75] 《北平佛教会呈控社会局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7,1930-8-16。
[76] 《北平社会局呈为拟具处结铁山寺案办法敬请鉴核示遵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11-18。
[77] 《长椿寺僧人寿泉呈请接充铁山寺主持》,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8-3。
[78] 《监督寺庙条例》第七条规定:“住持于宣扬教义、修持戒律及其它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政之收入。”参见《监督寺庙条例》,1930-1-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1028页。在社会局看来,证修动用庙产来缴纳罚金显然违反此条。
[79] 《北平社会局呈为拟具处结铁山寺案办法敬请鉴核示遵由》,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1-11-18。按照司法院1931年院字第423号解释,原有管理权之僧道“因死亡或其它事故,(如同条例第十一条由该管官署革除其职及逐出寺庙送法院究办等)无接受管理之人,至管理权暂无所属,在同一情形同条例既无任何限制之规定,其所属教会,于不违反该寺庙历来管理权,传授习例之范围内得征集当地各僧道意见,遴选住持管理。”参见《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3~114页;圆瑛总编辑:《佛教法令汇编》,47页。据此,铁山寺继任住持亦应该在全市遴选方为合法,不能由寿泉自己申请。但是社会局考虑到北平佛教会尚未改组,而北平佛教平民教育联合会系属慈善而兼文化团体,亦无权过问寺庙继承问题,因此社会局从权令寿泉接收。
[80] 《北平市政府指令社会局转饬长椿寺加捐》,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2-3-4。
[81] 《北平市政府指令社会局迁出惠工学校由寿泉接收》,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41,1932-3-26。
[82] 《寿泉呈请登记庙产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791,1932-8-13。
[83] 《北平佛教会之党化》,载《申报》,1928-12-2(1)。
[84] 1929年1月北平佛教会改组后,对其已办和进行中之各项公益事业有所统计,如设立慈航小学校、图书馆、贫民学校等14项,正在进行者有5项。参见《北平佛教会各寺弘法利生成绩一览》,载《海潮音》,1929,10(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2卷,79~80页。
[85] 《昨日和尚尼姑等两千人冒雨游行请愿》,载《华北日报》,1929-10-6(6)。
[86] 南京国民政府在破除迷信方面的相关政策及实践,参见杨庆堃:《中国社会中的宗教:宗教的现代社会功能及其历史因素之研究》、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第六章“南京政府与破除迷信运动”,169~207页)、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第二编第一章“反宗教运动与被压迫者之复归”,75~105页)、黎志添:《民国时期广州市“喃呒道馆”的历史考究》,载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2(37)、严昌洪:《1930年代国民政府风俗调查与改良活动述论》,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6)。
[87] 《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关于制定指导基督教青年会办法的有关文件》,1929年10月—1930年10月,《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文化(二),1023~1027页。
[88] 相反的情况有一例。1930年,湖南耒阳县佛教会曾呈文湖南省党部训练部,以该县党员不肯允任佛教事务,请省党部派党员参加指导。参见《湖南党部不允指导佛教会》,载《威音》第13期,1930-7-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87页。
[89] 潘淑华、左玉河等学者注意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后,欲图通过废除旧历、旧节日实现扫除封建迷信。参见Poon Shuk Wah,“Refashioning Festivals in Republican Guangzhou,”Modern China.vol.30,no.2,2004,pp.199-227;左玉河:《拧在世界时钟的发条上——南京国民政府的废除旧历运动》,见《中国学术》第2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90] 薛笃弼:《内政部施政纲领》,载《申报》,1928-4-20(9)。
[91] 邵元冲:《训政时期的社会基本建设(续)》,载《中央日报》,1929-9-20(3)。
[92] [日]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17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除三谷孝、杜赞奇、高万桑、王奇生等研究者注意到破除迷信运动中国民党与国民政府态度不能混为一谈外,多数研究者未及此点。
[93] [日]三谷孝:《秘密结社与中国革命》,204页。
[94] 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91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95] 改组派与北平市党部之关系,参见庄珊曼:《1929年北平人力车夫风潮研究》,13~15页。
[96] 参见王炜:《民国时期北京庙产兴学风潮——以铁山寺为例》,载《北京社会科学》2006(4),62~63页;陈金龙:《南京国民政府与中国佛教界(1927—1937)》,35~36页。
[97] 《北平佛教会呈控社会局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7,1930-8-16。
[98] 大醒:《北平电车工会侵占铁山寺之非法行动》,见《口业集》,112页,汉口,中西印刷公司,1934年。
[99] 王奇生:《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3),195页。
[100] 《上海市府请示管理寺庙之权责》,载《威音》,1930(16),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32卷,222~223页。
[101] 《审查僧界代表觉先等请愿废止内务部管理寺庙条例报告书》,岛地默雷、生田得能:《三国佛教略史》,5页,释听云、释海秋译,上海,佛学书局,1930。
[102]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2页。
[103] 《上海特别市市长张群请速订寺庙管理条例》,载《华北日报》,1929-9-30(9)。
[104] 《汉口社会局公布取缔寺观庙宇暂行规则》,载《海潮音》,1930,10(12),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311页。
[105] 上述条例颁布后,时人有较多评价,其中《海潮音》曾辑录专书,收录太虚、悲华等人的评论,参见慈忍室主人编辑:《海潮音文库(第1编)》佛学通论11,上海,佛学书局,1930。黄运喜赞同瞿海源、释东初等人的观点,认为相对《寺庙管理条例》而言,《监督寺庙条例》在措辞与立意方面比较缓和。参见《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253页。
[106] 太虚:《评〈监督寺庙条例〉》,载《海潮音》,1930,11(1),见《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74卷,355页。1929年12月7日颁布《监督寺庙条例》后,南京国民政府曾颁布《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1931-6-15)、《北平喇嘛寺庙整理委员会组织规则》(1932-8)、《喇嘛登记办法》(1934-1-12)、《管理喇嘛寺庙条例》(1935-12-9),但核其内容,《监督寺庙条例》仍要苛刻得多,时人对宗教不平等之讥讽并非空穴来风。前述条例参见《民国法规集成》第40册,405~409页。
[107] 杜赞奇:《从民族国家拯救历史》,102页。
[108] 《北平佛教会呈控社会局文》,北平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257,1930-8-16。
[109] 《据呈称前住持受诬被革请将处分撤销并免交罚款等情,卷查并无逼罚凭证仍应速缴由》,北平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63,1931-4-8。
[110] 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09页。
[111] 梁勇研究了清末巴县庙产兴学中乡村公产管理由庙首、会首转移到学董之手(《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载《社会学研究》,2008(1),119页)。然而从长期演变看,寺庙的监督权最终落入国家以及被视为国家政治组织的地方自治团体之手。针对江苏省民政厅对地方自治团体的疑义,内政部称地方自治团体“系指政府颁布之地方自治法规而言,盖以自治机关乃国家之政治组织,与通常之人民团体,性质各殊故也”,参见《苏省民政厅呈监督寺庙条例所称之地方自治团体疑义》,内政部年鉴编纂委员会:《内政年鉴》,“礼俗篇”,第八章“寺庙之管理”,(F)113页。
[112] 高万桑:《近代中国的国家与宗教:宗教政策与学术典范》,黄郁琁译,(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54),188、199~200页。
[113] 参见马敏:《拓宽历史的视野:诠释与思考》,“后记”,436~437页,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