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社区中的计划生育服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社区中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2.了解社区中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内容。
能力目标:掌握新政后,社区中关于计划生育服务的变化。
工作任务描述
案例1:男青年唐某与女青年于某婚后连续生了3个女孩。唐某是独生子,为了不断“香火”,他便想让妻子再生一个男孩。当于某再次怀孕后,村妇女主任找到唐某,要他协助动员妻子去流产时,唐某却说:“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你别找我们‘老爷们’。”而在背后却坚决阻止妻子流产,以达到超生的目的。
村妇女主任听后,拿出有关法律据理力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2条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封建的养儿“传守接代”和“多子多福”等宗法思想的影响,严重地阻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特别是一些男同志,看到妻子生了女孩,就埋怨妻子断了他家“香火”,要么坚持再生,要么提出离婚。当向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又不屑一顾地把责任推向女方。案例中的唐某就是这样的代表。生儿育女、计划生育,不只是丈夫或妻子个人的事,而是夫妻共同的责任。所以说,唐某所谓的“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是非常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案例2:二孩新政策2015全面放开:2016年二孩出生均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新的计生法通过之后,生育二孩将得到鼓励,而且生育二孩的生育假也将延长。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人口计生法修正案实施之日,就是‘全面两孩’落地之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一政策是为了因应“二孩政策”带来的生育假不足的问题。
问题思考:
案例1、案例2分别反映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内容,根据案例总结出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
工作任务分解与实施
一、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2013年,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国家将卫生部的职责、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但对社区而言,无论是新部门的成立,或是新法的调整,社区在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服务,其核心内容没有发生太多改变,增加了关于“优生优育”“健康生活”等理念的倡导。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育龄夫妇能够感受到,有关证明开立较于新法前,要便利一些。社区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感受有关服务内容主、次出现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卫计委的职能,以及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基层社区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看到当下,社区在开展计划生育服务时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行社区育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统计工作。了解掌握社区人口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健康教育和居民健康情况调查。
二是专门为留守家庭、空巢家庭、失独家庭、贫困家庭、单亲家庭、特困计生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亲情服务。
三是为青春期人群、新婚期人群、待孕人群以及育龄妇女提供教育、咨询、指导等舒心服务。
四是为居民及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生育关怀、宣传培训、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五是动态监测社区内育龄群众的婚、孕、育情况及计划生育发展动态。
六是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七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社区适龄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总结起来,服务的重点是核实人口信息、特扶家庭帮助、生育情况备案、优生优育服务、计生用品免费发放等。在基层社区,当前计生服务结合公共卫生宣传倡导,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与此同时,必须指出的是虽然在中央层面,卫生部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完成合并组建了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且有关职责发生了调整和改变,但是对于在基层社区,截至目前,两个部分的职责和功能依旧是彼此分开,并未连接。完全意义上的落实到基层,还需时日。
二、社区计生服务具体业务的开展
在基层社区,开展社区计生服务的岗位一般设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岗位名称是计生工作。在有些地区,我们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内专门负责计生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简称社区专干。
在新法调整后,因为有关权限的下放,各地相继出台有关条例,以适应新的计划生育法的贯彻。新法后,有关社区计生服务的具体业务。
具体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也有的地区改称: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单》。
2.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也有的地区改称: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服务单》。
3.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5.办理《独生子女服务年老时一次性奖励》。
6.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8.办理《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
9.办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
10.办理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11.办理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
12.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有些城市街道社区,还可以为育龄夫妇提供母婴保健咨询、计划生育孕检、手术介绍信等服务。
在新法调整后,某些地区曾经需要居民亲自办理的准生证取消了,居民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办理“生育登记”,以取代原先的准生证。这主要是适应法律的调整,同时便民利民,也减轻了社区工作人员现场办理的工作压力。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新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换句话说,国家鼓励“二孩”生育,但是具体的规定安排,由地方决定。截至目前,可以看到各地新的计划生育条例出台,在服务流程上有差异,存在一定灵活性。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
三、社区计生服务的拓展
国家在对人口政策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基层社区就已经开始思考,如何提升生育服务的质量。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以为育龄妇女提供节育、避孕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为主要目的,服务流程也与医院差不多。但随着社会发展,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和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等问题,成为当务之急;人们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也日趋增长。
2004年起,江苏省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玛丽斯特普基金会合作,将原先设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站(所)逐步改造为“非医院”化模式,并提出“世代服务”理念。
世代服务是创造的一个“为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而创建的社会公益型服务机构”的服务品牌。以顾客(服务对象)为中心、非医院化、保护隐私、家庭式、全程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其服务对象扩大到所有女性和亚健康人群;服务内容也由单纯的计划生育项目,扩展到生殖健康、家庭保健、青春期教育等。这一模式得到了国家卫计委的肯定。
江苏省世代服务从试点到全面推行、职能定位“六位一体”、目标全覆盖,成效卓著,极大地推动了优质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和人口计生工作转型提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示范性。
任务解决
案例1中反映的计生内容主要强调的是男女平等,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案例2中反映的是计生政策对“二孩”政策放开的规定。从法律上看,“二孩”政策的落实主要是地方,因此各地差异较大。总的来说,夫妻双方生育“二孩”的愿望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可以实现。
必备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节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推荐阅读
梁中堂.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史记.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