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国家的异化和人的本质的二重化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国家问题的探讨,是从揭露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到非神圣形象,从批判宗教和神学到批判政治和国家的转折。马克思吸收了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的重要思想,结合自己在《莱茵报》时期的切身经验和理论思考,特别是通过在克罗茨纳赫期间对历史的研究,分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

黑格尔把家庭和市民社会看作国家概念的领域,认为精神把自身分为这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而使自身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马克思反对这种看法。他区分了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所谓非政治国家,马克思也称之为物质国家,实际上是指市民社会。他进一步论证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国家的理性对国家材料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间的分配没有任何关系。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的基础,从这一基础上燃起国家的火炬。”这样,市民社会被看成是基础,政治国家的产生并不是理念的神秘力量的作用,而是一种无意识的即客观的过程。

马克思肯定了政治国家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依存性,或者说同一性,并且揭示了两者的相互分离,即“统一性内部的异化方面”。黑格尔也承认这一点,认为作为普遍利益体系的国家同作为特殊利益体系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矛盾。但他力图通过中介来调和这种对立,断言“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特殊利益的统一”。而马克思则发挥了异化的方面,并结合对历史的研究,从历史发展的顺序考察了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相异化的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在古希腊奴隶社会,国家制度本身同现实的人民生活是一致的,即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之间存在“实体性统一”。国家并没有采取凌驾于各阶级之上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形态。贵族、自由民是政治等级,具有政治特权,国家的公共事务是他们的私人事务,政治国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内容。而到中世纪,即在封建社会中,这种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同一达到“顶峰”。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成为政治意义上的等级。农奴主、农奴、封建庄园、手工业行会,也就是说,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确定的政治地位,市民社会领域是政治领域。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黑格尔自己也承认,中世纪就是他所说的同一的顶峰。在那时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中世纪的精神可以表述如下: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31]

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同一已经消失了”,它们成为“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表现为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分离。

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使中世纪的政治等级变成社会等级,也就是说,他们丧失了政治特权和政治性质。它们在市民社会中的等级地位和它们在政治国家中的地位不是吻合的。不管属于什么等级(阶级),形式上都具有同样的“平等”权利。这样,市民社会中的成员在政治意义方面脱离了自己的等级,脱离了自己在私人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即使你一无所有,完全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在法律上,国家仍承认你同腰缠万贯的富翁具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因而每一个人在财产、教育、信仰方面的差别,似乎成为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规定,而他的唯一的规定就是:他是“人”,是国家成员。在这种转变中,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起了突出的作用。按照马克思当时的看法,只有法国大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失去了原来的政治意义,变成不具有政治特权的社会差别。

这样一来,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发生了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之间在实际生活中是不平等的,而在政治生活中却似乎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统治的是个人主义原则,每个人变成了独立的“原子”,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劳动、活动只是一种手段;而在政治生活中,每个人都是国家的“公民”,是社会存在物。政治国家似乎是超阶级的、凌驾于敌对利益之上的共同体,是一种与市民社会相脱离的、与市民社会无关的彼岸的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人民生活的各个不同环节中,政治国家即国家制度的形成是经历了最大的困难的。对其他领域说来,它是作为普遍理性、作为彼岸之物而发展起来的。”而“政治国家的彼岸存在无非就是要确定它们这些特殊领域的异化。政治制度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宗教的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政治领域是国家中的唯一国家领域,是这样一种唯一的领域,它的内容同它的形式一样,是类的内容,是真正的普遍物,但因为这个领域同别的领域相对立,所以它的内容也成了形式的和特殊的。就现代的意思来讲,政治生活就是人民生活的经院哲学。君主制是这种异化的完整的表现,共和制则是这种异化在它自己的领域内的否定”[32]。马克思在这里把政治国家同宗教相比较,把它看成是政治生活中的宗教领域。正如同人把自己的本质异化为神,异化为全知全能、慈悲博爱的上帝一样,在政治领域中,人们把资产阶级的国家看成是平等的天国,是同人民现实生活相对立的另一个“上天”。这就是异化。实际上,国家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资产阶级国家并不是平等的天国,而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它之所以具有“平等的”外表,似乎撇开了财产、教育、信仰的差别而赋予人们以普遍的公民权,正是为了巩固和维护实际上的不平等。

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同市民社会相异化,同时也就是人的本质的二重化。统一的人被分裂为二:既是国家的公民又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这两重身份,由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异化而彼此分离。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处在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国家的,即不触及市民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中。但是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关系。”[33]例如一个工人,在政治国家中,他作为一个公民享有法律给予的形式上的平等权利;而在市民社会,即私人经济生活领域,他可以穷得一无所有。他的所谓平等的政治权利同他的实际不平等状况是背离的,是一幅讽刺画。

这种情况同中世纪不一样。马克思把中世纪称为“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不仅表现了社会内部的分裂,“而且还使人脱离自己的普遍本质,把人变成直接受本身的规定性所摆布的动物”[34]。按照马克思当时的看法,就是说人丧失了自己的本质而降低到动物的水平。正如同动物的自然本性决定动物的习性和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一样,人的肉体出生和血缘关系决定他们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封建社会的固定的等级制度,使得贵族生下来是贵族,而平民则永远是平民,人变成了由自身自然规定性所摆布的动物。其实,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和世袭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是由土地私有制决定的。血缘关系在等级制和世袭制中的纽带作用本身,就是私有财产制度的要求和表现,而不是决定于人的自然本性。这一点,马克思在批评黑格尔关于王权(君主世袭制)时已经作了阐述。

在资本主义社会,血缘关系并不能赋予人们以政治特权。但是由于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相脱离,它存在另一种异化。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我们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却犯了一个相反的错误。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东西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35]人的经济生活(包括劳动),被看作纯粹私人生活的领域,被看作与人的本质无关的东西,而抽象的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则被看成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根本特性。其实,真正使人成为人的正好是市民社会,是人进行的经济活动。马克思当时还没有非常明确、非常清晰地表述这个看法,但是他提出人的实物本质、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的观点,显示了探讨人的本质的新方向,并潜在地蕴涵着关于异化劳动思想的某些因素。

马克思不仅分析了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相异化的问题,还分析了政治制度本身的异化问题。在分析前一个问题时,马克思着重分析了政治国家同物质国家(市民社会),如何从实体性的统一到相互脱离的过程;而在分析后一个问题时,马克思着重研究了各种政治制度的形式,如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同民主制的关系,从它们与民主制的关系中探讨了国家政治形式的异化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人的客体化。正如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民主制正体现了这个原则。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说来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还说:“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国家制度的其他形式中,人却是法律规定的存在。”[36]

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推崇民主制,把它作为国家制度的类概念,而把其他形式的国家制度看作“种”,以民主制来衡量其他国家制度。马克思把民主制和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比喻为基督教和其他宗教的关系。基督教是道地的宗教,是神化了的人,因而是一切宗教的实质。民主制也是一样,它是人的客体化,因而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但是在其他政治形式中,例如在君主制中,创造了国家的人民,反而从属于他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规定,这是一种“完成了的异化”。

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相异化,国家制度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必须消除。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从彼岸世界返回到实在世界,即恢复这种统一,而民主制就是这种制度。这里所说的民主制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资产阶级民主制不仅没有消除异化,相反加深了这种异化。马克思心目中的民主制,是恢复普遍性(政治国家)与特殊性(市民社会)的真正统一,恢复人与国家的统一,使国家制度、法律不是同人相对立,而是成为“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殊内容”;它消除人的本质的二重化,真正使人成为“社会化了的人”。很显然,马克思关于民主制的这种设想,是一种朦胧的、尚不清楚的对未来社会的向往。

怎样才能消除人的本质的二重化?怎样才能扬弃政治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异化?谁能担起这个历史重任呢?马克思在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沿着这条思路继续前进。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53、2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54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84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27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5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8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74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344—3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6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81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77页。

[2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7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70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67、294、293页。

[2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30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7]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308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7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80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86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40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46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