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
【头脑风暴】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二轮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时,没人料到,特别是那些动笔起草《教育规划纲要》的专家学者没有料到,“幼儿园入学难、入园贵”居然成为高过高考、高过择校的突出问题。初夏时节,北京一位高龄老太太为给其重孙争得一个入园名额,不顾年事已高,也搬起躺椅加入了旷日持久的排队大军,似乎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做出了更加形象、更加有力的注释。
你对此问题如何看待?要解决现实问题,必须先了解我国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蒙养院制度的确立
中国近代幼儿教育制度,是随着新教育制度的产生而确立的。蒙养院是中国最早的幼儿教育机构,它同新的学校体系同时产生。
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起草了《钦定学堂章程》,也称“壬寅学制”,但未施行。1903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又重新制定学堂章程,即《奏定学堂章程》,也叫癸卯学制,于1904年1月颁布执行。该学制包括《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奏定中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学堂章程》《奏定大学堂章程》以及《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学制将整个教育过程分为三段七级。第一段为初等教育,规定蒙养院设立在这一阶段中。
《奏定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癸卯学制的一部分,它是中国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
二、培养师资,兴办幼稚师范学校
为适应在中国开展幼儿教育的需要,帝国主义着力于幼稚师资的培养。一方面他们本身需要教师;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公私立蒙养院提供师资,更有效地影响中国幼儿教育。训练幼儿师资的主要途径有:吸引中国人出国留学,直接接受国外幼稚教育的专业训练;开办幼稚师范教育;派师资任教于中国幼教机构。
1904年,中国颁行癸卯学制后,帝国主义加速在中国开办幼稚师范学校,如苏州景海女学幼稚师范科、浙江杭州私立弘道学幼师科等。一些教会大学也开始培养幼教师资,如基督教教会于1905年在北京开办了华北教育会协和女书院,内设两年制的幼师科,至1911年并入燕京大学,成为教育学系的幼稚师范专修科。其他大学、女子大学也都分别设立过幼稚教育系科或专业组,培养高层次的幼儿教育人才。1913年基督教会全国大会议案提出,教会要设立幼稚园,同时也要设立培养幼稚人才的学校,招收教外学生,以补充官立幼稚园的师资。
三、蒙养园制度的建立
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学校系统令》,称“壬子学制”,不久,教育部又陆续颁发了各种学校令,与“壬子学制”结合,称为“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一直实行到1922年。
壬子癸丑学制规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名称为蒙养园。它是学制体系上的教育机构,但与大学院(今研究生院)一样,不占学制年限,并未单独成为学制系统中的一级。它是其他教育机构的附属部分,附属在小学和女子师范学校、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内。尽管还没有摆脱附属的地位,但已纳入真正教育机构之中,而不设于育婴堂、敬节堂内,这标志着幼儿教育地位的提高。
四、幼稚园制度的确立
“五四”运动后,在美国教育的影响下,一批爱国民主教育家推动了教育改革的热潮。改革的综合体现就是学制改革。在资产阶级教育和教育团体的推动下,1922年9月,教育部召开学制会议,通过《学制改革系统案》,11月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又称“壬戌学制”或“新学制”。
该学制根据“七项标准”制定。这七项标准是:①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②发挥平民教育精神;③谋个性之发展;④注意国民经济力;⑤注意生活教育;⑥使教育易于普及;⑦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这个学制不再采用日本的模式,而是受美国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采用美国的“六·三·三”制的框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幼儿教育方面,这个学制规定,在小学下设幼稚园,“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并把幼稚园正式列入学校系统,改变了以前蒙养院和蒙养园在学制中没有独立地位的状况,确定了幼儿教育机构在学制系统中作为国民教育第一阶段的地位。
新学制的颁布,促进了我国幼儿教育的发展,江西、浙江等地率先开设幼稚园,以后全国各省市幼稚园不断发展,并且不断向农村发展。1927年在陶行知的领导下先后在南京郊区燕子矶、晓庄、和平门、迈皋桥等地创办了我国第一批乡村幼稚园。同时,还创办了一些实验幼稚园,如1923年,陈鹤琴在南京创设了我国第一所实验幼稚园,即私立南京鼓楼幼稚园。
五、幼稚园课程标准的颁布
1929年9月《幼稚园课程暂行标准》拟定完成,并由教育部令各省市作为暂行标准试验推行。1932年10月教育部正式公布《幼稚园课程标准》,1936年又修正一次。这个“标准”,是我国第一个自己制定的统一的幼稚园课程标准。
《幼稚园课程标准》分幼稚教育总目标、课程范围、教育方法要点三部分。
关于幼稚教育总目标,“标准”指出:增进幼稚儿童身心的健康;力谋幼稚儿童应有的快乐和幸福;培养人生基本的优良习惯(包括身体、行为等各方面的习惯);协助家庭教养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
《幼稚园课程标准》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颁布的幼稚园课程标准,它建立在幼稚园制度已经确定、幼稚园数量迅速增长和各种实验活动开展的基础之上的,它是由我国专家和学者在总结自己实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西方幼儿教育思想与教育方法而形成的,因此它既体现了民族性,又体现了洋为中用的精神。
该“标准”具有中国化、科学化的特点,它要求寓知识于娱乐之中,其教育内容和方法,都比较符合儿童的接受能力,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和教育的要求,因此有较强的科学性。在教育内容上,对儿童进行多方面训练,不仅开发儿童的智力、身体、德性、美感,而且注意了儿童社会化的培养。在教育方法上,灵活多样,运用团体、分组和个别的方式,组织儿童的各种活动,儿童的活动有相当的自由。教育目标也比较灵活,除一般要求外,还有最低限度的要求,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幼稚园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六、幼稚园师资的培训
1922年学制规定师范学校和女子师范学校可附设幼稚师范科,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幼稚师范教育还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1928年,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陶行知、陈鹤琴分别提出开设幼稚师范和在普通师范中设幼师科的提案,经过讨论通过。1928年全国教育会议以后,幼稚师范教育得到一定发展,幼稚教育的师资不断增加。1929年,全国幼稚园教职员为1580人,到1936年,增长到2607人。在此期间公立幼稚师范科有了一定的发展,私立幼稚师范也不断出现,还出现了省立实验幼稚师范和国立幼稚师范专科。
七、内务部颁发的《托儿所组织条例》
幼儿教育作为解放妇女的重要措施在根据地创建初期就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重视。1934年2月苏区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了《托儿所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来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这是红色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幼儿儿童教育的文件,具有指导性、纲领性作用。《条例》对组织托儿所的目的、儿童入托的条件、托儿所的上级领导机构、托儿所的班额、保教人员的编制及标准、环境、设备、经费、托儿所的管理,保教人员的职责、托儿所的作息时间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八、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
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儿童保育作为中心工作。同年又颁发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保育儿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管理(保育行政)组织
在边区民政厅设保育科,各县市政府第一科添设保育科员一人,区县政府内添设保育员一人(暂由乡妇联兼任),专司孕母、产妇、儿童的调查、登记、统计、卫生奖励、保护等工作。
(二)保育人员的训练
规定边区民政厅卫生处应协同民政厅保育科于1941年3月前开办保育人员训练班。抽调文化程度较高之男女六十人,给以短期之训练。使其明了产妇卫生、助产接生、儿童保育等基本知识。毕业后,派到各县设办短期训练班,使得1941年内边区每一个乡均有一个以上脱离生产的保育员。
(三)建所的具体条件
一个机关团体学校有婴儿五人以上者,应设立托儿所;五人以下者,可和数单位共设托儿所;不足五人又无单位合设者,设窑洞安置婴儿,并对窑洞的安全、卫生提出了要求。
此外《决定》还对孕母、产妇的保健待遇,保姆的待遇等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
该《决定》是继《条例》之后革命根据地的又一重要幼儿教育法规文件,它对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幼儿教育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九、新中国成立后规定了幼儿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针
(一)幼儿教育的性质
1951年10月1日,政务院命令公布施行《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产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学制。此学制共5个部分。第一部分,幼儿教育;第二部分,初等教育;第三部分,中等教育;第四部分,高等教育;第五部分,各级政治训练班。
新学制规定实施幼儿教育的组织为幼儿园,幼儿园收3周岁到7周岁的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1951年颁布的这个学制规定中,幼儿教育被列入学制体系之中,成为小学教育的基础。学制还规定幼儿园应在有条件的城市首先建立,然后逐步推广。至此,自1922年壬戌学制定名而沿用了30年的“幼稚园”,从此改称为“幼儿园”,并开始了它的新生命。
(二)幼儿教育的任务
幼儿园教育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减轻母亲抚育幼儿的负担,以便母亲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文化教育活动等,并规定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全面发展的教养工作。
(三)幼儿教育的发展方针
1951年,教育部制定了《幼儿园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和《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以下简称《暂行纲要》),并于1952年3月将这两个试行草案颁发至全国试行。《暂行规程》与《暂行纲要》的制定和试行,明确了幼儿园的双重任务和教养并重的方针,强调了幼儿园教育的目的性和计划性以及各科教学的思想性、系统性和科学性,为全面改革旧教育,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幼儿教育新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十、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
(一)召开全国幼教工作会议
1978年10月,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召开了全国幼儿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提出幼儿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同时又是一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各级政府都应重视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会议肯定了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的方针。会议提出要端正办园的指导思想,批判已经出现的无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小学化、成人化的倾向;过早地专长定向培养;重视课堂教学而不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只重视智力的开发而忽视体、德、美的健康发展等。
这次会议,是教育部门召开的第一次有关幼儿教育的专门会议,对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颁布学前教育法规
1980年11月,卫生部颁发《城市托儿所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共5章28条,包括总则、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婴幼儿教养工作、组织编制及工作人员职责、房屋和设备等。
1981年6月,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以下简称《教养大纲》)。《教养大纲》根据3岁前小儿身心发展的特点,提出了托儿所教养工作的任务:培养小儿在体、智、德、美几方面得到发展,为造就体魄健壮、智力发达、品德良好的社会主义新一代打下良好基础。
1989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1990年2月1日起施行。《规程》共10章60条,包括总则,幼儿园招生编班,幼儿园卫生保健,幼儿园教育,幼儿园园舍、设备,幼儿园工作人员,幼儿园经费,幼儿园与幼儿家庭,幼儿园管理工作及附则。《规程》的颁布,对加强幼儿园内部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
1989年9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198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32条,包括总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幼儿园的行政事务、奖励与处罚及附则。
此《条例》是在以往有关法规基础上形成的,是经国务院批准颁发的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幼儿教育法规,它将对幼儿园的管理和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以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
《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于1989年6月颁布,经过7年的试行和经验总结,于1996年6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正式发布《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改革日益深入的时期,为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幼儿教育而制定的。《规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精神,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幼儿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吸收了国内外幼儿教育的新思想、新观念,对我国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教育原则、组织教育活动的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与过去的文件相比,《规程》更加关注教育如何去促进每一个幼儿真正得到发展,更强调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强调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的发展;强**育环境的创设;强**育活动要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的形式;强调活动过程的重要性;等等。《规程》推动了我国幼儿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使幼儿教育改革进入了更深的层次。在《规程》指导下,通过全国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努力,我国幼儿教育正跟随着世界幼儿教育的潮流,向着新世纪飞奔。
十一、新世纪幼儿教育制度的发展
国务院在2001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
教育部为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年9月起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制定的,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幼儿园工作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2003年3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今后5年(2003—2007年)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的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
2010年11月,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综上所述,幼儿教育必须按照教育规律办事。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约和影响幼儿教育的发展,而幼儿教育反过来又作用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幼儿教育既有教育功能,还有政治功能、文化功能及促进人的发展的功能。为此,幼儿教育要主动适应、主动面向、主动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充分发挥教育功能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经济功能,以使自己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求得彼此协调发展,双向启动。
从以上幼儿教育发展概况中,不难看出幼儿教育事业的变迁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幼儿教育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1.幼儿教育的发展规模与速度受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制约
首先,生产力的发展可促使幼儿教育专门机构的产生。资本主义的大机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这便为幼儿教育专门机构的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而要使大量妇女安心地从事生产,就要使幼儿有人照顾和管理,于是高度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又提出了建立幼儿教育专门机构的需求。这样,幼儿教育的专门机构便产生了。
其次,幼儿教育专门机构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受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经济发达的国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发达国家的幼儿入园率远远高于不发达国家的幼儿入园率。
2.生产力发展水平制约着幼儿教育的部分内容与手段
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的。在幼儿园初创时期,教育要求很低,因此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手段也是十分单调的,如教幼儿念《圣经》,做简单的手工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对人才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幼儿园的教育要求随之提高,在教育内容与手段上逐渐变得丰富多彩,如增加了许多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的内容,教育中采用许多新型的教育用具,教育方法也在不断更新。
3.幼儿教育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幼儿教育虽受生产力制约,但又具有促进和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幼儿教育不能为生产力发展直接提供人才资源,但是通过发展幼儿的智能,培养幼儿的优良品德和强健的身体,可以为造就一代新人打下基础,提高劳动力的素质,最终达到提高生产力的目的。
(二)幼儿教育与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关系
1.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通过政府立法及制定的方针、政策决定着幼儿教育的性质、发展规模与速度
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对幼儿教育的要求是通过政府立法、管理而体现出来的,国家制定一系列方针、政策,反映社会对幼儿教育的要求和兴办幼儿教育的可能,控制幼儿教育的发展、招收对象和培养目标等。
2.幼儿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具有积极作用
幼儿教育虽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但它对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也有积极作用,这种作用是通过为社会培养一定的人才来实现的。
幼儿园的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人们按照某种思想体系对幼儿进行早期灌输和教育,使他们能及早地形成较完整而坚定的世界观,容易成为一个阶级的中坚分子,在维护和巩固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须有大批能干的统治人才、管理人才和劳动者,才能存在与发展。幼儿教育参与培养各种人才,直接为政治经济制度服务。
总之,幼儿教育的发展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受社会生产力、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制约,同时幼儿教育也促进着社会的繁荣、进步。
【学以致用】
最近一两年幼儿教育出现了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请结合幼儿教育与社会发展理论分析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此现象的对策。
【课外拓展】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着力破除制约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必须坚持科学育儿,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地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作为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配备专职巡回指导教师,逐步完善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改善农村幼儿园保教条件,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要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有效使用资源。
三、多种途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热爱儿童、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幼儿教师队伍。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一批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加大面向农村的幼儿教师培养力度,扩大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三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各地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对幼儿保教的不同需求,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受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
六、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2010年国家颁布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九、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统筹规划,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省(区、市)政府要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当地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人口分布、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2011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地方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解决“入园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要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