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一 了解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1.了解流动人口的政策变迁。

2.了解计划生育的政策变迁。

能力目标:了解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变迁阶段的特征。

工作任务描述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因此我社区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近年来加大了工作力度。经街道计生办、计生委的正确指导下,在社区两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围绕着街道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认真学习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人为本抓重点,规范管理,以宣传教育为主,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狠抓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制订的计生工作奋斗目标和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牢固树立“国策”意识,把计划生育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踏实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我社区认真研究学习了街道下发的计划生育考核目标,明确了计划生育率100%、信息准确率100%、期内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98%以上等三项责任目标。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经社区两委决定,聘用10名妇女担任妇女组长,负责配合妇女主任有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入户调查,把计划生育工作做细、做精,不留问题,争取圆满完成目标。

问题思考: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遵循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工作任务分解与实施

一、流动人口政策的变迁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2010年流动人口规模达到2.2亿,约占当年总人口的16.5%。据预测,2050年流动人口规模将进一步增至3.5亿左右。自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城乡人口迁移流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内容。

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受到户籍等相关制度的束缚,除了出于政治目的的大规模的强制性迁移(如大小三线建设和上山下乡运动)外,人口自由迁移流动的规模微乎其微。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农村改革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释放,以农村劳动力为主的乡镇人口迁移逐渐显山露水,并成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最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然而,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迁移并非一帆风顺。回顾人口迁流政策的演变过程,政治经济学在决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人口迁流政策的演变过程就是中央和地方、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相互博弈的过程。概言之,我们可以用一波三折来描述国内迁移政策的演变进程。

1.1949—1957年为自由迁徙期

政府为快速推进工业化,采取了让农村居民向城市自由迁移的政策,大量农村居民进入城市转为工人和城市居民。1954年的宪法曾明确规定“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2.1958—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

由于前一阶段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对城市发展产生严重冲击,城市食品供应出现短缺,因而政府不得不采取强硬措施,严格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市。1958年中央政府颁布《户口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农村人口不可以自由进城做买卖或找工作,也不能放弃土地。1964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严格限制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人口,从而通过行政手段,人为阻断人口城乡流动。1975年宪法修订时,删除了“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的条款。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村人口迁移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3.1979年至今为稳步推进期

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显现,另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快速发展导致劳动力需求扩张,城乡人口迁流的势能不断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开始逐渐放宽城乡流动的限制。不过,尽管民间对自由迁徙权的呼声此起彼伏,但由于种种现实制约,短期来看全面放开的可能性依然不大。

4.1979—1988年为管制松动期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即农民可以在自己解决生存问题的条件下进城务工。但相对而言,该时期城乡人口流动规模不大。

5.1989—1999年为疏堵调控期

由于农村人口大量流向城市,形成“民工潮”,对交通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产生巨大冲击,同时,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就业,造成城乡就业人口的直接竞争,加上经济出现短暂衰退,城市就业形势有所恶化,引发城市居民诸多不满情绪,促使各级政府不断出台调控措施。即便如此,城乡人口流动依然增速不减。政府调控政策只能做出调整,由初期的“堵”改为后期的“疏堵结合”。这意味着农村人口自由流入城市的权利得以为继,但受到各种就业限制。

6.2000年至今为逐步公平对待期

该阶段政府开始逐步清理和取消针对流动人口的流动和就业限制,积极维护流动人口权利,同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200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首次全面系统地提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措施,为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变迁

1.计划生育政策变迁的历史

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人口政策的核心,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经历了反复探索和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这个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50年代后期,这是人口出生第一次**和节制生育呼声第一次起伏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内战争刚刚结束,人民需要休养生息。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经济迅速发展,刺激了生育率的上升,特别是处于小生产状态的、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增加劳动力,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多子多福的落后生育观又顽强地在生育上表现其作用,同时这一时期许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得到良好控制,人口死亡率特别是婴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这样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迅猛上升。对于这种转变,当时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研究,对社会主义人口规律就是人口不断迅速增长的片面观点,缺乏清醒的认识,甚至认为中国人口迅速增长是社会繁荣和生活改善的标志。因此,对人口的发展不仅没有及时采取有计划的控制政策,而且还采取了一系列直接间接鼓励盲目生育的行政、经济措施,如严格限制人工流产和禁止做绝育手术的规定,对子女多的职工实行经常性的困难补助等。

从1950年到1957年的八年间,全国共增加人口10500万,年平均递增率达22.4‰。每年约出生2000万人以上,人口出生率达30‰以上。这是新中国人口发展的第一个**期,也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酝酿时期。

第二阶段,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这是计划生育被重新提起但随即遭受“**”动乱严重破坏的时期。

1959年到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人口增长速度大幅度下降。1962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人口出现了补偿性的生育**。1962年人口出生率达到37.01‰,1963年更高达43.37‰。人口这种盲目高速增长,再度引起国家的关注。

1964年7月,中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结果是全国总人口达到69458万多人。人口基数的增大使国家进一步重视了计划生育工作,认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和适当安排群众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件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始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程。1965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提出一系列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和措施,如:提倡制造口服避孕药并免费发放,提高节育技术,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计划生育与改善人民生活和合理安排劳动力一起抓,并提出人口增长目标。当时普遍宣传的口号:“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计划生育工作刚刚开展起来,“**”动乱开始了。20世纪60年代,中国人口平均增长的速度很快,从1962年到1970年,全国人口年平均递增率达26‰,九年共净增加人口17000万,这是新中国第二个人口出生**期。

第三阶段,从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这是计划生育政策取得显著成效时期。

1970年以后,周恩来克服重重困难,顶住“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人口出生率开始逐年下降。1971年国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把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四五”期间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1973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逐步修改了一些不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规定,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和法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调整和充实了各级计划生育工作组织,配备了专业干部,总结了历年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并在动乱中仍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人口出生率由1966年至1970年的年平均34.4‰下降到1971年至1978年的24.16‰。同期,女性平均初婚年龄由20.11岁上升到21.56岁。

第四阶段,1979年以后,计划生育进入一个新阶段。

中国对于如何解决自己的人口问题,经过了三十年的正反两方面的实践和认识,直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并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就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论基础来说,这一时期明确了两种生产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是指导中国人口政策的理论基础,肯定和推行了“两种生产一起抓”的经验。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1980年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从思想上、理论上阐述了计划生育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全体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控制中国人口增长,加速现代化建设的坚定决心。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青年的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新婚姻法还对优生优育问题作了规定。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宪法中还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领导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两种生产一起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至1985)》中规定“严格控制人口的增长,妥善安排城镇劳动力的就业,在生产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使城乡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继续得到改善”。国家同时还提出,把计划生育纳入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的内容,人口发展计划列入社会长远发展规划,并开展人口发展趋势预报工作。

各地本着计划生育工作服务于、服从于四化建设的需要,进行了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试点工作。关于“开小口子”,有如下几种情况:规定若干条可以生二胎;照顾独生子女户再生一个,间隔多年再安排生二胎;降低多胎率的同时开放二胎;按经济地理条件规定不同的生育政策要求;晚婚晚育加间隔;少数民族和华侨执行特殊的生育政策。实践证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生育政策要缓和渐变的思想,从实际出发,做到既要有效地控制人口,又要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安定团结,合情合理,群众拥护。

从1979年到1985年,这七年人口出生率平均稳定在19‰左右,自然增长率稳定在12.5‰左右,总和生育率为2.3‰左右。如果按1970年中国妇女总和生育率水平来计算,从1971年到1985年共少生约2亿多个孩子,其中1979年以后占一半。中国生育率迅速下降这一事实已经被全世界公认,一个经济文化还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生育率已经接近更替水平,这是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

2.计划生育的新政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必须注意的是:二孩不等于二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的内容明确指出,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此外,全面放开“二孩”不会造成出生率的猛增和人口数量的剧烈反弹。这是因为社会转型对生育起较大制约影响,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生育率下降是个必然趋势。由于养育子女的成本大幅提升及生育观念的改变,人们生育意愿已大大降低,今后要制定扶持鼓励二孩的政策措施,立即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加强对高龄育龄妇女相关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抓好高龄产妇医疗服务水平,加大对妇幼医疗人员和设备投入,提高对城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

拓展训练

小张和小李于2010年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两人都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在恋爱两年后准备结婚,却遇到了很多问题。

问题思考:

根据有关流动人口的演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评估小张和小李可能遇到的问题。

推荐阅读

傅鸿鹏.城市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管理政策.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